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及其启示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及其启示摘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实施了大量的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
本文试图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设立背景、目的宗旨和具体职能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金融监管金融教育美国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在危机爆发后迅速进行金融改革。
2009年美国启动了金融改革计划,除了强调金融监管外,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赋予该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监管权和执行权来保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成立的背景从1863年开始,美国就陆陆续续颁布法律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例如1863年《国民通货法》加强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1913年《联邦储备法》以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合作法》以及2010年《信用卡改革法》,美国从存款储蓄、证券交易、信用卡使用规范以及信托等金融业务范围针对具体金融实践中的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更好保护。
从这一点来讲,美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是相对完善的,是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先行者。
但2008年的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缘起于美国,而且也对美国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游离于监管的范围之外,一味享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经济的泡沫增长,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大量金融监管漏洞和空白。
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由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储贷监理所、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众多监管机构共同实施。
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协调统一。
2010年美国由奥巴马签署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来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展 消 费 者 教 育 ,加 深 公 众 对 金 融 体 系 的 认 识 。F A肩 负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职 S 能 ,并 对 因 金 融 机 构 破 产 而 蒙 受 损 失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赔 偿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咨
文 /唐 友 伟
的 合 法 权 益 。 随 着 我 国 金 融 业 开 放 程 度 进 ~ 步 加
深 , 在 金 融 消 费 者 群 体 迅 速 壮 大 的 背 景 下 ,研 究 融 消 费 者 是 指 与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金 融 服 和 探 讨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及其 保 护 有 着 现 实 意 义 。
( )英国金 融消费者保 护体 系。在欧美 发 一
达 国 家 中 ,英 国 民 众 的 金 融 知 识 和 金 融 素 质 相 对
49
l 论 讨、 理探
T E Y DICOV R H OR S E Y
较 高 ,英 国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给 予 了 高 度 重 视 , 形 成 了 强 制 性 和 自律 性 机
了 公 平 对 待 消 费 者项 目 ,要 求 英 国最
大的3 家金融集 团每年报告 实施项 目 5
询 服 务 、 出 版 金 融 消 费 者 刊 物 和 开 展
金 融 隐 私 权 法 、 据 实 披 露 存 款
资 料 法 》 等 , 并 将 执 行 这 些 法 律 的 职 责 指 派 给 金 融 监 管 当局 。 由于 美 国 立 法 体 制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类 型 的
当 水 平 的 保 护 ” 。该 法 案 要 求 F A开 S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另外 , 在美 国最 有影 响力 的 民间消 费者权 益保护 组织 当属美 消 费者 金融保 护局将进 行公 平借贷 监督 , 拥有 检查所 有抵押 贷款 构 ;
相 关业 务并对其 实施 监管 的权力 , 大型 非银行 金融机 构及 资产规 国消 费者 利益 委 员会 。美 国消 费者利 益委 员会 与பைடு நூலகம் 国消 费者联
2 0 1 3・1 ( 下)
{ I ; l J 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李媛媛
摘 要 2 0 1 0年 7月 2 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专门保护, 本文对美国金融改革法案 中对金融
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 金融危机和美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背景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 因进行分析 , 结合我国的金融业 现状,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执法和组织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寻找我国同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 似点和不同点, 最后得出启示,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改革 金 融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2 . 2 9 美 国金 融改 革
一
、
( 一) 法案对金 融 消 费者 保护 的 内容
2 0 1 0 年 7月 2 1日美 国出 台了金 融监 管改 革法 案 , 即《 多德 弗 兰克 华尔 街改 革与 消 费者 保护 法案 》 , 将金 融立 法 的 目的不 仅
护 使其 免 受金 融欺骗 与 掠夺 。该 法案 规 定在美 联储 下设 立专 门 度, 对商 品或服 务 的信 息披露 、 商 品或服 务 的价格 、 消费安全 、 消 的消 费者金 融保 护局 , 确 保消 费者 能够 得 到关于 抵押 贷款 、 信 用 费平等 和商 业 行为 正当性 等方 面均有 专 门法予 以规 定 。 卡 和其 他金 融产 品 的准确信 息 , 杜 绝 隐藏 费用 、 掠 夺性 条款 和欺 美 国消 费者权 益保护 机构众 多 , 其 中最重要 的行政机 构 当属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 法案 》 第三 部 分第 九 章 “ 资 者保 护 与证 券 规 范 完 投 善 ” 金 融市 场 的投 资 者利 益保 护 进行 了相 当完 美 的 制 对 度设 计 。该 章第 一 节 制定 了( 0 0 ( 1 年投 资 保 护 与证 券 改 2 革法 案 》 ,作 为统 领证 券 市 场投 资 者权 益 保 护 的基 本 法 律 。第 二节 至第 十七 节制 定 了严 格 的规 定 , 要求 设 立 投 资者 咨 询委 员 会 ,优 化投 资 者抗 风 险压 力 测试 规 则 , 加
21年 7 2 00 月 2日 , 美 国总统 奥 巴马签署 了 自 经 济 大 萧 条 以 来 规 模 最
大 的 金 融 改 革 法 案 — —
承销 机构 之 问 的利益 冲 突等 。上 述规 定 为我 国金 融 监管 机 构优 化 金 融 市 场 投 资者 权 利 保 护 的规 范 框 架 提 供 了 有益 的参考 。如能 积极 借 鉴 相关 规 则 , 在 很 大 程度 上 可 提 高金 融 中介 机 构信 息 透 明度 , 提高 投 资者 的 自我保 护 能力 与 获取 金融 信 息 的便捷 性 与可 靠性 。
案进 行合 理 监管 。
第 三 , 善 金 融 产 品 销 售 与 购 买 环 节 的 金 融 监 管 完
《 法案 》要 求 成 立金 融 消 费 者保 护 机 构—— 消 费者
金 融 保 护 署 ( F A) 保 障 美 国金 融产 品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CP ,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启示
⑤
《 列宁全集( 第9 卷) 》 , 人民出版社 1 9 5 9年第一版 . 第4 4 8 页 。转引 自朱淑娣 、 万玲 : 《 全球化 与金融 消费者权益行 政法保护》 , 时事出版社
2 0 1 3年 第一 版 . 第4 7页 。
⑥ ⑦
【 德】 汉斯 - 沃尔夫、 奥托・ 巴霍夫、 罗尔夫・ 施托贝尔 : 《 行政法第一卷》 , 高家伟译 , 商务印书馆 2 0 0 2年版 , 第1 9 8 — 1 9 9页 。 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原本是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予以控制 , 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成为公法关系。 如公 司自治中的社会责任 、 消费者权
“ 贯彻新《 消法》 维权提 效 能” 征文
2 0 1 4 — 8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 度及启示 ①
上 海 市工商 局 复旦 大学 赵 字 可 黄 莉娜
摘 要: 在 我 国金 融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领 域 , 工 商部 门以其 深入 基 层 的 机 构设 置 和人 员向私域 渗 透 , 出现 了
私法 的公 法化 现象 。 呼 是, 在金 融 消费这 一原 本 属于
私法 保 护 的领 域 , 缘 于 私法 救 济 的不力 , 公 法保 护 成
信心。 影 响 了市场 公平 竞争 、 平稳 运行 与健 康发 展 。 金 融 消 费者 权 益 系金 融 消 费者 因金 融 消 费行 为
益保护等均是此类现象高秦伟 。参见《 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 , 《 江苏社会科学) ) 2 0 0 7年第 2期 。
( 包 括潜 在 的金融 消 费行 为 ) 而 享有 的权 利 , 包括 金融 消 费安全 权 、 金融 消 费知情 权 、 金融 消费 自主选 择权 、
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 ) 国加 强对金 融 消 费者保 护的 背景 原 因 一 美
 ̄9 9 19 年金 融服 务现代 化法案》 布 以后 , 国放 松 了金 融 颁 美
“ 投资人 ” 。而 在金融 创新与 金融业 务交叉 的背 景下 , 款人 、 存 保 管制 , 取消 了分业经营 的规定 , 允许 金融机 构进 行业 务交叉 , 实行 险相对 人或投 资人 的身份 区别越来 越失 去意义 。 对于 个人来 说 , 混 业经营 。 金融衍 生工具 的创新 与高度 发展 , 而 在推 动金 融市场
是将 其作为 在银行 、 证券 、 险、 金 、 托等 金融 领域购 买相关 实现其保 护广 大金融 消费者 的预 定 目标 。 保 基 信 商 品、 受 相关服 务的 自然人 、 人的统 称 常 , 人去 银行 办 接 个 通 个 理存款 时被称之 为“ 存款人 ”与保险公 司签订 保险合 同时被称之 、 为“ 险相对人 ”在证券交 易所 买卖股 票等有 价证券 时又被称作 保 , 二、 美国 金融监 管改革 与金融 消费者保 护局 的设置
关键 词 金 融 消费者 金 融监 管改革 中图分类 号 : 9 1 D 72
一
金 融消 费者保护局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 章编号 :0909 (000-0・2 10-5 2 1)9140 2 产业 务经纪 , 资顾 问提供投 资建议 与培 训、 币服 务与汇款 业 投 货
、
对金融 消费者 的定义
一
金融 创新 下 出现 多样的 理财产 品、 构 复杂的金 融衍 生品 , 结 诸 多购买新型金 融产 品的消费者 , 权益无 法从现行 的法律 规则 其
个 重要 因素就 是市场主 体的信心 , 一旦金融 消费者 自身权 益受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浅析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部分原因在于金融机构过度放松风险管控,盲目追求利润和规模扩张,忽视了风险的积累和传播。
我国金融监管应汲取教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流动性、杠杆比率等指标的监管,提高宏观审慎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美国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制度和法规的不足,监管缺位和监管漏洞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金融监管应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金融市场各方行为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联和交叉,因此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和协同化,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四、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金融市场过度竞争,导致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和盲目追求利润,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应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规范,防止不健康竞争和市场失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注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素养教育金融市场是为了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也应该注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素养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金融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降低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和风险传导。
六、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科技应用金融科技是金融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 0 1 3 年l
美国金融监管改பைடு நூலகம்法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口朱 欣 雨
( 宁波 大学 浙江宁波 3 1 5 0 0 0 )
2 0 l 0 年5 月2 0日, 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 了 危机 中美 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所 暴露的 问题 , 在 有 追 索 权 。 四、 《 法案》 对 中国的启示 ( 2 0 1 0 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 又称为 这个法 案 中,奥 巴马政府 进行 了极 富针 对性 《 多德. 弗兰克法 案》 , 以下简称为《 法案》 ) 。 这份 的、 ” 大 刀阔斧” 的改革。 ③体来 看, 有 以下几个 美 国的次贷 危机此 次金 融监 管改革将 是 我们认清 国内金融市 场发展 的方 向 以及对 其 长达 1 5 0 0页的法案包括一系列银行及金融业 主要 内容 : ( 一) 成 立金融稳定监 管委 员会 ( F S B ) 监管的必要性 。 I I I I I I 措施, 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 加 强针 ( 一) 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 管之 间的平衡 对大型银行 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监 管力度 ,并 该委 员会 由财政部牵 头建立 ,共 1 O 名成 财 政部长担任 该委 员会主席 。该委 员 金融 创新 是‘ 一 个 金融市 场得 以繁荣 的源 力保纳税人无需为 日后救助金融企业 而买单 。 员组成 , 美国金融监 管的历史沿革 会主要指着 在于识别和 防范系统性风 险, 其有 泉 , 金融创新 为消费者提供 了更加 丰富的产品 使得 市场交易更有效率 , 同时 , 金融创 在( ( 2 0 1 0 年华 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权认 定哪 些金融 机构可 能对 市场产 生系统 性 和服务 , 出台之前 , 美 国历 史上还 有两次重要 的金融监 冲击 , 从 而在资本金和 流动 性方面对这些机 构 新还 能加快 资本的 国际流动 , 提 高资源在全球 金 融创 新在带来收 管改革立法 , 它们 分别是 ( 1 9 3 3 年银行法案》 提 出更加严格 的监管求 。 委 员会成 员需要 定 范 围内的分 配效率 。但是 , ( 又称 为《 格 拉斯- 斯蒂格尔法案》 ) 和1 9 9 9 年的 期 向 国会 和总统 报告 美 国在 金融监 管稳定 方 益 的同时 ,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 处理好金融创 《 金融服 务现代 化法 案》 。而 正是这 三个具 有 面存在 的 问题和不 足, 以及需要采取 的措施 。 新与金融监 管之间的关系就显得 极为重要 。 我 国 目前的金融市场上属 于不成熟期 , 市 历史里程碑意义 的金融监管法案 , 将美 国金融 成 立金融 稳定监 管委 员会 的 目的是 要改变 目 前 美国金 融市场上 ” 多头监 管” 导致 的” 监 管空 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 , 市场 自律程度不高。 监管划分为三 个历史时期 : 在这样 的前提下 , 要对金融创 新持有审慎 的态 ( 一) 经济 自由主义时期 白” 和” 监 管重叠” 的弊病。 ( 二) 成立 消费者金融保 护局 ( c F P A ) 度, 既要鼓励创新 , 又要在现 有的框架下加强 1 7 7 6 年, 英 国学者亚当 ・ 斯密被奉为西方 让市场 能够不断趋于一种 经济学圣经 的经济学著作 《 国富论》 发 表, 他在 在美 国联邦 储备 委 员会 下设立 新 的消费 对金 融产 品 的监管 , 性 的循 环 , 有效地 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 生。 书中宣称市场 万能论, 政府只是充当一个” 守夜 者金融保护局 ( c F P A ) , 局长美 国总统提名 , 参 良 ( 二) 完善我 国金融监 管协调机制 人” 角色 。①到其 思想 的影响 , 自 美 国建国到 议院核 准任 命。主 要监 管与消 费者相关 的金 如信用 《 法案》 的颁布 , 使 得美 联储和美 国财政部 1 9 3 3 年期间 , 美 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基本采取放 融产品中是 否包 含一些有风 险的内容, ! I 的是为了有效解决 ” 任 的态度 , 对 金融市场 的干预 几近 消失 , 金融 卡消 费、 汽车 消费贷款 、 住房抵 押贷款等, 保证 成 为了超 级监管机 构,I 消费者得 到清晰、 准确 的信 息, 同时杜绝隐藏 双线多头” 金 融监管机制所 带来的监管重 叠和 企业采 取混业经营 的模式 。 监管空 白。 我国 目前实行 的是” 一行三会” 的金 ( 二) 国家干预经济 时期 费用 、 掠 夺性 条款和欺骗性 的做法 。 融分业监管体制 , 即中国人 民银行 、 证 监会、 银 1 9 2 9 年至 1 9 3 3 年在资本主义社 会爆发 了 ( 三) 限制银行 的 自 营 交易 保监会 , 分 别享有一定的金融监 管权 力 。 严重 的经济危机 ,美国经济更 是陷入了” 大萧 限制银 行拥有 或投 资私募股 权基 金和对 监会 、 其投 资总额 不得超 过银行一级核心 资 此外财 政部 也有部分 监管职 能 。各部 门虽然 条” 的寒冬 残 酷的社会现 实打破 了人们长 期 冲基金 , 但 是这样 的职权 %; 为 了避 免利益冲突 , 禁止银行做 空或 现行法律有 自己的职权边界 , 以来 对市场万能论 的崇拜, 部分学者开始 反思 本 的 3 部 门之间的协 政 府介 入金融 市场 的可 能性 。英 国学者凯 恩 者做 多其销 售给 客户 的金融 产品 。这一规 定 划分对金融 交叉领域考虑较少 I I I I I I 其风 调机 制 尚未形成 。这 样 的制 度容 易形成 监管 斯 就是其 中的先行 者, 他从宏观层面上论证 得 的 目的在 于降低金 融机 构的杠杆率 , 从而造成监管 失控。⑤ 出了” 市场 失灵 ” 理论 , 并且提 出了解 决问题 的 险 敝 口, 使其难 以成 为诸如雷曼兄弟和美联这 重叠 和监 管空 白, 对此 , 笔者认为。 中国人 民银行担任专门的 大到不 能倒 ” 的金融机构 , 从形成机 制上 办法. 政府必须动用财政 的力量经济, 实现 社会 样 的” 监管合作协调机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据我 总供给 与社会 总需求 之 间的平衡 。在这样 的 遏制 这类 机构 的危 害性。 ( 四) 严格监 管金融衍生 品和场外 交易 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 规定, 中国人 民银行具有防 背景下,从 l 9 3 3 起 一直到 2 O 世纪 8 O 年代 美 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 应借 国开始通过大量 的立法 , 加强 了政府对 金融市 由于金融衍 生品的投资对象是股 票、 债券 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 , 具有极强 的传 导性 ; 而且基 鉴美国扩大联储体系权力的做法, 扩大中国人民 场的监管 , 其 中的标志性事件就是 ( 1 9 3 3 年银 等 虚拟资本之上 , 使之不仅成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而 行法案》 的颁布 。该法案的核心 内容是树立政 于 金融衍生 品采 用的是保证金交 易, 其 双重虚 银行的职能 , 协调 府对金融机 构分业经营 、 分业监管 的原则②美 拟 性 和 杠 杆 性 无 疑 再一 次 放 大 了潜 在 的风 且使其具有超过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 国的金融机构都只 能分业经营, 商业银 行业务 、 险 。④法 案要 求银 行 以及各 种金 融机构 清理 监管机构之 间的关系。为了使其成为监管协调 应当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分离 银行必须将信 用违约掉期等 机构 , 证券业务 、 保 险业务分属不 同金融机 构办理 。 其衍生 品的交易, 高风 险衍生 产品剥 离到特 定 的子公司进 行交 出去,同时通过赋予其超过行业监管机构的权 ( 三) 新经济 自由主义 时期 使之成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而银 行可 以保 留常规 的利 率、 外汇、 大宗商 力, 2 O 世纪7 0 年代 中期, 美 国经济出现了” 滞 易 , b ( O T C ) 衍生 品, 注释 : 涨” , 高通货膨胀 与低增长 、 高失业率并存 的双 品等衍生 品德交易 。对于场 P ①功耘 : 《 经 济法》 , 上海人 民出版 社、 北京 除了少数可 以在场 外交割 , 其他大 头怪 使得 凯恩斯 主义破 产 了。分业经 营的弊 法案规定 , 0 0 8 年版, 第3 2 - 3 3页 。 端也 逐渐在此时显现 , 相对 于没有分业经营 的 多数 的衍 生品都 需要去 交易所 交割 。这一严 大学 出版社 2 ② 曾筱清 :《 金融全球化与 金融监管立法 T C衍生产 品交 易 德 国, 美 国金融机构 由于业务的单一性和局 限 格 的规 定必将大大 降低 因 O 研究》 ,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 0 0 5 年版 , 第9 8 页。 性 失去 了国际竞争力 。因此 2 0世 纪 8 0年代 导致 的风 险。 ③李 亚培 、 李楠 : 《 美 国金融 监管改革法案 ( 五) 设立新 的破 产清算机制 的里根政 府开 始推动 一些立 法逐渐 放松 了对 , 《 甘肃金融》 2 0 1 0 该机制 的制 定与 实施 由美国联邦 储蓄保 的新特征及其可 能影响分析》 整 个金融市场 的监管力度, 为金融机��
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完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强 消 费 者 保 护 , 提 高 信 用 卡 的 信 息 系 , 善 金 融 监 管 行 为 具 有 积 极 的 引 导 和 促 进 作 用 。 我 国 如 推 披 露 , 消 费 者 提 示 可 调 整 利 率 抵 押 贷 款 风 险 , 加 消 费 者 应大力 吸收美 国金 融监 管 改 革 的思 路 , 进金 融 监 管体 制 向 增
在经济危 机 中的疏忽 之 处 , 将金 融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作 为危
机 后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的 重 点 。 金 融 危 机 爆 发 后 , 联 储 迅 速 美
美 国金 融 监 管 改 革 法 案 对 中 国 有 着 重 要 的 启 示 意 义 ,
该 法 案 对 于 我 国加 快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 立 统 一 监 管 体 建
保 护条例 ; 求金 融机构 向消费 者提供风 险定价 通知等 。 要 改 革 , 范 系 统 性 风 险 提 到政 府 议 事 日程 上 来 。 防
但 从 新 推 行 的 美 国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法 案 来 看 , 革 后 法 律 欧 美 国家普 遍 存 在 评 级公 司 , 是 这 一 制 度 在 我 国还 处 于 起 步 改 阶段 。发展 国 内的信 用 评 级 , 从 以下 方 面着 手 : 需要
. . 影 子 银 行 体 系 的 监 管 教 训 , 一 度 缺 乏 监 管 的 场 外 衍 生 品 3 2 1 消 除 信 用 评 级 行 业 垄 断 将 政 府 应 该 充 分 意 识 到 信 用 评 级 对 于 维 护 我 国 金 融 秩 序 市 场 、 冲 基 金 、 募 基 金 及 其 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等 纳 入 监 对 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 环球 经济
美 金 监 体 的 . 对 国 启 国 融 管 制 特、 中 的 示 占 及
●何 桂基
好地发挥 这种优 势存 在一定关 系。但 F D与其他监管部 门一般一年只 E 检查一 次 , 而且大多 只收集信息 , 并不插手经 营上 的事 , 只是偶尔对个别 机构进 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 主要通过指 导性意见 、 政策 和资本 金等要 求 和约束银行 , 以避免监管过度。 当然 , 这与各金融机构 内部平时建立了 良好 的审计 、 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有着密切关系。 比较而言 , D的监管 E F 更加重视综合性和稳定性 。 尽 管 如此 , D与 O C S C等 部 门之 间 的监 管 协调 仍然存 在分 E F C 、E 歧, 监管也存在空 白 , 尤其是 如何适应金融创新 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 的 金融控股公司等形式的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各种挑 战 , 还远未取得实际 进展。 前 , 目 大多数监管还处于一事一议 , 对个别机构的I 晦时监 管等层面 上, 对于各种金 融机构迅速发展对冲基金 、 私人股权基金业务 。 而且 以内 部的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等形式设立和经营的机构 , 前的监管法规和手 目 段都显得 力不从心 。虽然 由于美国在金融全球化 中处于有利地位 , 普遍 认 为对 冲基金等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主要是针对新兴市场的 , 对美国本身
2 0 年 以来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步伐越 06 走越快 , 已成 为一种新 的发展趋势 , 并 如何及时调整 目 条块 分割的金 前 融监管模式 , 避免 “ 管抑制 ” 已经 成为相关决策部 门必 须认 真思考的 监 ,
问题 。
美国金融监 管体 系的结构特点 在监管方面, 国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 美 管, 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 。 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 , 对 成立 于 17 年 的财政部下属 O C对非联邦储 备银行 (E 的会员 银 80 C F D) 行进行监管 ,其主要运行是通过支付服务 和收取 监管对象费用获得 收 入。 而成立于 12 年大危机中的联 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 、 99 金融控 股公司进行监管 。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 , 并 从 FD R E WIE的银行 间大额支付及 A H A t a c l r gH u ) C ( u m t e i o s 零售 o iC an e 支付服务 中收取费用 。 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 而对于在各州注册 的银行 , 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 则
美国消费者信用管理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消费者信用管理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美国消费者信用管理已经发展了多年,其经验和教训对中国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中国借鉴的方面:1.信用评分系统美国信用评分系统已经非常成熟,无论是信用卡、房屋贷款还是其他类型的贷款,都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评分进行评估。
这个系统可以帮助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贷历史和风险特征,从而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确定贷款利率。
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学习这种模式,建立更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以提高贷款准确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2.监管机构的作用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还包括强有力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监管环境可能没有那么健全,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3.教育与宣传美国政府经常在公共场合进行信用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贷款、信用卡和其他信贷工具的认知和理解,帮助他们做出更好的决策。
在中国,类似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也可以有效地提高消费者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4.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美国,有许多消费者保护法律和规定,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公正的贷款和信用行为。
这些法律和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可以学习这些经验,建立更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总之,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对中国信用管理的发展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更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改善消费者信贷服务体验,推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影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
显然文中所有 的判 断矩阵都 能通过 一致性检 验 . 断矩阵都 判
具 有 满 意 的一 致 性 。
三 、 结 总
c : ,
C : R
H—l 3 一l :—. 2 5 00 6 :0 0 7 .45 R 05 1 .8
其 后 , 国 主 要 的 投 资 银 行 、 的 保 险 公 美 大
20 0 7年爆发 的 次贷 危机 演 变成全 球
性 的金 融危机 , 充分暴 露 了全球 金 融监管
框 架 的缺 陷 和 不 足 。各 国 均 开 始 反 思 本 国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 求 完 善 以 避 免 危 机 的 再 力 次降临。作 为危机 发源 国的经济 大国一 美
FN C & E IAN E CON OMY 金 融 经 济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影响及共对我国的启示
口 周 媛
摘 要 : 融 危机 的 全面 爆 发 , 快 了 金 加 羡 国金 融 监 管 改 革 的 进 程 。 0 0年 正 式 签 21
署 的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法 案 必 将 对 美 国 乃 至
指 标 填 入 对 应 的表 中 。
表 5 B 判 断 矩 阵 :
展、 法制环 境 、 信文 化 。这 样的结 果跟 中 国社会科 学 院金融 研 诚 究所 发布 的《 中国城市 金融生 态环 境评价 报告 》 的结果 有一 定 中 的相 似性 。同时 。 中利用 A 文 HP法 确 定 金 融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的 评
训 . 鉴 法 案 中 体 现 的 监 管 经 验 . 加 强 借 从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 重 衍 生 品 的 监 管 . 护 注 保 消 费 者等 方 面 完善 我 国 金 融 监 管框 架 。 关 键 词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监 管 模 式
美国金融监管系统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掌握的信息 滞后 于金融机构 , 取政策干预时 , 当采 政策 已被市场参与者所了解 、 预期 , 因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
后, 监管信息交 流不畅及直接监管成本高昂。 一直 以来 ,
胀”。 美联储 除监 管商 业银 行外 , 还被 赋予监管投资银 行、 对冲基金等其它一切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
直以来 , 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 、 美 监管重
复和监管空 白并存 。首先 , 监管部 门为 了获取更多 的监 管对象 , 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 。 就银行业来说 , 当前
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 的监管。 美联储负责对联邦注册 银行 和跨州 银行 的监管 , 监管 的银 行必须是会 员银 受
是该分业监管既不是纯粹 的 “ 构性监管”, 机 也不是纯 粹的 “ 功能性监管”, 而是两者的结合 。
一
4新建联邦 委员会 “ 押贷款创设 委员会”。 . 抵 负责 制定统一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执照发放标准, 以改变 目前 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 的现状 。
5新建 “ 国保 险管理 局”, . 全 逐步开 始由联邦政府 负责监管保险业 。 鉴于 目前美国保险业监管权分散于各
行 。各州 银 行 监 管局 监 管 在州 一 级 注册 的银 行 。 国联 美
州政府的现状 , 联邦政府计划在财政部 内部设立这个全
国范围保险业监管机构以改变这种情况 。 6扩大 “ . 总统金融市场工作 小组”的权限 , 由管理 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部 门。
邦存款保险公 司虽然不直接监管银行 , 也有 义务和权 但 力对银行资产负债进行 管理 , 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 。其
滞后的金融监管 系统 ,0 8 3月 3 t美 国财政部 20 年 1E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经验,并从中汲取启示,以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者教育在国际上被广泛认为是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有效手段。
在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提供相关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产品知识水平,并提供选择合适金融产品的技能。
同时,在加拿大,消费者机构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年龄和背景消费者的金融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如讲座、网络培训等。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投诉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
该机构以公正、独立、高效为原则,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调解与仲裁。
新加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也是一个类似的机构,致力于解决金融服务争议。
我国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的建设和培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督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及有效运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比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和国家信贷联合会(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权益,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此外,在欧洲,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如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加强对欧洲范围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 . 美 国 金融 消 费者 保 护 经验
基本 概 念 界定
美 国 作 为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起 步 较 早 的 国 家 , 已 经
由于 金 融 产 品 本 身 的 独 特 性 ,导 致 了金 融 消费 者这 种 形 成 了一 套较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 但 由于 监管 机 构过 于 庞 杂 , 特 殊 的 消费 者 形 态 也 具 有 了一 定 的独 特 性 。 在 研 究 金 融 消 加 之 过 于 片 面追 求金 融 效 率 等 原 因以 至 于 金 融 消 费 者保 护 0 0 7年 的危 机 费者 权 利 保 护 之 前 ,有 必 要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以 及 金 融 消 费 者 效 率不 高 ,达 不 到应 有 的 效果 ,最 终 导 致 了 2 的权 利 进 行界 定 。
近几十年, 随着 信 息技 术 的 进 步和 金 融全 球 化 的加 剧 , 范畴, 从其 最 终 目的上 来 看 , 持 有股 票 、 基 金 属 于投 资 行为 ,
金 融 产 品 更具 多 样性 ,金 融 服 务 范 围不 断 扩 展 。 消 费 者 开 而 不 是 消 费 ;相反 ,有 些 观 点 认 为 只要 发 生 接 受 金 融服 务 始 更 多地 购买 金 融 产 品或 金 融 服 务 ,金 融 消 费 逐 渐 成 为社 行 为 的 就 是 金 融 消 费 者 ,不 应 该 再 区 分 具 体 的 金 融 服务 类 会 的 一种 重 要 消 费 活动 。但 金 融 产 品 的复 杂 性 使 缺 乏 相 关 别 。 本 文认 为 ,金 融 消费 者 是 消 费 者 的一 种 ,是 消 费者 概 专 业 知 识 的 消 费 者 很难 理 解 、选 择 各 类 金 融 产 品 ,对 其 可 念 在 金 融 领 域 的 延 伸 和 专 业 化 , 它 指 为 满 足 自身 需 要 购 买 、 能 带 来 的 风 险认 识 不足 , 由此 便 导 致 了消 费 者 与 金 融 机 构 使 用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的 个 体 , 包 括 接 受 银 行 服
《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
议 、 券借 贷 交 易 的信 贷 风 险 , 证 陷入 困 境 银 行 的
转 型 限 制 , 本 要 求 等 。在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方 资
面 , 有 系统 重要 性 的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融 机构 要 具 在 法案 通 过 后 1 8个 月 内 , 2 1 即 0 2年 1月前 实施
建 了更 加严 密 的 系统 风 险监 管 框架 , 所有 具 有 将
系统重 要 性 的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机 构 纳入 美 联 储 的 监 管范 围。法 案 第 六 章 “ 行 、 贷 控 股 公 司 以 银 储 及 存 款 机 构 监 管 改进 法 案 ” 94条 , 第 0 明确 了美 国主要 的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将 受 到 美 联 储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 联邦住房金融 局 、 国家信 用联 邦管 理 委 员 会 等 9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高级 官员 , 以及 1 由总统 任 命 的 具有 保 险 业 务 专 长 名 的独 立 委员组 成 , 任期 同样 为 6年 。在 讨 论 秘 密
监管 信息 时 , 可 邀请 5名 无投 票 权 的咨 询 委员 还 参加 。该 委 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识 别 威 胁 美 国金 融体 系稳 定 的 因素 ; 找 监 管 上 的漏 洞 , 护 市 查 维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2 D 2.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 6 X(0 2 0 O 1 10 8 2 2 1 )l— 19—06 0
21 00年 7月 2 1日, 国《 尔 街改 革 和 消 费 美 华
者保 护 法 》(h l Sre R fr n o sm r te Wa t t e m a d C nu e l e o
美国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 要: 国作为世界上信用消费制度最发达 的国家之 一, 美 其信用消费立法一直备 受关注。 0 9年 的《 20 金融改革方案》
虽然确立 了消费者保 护的 目标 , 但也给经济发展 带来 了更 大的不确定性。在信用消费立法联邦化的趋势下 , 州立 法
实施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 护标 准受到联 邦优 先权的重压 , 从实质上 削弱 了对金 融消费者的保 护力度 。 中国应 当 也 借 鉴美 国信用消费制度 , 确立政府 的监管 目标和价值取 向, 以国家立法和 地方立法相结合作 为主要 立法模 式 , 完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并 建 立 完 备 的信 用 评估 体 系 , 立 专 门的 信 用 消 费者 保 护机 构 , 设 以更 好 地 维 护 消 费 者权 益 。
关键词 : 信用 消费; 优先权规则 ; 融改革方案 ; 鉴 金 借
中 图 分 类 号 :8 24 9 D 4 82 F3 . ; F3.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39 (0 1 1— 0 8 0 1 0 — 8 0 2 1 )2 0 8 — 6
2 l 年 1 月 01 2
经 济 与管 理
Ec o d a ge e t on my an M na m n
第2卷 5
第 1 期 2
De . 2011 c,济 与法
美国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鞠 晔
( 对外 经济 贸易大学 法 学院 , 北京 10 2 ) 0 0 9
代 )16 约 翰逊 总 统上 台后 进 一 步推 行 “ 。94年 政府 干
者的保护并增进其对市场的信心是需要解决 的基本 问题。 中国也应 当从这次危机 中反思信用消费立法 的价值 目标和基本理念 , 在对美 国的信用消费制度 进 行深 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有所 借鉴 。
美国金融监管政策的特点及其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政策的特点及其启示美国金融市场以其高效、开放和创新的特点,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那么,美国金融监管政策有哪些特点呢,对其他国家又有哪些启示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积极稳健的检测与监管在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监管机构启动了一系列积极、稳健的检测和监管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例如,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公司的风险测算、杠杆率和流动性等要求更加严格,并且加强了对金融公司的实施、监督和执法。
此外,美国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和监督。
对于某些失信行为,它们也采取了坚决的打击措施来保护市场的规则和公正。
此举意味着其他国家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控制,以避免造成系统性风险和不良影响。
二、灵活而仔细的审慎监管美国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监管上比较灵活,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也采用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特别是对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都能够尽快地就相关问题作出应对。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还采用“深入监管”模式,对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深入的监管。
这种模式启示其他国家要增强对金融市场、产品和企业的监管能力,不断完善产品和业务的监管制度和规范。
三、强大的执法机构和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拥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和执法机构,如SEC、CFTC等,这些机构在金融诈骗、不当行为和违规交易发生时,都能够快速、严密地展开调查和打击。
此外,美国政府和法律也对弄虚作假和舞弊治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和《电子商务贸易法》等多部法律,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深度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这种正义执法和法律环境告诉我们,其他国家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环境建设,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效率。
四、创新的监管方法和技术应用美国采用创新的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如“数据分析”、“监管科技”和“合作伙伴监管”,巩固和提高了监管水平。
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最新进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最新进展及对中国的启示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近几年来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这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启示。
宏观审慎监管旨在通过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进展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和实施。
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等。
美国还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些变革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启示。
中国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水平。
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过去的几年中暴露出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要设立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有权力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可以更好地监督金融机构的运作,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和披露要求,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自律能力。
与此中国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知识教育。
在美国的金融改革中,消费者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中国也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防止金融机构销售欺诈性产品,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要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提高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可以提高个人的风险意识,减少个人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暴露。
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最新进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最新进展及对中国的启示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新兴趋势。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体系的核心国家,其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近年来,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此外,美国监管机构还积极推进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包括设立了金融稳定监测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加强了对大型银行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并促进了市场透明度等措施。
此外,最近几年,美国还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重点关注精算、风险监测和风险审查等方面。
例如,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FIO)发布了《2016年美国保险业标准过程评估和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n the Insurance Industry),建立了保险业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
这些举措为美国建立了更加完善和健康的金融生态系统,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这些措施也可以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建立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中国应该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整合,明确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市场的稳定,中国应该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推进宏观审慎监管的建立。
其次,中国应该更加关注保险业的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领域。
中国应该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建立精算、风险监测和审查等制度,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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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中)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马林声罗劲摘要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开始了大刀阔斧地金融监管改革,并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了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全面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结合其改革进程,分析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探寻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04-02一、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今天,金融产品与服务同大众的生活日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人们对消费的理解日渐突破传统意义的层面,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有形产品与劳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在我国,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无法定的内涵,其范围也不明确。
我国仅仅是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个人的统称。
通常,个人去银行办理存款时被称之为“存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被称之为“保险相对人”,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又被称作“投资人”。
而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务交叉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
①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交易关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②金融创新下出现多样的理财产品、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诸多购买新型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其权益无法从现行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因此需要更多地把投资者作为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加以特殊保护。
美国的立法正体现了这一特点。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该法案第十章“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第1002节将“消费者”定义为“个人或代理人,受托人或者代表行事的个人代表”,将“金融产品或服务”定义为“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获得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③其中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在第1002节第15款列举到的一项或多项金融活动中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第15款(A)下(i)、(iii)、(ix)、(x)项间接涉及到任何产品或服务。
第15款详细列举了包括扩大信贷和贷款,房地产结算,不动产业务经纪,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与培训、货币服务与汇款业务等活动。
④从第15款内容来看,该法案涵盖了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与层面,包括了金融衍生工具产品与间接的金融服务。
因此,我国在移植“金融消费者”一词时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与设定,即定义为“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在一项或多项金融活动中获得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其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预定目标。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置(一)美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背景原因《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取消了分业经营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交叉,实行混业经营。
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高度发展,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的风险。
金融产品与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加上单个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经济实力上、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欠缺,在交易中经常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正确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规避不适当的风险。
而维持现代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市场主体的信心,一旦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又得不到保护,往往会影响外界对未来经济走势的判断,造成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对一国金融市场秩序与经济发展势头造成巨大冲击。
此次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真实的写照,危机促使美国政府重新认识到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础价值,首要的即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的权益。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白皮书,拉开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
2010年7月15日,参议院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7月21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置与权责该法案提出在美联储内部设立一个具有监管、检查和执行权作者简介:马林声、罗劲,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2010年9月(中)力的单一规制机构,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 ),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联储为该机构提供专项预算资金,主管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
保护署下设研究部门,负责研究、分析并报告金融市场上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设立金融教育办公室,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知识;设立社区事务部门,指导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消费者投诉部门,收集和跟踪消费者的有关投诉信息,设立免费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反映意见和建议⑤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制定、检查和执行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以及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条例。
二是定期检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合规情况,对违反条例者进行惩戒。
三是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交易行为。
四是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执行权及其他事项。
有权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进行裁定,发布停止令和临时停止令;对提供重要证词和信息的人员给予保护。
三、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一)中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从国内来看,我国金融业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近年来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银行业与保险业依仗自身垄断地位,提供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或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2006年A TM 跨行查询收费事件和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等都是典型案例。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既是法律构建公平正义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我国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从国际上看,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制度的深化改革,我国必然也会面临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巨大风险,因此我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二)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将金融市场上获得任何一种或几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框架下,通过明确金融监管法规的保护对象,为下一步法规上的完善与相应机构的改革打好基础。
1.从法律层面整合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体系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制定、检查和执行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权利。
该机构承担了之前不同领域众多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并制定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
总体上看,我国证券、银行、保险领域的法律都原则性地触及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有的还不够明确,也不够全面,如《商业银行法》只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并且,这些法律整体上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与检查,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时法律依据不够明确,金融消费者受侵害后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我国应该进行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国家干预的原则,加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
首先从金融商品推销、销售环节,包括咨询服务等相关环节进行规制,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待具备条件时再制定金融服务法。
2.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就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行三会”来说,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的规制,而没有某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也缺乏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
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非透明信访制度,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机制。
银监会则侧重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而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认识不足,没有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其他的监管法规中也没有对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在保监会因保险产品服务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样也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
建立我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与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新形势挑战与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
在机构的具体设置上,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的推进改革,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一个临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一行三会”选派人员担任职务,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协调与沟通,赋予其一定的执行权。
而当条件成熟时,设立单一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并赋予其包括制定、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在内的广泛权力,从而坚定捍卫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为金融业的发展赢得公众基础与社会支持。
注释:①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金融与经济.2010(3).②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法学.2010(2).③④⑤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580-20./cgi-bin/query/z?c111:H.R.4173.20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