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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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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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年班: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北京;年月日广州年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讲师:钟律师学费:参加其中任意一个班:元人,元人元人;参加其中任意两个班:元人;参加全部班: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税费)注明:该课程天为一个班,各班的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加【;博传咨询热线(微信号);企业:】【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综上,我们特邀请我国著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和适当地补偿因工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的职业病;3. 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场所内的中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伤害;4.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五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及时接受治疗,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2. 按规定期限领取工伤津贴;3.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获得康复护理服务;5. 工亡职工的家属享受丧葬费和寡居、孤儿抚养费等福利待遇;6.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2. 及时履行报案和通知义务;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4. 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服务。

第七条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义务:1. 参加工伤保险;2.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伤相关信息;3.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课 程 收 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

8、劳劢者丌辞而别、无故旷工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 持,邁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9、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10、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戒 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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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有效调岗调薪 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戒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幵索赔 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戒避免案件败诉? 2、劳劢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収生发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殌时 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邁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 3、绩效目标丌合法合理的,往往丌能作为衡量劳劢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 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劢者 “丌胜任工作”,但是在乊后的调岗调薪争讧中还是被讣定 单方非法发更劳劢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 5、劳劢者对绩效目标丌确讣,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劢者确讣才生效, 邁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6、员工讣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亍丌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 案件中还是败诉,邁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戒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 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讣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 如何抗辩戒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戒避免败诉? 8、员工丌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 才能调岗降薪? 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劢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 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 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丌接叐新岗 位,为此収生劳劢争讧,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

工伤案件法律依据(3篇)

工伤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案件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人身伤害或职业病,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利益。

在我国,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工伤案件的解决途径。

二、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条: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

(3)第五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

(2)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人社部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目前这些法律还都没有废除,有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

但是有的标准还能执行,有的就已经不能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该草案效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3、上述两部部门规章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部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代。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的,依照《立法法》第18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裁决。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劳动协议法2024版:条款解读与实操一

事业单位劳动协议法2024版:条款解读与实操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劳动协议法2024版:条款解读与实操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2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1.3 劳动合同的期限2. 劳动合同的内容2.1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2.2 劳动合同的变更2.3 劳动合同的解除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1 劳动者的权利3.2 劳动者的义务4. 劳动报酬4.1 劳动报酬的确定4.2 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4.3 加班工资的支付5. 工时制度5.1 正常工作时间5.2 休息日和节假日5.3 加班制度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的缴纳6.2 福利待遇的享受7. 劳动保护7.1 劳动保护设施的提供7.2 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7.3 劳动者健康保护8. 劳动争议的处理8.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8.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9. 劳动合同的终止9.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10. 经济补偿10.1 经济补偿的计算10.2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11. 保密协议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2. 竞业限制12.1 竞业限制的范围12.2 竞业限制的期限1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特殊情况13.1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13.2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14.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4.1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4.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1.2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最新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最新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最新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

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doc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doc

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培训内容总结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下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

一、202*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202*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新条例几乎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旧条例只覆盖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1、工亡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工亡补助金标准旧条例(202*年)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2*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级别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修订前202*年24个月本人工资22个月本人工资20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4个月本人工资12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修订后202*年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7-10级各提高了1个月工资5-6级各提高了2个月工资备注1-4级各提高了3个月工资新条例(202*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1、三项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3)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具体调整对比如下:(绿色表示新旧有调整;红色表示由单位支付)序号123456789101112赔付项目医药费与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旧条例(202*年)新条例(202*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几项赔付项目(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①停工留薪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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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2014年2月28--3月1日-广州(A单元)2014年3月5--6日------北京(A单元)2014年3月14--15日----上海(A单元)2014年3月21--22日----深圳(A单元)2014年3月29--30日----佛山(A单元)2014年4月11--12日----广州(B单元)2014年4月18--19日----上海(B单元)2014年4月25--26日----北京(B单元)2014年4月29--30日----深圳(B单元)2014年5月10--11日----东莞(A单元)2014年5月23--24日----广州(A单元)2014年5月29--30日----上海(A单元)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费====用】参加A单元:2500元/人;参加B单元:2500元/人;参加AB单元:5000元/人(包括培训、培训教材、午餐、以及上下午茶点等)●课程背景: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也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裁员解雇”。

如果用人单位依然实施“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请我国知名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此培训课程!课程特色: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课程收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有关机构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钟老师先后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力资源》、《香港工业总会月刊》等报刊、杂志、媒体发表专业文章或采访稿50多篇。

钟老师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内训(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华康保险、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国家电网、中国邮政速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蒙牛奶粉、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欧时力服装、广州岭南集团、广州蔬果集团、广东交通集团、广州无线电集团、珠海口岸广场、比亚迪汽车、纵横天地旅行网、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深圳运发集团、深圳东部公交、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控股、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国药物流集团广东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浙江新大集团、云南驰宏锌锗股份、广州电力系统、信昌机器、云南鸿翔药业集团、广东广电网络股份公司、广汽部件、中国十七冶集团、中国通信服务、欧普照明、中广核集团、成都置信集团、中国移动、周大福、山东常林集团、益海嘉里集团……千余家企业。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移动、中国南方电网、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大学、中广核能源、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广发证卷、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兴通讯、中石化、中海油、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路虎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加多宝、华为、江苏银行、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华润建筑、狮王、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安粮控股、南京质监检验院、天正集团、深圳巴士集团、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内蒙古金哈达煤炭化工、中国科学院、广州汽车集团、君华集团、康佳集团、北京航空所、深圳邮政局、可口可乐、通用电气、松下电器、中南大学、安霸半导体、酒钢集团、本田汽车、一嗨租车、米其林轮胎、索尼、世纪龙信息网络、艾默生、TCL、创维电器、国药集团、吉林烟草、马士基集装箱、用友软件、建滔化工集团、富士通、三一重工……几万家企业。

━━━━━━━━━━━━━━━━━━━━━━━━━━━━━━━━━●课程大纲:A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专题一:招聘入职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6.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7.《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8.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9.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专题二:劳动合同订立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2.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5.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6.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7.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8.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专题三:试用期1.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3.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4.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70%,如何化解?5.试用期满前几天辞退员工,赔偿概率为50%,如何化解?6.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7.《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专题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会不会增加企业成本?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哪些?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期间工作累计满10年,能否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6.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三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拒绝?专题五:特殊用工协议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2.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避?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4.在什么情况下,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5.在什么时候,企业更有主动权签署竞业限制协议?6.无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竞业限制是否有效?7.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8.要求员工保密,企业需要支付保密工资吗?专题六:劳动关系解除终止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如何避免案件败诉?2.能否与“三期妇女、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3.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4.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6.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7.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8.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9.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1.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12.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专题七:社会保险法1.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什么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5.如果无参保,劳动者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单位报销?6.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7.女职工未婚先孕、未婚生育争议如何处理?8.怀孕女职工提出长期休假保胎,直至修完产假,该如何协调此问题?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1.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2.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3.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4.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5.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7.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8.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B单元内容(共2天,15个以上经典案例)专题一:绩效管理与岗位调整1.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规避?2.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2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3.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4.员工认同绩效结果,为什么在“不胜任工作”引发的争议中还是败诉?5.为什么企业根据绩效结果支付员工绩效奖金,最终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6.法律上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7.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何合法辞退?8.绩效正态分布往往强制划分5%的员工为不合格者,是否合法?专题二:劳动报酬、薪酬福利1.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工资明细?2.新进员工薪资管理问题及处理技巧;3.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4.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失职、违纪等问题?5.值班算不算加班?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7.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8.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9.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如何应对?10.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1.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的享受条件及工资待遇标准?12.离职员工往往回头追讨年终奖,有可能得到支持,如何规避该风险?专题三: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1.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2.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企业该如何收集证据?3.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4.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5.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6.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7.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8.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9.能否直接规定“禁止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违规”?10.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1.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2.“录音录象”证据,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专题四: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4.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5.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6.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7.如何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8.劳动合同法环境下“50%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专题五:规章制度、员工手册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哪些内容跟劳动法有必然联系?2.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3.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如何应对?4.非国有用人单位如何组建“职工代表大会”?5.无纸化、网络化办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风险?6.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诉讼的举证要求?7.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8.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如何防范?专题六:工伤保险条例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2.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3.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4.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哪些费用?5.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借故不断休假,如何处理?6.对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又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人身伤害赔偿?7.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8.发生工伤事故,双方私下和解,补偿协议该如何签订才有效?专题七: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有何利弊,利大还是弊大?2.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必须注意的风险细节有哪些?3.新法下劳务派遣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4.派遣工“第三签”时,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哪些岗位可以使用派遣工,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如何理解与操作?6.新规定对于同工同酬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7.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否异地参保?8.用工单位如何行使对派遣员工的退还或退换权?9.如何处理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10.怎样规定派遣员工的辞职程序和离职责任?11.部分劳务公司很可能面临关闭停业,原来的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12.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有哪些?13.如何筛选承包方,需考察哪些细节要点?14.用工单位如何应对派遣合作争议和劳动争议?联商网——报名表联系人:童斌联系电话:3-808/传真:3-813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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