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一、目的意义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
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四、实施方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建[2007]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充分认识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落实。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认真研究试点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武汉、宜昌市,可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将2006年的试点情况和今年拟继续开展试点的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其它市、州、直管市在2008年年底前,要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定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先期进行试点。
三、试点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我省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是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进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助于题。
问题是保险费率过高、无差别,而且赔付偏低,手续烦琐,理赔牵涉投保企业过多精力,影响其持续投保的积极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协调,保险公司也要本着为投保企业服务的精神着力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投保企业工作。
保险公司需要认真深入研究切合实际的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寻找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途径。
三是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有法律强制力。
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它是高技术性险种,如果某一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到位,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赔钱。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而最终的业务风险要由——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
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并对特殊的建筑采取强制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由于现实中在保险人无法观察到建造者质量控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建造者道德风险,此时保险制度本身对建造者质量控制的激励不足。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消除建造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
保险公司IDI项目组试行方案【精品文档】

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项目组试行方案建筑工程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市场前景广阔,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的前沿阵地,为抢抓市场机遇,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简称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简称建筑保函)的发展研究和规划,特成立IDI与建筑保函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的发展、推动与风险管控。
一、试行时间20**年7月1日—20**年12月31日。
二、项目目标(一)IDI项目1、地区突破:在上海、安徽、贵州、宁波、山东以及其他分公司实现项目突破和产能提升。
2、保费目标:20**年实现保费目标**万元(二)建筑保函项目1、地区突破:在浙江、宁波、河南、福建、四川以及其他具备开发条件的分公司实现突破项目突破和产能提升2、保费目标:20**年实现800万元。
三、组织架构为促进项目计划顺利实施,总部抽调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组建总部项目管理团队,分公司成立区域项目团队,通过总分联动实现推进。
总部项目管理团队负责整体项目拓展规划,风险评估、再保协调、谈判等支持工作;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负责当地区域的相关突破和拓展。
(一)总部项目管理小组1、组长:**2、成员:**、**、**。
3、项目小组分工如下:(1)**:政策制定、再保安排、重点区域谈判;(2)***、***:技术专家,负责项目风险评估;(3)**:IDI项目经理,负责IDI产品推介、联系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项目谈判;(4)***:建筑保函项目经理,负责建筑保函产品推介、联系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项目谈判;(二)分公司区域项目小组1、组长:分公司财产险分管领导;2、副组长:分公司财产险部部门负责人或专业渠道负责人;3、成员:组长指派中支机构和技术、渠道支持人员。
四、主要职责(一)总部项目管理小组1、项目信息收集和政策发布对全国主要区域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进行深入的信息收集,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包括政策清单和项目清单。
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正在跟进的保险公司信息、拟实施的承保方案信息、政府对接部门信息、项目进度安排信息等。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MISSING IMAGE: , ]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
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
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
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
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1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
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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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
行业发展论坛
2011 年第 3 期(总第 341 期)
由于质量控制水平越高,使用期间由质量事故造成 的期望损失就越小,所以,社会要求的最优质量控制水平, 在边际质量控制成本等于质量控制的边际收益(期望事故 损失的减少)时达到,如图 1 所示。所以,工程质量风险成 本最小化,具体落实下来就是要在工程建造期间达到最 优质量控制水平(图 1 中的 A 点),或者说,工程质量风险 管理制度的经济目标是为参建单位提供合理水平的质量 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 F407.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851X(2011)03-0005-06
1引言
我国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7 年对北京、天津等 12 个城市做的商品房满意度调查结果 显示,近 1/3 的消费者反映过商品房问题,其中,房屋质量 问题反映的次数最多①。2008 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大 量建筑物倒塌,百姓对建筑质量有了更多的担心。2010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 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目前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一、试点目的工程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降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风险成本,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为了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加快我国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方案,对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行有序规划和实施。
二、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点地区:本次试点主要在我国一些具有较好工程建设基础和较高工程质量要求的地区进行,可选择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作为试点地区,例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
2、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主要以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包括大型工业园区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试点机构:试点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三、试点内容本次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合同、理赔流程、保险费率等标准,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2、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开展市场宣传推广工作:对工程保证保险进行市场宣传推广,扩大保险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保险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风险的预测和防范,降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风险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5、建立理赔制度: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理赔制度,对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理赔,并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四、试点实施步骤1、明确试点目标和任务:制定明确的试点目标和任务,明确试点的工作重点和重点任务,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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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
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
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
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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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
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试点。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
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
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
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
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
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
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四)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
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
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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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
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
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以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
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
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
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强化内控,防范风险。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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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
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
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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