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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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文号:农计发[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要求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0月1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农发办)以厅(局、委、院)计字文联合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专业司局(5份)。

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附件: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种子产业化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及制种优势区域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良种繁育及加工,通过项目建设,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拟在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海南、四川、甘肃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中国种子协会评选的2003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1999—2004年间本专项已支持过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50-100亩的试验用地,并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5)近三年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事件。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线路、电增容、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农机具、种子运输车辆(国产5-10吨卡车)等。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
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原原种扩繁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双低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的新品种扩繁。

区域重点:东北地区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地区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其它粮棉油主产区双低油菜、棉花等优势区域。

重点支持省份涉及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四川、湖北、湖南、江西、福建、重庆、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

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在重点支持优势产品区域内的省份,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地理布局和作物布局,原则上每个相关优势领域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每个省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
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须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
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对建设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农作物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3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或省农科院)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品
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草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肉(奶)牛、肉羊优势产区内的草种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实施,增强草种供应能力,以满足当地种草养畜对草种的需求。

重点选择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试验示范用地及固定的草种生产基地。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
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如生产育成品种,还需提供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
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产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园艺产品(含热带水果)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园艺产品及特色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
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1)产品具有市场优势,发展空间大。

(2)项目以改扩建为主。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1—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或试验示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二)畜牧养殖项目
畜牧养殖项目包括畜禽良种项目和秸秆养畜项目两类。

1.畜禽良种项目:重点扶持肉(奶)牛、肉羊及禽类良种
繁育体系建设。

通过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和选育,以及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开展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畜产品产量,增强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畜禽类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选建条件:(1)项目以改建或扩建为主;(2)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3)项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4)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5)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畜禽棚舍、孵化厅、兽
医室、采精厅、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饲料预混、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畜、种禽、胚胎引进等。

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2.秸秆养畜项目:通过青贮、氨化等科学途径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发展节粮型草食畜牧业,优化畜牧业生产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和农牧业相互促进、良性发展,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保护生态环境。

区域重点:属于农业主产区的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地区。

申报数量:重点区域每个省级单位不超过4个县,次重点
区域每个省级单位不超过2个县。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选建条件:(1)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利用不充分;(2)草食牲畜养殖基础较好,群众有积极性;(3)项目区附近是肉牛、肉羊或牛奶加工厂;(4)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资产结构较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5)项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示范场(示范户、养殖小区)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氨化站、品种改良站点,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设备、品种改良仪器设备以及种畜、胚胎引进等。

投资规模: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3.畜牧养殖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1—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位于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区域(包括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带和长江中下游出口河蟹优势养殖区)的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适当兼顾中西部地区特色、无公害水产品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或扩建。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单位必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
(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4)项目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苗种繁育基地或引育种中心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投资控制规模: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
[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2001—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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