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
第十五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 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大幅提高了工 伤的待遇水平,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 度。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 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认定 第三节 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节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工伤保险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 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 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助、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 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年
班: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
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月日广州;月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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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钟律师
学费:参加其中任意一个班:元人,元人元人;参加其中任意两个班:元人;参加全部班: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税费)
注明:该课程天为一个班,各班的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加【;博传咨询热线(微信号);企业:】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
卫生等因素所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
的死亡、负伤或残疾。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将工伤理解为跟工作沾边的伤,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
【案例】
自身疾病
某企业里的一个老职工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天上班时先沏一壶茶。
一天,这名老职工拿着暖水瓶倒水沏茶时,水刚刚倒了一半,他就摔倒在地,口吐白沫,被同事发现之后送到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诊断,这位老职工为长年的高血压突发,引发脑瘀血。经抢救,他终于脱离
生命危险,可是变成了植物人。职工家属认为这应该算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感情的伤害
某单位新进了一批职工,其中一个女员工在工作中与男主管产生了感情,可这个男主
管已经结婚了,女员工就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
几个月后,两个人的事情被主管的老婆发现了,主管的老婆命令主管必须跟女下属断
绝关系,否则就离婚。男主管权衡利弊之后决定听老婆的话,与女下属断绝了关系。但这
位女下属正处于热恋当中,根本就承受不了打击,因此患上了精神病。女职工的妈妈找到
单位,要求单位给自己的女儿算工伤。
案例中的两种情况都不能算做工伤,原因很简单,他们患的是“病”,不是“伤”。
老职工患的是长期高血压引发脑瘀血,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病,不能因为发病地点在工作
场所就算作工伤;女员工跟上司产生感情是个人感情问题,跟工作无关,不能算是工伤。
法律认定属于工伤的“病”只有职业病,又叫做“法定职业病”,是法律规定的职业病,不是人们顾名思义理解的跟工作有关的病。例如,很多坐办公室的白领和IT人士由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3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3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篇1)
一、低保户按人算还是按户算
家中有一人在享受低保政策,也不能算是低保户,因为低保户的鉴定是以一个整的家庭为单位的,低保户是指家庭生活困难,无生活收入或者生活收入低于该地标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向有关单位申请批准享受的低保政策的家庭。
二、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低保户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户需要的条件是:首先,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其次,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第三、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第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两项条件都满足才能申请低保,例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如果家境本来就很殷实,也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另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可申请一个低保,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三、低保住院报销多少
农村低保医保报销比例农村低保医疗保险政策是地方性政策,每个地区的政策都相同,农村低保医疗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农村低保户费住院报销最高可报销800元;住院报销的比例为40%,一年最高可报销6000元。报销时带上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重庆农村低保医疗报销比例重庆市农村低保的报销比例为:一档报销比例40%,二档抵销比例45%,低保户在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时间地点】04月10-11广州04月17-18上海
【参加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授课方式】讲师讲授+ 视频演绎+ 案例研讨+角色扮演+ 讲师点评
【学习费用】2800元/1人,5000元/2人(含课程讲义、午餐、税费、茶点等)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应用
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险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 贴相结合。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 解读:五个险种的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 应当参加所有五个险种的社保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非城镇居民: 非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法没有 说明是否可以参加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因此不能参加。 说明是否可以参加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因此不能参加。
《劳动法专题讲座》课件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地位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和体系
详解劳动法的含义与社会地位,揭示其内涵和外 延。
三大基本原则:平等就业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原则、合理限度用工原则,共同构成劳动法 的核心价值。
详解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体系,阐述企 业应如何运用和遵守。
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作用
揭示养老保险的作用,让参保人 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制度演变
养老金投资理财
详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阐述其优劣和优化建议。
阐述养老金投资理财的原则和方 法,为老人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
劳动监察与行政处罚
监察职责
• 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 社会保险费征收催缴等
《劳动法专题讲座》PPT 课件
在这份PPT课件中,我们将深入介绍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您更好地了 解劳动法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内容。
制度变革:新时代下的劳动合同制度
1
历史演变
从过去的“保障性合同”到如今的“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正在经历革新。
2
争议点分析
无固定期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等合同类型,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点,本节将深入分 析。
3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375 号令),自2004年1月1号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完善。
2010年12月20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2、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施
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 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①《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覆盖面不全 《条例》规定的 保险对象是各类企业或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职工或雇工,不包括企业的老板、政府机关、非企业性 社会团体及农民等。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
《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社会
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
员工处理技巧
深日16--17 月 3 年2012 京北日23--24 月 3 年2012
圳
海上日13--14 月 4 年2012 州广日7--8 月 4 年2012
京北日11--12 月 5 年2012 深圳日20--21 月 4 年2012
海上日25-26 月 5 年2012 州广日18--19 月 5 年2012
】景-背-程-课【
《劳动争议司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年以来,我国先后
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2008
》解释(三)(修正案)等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
,否则将难以证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
动用工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
,更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那么用
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赔偿解雇辞退”
风险,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用人单
位的用工成本必然进一步提高,
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是广大用人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双
方协商一致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有
效应对,双方进行私了,是否被法律
认可,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为了规避上述用工风险,不少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用工管理状况却
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2011 “劳务派遣”成为了!越来越混乱,随之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课件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技巧
1、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劳动关系? 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 7、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 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 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 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11、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7
第五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
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 3、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5、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 6、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7、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若干规定和实务操作.doc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若干规定和实务操作
(2012年3月)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的诞生,不仅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综合性骨干法律的缺失,而且是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增进民生福祉的支架性法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我主要是围绕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实施的具体政策、规定内容,从法条内容解读、实务操作细节,以及用工单位如何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角度出发,进行介绍和解释。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内容介绍
为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13号令,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同步生效实施。
《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规定》全文共分为七章三十条,分别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等七个方面作出了补充性和解释性的规定。下面我就其中的重点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
《若干规定》第一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共有六条,主要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管理两个方面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条款对比表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4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
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目前这些法律还都没有废除,有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但是有的标准还能执行,有的就已经不能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
该草案效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3、上述两部部门规章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部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代。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的,依照《立法法》第18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裁决。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签劳动合同多久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多久交社保
在中国,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
下是关于签劳动合同后多久交社保的具体说明。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社保缴纳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社会保险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纳的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一个月内”是一个
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办理。
社保的种类
社会保险通常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这些保险项目为劳动者提供了基
本的社会保障。
社保缴纳的金额
社保的缴纳金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各地政
策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
额缴纳社保费用。
未按时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等。此外,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5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5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17年公开课计划表
分类Fi.
细类
Type
编号
No.
课题名称
价格
Price.
天数
Days
讲师
Trainer
1
企业关键人才管理体系设计新模
式
#####2刘阳
2数据驱动人才管理决策#####2杨冰
3人力资源效能方程式#####2郑指梁
4
大数据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HR
如何用数据与老板及业务部门对
话
#####2杨云
5
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与部门职能划
分
#####2邓雨薇
6任职资格与员工能力体系建设#####2汪廷云
7高效招聘与精准面试法#####2丁 坚
8招聘管理与面试甄选技巧#####2彭荣模
9
面试与甄选技巧-STAR行为面试
法
#####2江源
10
新常态下的高效招聘实战技能训
练
#####2黄红发
11
招聘战略计划制定与候选人全过
程管理
#####2徐晶劲
12招聘体系建立与面试技巧#####2张远坤
13
企业培训体系构建与培训管理实
务
#####2田胜波
14
互联网+时代培训体系建立及工
具运用
#####2许盛华
201战略规划
人才招聘
人力资源管理
职业
能力
管理
能力
学
习
市场
领域人力资
源管理综合管理
系列
营销实战
系列
职业素养
系列
领域
开课地点:上
office办
系列
能力建设
2月Feb.
3月Mar.
4月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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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2014年2月28--3月1日-广州(A单元)
2014年3月5--6日------北京(A单元)
2014年3月14--15日----上海(A单元)
2014年3月21--22日----深圳(A单元)
2014年3月29--30日----佛山(A单元)
2014年4月11--12日----广州(B单元)
2014年4月18--19日----上海(B单元)
2014年4月25--26日----北京(B单元)
2014年4月29--30日----深圳(B单元)
2014年5月10--11日----东莞(A单元)
2014年5月23--24日----广州(A单元)
2014年5月29--30日----上海(A单元)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费====用】参加A单元:2500元/人;参加B单元:2500元/人;参加AB单元:5000元/人(包括培训、培训教材、午餐、以及上下午茶点等)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
课程特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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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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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有关机构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
钟老师先后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力资源》、《香港工业总会月刊》等报刊、杂志、媒体发表专业文章或采访稿50多篇。
钟老师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内训(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华康保险、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国家电网、中国邮政速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蒙牛奶粉、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欧时力服装、广州岭南集团、广州蔬果集团、广东交通集团、广州无线电集团、珠海口岸广场、比亚迪汽车、纵横天地旅行网、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深圳运发集团、深圳东部公交、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控股、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国药物流集团广东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浙江新大集团、云南驰宏锌锗股份、广州电力系统、信昌机器、云南鸿翔药业集团、广东广电网络股份公司、广汽部件、中国十七冶集团、中国通信服务、欧普照明、中广核集团、成都置信集团、中国移动、周大福、山东常林集团、益海嘉里集团……千余家企业。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移动、中国南方电网、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中广核能源、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广发证卷、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兴通讯、中石化、中海油、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路虎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加多宝、华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