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12〕20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红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24〕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 2024 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紧扣“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全力以赴加快推进,把重要民生实事真正办好办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石景山区 2024 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一、幼有所育1.开设幼儿园托班,新增托位 600 个,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区卫生健康委2.在刘娘府、衙门口地区新开 2 所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学位 540 个。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无二、学有所教3.高标准推进校园建设,北大附中石景山学校(新址)建成投用,新增中小学学位 2790 个,衙门口配套小学、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地下结构完工。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无4.在 3 所中小学试点开通通学公交线路,方便学生安全便捷上下学。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交通支队三、劳有所得5.帮扶“4050 人员”等 3000 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 15 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5 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以上。
主责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四、病有所医6.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五里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投用,苹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体结构完工,八角中里等 6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启动改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石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石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其中,涉及使用国家、北京市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可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经营性项目确需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9〕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0日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积极鼓励我区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二章上市培育第四条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结合本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动态筛选一批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培育清单。
对企业信息实行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和特点,开展资源对接、政策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五条搭建政府引导、市场专业机构参与的上市工作综合服务平台。
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改制、投融资对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六条企业在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分3个阶段给予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支持。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给予市区补贴资金300万元;(2)提交首发申请。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给予市区补贴资金360万元;(3)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1]3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1〕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12月23日第12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石景山区便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便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便民工程)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投资,旨在改善社区环境、方便社区居民生活的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区发改委是便民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区社会办负责审核各街道(鲁谷社区)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并综合协调便民工程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区住建委负责对便民工程质量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便民工程实施监督;区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便民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便民工程的管理与实施应遵循集中民意、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便民工程管理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便民工程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执行建设程序。
第七条便民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石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2年12月11日第29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石景山区2012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鼓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商贸服务业实现新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鼓励、支持在“促消费、保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3.7%的挑战值目标任务,推动商贸服务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鼓励开展“促消费、保增长”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以及纳入零售额统计的非石景山区注册,但在地经营的零售企业。
第三条“促消费、保增长”鼓励资金从石景山区财政资金中予以专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在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达到13.7%的挑战值目标情况下予以兑付。
第二章鼓励资金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资金鼓励数额以企业对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的贡献额和增长幅度作为依据。
前款规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区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对零售企业(不含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鼓励标准为:(一)对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30万元;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20万元;(二)对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40%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30万元;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20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三)对零售额超过3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10万元;增幅超过15%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鼓励8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石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5日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整治、信息化、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三)政府债券资金;(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其他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就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概算金额,按程序向区委或区政府报告,批准通过决定予以实施的,实施概算核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18
•【字号】石政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石政发〔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0〕8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23年11月30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决定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1
决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石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石景山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痛点和难点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石景山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北京市建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贸试验区为契机,立足区域实际,对标先进水平创新做法,纵深推进石景山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增强改革的精准性、有效性,扎实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细,有力支撑京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提高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改革获得感,努力打造首都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环境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落实本市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按照市级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1‟20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为适应我区新阶段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对《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1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印发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区新阶段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支持企业为区域经济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12号)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
(二)中央市属骨干企事业单位。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四)获得“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五)有实力的、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办法中第二条所指的重点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存在偷逃税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四条重点企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每两年评定一次。
具体工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商办)牵头组织。
备选重点企业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推荐,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确定。
区招商办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通报区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重点企业将获得石景山区政府颁发的“石景山区CRD绿卡”(以下简称CRD绿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公文处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6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起草、审查、公布、备案,以及修改、清理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
区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石景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石景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石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石景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为迎接新形势给招商引资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能督查能力,确保我区“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服务企业各项工作任务有效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对石景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进行调整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领导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相关政策,提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和任务指标;规划、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处理解决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办公室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主任由主管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投促局局长兼任,执行副主任由科委一位副主任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发改委、科委园区、经信委、文委、商务委、旅游委、金融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投资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首钢总公司招商合作办公室。
招商办专职机构下设综合协调部、环境发展部和宣传推广部三个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招商办的主要职责是:在石景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近期和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各项工作。
负责监督、协调落实全区开展招商引资、服务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政策。
统计分析招商引资相关数据,开展相应课题研究,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石政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1〕1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依法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在享受国家、北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建立石景山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领导小组由主管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文创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园区)、区经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集体经济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投促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石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20〕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29日石景山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有序复工复产,在严格落实《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鼓励在区央企、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2.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未享受其它租金减免、依法合规经营但存在困难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经认定后,按照1元/天/平方米标准给予支持,补贴时间为60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享受补贴期间租金总额的20%。
(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3.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4.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本年度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石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区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日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石景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生产作业现场条件,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石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2〕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2012年1月30日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政府工作报告》今后五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石景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今后五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将《报告》中今后五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现就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提出如下分解方案:1.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
主管领导:文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委园区、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委、统计局、旅游委、金融服务办、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单位2.一般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0%。
主管领导:夏林茂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3.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年均增长16%。
主管领导:司马红牵头单位:商务委责任单位:商务委、统计局、工商分局等有关单位4.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0%。
主管领导:文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园区、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商务委、文化委、卫生局、国资委、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委、西部建设办、苹果园交通枢纽办、投资促进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有关单位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
主管领导:文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6.紧抓数字娱乐、数字媒体、设计产业等优势细分行业,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石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3﹞3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根据《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石政发〔2011〕7号)文件精神,经专业评审组初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审、公示,共有43个项目获得2012年度区级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34项,现将名单通知如下:一等奖1.云计算技术在网页游戏运营中的研发与应用--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600MW等级超超临界锅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3.电磁波无线随钻测量仪(EM-MWD)在煤层气水平井钻进中的应用--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二等奖1.基于CFD的办公空调环境多参数控制系统研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2.首钢轴用非调质钢的研制与开发--首钢总公司3.金山手机毒霸软件1.0研发--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超低能耗、高舒适型绿色建筑技术在工程中的研究与应用--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5.Flame游戏界面编辑器研发与应用--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手机充值平台研发与应用--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等奖1.天安人寿智能移动展业平台研发与应用--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游戏聚合平台软件系统研发与应用--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组合式汽车展览台的研发--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PLC与全数字调速实践系统的研发及应用研究--北方工业大学5.CYCLONEⅡ 3D游戏引擎软件研发与应用--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6.330MW采暖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研究与应用--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7.新型高能效高性能永磁同步电机产业化设计研究及应用--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8.数字对讲机射频一致性测试系统的研发与应用--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9.基于用户兴趣的多维度承载平台研发与应用--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TS823-i丙烯酸酯胶的开发与产业化--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超重质广场砖粘结砂浆与配套施工技术的研究--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2.暴风看电影--网络影视资源聚合平台的研发与应用--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双风道双风扇汽车发电机研发与应用--北京奥博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14.整车档案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研发与应用--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安洋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5.PPTS全方位个性化教学管理系统的研发与应用--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6.EPG深度导视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北京中传数广技术有限公司17.大型3D多人在线游戏引擎研发及应用--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18.钻井废弃泥浆处理技术及装置研发--北京联众华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服务器程序防泄密系统研发与应用--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干熄焦系统技术优化与应用--北京华泰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环安泰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1.电机控制中心(MCC)监控系统研发--北京中天华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2.移动客户端影音系统研发与应用--环球天地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富年科技有限公司23.多彩多明度太阳热反射涂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北京京能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24.矿用煤中灰分仪的研发及应用--北京市煤炭矿用机电设备技术开发公司25.高铁GSM无线网络设备监测系统研发与应用--COMLAB(北京)通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26.基于3D GIS平台的三维数字沙盘研究与应用--北京伟景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27.具有折叠功能、人体工程学外型和电子多媒体技术于一体的摇椅的研发--北京冲击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8.终端全向辐射功率及灵敏度测试系统的研发与应用--北京众谱达科技有限公司29.用于钢型腔模具的电火花铜基工具电极的制造方法研究--北京易维先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智能机器有限公司30.5C娱乐终端业务管理平台的研发与应用--北京精彩互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1.热管换热一体化空调技术的研发--中能深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能深思(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32.压力变形立体停车位系统研发--北京市北方玉泉电器市场有限公司33.类风湿关节炎骨代谢研究--北京市石景山医院34.针刀治疗神经根型颈椎病的临床研究--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激励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区域转型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和科学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产业基地范围内符合CRD产业定位的高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交易和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第二条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政策资金支持。
吸引、鼓励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匹配、贴息等方式,支持区内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石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CRD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优化设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石景山区并依法经营的设计企业。
主要包括动漫游戏设计、工业工程设计、建筑规划设计、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鼓励设计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资金支持。
鼓励设计企业参评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
推动设计产业与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和旅游休闲等CRD主导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设立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建设“北京设计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北京“设计之都”核心区。
第五条支持新增设计企业发展。
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设计企业,自入区之日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其给予支持。
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支持设计企业改制上市。
设计企业上市前改制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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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2〕20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
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中小微企业△办法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O11〕45号),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石景山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商注册、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服务于本区企业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11〕300号)执行。
第三条设立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并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
采取补助、贴息、匹配、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完善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支持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于重点发展行业,较好地发挥桥梁作用,给予启动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举办政策解读、申报项目、
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公益性培训,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六条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企业家俱乐部、沙龙等公益性活动,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一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
第七条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举办国际、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包括推动行业技术创新的行业交流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市场交易活动、推广行业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展览展示活动等。
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产业促进、融资、交易、人才、信息等领域为重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10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进行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支持专业化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建设,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相同产业或产业链企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且聚集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的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支持创业基地提高孵化成功率,对于具有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能够提供人才、融资、政策、信息等创业辅导服务的创业基地,本年度孵化小微企业升级为中型企业的,每成功孵化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培育中型企业升级为大型企业的,每成功培育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加强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
补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给予中小微企业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创新融资产品贴息。
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三年内给予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额2%的贴息,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担保公司担保,三年内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25
万元。
第四章培育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技术及优势资源、创新能力强劲、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获得风险投资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按照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促进中型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为重点,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产业水平,对于采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明显、经济效益提升的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等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发展特色化经营项目,对于投资建设效益良好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经济效益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助额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费用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保费(折合人民币)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且运行良好,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1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推进市场化改制进程,根据企业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改制前期资产评估、专业性机构服务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中小微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申报各级政策资金支持提供指导。
获得国家、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支持的项目,区政府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本区其它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