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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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一、目的意义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

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四、实施方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建[2007]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充分认识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落实。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认真研究试点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武汉、宜昌市,可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将2006年的试点情况和今年拟继续开展试点的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其它市、州、直管市在2008年年底前,要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定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先期进行试点。

三、试点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我省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是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进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助于题。

问题是保险费率过高、无差别,而且赔付偏低,手续烦琐,理赔牵涉投保企业过多精力,影响其持续投保的积极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协调,保险公司也要本着为投保企业服务的精神着力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投保企业工作。

保险公司需要认真深入研究切合实际的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寻找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途径。

三是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有法律强制力。

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它是高技术性险种,如果某一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到位,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赔钱。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而最终的业务风险要由——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

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并对特殊的建筑采取强制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由于现实中在保险人无法观察到建造者质量控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建造者道德风险,此时保险制度本身对建造者质量控制的激励不足。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消除建造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

保险公司IDI项目组试行方案【精品文档】

保险公司IDI项目组试行方案【精品文档】

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项目组试行方案建筑工程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市场前景广阔,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的前沿阵地,为抢抓市场机遇,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简称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简称建筑保函)的发展研究和规划,特成立IDI与建筑保函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的发展、推动与风险管控。

一、试行时间20**年7月1日—20**年12月31日。

二、项目目标(一)IDI项目1、地区突破:在上海、安徽、贵州、宁波、山东以及其他分公司实现项目突破和产能提升。

2、保费目标:20**年实现保费目标**万元(二)建筑保函项目1、地区突破:在浙江、宁波、河南、福建、四川以及其他具备开发条件的分公司实现突破项目突破和产能提升2、保费目标:20**年实现800万元。

三、组织架构为促进项目计划顺利实施,总部抽调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组建总部项目管理团队,分公司成立区域项目团队,通过总分联动实现推进。

总部项目管理团队负责整体项目拓展规划,风险评估、再保协调、谈判等支持工作;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负责当地区域的相关突破和拓展。

(一)总部项目管理小组1、组长:**2、成员:**、**、**。

3、项目小组分工如下:(1)**:政策制定、再保安排、重点区域谈判;(2)***、***:技术专家,负责项目风险评估;(3)**:IDI项目经理,负责IDI产品推介、联系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项目谈判;(4)***:建筑保函项目经理,负责建筑保函产品推介、联系分公司区域项目团队、项目谈判;(二)分公司区域项目小组1、组长:分公司财产险分管领导;2、副组长:分公司财产险部部门负责人或专业渠道负责人;3、成员:组长指派中支机构和技术、渠道支持人员。

四、主要职责(一)总部项目管理小组1、项目信息收集和政策发布对全国主要区域IDI与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项目进行深入的信息收集,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包括政策清单和项目清单。

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正在跟进的保险公司信息、拟实施的承保方案信息、政府对接部门信息、项目进度安排信息等。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MISSING IMAGE: , ]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

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

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

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

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1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

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的最优选择
原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于 2005 年 8 月发出《关于推 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后,各地开始试点,走在 前列的是上海市。上海市建交委于 2006 年构建了工程质 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框架,要求通过保险制度加强建设 期安全质量管理,通过工程质量保险落实工程寿命期的 损害赔偿问题。之后的项目试点反映出如下主要问题[4]: (1) 参建单位没有投保积极性,认为凭空多增加了支出; (2)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过程风险监控上缺乏积极性且吃 力,第三方检查起不到预期的作用。原因是:第一,保险公 司的观念受限于通过核保和理赔两个环节来管理保险业 务,缺乏“要介入项目过程风险监控”的心态;第二,保险公 司缺少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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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
行业发展论坛
2011 年第 3 期(总第 341 期)
由于质量控制水平越高,使用期间由质量事故造成 的期望损失就越小,所以,社会要求的最优质量控制水平, 在边际质量控制成本等于质量控制的边际收益(期望事故 损失的减少)时达到,如图 1 所示。所以,工程质量风险成 本最小化,具体落实下来就是要在工程建造期间达到最 优质量控制水平(图 1 中的 A 点),或者说,工程质量风险 管理制度的经济目标是为参建单位提供合理水平的质量 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 F407.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851X(2011)03-0005-06
1引言
我国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7 年对北京、天津等 12 个城市做的商品房满意度调查结果 显示,近 1/3 的消费者反映过商品房问题,其中,房屋质量 问题反映的次数最多①。2008 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大 量建筑物倒塌,百姓对建筑质量有了更多的担心。2010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 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目前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一、试点目的工程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降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风险成本,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为了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加快我国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方案,对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行有序规划和实施。

二、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点地区:本次试点主要在我国一些具有较好工程建设基础和较高工程质量要求的地区进行,可选择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作为试点地区,例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

2、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主要以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包括大型工业园区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试点机构:试点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三、试点内容本次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合同、理赔流程、保险费率等标准,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2、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开展市场宣传推广工作:对工程保证保险进行市场宣传推广,扩大保险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保险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风险的预测和防范,降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风险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5、建立理赔制度: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理赔制度,对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理赔,并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四、试点实施步骤1、明确试点目标和任务:制定明确的试点目标和任务,明确试点的工作重点和重点任务,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我国工程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程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摘要:文章分三个阶段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讨论。

在我国,工程保险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工程保险曾一度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工程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目前已初步形成包括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工程保险体系,现正在积极探索工程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进行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保险制度模式以及如何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发展历程。

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除了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停办了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方向,为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发展契机,工程保险也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

下面分三个阶段来分析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 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

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

还指出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

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

当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配合恢复财产保险业务,积极采取措施,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险》的条款及保单。

197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_1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_1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

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严格选定试点市,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试点市一经确定,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

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湖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驱动供给。

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保险业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二)突出重点、保障基本。

围绕支农惠农、社会养老、精准扶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按照社会政策托底的要求,坚持政保合作的政策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支持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衔接,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条块结合、分类推进。

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规律,在大病医疗等领域,由市级统筹、分级实施,降低保险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根据保险业发展趋势,对照我市保险需求和供给短板,分类推进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在环境治理、巨灾减灾等领域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号】广府办函〔2018〕1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
点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8〕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贺州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贺州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贺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有关部署,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建筑市场矛盾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培养和发展工程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和谐社会。

二、定义(一)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工程的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三)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包含的设备设施位置;2.不改变原设计用途;3.不超过原设计荷载。

(四)建筑工程的损坏指建筑工程原结构出现的结构性损坏或防水工程的渗漏,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包含的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性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

(五)维修指对损坏的部位(包括与其附着的部分)进行返修、加固或恢复等。

(六)赔偿是指维修工作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七)投保人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八)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工程的所有权人。

四、适用范围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商品住宅工程。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浦东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浦东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部分建设工程暴露出不少质量问题,尤其是住宅工程的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投诉数量比较多,这些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对施工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实行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上海对住宅工程实施了物业保修金制度,这些制度在工程质量保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发展需要。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率先在浦东新区保障性住房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二、责任分工浦东新区建交委建管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会同监督站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浦东新区建交委住保处会住保中心等负责确定试点项目,协调试点项目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浦东新区建交委房管处会物管中心负责与市房管部门沟通协调免予缴纳试点项目的物业保修金相关手续,负责办理免于交纳物业保修金的手续。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对试点项目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核准、索赔争议的处理等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申报。

三、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一)定义: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二)本次试点项目: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川沙C07—15地块、川沙08-18地块、高行G03—13地块、三林01—06地块等5个项目。

(三)承保范围和期限: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

宁波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探索和思考

宁波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探索和思考

宁波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探索和思考王恺豪【摘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对高发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品质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住宅工程质量面临的最突出矛盾,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提升建筑产品质量,具有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论文提出了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必要性,梳理了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介绍了宁波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的阶段性成果,就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期刊名称】《工程质量》【年(卷),期】2018(036)010【总页数】4页(P34-37)【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宁波试点【作者】王恺豪【作者单位】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浙江宁波 315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12.30 引言随着全装修住宅的大力推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对高发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品质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住宅工程质量面临的最突出矛盾。

宁波市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等文件为指导思想,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 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通过先行先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总体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市场机制,保障住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工程质量保险的必要性1.1 保障居民权益目前,宁波市在新建住宅中正大力推行全装修,同时也面临两方面的压力:一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二是交付后保修服务能力提升。

住宅装修及安装工程参建单位多、施工内容繁、质量管控环节细,各参建单位、施工工种衔接配合不到位造成质量通病相对高发。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关键措施,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农田工程建设质量,创新质量管理模式,经研究,确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运用金融保险等市场化工具,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供工程质量保险的风险保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创新建后管护机制,落实好管护责任,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管理模式,提高农田建设质量,稳定保障粮食产能,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二、保险方案(一)投保人:项目法人单位(二)被保险人:乡镇人民政府(三)保险责任:各地可以根据以下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探索开展试点。

1.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保险机构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保险责任期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1)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2)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3)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4)其他:经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协商认可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后管护。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工程设施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中关于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政策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中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和完善工程监理的政策精神,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我区在2017年的政府代建项目中引入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走在了全国前列,多个省市的主管部门已到我区开展调研学习。

然而由于项目类型的限制,仅限于政府代建项目,使得更多的工程尚未得到这项保障。

因此,我局经过专题研究论证,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项目基础上,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可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制定了《福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二、实施意义(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行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赔偿机制。

一种情况是项目公司“工完场清”,找不到责任主体;另一种情况是,责任主体依然存在,但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长期以来实行低价格、低利润的政策,致使行业积累严重不足,赔偿能力不够,从经济上无法履行其全额赔偿责任,这些情况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了利用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所有权人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种做法快捷、可靠,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所有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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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
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

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
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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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
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试点。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
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

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
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

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

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

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四)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

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
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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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
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

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以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

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
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
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强化内控,防范风险。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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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

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
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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