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强制拆迁 该怎么“使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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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强制拆迁该怎么“使用”宪法?一个月来,我看到了三则有关公民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的新闻:先是北京市的黄振沄老人手持修改后的新《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后来是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集体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标语以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令;现在,河南省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一块贴着报刊文章的展板、一台录音机和两只大音箱,宣传起《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其目的也是抗拒该市势如破竹式的强制拆迁。

新修订的《宪法》中明确写入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这让面对权力伤害一筹莫展的公民找到了一件可用于自我保护的利器,他们已经开始将宪法“拿”在手中,期望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越来越多的公民举着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这充分说明了宪政与民主意识的生长,其积极意义自然无须多说。

然而,我总是觉得,这种“使用”宪法的方法似乎有些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效用问题。

我始终不相信这种“行为艺术”式的维宪维权行为能够有足够的效力。

北京的黄振沄手拿从书店买来的新《宪法》,但最终到底也没抵挡得住推土机;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将“宪法”写成了标语,也抵不过政府方面的“腰杆硬”;现在,开封的这38户人家开始上街宣传宪法,可代表拆迁一方的区政府官员说了“不能因公损私,但也不能因私损公”,言下之意,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房子还是非拆不可。

很显然,从对抗的最终结果来看,公民总是落败。

在这些“行为艺术”式的维宪维权活动中:一方是拥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他们不但有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而且在事实上垄断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而另一方则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他们选择的维权方式是典型的“隔山打牛”——期望通过“行为艺术”获得媒体曝光与舆论支持,再以舆论力量影响政府决策——此时,宪法成为“道具”,不再是“利器”。

一方有权力,另一方有权利但无权力,正是这种权力格局决定了双方的最终对抗结果。

我想起一句被人们误读许久的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

人们以为列宁这句话是用来盛赞宪法文本的伟大作用的。

其实,列宁的本意恰恰相反——革命导师的本意是:单纯作为文本的宪法如同“纸”一样软弱无力,惟有公民得到了公共权力的支撑,才能够一一实现宪法文本上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支持,公民就是买一万本宪法、垒成一面写满公民权利的“纸墙”,也抵挡不住有政府公权力撑腰的推土机。

宪法不能被“供”起来,而应该被“用”起来,但真正有效的“使用”方法不是拿起或宣传宪法文本。

制宪问题(将公民权利写入宪法文本)固然重要,但行宪问题(通过公共权力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更为重要。

宪政的精髓是约束公共权力,而真正能够制约公共权力、使其不能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往往还是公共权力;公民“使用”宪法维护权利的“正道”应该是诉求于公共权力机关,而有关的公共权力机关则必须给予公民足够的权力救济途径,这才是公民“使用”宪法的最有效方法。

在宪政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度中,公民援引宪法条款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这就是有效“使用”宪法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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