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国核安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
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一)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三)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四)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五)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六)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零部件中属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设备,可从非持证单位采购,由机组成套供应商进行设备鉴定并对质量负责;核电机组交付运行后,营运单位自行采购的,由营运单位对设备质量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6.25•【文号】国核安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予以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录》中部分设备类别的许可范围,现通知如下:一、《目录》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二、对于铸锻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用于制造一回路压力边界中容器、管道、泵、阀和主设备支承等核安全1级设备的铸锻件。
其中容器类锻件包括封头、筒体、接管、管板、控制棒驱动机构中的耐压壳等;泵阀类锻件包括主要承压部件,如泵壳、泵盖、阀体、阀盖等;对于支承类铸锻件,主设备阻尼器和波动管弹簧支撑的铸锻件暂不列入《目录》的许可范围。
三、对于泵设备类别,除核1级泵本体铸锻件、法兰和1E级电机以外的泵的其他配套部件均不属于《目录》的许可范围。
四、对于支承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稳压器支承、蒸汽发生器支承、主泵支承、主管道的防甩装置等核1级设备支承件。
五、对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类别,仅成套供应商需申请相应许可。
六、下列设备暂不列入《目录》许可范围:(一)机械设备:过滤器;泵、阀中使用的波纹管;单独的流量孔板、文丘里管。
(二)电气设备:光缆及安装在机柜机箱内部的接线端子、端子台、电缆;电气贯穿件中的终端(连接)箱、端子排、连接器;开关柜、配电柜;充电器和逆变器;阀门电动装置中的电动机;安装于核电站主控室盘台上的1E级事故后监测仪表(显示仪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目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仅限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规定的19类机械设备、9类电气设备和5类后处理设备[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将其视为一个例行公事的行政审评,必须严谨、专业、科学地审评。
许可审评主要由文件审评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申请材料的撰写水平,质保与技术能力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许可审评的效率,还影响着许可申请的成败。
本文通过对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供申请单位参考,从而规避风险,提高许可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1许可申请的相关法规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申请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前提下,主要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及其相关导则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1-13],分别见表1~表3。
鉴于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申请单位应及时关注新版法规的修订进展及相应的变化情况。
表1主要法规及配套规章Table 1Main regulations and supporting regulations序号123456789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修订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3)《核安全导则HAD 601/01—2013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核安全导则HAD601/02-201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技术条件(试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张发云,张强升,贺振宇,赵立彬*(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核安函[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国核安函[2013]122号)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的要求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现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核安函〔2013〕3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实施核安全监督。
二、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相关程序、考试计划和考试成绩,应以单位公文的形式上报华北站。
考核单位报华北站备案的质量保证大纲名称应为《XX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控制要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各个部分,质量保证大纲主要章节和内容见本文附件。
三、考核单位应编制《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和《笔试命题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备案。
《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考核单位涉及考核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考核单位相关资质条件、考试活动范围、场地、设备、试件、人员等基本情况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国核安函〔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102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2020年1月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按照原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三、已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申请其他焊接方法的资格证书时,应按规定通过我局组织的相应焊接方法操作考试。
其他情形的,由聘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技能评定。
焊接方法对照表见附件。
四、我局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秘书处(挂靠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聘用单位应统筹做好特种工艺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2月4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序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1 焊条电弧焊(SMAW)焊条电弧焊(HD)2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手工)(GTAW)手工钨极氩弧焊(HWS)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自动或机械化)(GTAW-A或GTAW-M)自动钨极氩弧焊(HWZ)管子-管板的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自动或机械化)(GTAW-A或GTAW-M)热交换器或蒸汽发生器管板焊接(Z2)中的自动钨极氩弧焊(HWZ)熔化极气体保护焊(HRZ、HRB)3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GMAW)药芯焊丝电弧焊(HYZ、HYB)埋弧焊(HM)4 埋弧焊(SAW)带极堆焊(HJD)5 电子束焊(EBW)电子束焊(HE)6 激光焊(LBW)激光焊(HJG)。
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修订 》的
附件2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的解释和说明一、核动力厂及研究堆等核设施通用核安全设备(一)压力容器1.过滤器暂不纳入许可范围,其承压壳体制造单位无需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2.反应堆压力容器或稳压器许可资质可覆盖堆芯补水箱的许可资质。
3.核电厂使用的高压气瓶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4.压力容器的许可资质可覆盖同安全级别及以下级别储罐的许可资质。
(二)储罐同上4。
(三)热交换器1.蒸汽发生器许可资质可覆盖非能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及其他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许可资质。
2.管壳式热交换器许可资质可覆盖套管式热交换器的许可资质。
(四)管道和管配件1.锻制主管道的许可资质可以覆盖波动管的许可资质。
—8—2.仪表管和仪表用管配件属于许可范围。
3.四通、管台、管道堵头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4.热交换器传热管许可范围包括直管、弯管、盘管。
5.直管许可范围包括无缝和有缝直管,不包容工艺介质的除外。
6.铜合金材质的传热管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五)泵1.反应堆冷却剂泵分为轴封型、屏蔽型和湿绕组型三类,制造厂应分别申请相应的设计、制造许可资质;设计院所持核安全1级反应堆冷却剂泵设计许可资质不分泵型。
2.反应堆冷却剂泵的本体铸锻件、法兰、高压冷却器和电机壳体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泵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六)控制棒驱动机构包括耐压壳和驱动机构,非压水堆统称反应性控制机构。
(七)风机鼓风机归类为“离心式风机”设备品种。
(八)压缩机压缩机的许可范围仅包括气体压缩机。
(九)阀门1.爆破阀、风阀、仪表阀以及电磁阀等纳入其他类型核安全级阀门许可范围。
2.风阀许可范围仅包括隔离阀、单向阀、调节阀。
3.节流阀纳入调节阀的许可范围。
—9—4.电磁阀许可范围仅包括工艺管道用核安全级电磁阀,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5.防火阀和防冲击波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十)支承件1.管道支承件许可范围包括管部支承、根部支承、连接件、可变弹簧支吊架、恒力弹簧支吊架、限制件(横向限制件和管道防甩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8.01.24•【文号】国核安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9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来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讨论《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等文件。
与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文件内容完整,覆盖了电气设备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电气设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第六章民用核安全
2 单位资格许可的业绩要求
• (1) 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
• a.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 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 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 b. 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 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 c.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 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 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 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 d. 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 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 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 等证明文件。
(2) 国核安函【2011】52号
a. 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 b. 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 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 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延证。 c. 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以作为相近业绩。 d. 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 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 e. 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 则不予受理。应按照HAF601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许可证。 f. 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 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 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 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监管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8】89号文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国家核安全局函国家核安全局函国核安函[2008]89号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执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从事相应活动的截止日期的说明2009年1月1日前未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二、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说明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现说明如下:(一)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二)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三、关于取证模拟件要求的说明(一)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二)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四、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说明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局目前的监管范围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设备品种所涵盖的设备范围。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条例 问题通知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福清核电有限公司,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山东海阳核电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6号
索 引 号:000014672/2010-00896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发布单位: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生成日期:2010年11月11日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文号:国核安发[2010]156号主 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条例 要求 通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一)泵阀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泵体、泵盖、阀体、阀盖;容器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封头、筒体、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主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二)电磁阀的许可范围为工艺管道用核级电磁阀,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三)对于核安全级过滤器的承压壳体,其制造单位应取得核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对用于电缆对接的核级电缆连接件,其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设计、制造许可证。
(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生产法兰、锻件及管件等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制造,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单位许可证外购项目的,不须再取相应法兰、锻件及管件等的制造许可证。
二、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核安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3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3月26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国核安函[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71号)各考核中心及相关聘用单位:根据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中焊接活动为流量计、电动机、电气贯穿件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中的机械结构或密封焊接。
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在2011年1月1日前取得焊工资质证书。
二、各聘用单位上报焊工连续操作记录的时间尽量相对固定,建议为该聘用单位第一批焊工证书生效后的每三个月的最后十个工作日。
聘用单位上报焊工连续操作记录时,应同时上报本单位现有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人数和合格项目总数,以及过去三个月内失效的合格项目列表。
三、鉴于焊接技术的发展,将HWS、HWZ分别指为手工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和自动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四、暂不将保护气体种类列入技能变素。
五、焊接母材和焊材的分类应结合该材料所依据的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在建核电厂所采用的标准(核电适用标准)所确定的材料焊工考核分类原则,根据HAF603的要求进行分类。
如材料所依据的核电适用标准对该材料焊工考核暂无明确分类,该材料应视为特殊材料处理。
六、对于补焊操作考试,母材强度补焊焊缝视同为对接焊缝,堆焊层内补焊焊缝视同为堆焊焊缝。
七、对于焊接操作工管材焊接,在合格项目代号中焊接相关尺寸标注技能考试施焊最小直径,适用范围为大于该尺寸。
八、对于耐磨堆焊,焊缝材料表示为H+焊材相应的母材金属类别号,其适用范围同母材金属类别号。
九、为便于管理,发布《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基本内容和格式》。
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68号
/info/gw/haqwj/200801/t20080108_116035.htm
2011/10/9
控制台屏、显示仪表
控制屏、台、箱 事故后监测仪表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蓄电池(组)
阀门驱动装置
阀门电动装置
电动机
交流电动机 直流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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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 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目录 第一批 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核安全机械 钢制安全壳
设备
安全壳钢衬里
压力容器
储罐
热交换器
管道和管配件
泵 堆内构件 控制棒驱动机构 风机 压缩机
阀门
支承件
波纹管,膨胀节 闸门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9.08.03•【文号】国核安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135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出的各类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本文本中“设计”系指核安全级电缆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针对其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
第三章许可条件第三条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
该体系应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电缆制造的绝缘挤出、交联、成缆、护套挤出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文号】国核安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
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07号)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扩大许可范围的请示》(核工综发〔201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04号)增加附件(附后)所列许可活动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
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规范民用核材料安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规范民用核材料安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国核安函〔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规范民用核材料安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23〕80号各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负责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范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民用核材料安全相关的报告,强化民用核材料全过程安全监管,严密防范民用核材料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所持有的民用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和事件报告。
二、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年度报告应包括存量变化报告(ICR)、库存清单(PIL)和平衡统计报告(MBR),参考格式见附件1~3。
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
三、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调入、调出民用核材料时,应提前7日通知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在完成调入、调出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进行民用核材料实物盘存活动时,应提前7日以有效方式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民用核材料盘存计划,内容应包括盘存人员及职责分工、盘存起止时间、盘存清单、盘存工作方案等。
四、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时,应当在许可证变化后7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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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
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2]106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予以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录》中部分设备类别的许可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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