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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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8日第400号令)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会对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会设置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本基金会账务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本会配备兼职的财务人员,并严格按照会计岗位不兼容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改,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六条本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并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捐赠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财务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档案等进行装订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本会收入来源于立新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凡收到捐助必须向捐助者开具“捐赠收据”。
第九条本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本会支出包括公益项目支出和日常开支两部分。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支出的范围是:
(一)慈善帮扶救助,对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
(二)公益互助援助,组织与支持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组织交流与合作,同慈善公益机构及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二条日常开支的范围是:
本会的日常开支仅限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且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慈善捐赠支出项目需要签订《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项目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的内容及实施计划,按协议分期分阶段完成。
第十四条本会各项开支履行付款审批程序。捐助项目支出付款时履行协议书付款手续,由项目经办人提交《项目付款申请单》,经财务、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经签字审批后方可按付款通知要求对外付款;日常支出由支出经办人填制《核销单》,经财务、秘书长、基金会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履行付款程序。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每年末,由秘书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捐赠预算以及日常开支的年度预算,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及年度开支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项目经办人报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会不从事风险投资,资金拆借等高风险经济活动。根据开支范围,本会不设现金账户。
第十九条为确保资金安全,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原则,对外结算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管理,法人章及公章由秘书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2014年9月18日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人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