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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质[2014]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质[2014]1号)为掌握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和“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我部组织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对蔬菜、果品、茶叶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监督抽查对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生产养殖基地、储藏保鲜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了抽样,共抽取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禽蛋、生鲜乳、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样品733个。

抽查对象以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及“三品一标”获证企业为主;抽查环节集中在生产、收购、储藏保鲜和运输环节;抽检参数重点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包括非法添加和禁限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包装标识和生产经营档案记录进行了检查。

二、抽查结果抽取的733个样品经依法按标准检测,有合格样品724个,不合格样品9个,专项抽检合格率98.8%。

抽查结果总体情况见附件。

(一)蔬菜抽检情况。

对14个省(区、市)、116家单位、25个品种的202个蔬菜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克百威等29种农药残留。

经检测,合格样品198个,合格率为98.0%。

(二)果品抽检情况。

对13个省(区、市)、139个单位、6个品种的139个果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水胺硫磷等43种农药残留、糖精钠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经检测,合格样品137个,合格率为98.6%。

(三)茶叶抽检情况。

对7个省(区、市)、71家单位、2个品种的99个茶叶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乙酰甲胺磷等10种农药残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3]4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3]4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3]44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3〕5号)要求,各地上报了2013年上半年畜禽动物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3年上半年共抽取并检测样品6795批,占全年监控计划任务的52.95%(6795/12834)。

其中,检测畜禽动物组织包括鸡肉、鸡肝、鸡蛋、牛肉、牛奶、羊肉、猪肉、猪肝、猪尿共9种,检测的药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己烯雌酚、氯霉素、地美硝唑/甲硝唑及其代谢产物、地西泮及其代谢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β-受体激动剂、同化激素、卡巴氧残留标示物、喹乙醇残留标示物、氟喹诺酮类、磺胺类、四环素类、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林可胺类、大环内酯类、阿维菌素类、林可霉素、大观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头孢噻呋、地塞米松、氯羟吡啶、阿苯达唑及其标示物,共计25种(类),其中林可霉素、大观霉素、地塞米松、阿苯达唑及其标示物、地西泮及其代谢物以及包括康力龙、甲基睾酮、群勃龙、丙酸睾酮和苯丙酸诺龙5种同化性激素在内的药物检测为新增项目。

样品来源覆盖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

各检测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和结果上报工作,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监控结果2013年上半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显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状况总体稳中趋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上半年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
M南 名 放虏廛
2 0 1 3 年第5 期 ( 总 第1 7 7 期)
农 业部 办公厅关 于 2 0 1 3年上 半年畜禽及 其产 品兽药 残 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 的通报
根据《 兽 药 管 理 条例 》 规定和《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类、 大环 内酯类 、 阿维菌素类 、 林 可霉素 、 大 观 霉 素、 泰乐菌素 、 替米 考 星 、 头孢 噻 呋 、 地塞米松 、 氯
关省。 ( 二) 严格 处 置
1 . 抗体 阳性 : 按照《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 G B / T 1 8 9 3 6 — 2 0 0 3 ) , 通 过血 凝 抑 制 试 验 H I 检测 ,
HI 抗 体 水平 ≥2 4 , 结果 判定 为 阳性 。
对 于确 诊 阳性 的 群体 , 严格按照《 动物 H 7 N 9 禽 流感应 急处 置指 南 ( 试行 ) 》 进行 处置 。
发< 2 0 1 3 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 留监控计划) 的通 知》 ( 农 医发 [ 2 0 1 3 ] 5号 ) 要 求 ,各 地 上报 了 2 0 1 3 年 上半 年 畜禽 动物 及其 产 品兽 药残 留监控 计 划检 测结 果 , 现将 有关 情况通 报 如下 。


基本 情 况
羟吡啶 、 阿苯达唑及其标示物 , 共计 2 5 种( 类) , 其 中林 可 霉 素 、 大观霉素 、 地塞米松 、 阿 苯 达 唑及 其 标示 物 、 地 西 泮及 其 代谢 物 以及 包 括康 力 龙 、 甲基 睾酮 、 群勃 龙 、 丙 酸 睾酮 和 苯丙 酸诺 龙 5种 同化性 激 素在 内的药 物 检测 为 新增 项 目。样 品来 源 覆 盖 除西 藏外 的 3 0个 省 、 市、 自治 区。各检 测单位 按 规 定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和结果上报工作 ,监控计 划 执行 情 况 良好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农办渔[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18号)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有关质检中心:近年来,我国贝类养殖生产快速发展,出口规模持续扩大,贝类产品食用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高度关注。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已定于今年5月来华检查我贝类国家卫生监控体系。

为加强我国贝类养殖监控工作,提高贝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贝类产品出口,经研究,我部决定启动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贝类养殖海区分类是国际上对贝类进行健康化养殖和贝类卫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贝类养殖海区划型的实践经验和我国贝类养殖生产现状,我部渔业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见附件)。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划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根据划型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应于今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划型地点和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划型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二、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应与《2007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相结合,各地要整合资源,节约资金,充分发挥财政项目的作用,做好水质和产品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参与划型工作的检测单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分工做好样品抽取、运送、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

三、承担划型任务的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划型工作总结、划型图(包括划型图的有关数据和说明)、评估报告等报我部渔业局,同时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

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2013年)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青岛、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见附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

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

各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31
•【文号】农财发[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1〕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贝类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监督管理等。

请列入2011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5日之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
201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渔业报、上海海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列为2013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试点项目。

为切实提高绩效考评工作实效,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要求,现将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考评内容绩效考评项目范围为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均在考评范围。

绩效考评工作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等主要内容,项目相关单位按照财政部和我部财务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确定绩效评价指标要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等五个方面的原则,全面反映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情况。

二、绩效自评单位范围项目的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单位范围为《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9号)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项目资金分配表(1250万元)审核表中“项目承担单位”。

三、绩效考评组织方式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受委托承担项目的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以及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评工作。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渔发[2009]2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9]20号)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我国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管理,确保贝类产品消费安全,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2009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2009年度本辖区内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与生产区域划型工作。

二、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划型要求》)制定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划型工作安排,协调承担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制订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方案。

以上两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

三、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由指定的质检中心承担,全年总计抽检1505批次。

各省(区、市)具体抽检计划见附件2,检测方法及限量值按附件3执行。

每季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划型要求》的规定,根据质检中心提供的数据开展划型工作,并分别于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划型工作季度评估报告以及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报水科院质标中心。

五、完成本年度各季度划型工作后,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2007年度、2008年度划型结果,对所划型的海区确定最终生产区域类型,并于12月31日前将划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和水科院质标中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牧[2013]1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牧〔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要求,2013年我部继续在全国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生鲜乳质量安全,事关民生,监管责任重大。

各地要充分认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层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
全监管责任,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精心组织安排,强化沟通和协作,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监管,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蔬菜水果例行监测限量值-2013

蔬菜水果例行监测限量值-2013
啶虫脒
0.03
结球甘蓝、萝卜0.5
黄瓜、普通白菜、番茄1
芸薹属类0.5
根茎类和薯芋类0.5
瓜类1
叶菜类1
茄果类1
其它1
柑橘0.5
苹果0.8
其他水果2
哒螨灵
0.006
辣椒2
蔬菜2
柑橘2
苹果2
水果2
苯醚甲环唑
0.038
大白菜1
番茄0.5
大蒜0.2
叶菜类1
茄果类0.5
鳞茎类0.2
其它1
香蕉1
苹果、梨、荔枝0.5
根茎类和薯芋类0.2
甘薯0.5
茄果类0.2
芸薹属类0.5
叶菜类0.5
其它0.5
柑橘、橙、柚、柠檬、香蕉、菠萝、猕猴桃、荔枝、芒果0.05
苹果、梨0.1
柑橘0.05
其它0.1
联苯菊酯
0.001
番茄0.5
结球甘蓝0.2
芸薹属类0.2
茄果类0.5
其它0.5
柑橘、橙、柚、柠檬0.05
苹果、梨0.5
柑橘0.05
蔬菜1
辛硫磷
0.05
大蒜、结球甘蓝、普通白菜0.1
其他0.05
0.05
氯氰菊酯
0.003
普通白菜、大白菜、菠菜、莴苣2
结球甘蓝5
芹菜、韭菜1
番茄、茄子、辣椒、豌豆、菜豆、蚕豆、扁豆、豇豆、食荚豌豆0.5
黄瓜0.2
叶菜类2
芹菜1
芸薹属类5
鳞茎类1
茄果类0.5
豆类0.5
瓜类0.2
其它5
柑橘、桃1
龙眼、荔枝0.5
辣椒、韭菜2
茄果类3
辣椒2
瓜类0.5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3]9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3]9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3〕9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为加强我国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管理,努力确保贝类产品消费安全,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内容统筹考虑2013年度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与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承担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从通过我部海水贝类产品检验能力验证的质检机构中选择确定(具体名录见附件1)。

三、各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计划见附件2,检验方法及限量值见附件3。

每季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数据报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四、本年度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参照《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农渔发[2011]8号附件1,下称《划型工作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印发。

五、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划型工作要求》的规定,根据质检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分别于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每季度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情况、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和划型工作季度总结报送至我部渔业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01]24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01]24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畜产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现下达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1年度下达4460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任务,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34家单位(见附件一)承担检验工作。

二、2001年度下达4720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兽药残留抽样任务(同见附件一),并由抽样单位(蜂产品及水产品除外)负责组织实施,指定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具体的抽样和样品交接等工作。

三、承担抽样和检验的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按规定要求分别做好抽样、样品登记、保存、交接及检验等工作。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1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技术操作要点》执行(见附件二)。

五、本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及限量标准按《检验方法及残留限量表》执行(见附件三)。

六、承担抽样、检样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签定的协议完成工作,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验结果分别上报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七、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残留检验结果的汇总和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我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9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9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及用药指导等方面。

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 “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农业部2013年5月3日附件201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单位金额项目任务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8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制度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水产局9.5抽样费、监管及执法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1.5万元3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38对福建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80批次,其中62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8万元;对辽宁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0万元4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局40.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0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90批次1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2.25万元5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监测总站(河北省水产品质检中心)10对青岛市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65批次,其中2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渔业局8.75抽样费、监管及执法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0.75万元7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52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3万元;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测80批次16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3万元;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10万元8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局10对上海市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65批次,其中2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9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47.7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7万元;贝类产品有毒有害残留监测150批次3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10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10对山东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1黑龙江省渔政局黑龙江省渔政局8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产办公室11抽样费、监管及执法8.7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2.25万元1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53.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4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20批次24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5.25万元1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10对海南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5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58.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3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50批次3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5.25万元16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18对海南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20批次,其中4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7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34对山东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60批次,其中52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4万元;对福建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0万元18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39.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8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00批次2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1.5万元19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12对云南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80批次,其中25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0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14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1.5万元2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72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9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200批次4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3万元2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22对陕西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80批次,其中25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2万元;对广东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0万元2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0.75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2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4.75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2.25万元25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66.7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7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80批次36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3.75万元26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21对湖北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35批次,其中48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7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37.7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7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00批次2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28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10对贵州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65批次,其中2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9湖北省水产局湖北省水产局25.5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4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1.5万元;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训10万元30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14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1.5万元31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41对辽宁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30批次,其中47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1万元;孔雀石绿在鳜鱼中的代谢规律研究20万元3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72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7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225批次45万元3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渔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对黑龙江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80批次,其中25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8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35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流通与加工协会6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3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43.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4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90批次1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1.5万元37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检中心(南宁)]20对安徽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30批次,其47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8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抽样、监管及执法10.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39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12.5抽样费、监管及执法经费10.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2.25万元40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渔业局8抽样费、监管及执法41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厅8.75抽样、监管及执法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42宁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自治区农牧厅渔业局9抽样费、监管及执法8.2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0.75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44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深圳市水产行业协会0.75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45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48水产品法规、制度、政策追踪及宣传10万元;重点、敏感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隐患调研10万元;水产品质量隐患预警及安全舆情监测10万元;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及安全食用知识宣传8万元;水产品加工战略研究10万元46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10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训47大连海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4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48中国水产科学院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院研究院30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能力验证15万元;贝类监控任务总结及部署会、结果汇总10万元;质检中心技术指导5万元49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20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绩效管理50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国家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15水产品加工新技术发展论坛8万元;国内外水产品新技术动态跟踪及报告撰写7万元51农业部农民日报社5中国渔业报水产品市场、贸易及质量安全宣传专栏52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5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状况会商及宣传12万元;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市场宣传5万元;中草药非法添加物质调查8万元53农业部中国水产学会43水产品国际贸易跟踪研究10万元;召开渔业国际贸易跟踪研究专家座谈会、资料汇编等10万元;WTO渔业补贴谈判支撑3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信息员信息采集和交通补贴20万元54农业部农业部渔业局20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工、贸易、市场等情况调研、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召开会议等合计1250——结束——。

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附录1)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录3)。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

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录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

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录5)。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32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32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防治等方面。

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病虫害控制”。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

附件: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农业部2013年5月2日附件2013年外来生物入侵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金额项目任务1天津市农业局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20开展黄顶菊等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30开展刺萼龙葵、黄顶菊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3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20开展黄顶菊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农业技术推广站20开展刺萼龙葵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5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30开展刺萼龙葵、少花蒺藜草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刺萼龙葵、少花蒺藜草的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6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10开展刺萼龙葵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7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30用于开展刺萼龙葵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8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20开展水花生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9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30开展水花生、豚草、加拿大一枝黄花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0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与能源技术推广总站20福寿螺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1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总站40开展黄顶菊等外来入侵生物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2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农村能源环境保护总站30用于开展黄顶菊、豚草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3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30用于开展水花生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4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40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豚草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30开展水葫芦、豚草、福寿螺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6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农村环保能源站20开展薇甘菊、水葫芦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7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开展福寿螺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18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农业厅20开展福寿螺、水花生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19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站30开展紫茎泽兰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0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40用于开展薇甘菊、紫茎泽兰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1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20开展野燕麦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2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30开展少花蒺藜草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20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60开展野燕麦等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调查与监测预警,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GPS)、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入侵生境、直接经济损失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外来入侵生物集中灭除,提交灭除工作报告,包括灭除地点、面积和灭除效果25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20开展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26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20开展水花生综合防除技术研究与示范等27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20重要农业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和持续治理28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业部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30开展紫茎泽兰等入侵杂草防控及其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29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60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监测预警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敏感区域外来入侵生物天敌的繁育和释放30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30开展福寿螺等重要水生外来入侵生物监测评估及控制技术研究31农业部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60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生物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的集中灭除、政策调研、监督管理和防治技术宣传培训32农业部中国农业出版社20编制印刷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的动画片、招贴画等宣传材料33农业部中国农学会60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科普宣传34农业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20开展农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日常管理工作合计1000——结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次现场会议精神,掌握水产养殖用药状况,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部决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参与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各质检机构抽检地区、抽样数量及检测药物详见附件1;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采用集中检测方式,各相关质检机构检测区域详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机构与相应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量确定。

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

各质检机构应于11月27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表、阳性样品检测报告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抽检对象本次监督抽查抽检对象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检比例大致各占五分之一。

抽检的水产品种为大宗养殖品种、出口重点品种以及当地特色品种,具体检测品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1中,甲鱼和黄鳝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已烯雌酚,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甲基睾丸酮,其余水产品种一律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环丙沙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我部制定了《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和宣传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2月21日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质量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中华人民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中华人民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2.06.10【实施日期】2002.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为了确保我国生产和进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残留监控计划和2001年残留监控结果,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和检测计划》(以下简称《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

现将《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予以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各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2002年度的残留监控计划。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二00二年六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

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是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于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内物质(如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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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质检机构名称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水产科研究院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农业部水产品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青岛) 河北省 辽宁省 山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宁波市 福建省 河北省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 山) 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 州) 广东省 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区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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