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议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议标的区别引言:在采购过程中,不同的采购方式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特点。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议标这六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和应用。
正文:1. 公开招标:1.1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告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由参与投标。
1.2 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
1.3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公平公正、竞争激烈,有利于获取市场最佳供应商;缺点是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
2. 邀请招标:2.1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2.2 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较为特殊、对供应商有一定要求的情况。
2.3 邀请招标的优点是可以精确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高采购效率;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有可能限制竞争。
3. 竞争性谈判:3.1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获取最佳的采购方案。
3.2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较为复杂、对供应商的技术和专业能力有较高要求的情况。
3.3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是可以更加灵活地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获取更好的采购方案;缺点是流程复杂、谈判结果可能不公平。
4. 单一来源:4.1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可以直接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无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2 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采购、特殊技术要求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情况。
4.3 单一来源的优点是采购周期短、灵活性高;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缺乏竞争。
5. 询价:5.1 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询价函等方式向多个供应商询问价格和供货能力,然后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5.2 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多的情况。
5.3 询价的优点是采购周期短、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供应商选择可能不够全面、可能存在价格波动。
总结:综上所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议标是常见的采购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新版竞争性谈判需要什么资料(竞争性谈判适合的范围)
竞争性谈判方案范文竞争性谈判需要那些内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虽然在政府采购规模中所占的比重不是很大,但使用频率较高。
我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但从操作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如何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确保竞争性谈判采购顺利实施,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5个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___、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可以把这5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
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
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___,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
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
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 ___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 ___应严格保密。
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的合理性,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
竞争性谈判的工作要点
保证 金等 进行 审查 ,以确定 供应 商是 否具 备参 加谈
竞争性谈判的工作要点
口文/ 抚 顺 石 化 公 司招 标 中心 白钢
竞争性谈 判 由于其 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 的特
第3 8 条 给 出了竞争性 谈判 的一 个操作 程序 ,但 相对
及 其实 施条 例必 须 进行招 标 的工 程建 设项 目以外 的
政 府采 购 中的竞争 性 谈判 适用 条 件 : 招 标 后 没
购 限额标 准 以上 ,且 未 达 到公开 招标 数额 标 准 的货
物 、服 务 ; 达到 公 开招标 数 额标 准 、经批 准 采用 非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货 物 、服务 ; 按照 《 招标投标法 》
2 2
方式 ; 谈判供应商应 当提交 的资格 、资信证明 ; 谈判
项 目的技术规格 、要求 和数量 ,包 括附件 、图纸等 ;
管部 门审核后提交财政管理部 门。
2 . 采购 审批 : 财政行 政主管部 门根据采购项 目及
竞争性谈判是 《 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政府采购方
式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 ,这种采购 方式具有采购周期
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 这一采购方式 ,并确定采购
组织形式——是委托采购还是 自行采购 。 3 . 编制谈判文件 : 谈判 文件中至少应 当明确谈判
作用 ,并使他们 的意见能够充分地得 以体现 ,其人数 必须达 到谈判小 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 ,即达到成员
总数 的三分之二 。
合 同主要 条款 和签订方式 ; 交货 和提供服务 的时间 ;
评标方法 、评标 标准和废标条 款 ; 递 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 间、谈判 时间及地点 ; 省级 以上 财政部 门规定 的其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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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之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
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
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
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
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
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基本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多个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使合同达到最有利的条款和价格的采购方式。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一个非常有用的采购工具。
那么,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哪些条件呢?下面将对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针对个性化需求竞争性谈判通常适用于一些高度个性化的采购需求,这些需求满足以下一些条件:1.具有高度技术性;2.要求满足特定的性能要求;3.需要特定的定制服务或产品设计。
针对个性化需求的采购通常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多次谈判,以便协商最佳方案,使采购的成果实现最佳性能和效益。
高度风险的项目采购人需要在项目风险方面的考虑,在项目中遭遇几种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项目成本、时间表或预期的成功。
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可以帮助采购人在项目的风险管理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例如,如果采购一个涉及高度技术性的系统或者一个不能容忍错误的系统,那么竞争性谈判是一个非常有用的采购工具。
通过谈判,供应商能够与采购人讨论风险,协商最佳方案。
采购市场不确定性较高当采购市场竞争激烈时,采购人需要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案。
在采购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能够对供应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供应商的能力和市场定位。
采购市场竞争激烈主要因素包括:1.供应商数量较少;2.采购领域目前处于不确定状态;3.采购人缺乏市场分析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可以帮助采购人更好地了解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的竞争能力,从而开展更有效的项目处理。
项目需要更多的定制化需求在采购项目需要更多的定制化需求时,选择竞争性谈判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例如,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些政策需要根据政策要求满足特定的要求。
换言之,一个标准化的组件系统,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的政策来调整并定制。
总体实施方案比较复杂在需要实施方案比较复杂时,竞争性谈判可以帮助采购人更好地理解方案实施的细节和成本问题。
例如,假设采购的某种系统要求满足公司和客户的特定需求,那么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就可以更好地理解系统的特定明细和实施费用问题。
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
文件中的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是商务活动中一种常见的谈判方式,它在文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与此同时,商务条件磋商(Business Term Negotiation)也是文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文件中竞争性谈判和商务条件磋商的要求及相关事项。
一、竞争性谈判要求竞争性谈判在商业领域中应用广泛,它是通过谈判双方之间的辩论和协商来达成最终的商业协议。
在文件中,竞争性谈判一般遵循以下几个要求:1. 目标明确:文件中应明确竞争性谈判的目标和目的,例如达成销售协议、合作协议等。
明确目标可以帮助双方在谈判中聚焦并进行有效的讨论。
2. 公平竞争:文件中竞争性谈判要求各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所有相关信息应对所有参与者开放,以确保各方在谈判中拥有平等的机会。
3. 信息交流:文件中应明确信息交流的渠道和方式。
双方应就交流和共享相关信息达成一致,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便在谈判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4. 时间限制:文件中竞争性谈判应设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以保证谈判的进程和结果。
时间限制可以促使双方高效地进行协商,并提高谈判的效率。
二、商务条件磋商要求商务条件磋商在文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双方就商务合作的具体条款展开讨论和协商的过程。
在文件中商务条件磋商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条款明确:文件中商务条件磋商要求明确列出双方所关注的商务条款,例如价格、交货日期、支付方式等。
通过明确列出具体条款,可以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2. 灵活性:文件中商务条件磋商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调整和变动。
灵活的商务条件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达成一致,并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3. 互惠互利:双方在商务条件磋商中应追求互惠互利的原则。
商务合作应是双方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的结果,因此在商务条件的讨论中,双方应着重考虑对彼此的利益和需求,并寻求可持续合作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是什么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产品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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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要点与难点竞争性谈判方法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谈判:一为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
三是采购标的物价格构成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
四是标的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招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迳行采用竞争性和谈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五种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
应该惹来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瘤果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重要一环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的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向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其二,投资过程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有几家合格供应商出席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合格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之时,则不宜集中精力进行竞争性谈判进行程序。
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商谈来源采购,即使确实利皮扬卡需要改为单一林宏吉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相关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来源采购活动。
谈判实际上就是讨价还价合作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成交价代理服务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报价把会谈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
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列入谈判范围的列入实质性内容。
五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依次划分为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适用条件: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
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浅谈招标中的竞争性谈判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 因招投标 对象具 有特 别 的设计 或 者特殊 的竞 争 状 况, 在此种情况下很少 能形成 市场竞 争 , 价格也 不能 及时确
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 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
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竞争 性 谈判 的特 点
竞争性 谈判实质是在 “ 竞价谈判 ” 为主的同时 , 敲定招 投
标合 同主要 条款的过程 。谈判要求谈 判人要 综合运用 判断 、
谋略和相关专业 知识 。因此 , 争性 谈判 要求招标 人或招标 竞
其实在对 《 政府招投标法》 等相关 法律加深理解基础 上 , 只要准确地把握竞 争性 谈判 的概 念 、 含义 和应用 条 件 , 正确
任 勤让
( 陕西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 陕西 西安 ,10 8 706 )
摘
要: 系统说 明了什 么是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谈 判的优 、 点和招投标 管理 的作用 关 系。并 且结合 及 缺
实 际阐述 了在招投标 管理 中如何有效利用 竞争性谈判。 关键词 : 竞争性谈判 ; 招投标管理 ; 有效应用 中图分类号 :2 4 F 8 文献标识码 : B 本 程序 , 必将 使竞争性 谈 判发 挥 出其 应有 的作 用 , 为招投 成 标 管理工作 中有效 的方式 。
有 效 圆满 的效 果 。
() 2 组织 者 : 由招 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组 织 ; 须
( ) 与 者 : 须 有 多家 投 标 商 参 与 ( 常 不 少 于 三 3参 必 通
家 ) ;
() 4 过程 : 实施 的过程是必须 要通过谈判进行 ; () 5 结果 : 在谈判 的基础上 , 从参与谈判 的投标商 中确定 出成 交投标商 。
竞争性谈判概念
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听到专业从事招标工作的同事们对竞争性谈判表示质疑,主要是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总是觉得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目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在采购项目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双方满意协议的过程。
因此,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招标方式。
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2.组织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区别篇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1、做法上: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2、使用条件: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篇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一、做法上: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4、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5、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二、使用条件:1、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2、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同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作为公开招标的辅助采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公开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因此在国际上较为流行。
笔者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浅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特点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但由于采用谈判方式无法象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供应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不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所以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有利方面①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好地发挥作用。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②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③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采购实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拟购产品和服务的品牌、数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能够买到符合预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④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就可以让采购实体充分选择国内供应商,并购买国货。
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即这种采购方式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采购实体事前提出拟采购产品的性能要求,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以各显神通,充分体现各自的科技优势,最终得到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很可能超过了采购实体的预期要求。
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政府还可以转移采购风险,即供应商最终提供的产品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性能,采购实体可以拒收,损失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事业单位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竞争性谈判的管理,确保谈判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谈判是事业单位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保证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竞争性谈判的范围和适用条件1.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选择环节。
2. 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需求无法明确或无法通过其他采购方式满足的情况;- 需要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进一步的商业洽谈的情况;- 合同金额较大或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情况等。
三、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和要求1. 确定需求:事业单位应当明确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审核部门审批。
2. 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采购方案确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向其发送邀请函,明确谈判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 进行谈判:双方进行商业洽谈,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交货期、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4. 确定中标对象:事业单位根据谈判结果,评估并确定中标对象。
5. 签订合同:事业单位与中标对象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
四、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要求1. 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应当确保竞争性谈判的过程公平、公正,遵循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要求。
2. 透明公示: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公示竞争性谈判的信息,包括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谈判结果等。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对竞争性谈判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审计评估: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谈判结果的审计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竞争性谈判工作。
2.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以上为《事业单位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的内容,愿本办法能够为事业单位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提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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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集中体现了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的美誉,突出地展现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照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采购人自行设置了“门槛”,轻易不敢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靠得太近。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约束了采购人采用采购方式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同时也给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套上了“紧箍咒”。
“紧箍咒”一:“替补队员”就采购方式的法律地位而言,基于《政府采购法》第26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竞争性谈判只位于政府采购方式“五虎上将”之“排行第三”,采购人自然首当其冲地采用招标方式,在采购时间无法满足需求时又临时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
就审批权限而言,《政府采购法》第27条和第37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因而从讲究公开程序,节约采购成本,简化审批手续的角度出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成了采购人的惟一选择。
就招标结果而言,无论是合格的供应商法定数额的不足,或者是没有合格标的,还是重新招标未能成立,都是招标尚未成功的具体表现。
如此可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以招标不成功为前提的,是招标不成功的后续补救措施,只有待招标未果,才得以“替补上场”。
“紧箍咒”二:“摸着石头过河”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来看,采购项目如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种不确定因素之一时方可采用。
事实上,对某一具体采购项目而言,并不是所有采购项目集不确定因素于一身,而是单个或多个因素的复合体,难以判断,加之采购人没有专门的技术力量或对采购项目的规格、性能特点不甚了解,往往顾此失彼,以为竞争性谈判是走一步,看一步,反正是“摸着石头过河”,“摸哪儿算哪儿”,那样会增大采购成本,因而对竞争性谈判望而却步。
“紧箍咒”三:纯属“砍价”有些采购人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片面地理解为供应商在报价上花心思、做文章,打“价格战”,殊不知竞争性谈判既谈技术又谈商务。
加之竞争性谈判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来确定成交供应商,难免引起供应商为拼得采购市场一席之地而频出“低价”牌。
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便宜没好货”。
采购人因害怕难以保证采购质量而投鼠忌器,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当作规避采购风险之举。
“紧箍咒”四:“暗箱操作”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人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对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信息等是不公开的,以致有些采购人误以为竞争性谈判不是“阳光操作”,其公开透明度没有招标采购方式那么高,因忌讳莫深而远离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紧箍咒”五:“应急之举”《政府采购法》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规定,有些采购人就认为年初随部门预算编制并批复了政府采购预算,日常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就是了,在采购时间上较充裕,没有必要弃用招标方式而急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以避开规避招标方式,搞“暗箱操作”、“中饱私囊、以权谋私”等嫌疑篇二:对竞争性谈判的理解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听到专业从事招标工作的同事们对竞争性谈判表示质疑,主要是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总是觉得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目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在采购项目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双方满意协议的过程。
因此,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招标方式。
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方,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2.组织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范围、二是适用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软件系统的开发与设计。
7.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8.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
谈判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
因此,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交换采购文件。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特点具有较明显的极端性:一方面,采购对象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种情况下很少能形成市场竞争,价格也不能确定,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从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另一方面,采购对象过于通用、通常,市场竞争过于成熟,甚至趋近于老化,并且采购对象成品化、模式化,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对象没有更多的对比、评选的内容,而只是通过谈判使价格、服务等要素更为理想。
物流哪种情况,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并能加以调整,最终使总体方案报价更优惠的价格。
(一)遵循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2.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3.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4.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二)基本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在某些以招标方式难以完成采购目标的特定条件下采用的。
该种方式有着比较明显的优缺点,只有能够合理地发挥其优点、规避其不足,便能使该方式更有效地实现采购目标。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凡属于特殊规格货物采购,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2.凡采购的货物属于成品化比较高,各市场因素十分透明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3.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4.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5.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6.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竞争性谈判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3.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
(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
谈判小组成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篇三:竞争性谈判规则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