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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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消费贷款等。

这些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因此,了解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与财产权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其类型主要包括:1. 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2. 房贷、车贷等与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购买相关的债务;3. 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务;4. 共同担保或保证产生的债务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要原则包括:1. 共同承担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2. 协议清偿原则: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3. 责任区分原则:在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时,需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以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及解读1. 连带责任制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哪一方有财产,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协议清偿制度:在不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

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

3. 责任区分制度: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等非日常生活消费产生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区分个人责任和夫妻共同责任,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情况处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果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呢?基于男⼥双⽅都有对于⾃⾝利益维护的意愿,有必要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认定为夫妻⼀⽅个⼈债务的种类加以说明。

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参考。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收益和处分⽽产⽣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上⽂所说,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先需要确定离婚前债务的归属。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个⽅⾯:(⼀)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产经营活动,经营收⼊⽤于家庭⽣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或者双⽅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七)为⽀付夫妻⼀⽅或双⽅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为⽀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名义所⽋的债务。

除夫妻⼀⽅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债⼈个⼈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商户的债务,个⼈经营的,以个⼈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人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夫妻间的债务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承担的。

无论是一方人在婚前就有的负债,还是婚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 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共同承担的债务。

2. 个人债务:由一方人在婚前或婚后单独产生的债务,但是因为夫妻关系,另一方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单独承担债务:指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某一方人单独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1.共同贷款导致离婚在江苏省某市,一对夫妻因为共同贷款导致家庭破裂。

该夫妻在婚后一起为房贷负担,但是由于双方收入不稳定,还款进展缓慢,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商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贷款,避免了离婚后的经济风险。

2. 个人债务的承担在广州一起案例中,一名女子因为婚前担保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上门催债。

由于该女子已经结婚多年,银行认为其丈夫有连带责任,因此上门追讨。

在法院调解下,丈夫最终同意承担该女子的部分债务,减轻了妻子的个人经济压力。

3. 单独承担债务的约定在北京市某区,一对夫妻购买了一套的房屋,但是由于双方收入的差异,决定只由一方人还贷款。

因此在购买时,夫妻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丈夫单独承担全部房贷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方式既能够保护妻子的个人财产,又能减少对夫妻间的经济压力。

以上三个案例都表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生活中依然时有发生。

例如,在购买物业、汽车、消费贷款等方面,两人可能都参与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了逾期还款、无法按时归还款项等问题。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法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受婚姻约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答应他人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或共同用自有财产出资他人,夫妻双方对他人的债权有统一的偿还义务,并同样承担债务的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由夫妻双方经双方本着良心向他人承诺担保金额,并具有双重义务的债务关系,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利用共同财产作为保证或抵押,获取外部资金以满足共同财务需求。

1、夫妻共同债务的作用:夫妻共同债务的出现,不仅是为了满足双方共同的财务需求,而且可以保障双方互助共同承担责任,减轻非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债务)产生的不确定性。

2、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意,在他人有合法权利就这一责任要求履行时,夫妻共同债务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否则,共同债务就是无效的。

1、可以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一般是夫妻,未成年的夫妻可以自己约定,但是不得采取违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有行政受任或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够单独约定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责任由双方一起承担:无论是偿还共同债务的金额,还是支付滞纳金和特别利息,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比例。

3、夫妻共同债务的违约承担: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拖欠,不仅可能影响双方共同财产抵押,而且还可能造成负面印象,开放对夫妻信用及其他威胁,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来避免违约行为,负责任地履行约定的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根据清偿客体及债务本身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情形有工资、养老金、退休金、工作补助金、股票分红等,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2、夫妻共同债务实行清偿的注意事项:实行清偿的收款人的身份证要和实际的夫妻双方匹配才可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清偿收款权利。

因此,贷方应确认夫妻双方的身份,以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清偿共同债务违反儿童保护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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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日常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夫妻债务问题也受到了民法典的规范。

就夫妻债务问题,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一起生活期间形成的,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承担债务,对方可请求返还。

但是,夫妻如约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夫妻没有做过约定,则有关支付债务的协议以共同债权人多数同意的方式进行。

如夫妻债务需要共同偿还,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选择自己承担全部债务并请求离婚分家产。

2.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责任所形成的债务,因此,在以下情况下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借款夫妻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用于个人或非家庭生活开支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夫妻共同购房时,直接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按揭贷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债权共同保证在追加担保人或代偿人时,夫妻也可以共同保证。

夫妻之间的债权共同保证行为,也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方面,夫妻另一方为其担保时,一方不应单方面逃避债务。

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时,其担保责任仅是对债权人的担保,而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应承担的义务。

1.一方为夫妻债务担保的类型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为某一债务人债务担保,通常出现在房子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情况中。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在结婚之后如果因为⽣活⽅⾯找外⾯借了钱的,这个时候,应该夫妻双⽅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不是由单⽅⾯的承担,在离婚之后,这笔钱也是需要双⽅共同偿还的。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判断:(1)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后,夫妻双⽅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为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在⽇常⽣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活⽤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或双⽅为治疗疾病⽀付医疗费⽤所负的债务;从事双⽅同意的⽂化教育、⽂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在⽇常⽣活中的应由双⽅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共同从事⼯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产、经营活动中⽋缴的税款等。

这⾥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起共同从事投资、⽣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从事⽣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以个⼈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于夫妻共同⽣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三是债务的承担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双方有关,而夫妻双方也可能因为各自利益考虑而互相推诿。

(三)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涉及到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和把握能力。

(三)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由夫妻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共同生活所需。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赠与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即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 共同利益原则。

即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得了共同利益。

如果债务的承担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有关,且双方均从中获益,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法1. 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

要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或离婚后,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审查债务的性质。

要分析债务的性质、用途及还款情况等,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所产生。

3. 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债务。

4. 审查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1. 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避免因债务认定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规定,其中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下面我们将对该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这意味着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离婚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离婚后个人债务,从而明确责任的归属。

该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夫妻一方经营需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的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确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将这种合作关系延续到了离婚后,保障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家务等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实际活动和合作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由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需要法院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具有指导意义,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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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认定
作者:王奎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9期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认定,历年来学者研究甚多,但是也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论调,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现状,从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出发,研究目前各学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认定的学术成果,尝试从司法实务中总结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其成因,最后总结出属于自己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人定标准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这类案件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性质;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及司法判例
(1)基本案情
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曾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宋某丙于2004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曾某诉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出具(2013)建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宋某丙欠曾某借款本息共计17.5万元,此款于2014年7月7日前一次性归还。

因宋某丙到期未还款,曾某申请强制执行。

曾某于2015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宋某丙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審审理中,曾某坚持认为宋某丙所欠17.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梁某未能提供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另查明,本市建邺区积善新寓睦和园某幢702室房屋于2004年1月8日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梁某,共有人为宋某丙。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问题及成因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问题
1_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到目前为止,无论我国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实践都没有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做出统一的规定,尽管立法更新了《婚姻法》,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仍是非常模糊。

各级法官判案的水平不一,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也相当单调,那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在本案例中,梁某借曾某的欠款形成于夫妻存续期间,而梁某又不能提供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法官即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判定梁某对于曾某的所欠之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判法和判案推理的理由是典型的“时间论”者,即该债务形成于夫妻的存续期间,又没有法定的除外情况,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一些案例中如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施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2014)甬海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施某某所欠于钟某某的款项也是形成于夫妻存续期间,钟某某起诉法院要求确定的债务为施某某与叶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求却被法院驳回,裁判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判决很显然又用到了“目的论”的观点,认为该讼争款项用于期货交易,期货账户分别以钟某某与施某某名字开设。

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种相同的案件,却适用了两条不同的法律条款,所用标准也截然不同,当然判案结果也大相径庭。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2.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标准不统一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个案件的进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往往决定着这个案件最后裁判结果的走向。

在案例一中,曾某曾某起诉,要求判定争讼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梁某,梁某无法提供证明该争讼款为宋某的个人债务,则承担案件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梁某作为夫妻债务中的非举债一方,很难拿出宋某与曾某之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约定的证据。

另外,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夫妻的财产都是混同的,也极少有夫妻个别财产制的约定。

也就是说想要按照法律给出的这两条路去证明争讼款为个人债务简直是希望渺茫。

同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实际案例中,体现的更加充分。

如上诉人唐某因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杨某某所欠唐某的争讼款是形成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如果按照《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依据,则有刘某承担证明该争讼款是杨某的个人债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而法官适用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举证责任由唐某承担,唐某作为债权人,要去证明该争讼款是用于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夫妻之间的生活本就带有很大的隐秘性,而且财产在夫妻之间的流向很大程度上是多元化的,唐某根本无从举证。

由此,不难发现法官适用不同的法条,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往往是不同的,那么以什么样的标准去适用该法条,又以何种理由去分配举证责任,而两者之间是否需要完全的同步,也就是说,适用什么法条就不然适用该法条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吗?显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法官的水平不一,对该问题的考量程度也是不同的。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问题也成了现实案件裁判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

3.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瑕疵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推定规则的来源主要基于《婚姻法》四十一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及《最高院财产分割问题意见》。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推定规则就有多种,最具典型的就是以《婚姻法》四十一条和《最高院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为主要依据,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推定,即以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来判
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个就是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依据,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推定规则与此相类,都是以夫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从法条本身来说,这两种推定就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两种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及关于运用推定规则的标准的规定就比较薄弱。

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推定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提供便捷方法,也可以被别有用心的夫妻一方利用,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

对于以时间为结点的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提出,该推定规则的适用需要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也就是说将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首先满足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条件。

那么既然已经要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了,还需要该推定规则来判断吗?从债的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债权是相对权,是产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性关系。

那么推定规则的适用,就是使得原本没有对外借债,仅仅因为夫妻关系,而使没有因举债而享受到债权利益的无辜夫妻一方成为了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这无疑是对债的相对性的一中冲击或者突破,而这种突破是有失公允的。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案情大致相同,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不一致。

根据现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比较少。

最新的条文关于该制度的也是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相关条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关系在社会中呈现出更加复杂的问题,又发布了《解释三》,配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构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案依据。

但是很显然这些法条相对较为零散,具体内容较为单一。

最突出的是前后法律规定内部相违背,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矛盾。

直接导致法条内部缺乏统一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给法官判案也带来了很多困扰。

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虽然易于操作,但是缺乏生存的土壤,又有天然的缺陷,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明显过于笼统、苛刻,甚至形同虚设,这些都给了那些居心不良之人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2017年颁布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只是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进行规避,属于一种补漏的规定,并没有在制度和体系上有所变动和修改,法条内部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

但总结各学者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主观目的标准:该标准主要的出发点是夫妻双方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管该债务的去向和用途,一概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认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因为比较好操作。

不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只要有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合同,则认定就比较简单了。

这种弊端前文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推定标准:这种标准是根据法条中《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产生。

除了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债权人能证明是夫妻个别财产制的例外情况,其他的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标准的认定对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种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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