生产用水的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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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生产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

水厂生产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

水厂生产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
2.1水源:使用公共饮用水或自备地下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2.2供水设施管理:供水设施要完好,一旦损坏,能立即维修好。

技术质量部保存一份各车间的供水网络图,以便对生产供水取样检测。

生产现场的各供水口按顺序编号,避免与新生产用水的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的所用水笼头经常进行维护,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3纠正措施:水处理系统损坏、储水池损坏或受污染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生产,判定是何时损坏的,将本时间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食品的。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篇)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篇)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证水源水质的安全和供水的卫生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厂供水过程中的水源保护、水源水质监测、供水设备维护和管理、供水水质监测、紧急事件处置等方面。

3.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水源保护1. 水厂应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源的周边环境。

2.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水源环境的活动,如野外露营、垃圾倾倒等。

3. 水源周边区域应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三、水源水质监测1. 水厂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确保水源水质达标。

2. 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源的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等,并标注质检日期和结果。

3. 如发现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供水设备维护和管理1. 水厂应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于供水管网、水泵、水箱等关键设备,应建立定期巡检和维护记录,并标注维护人员和维护日期。

3. 水厂应备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维修工具,以应对设备故障的紧急情况。

五、供水水质监测1. 水厂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2. 监测指标应包括水质的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等,并标注质检日期和结果。

3. 如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应急预案1. 水厂应建立健全供水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2.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水厂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人员培训1. 水厂应定期对供水工作人员进行水质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其水质检测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水质相关知识、水质监测方法和设备维护等。

八、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水厂供水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供水卫生安全,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单位供水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供水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供水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供水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全面负责单位供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适应,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五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卫生档案,详细记录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检测结果。

第八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卫生问题。

第九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第十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单位供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保持供水设施的清洁。

第十四条单位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水质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配备充足的备用设备,以备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七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设立相关警示标识,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修订供水设施维护计划和清洗消毒方案,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建立供水监测系统,及时监测供水水质,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单位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档案,详细记录供水设施的情况和维护记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 )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 3 米,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Saniatary Standard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Drinking Wa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果冻生产用水标准

果冻生产用水标准

果冻生产用水标准
果冻生产是一项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的工程,使用的水质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

下面是果冻生产中常用的水质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1. 饮用自来水:果冻生产中使用的水源应为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自来水应从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购买,确保水源纯净、安全。

自来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 微生物指标:果冻生产中使用的水质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

其中包括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等指标,确保水中的微生物总数和致病微生物的含量均符合规定的限值。

3. 化学指标:果冻生产中使用的水质还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中的化学指标。

如水的pH值、溶解性无机物、重金属含量等。

水源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保证果冻产品的安全性。

4. 微生物感染源和污染源控制:果冻生产中的用水设备和水管线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以避免水质受到微生物感染。

处理水源、净化设备和容器等也需要进行高温消毒和清洁。

5. 定期监测和检测:果冻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机制。

水源、生产水区和成品水等关键环节都要进行定期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6. 包装和储存:果冻生产完成后,产品应储存于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容器中。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用品卫生标准,并进行消毒处理。

在储存过程中,要确保果冻与外界环境隔离,防止污染。

针对果冻生产中用水的标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水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水质的监控和检测。

同时,通过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清洁消毒,确保水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产品的品质和消费者的健康。

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

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

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水源泵站卫生管理制度加压泵站卫生管理制度消毒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原料库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消毒设备、药品采购索证制度加压泵站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水源泵站卫生管理制度一、源水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区及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熟知并掌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供水卫生知识。

二、源水入口应配盖加锁,大门及泵房上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待办理体检合格及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四、源水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清洗,水质定期监测和复检,及时换发卫生许可证。

五、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好卫生管理工作,配合监督部门执法,实时解决监督部门提出的题目。

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加压泵站卫生管理制度一、泵站值班人员应严格交接班制度,每天清扫泵房及清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二、加压泵站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

如发现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应立即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三、要认真执行清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搜检清洗人员有没有健康证明。

四、每日要按时做好两次水质检测工作,余氯低于0.05mg/L要及时加消毒药,并做好记录。

五、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六、检修与水体接触的供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七、要时常搜检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没有破损情况,如有要实时更换。

八、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意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要实时向领导汇报,实时封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自来水厂卫生管理制度消毒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加药人员要熟练掌握消毒设备的操作规程,开启前要搜检各个部位是不是一般。

2、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消毒间,操作人员要有卫生健康培训证。

食品安全卫生执行程序生产用水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卫生执行程序生产用水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生产用水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一目的
在加工过程中直接接触产品或产品表面的水,其水源要安全卫生,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接触及食品接触物表面接触水安全卫生操作程序。

三责任人
1.公司检验员负责对生产用水卫生的日常监测。

2.公司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备,调换维修、保养。

四程序
水质标准
1.水源必须采用本地区自来水厂或采用地下水,水质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设施要完好,一旦损坏后,应立即维修好,避免供水设施,被其它有害物污染。

3.根据管道铺设实际情况,画出供水网络图,以便日常对生产供水系统。

管理与维护,并标明管出水口编号。

五水质的检测
统一由公司每年送检1次,证明其符合饮用水标准。

六纠正措施
1.当发现水质混浊、发黄应立即停止用水,并迅速与自来水公司联系,要求采取措施,待问题解决水质检验合格方可恢复用水。

2.当公司化验室发现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公司负责人查找原因连续进行监控,待化验检测符合标准时,再转入正常生产。

3.水的监控、维护及其他问题处理都要记录并保存。

相关记录:水质检验报告。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标准〔GB16330-199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

饮用纯洁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中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GBJ73-84 洁净厂房设计标准3 水源与卫生防护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3.2 卫生防护区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

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

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3.2.3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4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4.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水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建立健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水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生产过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一、生产过程管理1.1 原材料检验在水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

因此,对原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原材料的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1.2 生产环境卫生水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必须保持良好。

生产车间应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细菌污染。

工作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帽子,严格遵守卫生制度。

1.3 生产工艺控制生产过程中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做到严格按流程操作。

1.4 质量把关在生产过程中,应设立质量把关岗位,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2.1 设备维护水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设备维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2 设备清洁设备清洁对水生产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设备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应使用专门的清洁剂,确保设备表面干净无污染。

2.3 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稳定。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免影响生产过程。

三、人员管理3.1 培训教育水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卫生管理知识培训。

确保员工了解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2 健康监测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有病情的员工应暂时离岗治疗,待病情康复后方可重返岗位。

3.3 管理规范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卫生安全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设立卫生安全监督岗位,对员工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

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

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1.引言1.1 概述自来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而自来水厂作为供应优质水源的重要环节,其卫生检查也显得尤为重要。

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旨在确保自来水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止水质受到污染,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在自来水厂卫生检查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来水厂的水源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水源水质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水源不受到各类污染物的污染。

其次,自来水生产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管控,包括对原水进行预处理、加药消毒、过滤除杂以及二次消毒等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必须执行严格的卫生标准与操作规程。

同时,自来水厂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定期对生产水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此外,自来水厂各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清洁也是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避免污染发生。

最后,在自来水厂的出库环节,应对水质进行最终的检测确认,保障水质的安全可靠。

为了推动自来水厂卫生检查工作的落实,需要加强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制定与推行,并建立卫生检查的常态化机制,确保卫生检查工作全程可控、全程有人负责。

同时,要加强对自来水厂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对卫生检查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关乎公众的健康与生活安全,必须引起广泛的重视。

通过加强监管与管理,不断完善卫生检查工作的制度与措施,能够保障自来水质量的稳定与可靠,为人们提供更安全可靠的生活用水。

1.2 文章结构文章2.2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2.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以下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自来水厂卫生检查要求的概述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自来水厂卫生检查的重要性和背景。

接着,会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最后,引言部分将总结文章的目的,为读者提供清晰的导向。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自来水厂卫生检查的要点。

在正文的第一部分,将会提出第一个卫生检查要点,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和阐述。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正文】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GB 16330-1996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factory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1 围本规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

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J 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3 水源与卫生防护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 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卫生防护区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围,必须设置隔离墙。

该围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

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该围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围,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1996-09-01实施 GB 16330-1996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围,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小规模矿泉水生产卫生环境及规范

小规模矿泉水生产卫生环境及规范

小规模矿泉水生产卫生环境及规范一、选址饮料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的地区二、厂区和道路厂区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并便于冲洗的混凝土路面。

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厂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三、厂房与设施㈠厂房1、厂房与设施必须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2、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3、厂房内必须有防蚊蝇、防鼠、防烟雾、防灰尘等设施。

6、车间内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人(设备占地面积除外),人均占有空间不得少于4.5立方米/人(设备占有空间除外)。

7、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工序,应设隔离墙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隔离,防止生产过程中相互污染。

8、饮料车间⑴地面、楼面:应能防水、防腐蚀、防渗漏、防滑、无毒、易冲洗、消毒,并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1.0%~1.5%为宜)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排水沟必须是圆弧式的明沟。

⑵墙壁:应能防霉、防潮、防水、无毒,易冲洗、消毒。

墙裙砌1.5m以上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

⑶天花板:应能防潮、防霉、防水、防灰,易清洗,表面涂层牢固。

⑷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窗和其他洞口应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纱窗。

窗台须下斜45°门口必须有防蚊、蝇、虫设施。

⑸洗手设施: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须按人均(10~15人一个)安装不用手开关的冷、热水龙头。

洗手池下水管应安装反水弯并引进排水管中,废水不得外溢,洗手处应有清洗、消毒剂和干手设施。

⑹消毒设施: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与通道等宽、长1.5m以上、深20cm的鞋靴消毒池。

车间内应设有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选用易清洗、防腐蚀、无毒的材料制作,并配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⑺通风设施:车间内必须安装通风设备,以保持车间内空气对流。

有大量蒸汽的加热工段,应集中在一处,配备足够能力的排风设备,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网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一、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四、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豄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水质检验消毒制度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三、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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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生产用水的卫生规定
XP-SA-032 1. 目的:
在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其水源要安全卫生或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2. 适用范围:
厂区及车间内用水。

3. 控制程序:
3.1 水源卫生
公司加工用水为地下深井水,水质的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和企业内控标准《酿造用水》NB/XPJ201-2009要求。

3.2 水的贮存
3.2.1 公司用水为地下深井水,潜水泵从地下深度为100m以上的水层抽水,所有潜水井井口均属于地下封闭式的。

3.2.2 公司建有一个地上水塔,可贮水150t左右。

水塔总高度约35米。

潜水泵将100米以下的地下水抽至水塔后储存、稳压;从水塔到各用水点均有地下封闭管网连通,以供生产使用;并保持安全、卫生、防鼠,与外界相对封闭。

3.2.3 水塔的清洗消毒
3.2.3.1 清洗频次:每年1一2次,随公司停产时机适时进行。

3.2.3.2 方法:清除杂物→水冲洗→消毒剂刷洗→水冲洗;
3.2.3.3 记录:车间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填写并保存“清洗消毒记录”。

3.3 水质的检测
3.3.1 加工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3.2 每年至少一次送样到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张家口监测站进行水质的检测,水质检测记录保持三年,公司每年对深井水和反渗透水抽样检测不低于两次,依据企业内控标准《酿造用水》NB/XPJ201-2009进行判定。

3.4 防止饮用、加工用水与污水的交叉污染
3.4.1 车间污水排放
3.4.1.1 生产场所中有液体流至地面及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的区域,其地面有1%-1.5%的坡度的排水沟;
3.4.1.2 污水必须有水管连接直接排放到污水沟,不能直接流到地面;
3.4.1.3 污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他管路,污水沟上加有盖板;
3.4.1.4 污水直接排到污水处理系统,不存在回流。

3.4.1.5 污水沟:用表面光滑、不渗水的材料铺砌,无凹凸不平和裂缝,3%坡度,沟深度与排水管相适宜,地漏处设置有存水弯头、配有适宜的滤网,能防止异味和有害动物侵入及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3.4.1.6 流向:清洁区到非清洁区。

3.4.1.7 与外界接口:水封防虫装置(O型/P型/S型存水弯)防异味,防蚊蝇。

3.4.2 管道的监测:每月一次由设备修理人员进行检查,是否有裂缝
或漏隙,并记录于“设备维修维护记录”。

4.供水设施
4.1 供水设施完整,损坏后立即维修好,防止饮用水管/非引用水管/污水管之间交叉污染。

4.2 贮水箱的水池有完善的防尘、防虫、防鼠措施,并定期消毒。

5. 污水处理
5.1 生产、生活用污水均进入公司污水处理站,达标排放,外排废水COD<150mg/l,BOD<60mg/l,SS<200mg/l,PH6-9。

5.2 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严格按《污水处理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执行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化验员每天监测COD、PH,每月监测SS。

COD小于150 mg/l才可排放污水。

5.3 污水处理站远离生产车间。

6. 纠正措施
6.1 当水质存在问题时,立即停用并及时加以评估,制定净化消毒方案,并进行连续监控,经重新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6.2 检测时发生生产用水管道与排污管道有交叉连接时,必须马上整改。

6.3 当化验人员发现污水超标时,及时通知污水处理操作人员进行再处理,直至达标,方可排放。

6.4 纠正措施记录于“纠正措施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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