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闽农计〔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6〕78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本厅各处室、各厅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简化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竣工验收率。
经研究,现就规范中央级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对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快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加快办理土地征用、土地规划等手续;对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经完成建设内容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明确项目验收权限中央级农业基建项目(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变更如下: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不含600万元)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市、县(区)项目,由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初验后报请农业部组织竣工验收。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承担的中央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组织项目自验收,由省农业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初验后报请农业部组织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1. 引言此文档旨在描述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和要点。
竣工验收是农业工程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并能够满足预期功能。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
2. 准备工作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以下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工程资料准备: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 验收小组组建:组建由项目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
- 验收标准确定:明确验收标准和指标,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验收标准和要点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点如下:- 工程质量: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稳定可靠,施工质量合格。
- 安全性能:工程设施满足相关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了环保措施,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 预算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没有超支或资金浪费。
- 功能完备:工程能够满足预期的功能需求,如灌溉系统正常运行等。
4. 验收程序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前期准备:收集工程资料、组建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
- 室内查验:对工程室内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 室外查验:对工程室外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利用、植被覆盖等。
- 设备设施测试: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 报告和评审:验收小组将进行综合评审并填写验收报告。
- 验收结果公示:将验收结果公示,并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 整改复验: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组织复验。
5. 结论农业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验收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实现。
通过合理的准备工作和严格的验收标准,可以确保农业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各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单位:为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快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省厅确定近期集中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农业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对改善我省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由于一些已建成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或没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造成在建项目较多;不少项目进展缓慢,没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
农业建设项目进度滞后,不仅不利于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严重影响我省新增项目的争取工作。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效益,省厅决定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项目竣工验收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已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经完工但尚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于9月底前逐级上报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工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及早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项目验收工作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老项目”,即2004年9月1日前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可参照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省厅2002年印发的《山东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须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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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
按现行规定,无论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还是其 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都应是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批复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变 更签证文件、全部竣工图、项目报建及备案文件、 财务资料和文件、其它审批文件等。
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自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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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中间验收的概念
中间验收: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证工 程质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参加,针对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或特 殊问题所进行的,主要针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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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验收的特点
1、一般应依据合同、规范进行; 2、虽不是竣工验收的阶段之一,却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控
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3、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主要依据相应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以及各专业验收规 范。
4、要在被验收的工程(单位、分部、分项、专业等)施工完成后及时 进行;
5、形成的验收报告或结论是单项工程的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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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完整程序应该是在中间 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并 据此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初步验收,最后由各级 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权限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陕农业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五条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农村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点
二、怎样进行沼气项目竣工验收
(四)沼气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6、环保、节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初 设批复文件建设,是否合格、能否正常运行。
7、投产或者投入使用情况。沼气正常使用率、工程平 均池容产气率、项目供气率和供气月数、沼渣沼液综合利 用率、用户满意率。
8、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竣工 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 确,是否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之二。验收组设组长1名。
二、怎样进行沼气项目竣工验收
(六)沼气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1.沼气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 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 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完成、试运行及效益情况等。 (2)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 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验收 报告。 (3)项目竣工初验报告(意见),相应级别的农村能源 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二、怎样进行沼气项目竣工验收
(三)沼气项目竣工验收职责分工
1.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大中型沼气工程 : 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初验,省农业厅、 省发改委竣工验收 。
2.户用沼气、小型沼气、服务网点、中央预 算内投资<80万元大中型沼气工程 :由县级农 村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局初验,市农村能源主管 部门、发改委竣工验收 。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 备案。
二、怎样进行沼气项目竣工验收
(四)沼气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实施 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完成。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投资、地方 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分项支出 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核算、资金使 用是否合理、有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入账手续及凭证是 否完整等)。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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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抓紧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抓紧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赣农办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抓紧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32号)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局、厅有关业务部门:为深入推进省农业厅机关效能年活动,加快全省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抓紧项目竣工验收、提高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促增长的投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抓项目促发展”的战略决策,围绕加快农业基础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进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整体上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2004-2007年下达投资计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三、工作目标通过努力,使2004-2006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今年6月底前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2007年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
四、主要工作内容(一)全面梳理,摸清底数。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果业)局、厅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对2004年以来本地区、本行业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按已竣工验收项目、基本具备竣工验收项目、在建项目、未开工项目登记造册。
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摸底情况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厅计划财务处及厅相关业务部门,厅相关业务部门汇总核准后,报厅计财处备案。
2004年以来农业投资项目可在江西农业信息网项目管理栏目下项目计划中查找。
(二)分类指导,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完成建设任务。
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厅有关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零距离”监管和“贴身”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各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部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资源密集型敏感性农产品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35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35号)有关设区市、定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省农科院、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4]73号),我厅决定开展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未进行省级竣工验收的全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前期工作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重点核查相关会计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五)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已竣工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市县级农业主管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业厅组织省级验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进一步贯彻农业部直属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2014年9月23日
背景介绍
2014年5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直属
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
该办法,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
高科学化管理水平,针对《办法》的部分内容
做了更详细的操作说明,拟作为指导意见下发。
一、关于规划编制
五、关于项目竣工验收
《办法》第四十一条
1、院属单位承担农业部审批立项的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
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院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院属单位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完成项目初验。项目 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对项目管理、质量、投资、效 益、功能及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全面的验收总结,要求形成初
《办法》第三、七、八、九条
1、院属各单位应立足职能定位、紧密结合学科发展需求,
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能力条件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实行滚动调整机制,即每5年修订调整;规划范围涵盖院区及试 验基地(试验站等),建设规划应包括所有资金支持的建设与 改造内容。 在充分考虑研究所能力条件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由院基本 建设局牵头,编制中国农科院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并报部审定。 2、院属各单位应对有独立院区,且有建设任务的所区和试
3.单纯购置项目,若当年可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在申请
次年投资时,原则上一次性申请全部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冀农计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快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在建项目竣工验收比例,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财政部门有关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的主要内容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仪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等。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
(一)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于造价的书面总结。
(二)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1)封面;(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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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竣工验收管理
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
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
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
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
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
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下达建设内容填报。
2 渔港等项目包括水工。
以下同。
3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单位工程验收结果(由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认可的验收记录)。
4 指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型的合同。
5主要考察三控制(质量、工期、造价监理)、二管理(资料信息、合同管理)、一协调(协调施工、设计各方关系)落实情况。
7仅指社会中介审计
中说明各自意见及分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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