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系统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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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苏水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通知(苏水办〔2007〕13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工程管理处、各市水文局: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作为水利政务、防汛抗旱等各类信息传输的基础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

汛期即将来临,为做好水利信息网络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特通知如下:一、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是信息传输的基础平台,为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与共享等各类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电子政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水利信息化重要基础设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技术人员。

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随着近年来业务应用系统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网络病毒泛滥、网络入侵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网络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使得网络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各单位要提高网络管理的技术水平,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强化网络安全意识,规范网络行为,进一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四、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汛前检查工作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水利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检查要求详见附件,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至江苏省水利网络数据中心。

省厅将于汛前对重要节点进行抽查和通报。

附件: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汛前检查的要求二○○七年四月四日附件: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汛前检查的要求一、检查内容(1)通信设施:包括租用及自建的光纤线路(省-市-县)和微波、超短波等通信设施;(2)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多业务交换机、路由器、交换机和与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相关的各类服务器、PC机等;(3)网络防护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等技术手段和措施;(4)程控交换系统:包括内部通信的程控交换机、用户及中继线路、用户终端设备等;(5)机房及外围设备:包括机房的接地、防雷、防火、电源、空调等;(6)视频会议系统:包括视频终端、音响系统等;(7)其它: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其它方面的检查工作。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随着人口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用水资源短缺,废污水排放不断增加,水环境急剧恶化等许多问题。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满足水资源管理中对复杂用水过程,不同用水目标、不稳定的自然来水条件、水体承载能力等及时作出科学决策的需求。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业务系统,涉及数据采集加工和决策,系统分为水资源调度管理和水环境监测与管理两大系统。

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侧重于水资源的管理,水量的计算和分配,用水过程的管理;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系统侧重于水体的承载能力计算,水环境质量监测,纳污能力分析,污染源管理和事务处理。

功能结构见下图: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旱情、墒情监测子系统:通过遥感、遥测手段采集旱情、墒情数据,建立旱情、墒情分析模型,对的土壤的旱情、墒情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为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子系统:根据地下水长观井的水位、水量、水质和地下水利用情况等实时遥测数据,建立地下水运动模型、地表水和地下水转化模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作出反映并对区域水量平衡进行分析和评价。

★引水口水量监测子系统:对引水口的实时引水流量、日均引水流量、累积引水量等引水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传输。

★需水量统计:对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分别建立相应的需水预测模型进行计算。

★调度方案自动生成子系统:通过年度流域可供水量计算模型和调度方案自动生成模型体系的运算,得到各种不同的年度流域可供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集及其计算结果,从而为调度方案的最终确定提供支撑。

系统显示流域降水、月旬径流预报结果、水库前期蓄水量、水质等实时信息以及用水计划、水库运行计划和水库特征、灌区作物灌溉定额、流域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等背景资料,将计算结果以图形、表格的形式进行显示,并对部分重要结果实现三维模拟仿真显示。

★方案评估子系统:系统通过设计合理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对各种方案的分类入库存储和调出、修改、删除等操作,对于优选出的实施方案,可根据方案计算结果直接生成固定规格的调度文件。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四条城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城镇供水资源,有权对污染水体和其它损害供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第五条城镇地表供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苏省水利地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水利网络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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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四) 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六)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

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

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

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江苏省,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带,拥有着丰富的水资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江苏省的水资源,江苏省政府制定了一套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

一、区划背景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是在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区划旨在合理规划地表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等需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区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水资源分布、水质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分地表水功能区。

2、实用性原则:结合实际需求,考虑不同区域的用水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实用可行的区划方案。

3、可操作性原则:确保区划方案易于实施和管理,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政府管理能力。

4、保护性原则:以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为前提,确保地表水功能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方案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的实际情况,将全省划分为三大类地表水功能区:生活用水区、生产用水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

1、生活用水区:该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以满足当地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为主。

该区域应确保水质优良,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2、生产用水区:该区域主要涉及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等用水需求,包括农田灌溉区、工业用水区等。

该区域应确保水量充足,满足生产需求。

3、自然生态保护区:该区域主要涉及重要的水生态系统,如湿地、河流源头等。

该区域应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四、实施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对地表水功能区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源,确保水质达到标准。

2、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强化政策引导: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4、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地表水功能区划的实施效果。

5、定期评估调整:定期对地表水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确保区划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

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

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送审稿)目录一、总则 (1)(一)导言 (1)(二)规划思路 (2)(三)规划原则 (8)(四)工作要求 (9)(五)基本规定 (11)(六)进度安排 (12)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13)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38)(一)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39)(二)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分析 (41)(三)供水调查 (43)(四)用水调查 (48)(五)污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调查 (51)(六)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54)(七)调查资料的合理性检查 (56)(八)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与评价 (58)四、需水预测 (60)(一)基本要求 (61)(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析 (66)(三)经济社会需水预测 (68)(四)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72)(五)河道内其他需水预测 (73)(六)需水预测汇总 (73)(七)成果合理性分析 (74)五、节约用水 (75)(一)基本要求 (75)(二)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76)(三)节水标准与指标 (77)(四)节水潜力分析 (78)(五)节水目标与节水措施 (79)(六)节水方案拟订 (82)六、水资源保护 (85)(一)基本要求 (85)(二)水功能区划的补充和调整 (86)(三)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拟定 (88)(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设计条件 (89)(五)纳污能力计算 (91)(六)污染物入河量估算 (91)(七)污染物控制量与削减量 (93)(八)地表水水质保护措施 (94)(九)地下水保护 (96)(十)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97)七、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98)(一)基本要求 (98)(二)规划工作方法和主要工作内容 (99)(三)规划工作技术要求 (102)(四)规划预期成果 (107)八、供水预测 (109)(一)基本要求 (109)(二)地表水供水 (110)(三)地下水供水 (112)(四)其他水源开发利用 (114)(五)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 (115)九、水资源配置 (119)(一)基本要求 (119)(二)配置思路 (121)(三)配置模型研制 (122)(四)基准年供需分析 (126)(五)水资源配置方案生成 (126)(六)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127)(七)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评价 (128)(八)特殊干旱期和水质严重恶化期应急对策 (129)十、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131)(一)基本要求 (131)(二)总体布局 (131)(三)工程实施方案 (132)(四)非工程措施 (135)一、总则(一)导言1.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时期治水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形势的变化,着力缓解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水问题,水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并以水规计[2002]83号文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水利部以水规计[2002]330号文印发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县2015年、202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030年考核目标另行下达。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资源相对比较丰沛。

但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水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取水审批权限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六章取水许可的验收和发证第七章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苏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按照政府赋予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9【实施日期】1993.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省水利法规及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关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检测与控制的探讨

关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检测与控制的探讨

第 5 期 2012 年 10 月水利信息化Water Resources InformatizationNO.5 Oct.,2012关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检测与控制的探讨吴建刚,许建平,韦锁兰,张金龙,金建宏(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7)摘 要:分析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检测的标准和依据、方法、内容,提出质量等级评定的参考标准。

为了提高工程检测质量,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针对全国正在建设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对系统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质量检测;质量控制中图分类号:TV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405(2012)05-0025-04收稿日期:2012-07-10作者简介:吴建刚(1963-),男,江苏宜兴人,高级工程师,从事水利自动化研究工作。

0 引言2009 年初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提出要从我国的基本水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到 2020 年,初步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水资源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建立较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 [1]。

近几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建立覆盖省、市和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就如何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及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的目的、依据、方法、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建立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基础平台为出发点,新建或升级改造取水和地下水位遥测站;建设实时监测信息传输网和市县级监测分中心;完善省、市、县计算机网络系统;构建水资源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建设包括实时信息服务,取水许可、地下水、水资源规范征收、入河排污口、计划用水和节水、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等的管理,以及综合统计等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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