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详解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合集下载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在项目运作中有四种主流采购模式公开招标——你最懂单一来源采购——你最羡慕这两个方式很常见,也很好理解,比较让人懵圈儿的是另外两种……▼一、它们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首先,你要知道一个前提:“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通常都是甲方邀请你来的。

不像“公开招标”,只要符合条件你可以自己去。

所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可以只有2家供应商。

那么他们最核心的区别在哪呢?↓“竞争性谈判”看【价格因素】所以,以后遇到竞争性谈判,你懂的,想要中标,价格很关键。

而“竞争性磋商”相对文明一点,要看【综合指标】想要中标,就慢慢“磋”吧……详细描述——■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什么情况下,甲方才会启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在这种情况下,启用竞争性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启用竞争性磋商:(本文转载自建筑前瞻,原文标题为《投了十年标,愣是没整明白,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争性磋商〞一首次出在政部布的?政府和社会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行〕?〔金〔 2021〕113 号〕第十一条定中,其详细定:“⋯⋯。

〔七〕采方式。

目采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及相关章制度行,采方式包括公开招、争性判、邀招、争性磋商和一本源采。

目施机构依照目采需求特点,依法合适采方式。

⋯⋯。

〞接着了 2 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部了深入政府采制度改革,适推政府服、推行政府和社会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需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和相关法律法,拟定并布了?政府采争性磋商采方式管理行法?〔〔 2021〕214 号〕。

据此,“ 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 争性磋商〞一,与我所熟知的“ 争性判〞之,有什么异同呢?道最大的不相同是磋商与判,最大的相同是争性?便于 PPP目中各采人、采代理机构、供商及相机构的理解、适用,特“ 争性判〞与“ 争性磋商〞的终归有哪些区,也即它的异同,解析以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买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均属于法定的采买方日〕。

式。

?政府采买竞争性磋商采买方式管理暂行办竞争性磋商法?〔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定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相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吻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谈判,供给商依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买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是指采买人、政府采买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吻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依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买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围的异同适用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其实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第一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则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是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竞争性谈判则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是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五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三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是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是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权重则是100%。

第六是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是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则
是以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还有很多人分不清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那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评分方法上,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

简而言之谈判是在满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谁价格低谁就中标。

竞争性磋商就比较复杂,需要制定详细的综合评分办法,价格最低的也不一定就能够中标。

由于打分方式的不同,如果是竞争性磋商,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是可以选择价格调整的。

而竞争性谈判,只要一轮就结束,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相对来说时间上就快一些。

现在是不是就理解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在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我们需要先选择一个恰当合适的采购方式,往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种采购方式有很多的区别之处。

因此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详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者最核心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它们中标判定的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价低者中标,竞争性磋商是分高者中标,这就是他们二者最核心的区别。

当然,这两种招标方式又是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的那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4个区别。

一、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同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多久之内完成,但一般大家默认的都是在三天左右;竞争性磋商在这方面是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等标期”的不同竞争性谈判,是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时间,一般是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一般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那这就很明显,等标期相对于竞争性谈判,时间要少很多,这在另一方面就要求大家看到这两类公告之后,赶紧买标书,赶紧制作标书,因为这个时间比较紧张。

三、澄清修改期限的不同竞争性谈判要求开标前最少要公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在这块儿是要求5个工作日的。

那么,这样也就说明一些问题了: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般时间都比较短的前提下,发布澄清公告一般都会附带上一个条件就是延期开标。

这是大家在这个公告里面一定要注意开标时间的。

四、二者的二次报价的策略不同竞争性谈判我们在第二次报价的时候只考虑价格因素,不要考虑其他的。

因为是价低者中标,所以这时候考虑其他的反而没有必要了。

竞争性磋商主要考虑的就是综合指标。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好好地规划一下我们在二次报价时候的策略,因为在第一次我们报价的时候,都差不多知道竞争对手是哪些单位,这个时候呢,就需要好好地评估一下自己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分数,以便在最后做出最终的报价。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分析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分析

PPP 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
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地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地区别

2014 年 11 月 29 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 2 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 214 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 年1月1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日)。

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竞争性磋商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 年 11 月 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

1、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

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3、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文件发放日期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澄清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一、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很相似,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

当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详细解读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本质区别是啥?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还有5个细节不同1、“等标期”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PPP 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的;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再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无竞争性磋商无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无竞争性磋商无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商)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付。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竞争性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