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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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2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3、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
转型仓库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4、管理(重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应在到期之前10日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存储期满,应通知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进口手续。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但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
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
(3)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可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
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
经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2、出仓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
①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出境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须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②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③入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后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作为特定免税货物的: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了解)
4、更换报关(了解)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进行更换。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的货物应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