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召回制度浅谈中国经济法

合集下载

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初探

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初探
( 一) 产 品 召 田制 度 具 有 一定 的 经济 法 责 任 特 征
该制度一方面 以社会责任为基准 , 实际上可以保护社会的公益性 。
也 更 强调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 比如 , 厂商进行大批量生产 。 一 旦 产 品存 在 缺 陷, 就 可 能 对 广 大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害 。 因此 , 它 具 有一 定 的社 会 性 。 另一 方
的特征。

产 品召 回制 度 的 性 质 分 析
( 二) 产品召回制度 是旺漆 法系统 , 具有综含调整的特色 传统法律更注重惩处和制裁 。 经 济立法 则通 过法律的规制 , 保证经 济法律 的运行 , 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 。因此 , 经济法的调整重点在
于 防 患 。 经济 法 有 国家 参 与 和 干 预 , 管理和监督渗透更广 。 能 强 化 对 经
其他 一 些 责 任 形 式 来 完 成 。 ( 二) 经济 法 责 任 是 相 对独 立 的

经济利益 . 体现 了维护消费者的人 身财产安 全、 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
精神 . 也 是 一 种 救 济 和 维 护 措 施 。 本 文 对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进 行 了概 述 , 分 析 了其 经 济 法责 任 的性 质 , 认 为 该 制 度 是 典 型 的 经 济 法 责任 制 度 , 有 助
化很关键 。
补偿是有责主体支付 受害一方损失 的制度 。惩罚则是指 有责主体 就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严格 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社会惩罚增加 了违 法成本 , 能够保证经济法立法 。补偿 和惩罚两种手段 的结 合 , 能够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 。 ( 四) 产 品 召田 制 度 不 同 于 民 事 、 刑 事责 任 产 品 召 回制 度 维 护 社 会 个 体 及 整 体 的 利 益 ,也 能 够 促 进 社 会 市 场

法律角度看“汽车召回”

法律角度看“汽车召回”

法律角度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生效。

转眼几月,媒体舆论关于其利弊得失的种种非议也渐渐平息。

回过头来当我们跳出汽车行业的圈子,单纯从法律的角度再审视一下这份《条“汽车召回”汽车产品根据《条例》第二条,汽车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

根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车辆(含三轮车)。

而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中,汽车产品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门握有受理监督权力大责任“汽车召回”涉及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各方权力义务主管方质检总局收集信息、缺陷调查、责令、监督、处罚依法、保密责任方厂家、进口商先主动召回、行政诉讼信息收集、如实报告、召回计划、备案、通知销售商、告知消费者、实施召回、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召回总结报告等权力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获赔权,要求召回及行政诉讼配合协助方经销、维修、租赁、零部件提供商等经济补偿信息保存 、配合召回 、缺陷报告缺陷根据《条例》第三条缺陷是指由于设计、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在理清各种权力义务之前,还需要首先理清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这几个基本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本刊记者 马青竹替我们梳理了相关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Copyright。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旦 这些汽 车流 入市 场 , 必然危 及公 共安全 。 对缺 陷汽 车产 品召 回 最小 补救方 式 。若潜 在 的缺 陷转化 为现 实损 害时才 采取补 救措
十分 重要 , 根据《 缺 陷汽车 产 品召回管 理规 定》 , 召 回是指按 照法 施 , 不但 会危及 消 费者的人 身财 产安 全 , 而且 企业所 花费 的赔偿
关键 词 缺 陷汽 车 召回制度 对 策
作者 简介 : 张 玉琪 , 青海 民族 大学法 学院 , 研 究方 向 : 经济法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5 5 ・ 0 2
3 . 汽车 召回 制度具 有节 约企业 成本 的功 能 汽 车产 品召 回 目的是汽 车 产 品存 在 的潜在 缺陷转 化为现 实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不 合理 危险 。 而缺 陷汽车 产 品是指汽 车制 危险 , 在 现实 的危 险发生之 前 , 汽 车制造 商采 取主动 召回缺 陷汽 造商 因设 计 、 制造 等 原 因, 生 产 的存 在危及 消 费者人 身财产 安全 车等补 救措施 , 成本相对较 小 , 缺陷产 品被及 时召回 , 潜在 的危险 这 比起 实际损 害发 生会行 使损 害赔 偿请求权 , 是一种 成本 的汽 车产 品。 缺 陷汽车 产 品必然 不符合 国家标 准或行 业标 准 , 一 消除 ,
更换 的法 律制度 。 ( 二) 汽车 召 回制度 的功 能 汽车 召回制度 是 随着 我 国经 济快 速发展 以及 对消 费者 权益 例, 美 国汽车 召 回总量 分别为 : 2 0 0 0万辆 、 1 6 4 0 万辆、 l 6 2 0万辆 : 而我 国汽车 召回 数量为 : l 1 6 . 2万辆 、 1 8 0万辆 、 3 2 0 _ 3 万辆 。 我国市场 中汽车 召回 的数 量较 少 , 部分跨 国车企进行 全球召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

免危害发生 的措施 。强制 召回是迫于政府的强制和惩戒的压 力而实
行的, 制造商处于被动状态。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针对 的产 品是存在系 统性缺陷的产品, 即某一批次、 某一型号的同一种类产 品普遍存在的
缺 陷, 一旦流入市场 , 危害到广 大的消费者群体 。 将 二、 缺陷产 品强制召回的性质分析

水平不高的现阶段 , 陷产品强制 召回会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到经济生 缺
活中。 强制 召 回 的重 要 性 也 将 越 来 越 突 显 出来 。

品流入 市场 , 在缺 陷产品造成较大损害前及时召 回。 品的消费主 或 产
体即广大消费者也具有群体性 , 是不确定的众多人 。 消费者群 体是必
的 产 品 存 在 危 险 而 自愿 地 采 取 的 产 品 召 回 的 措 施 。 强制 召 回是 指 主
须的市场 主体之一 ,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 因处于劣势地位 , 于弱 势 属
群体 , 当倾斜性保护 。 应 可见,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是极其重要 的。
只有生产、 易、 交 消费各个环节的顺畅进行 , 才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快速
( ) 一 强制性
不必履行; 而责任是必须 的, 既是应 当的又是必然的 , 责任的承担是强
制的, 责任不能放弃。召回主 体若不 主动履 行义务, 则义务上升为责
任, 必须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缺陷产 品一旦流通到市场领域, 形势难
强制召回是因为缺陷产品的生产 商不主动 承担 责任而 由相关主
健康发展, 能保证增量利益 的不断增加, 才 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 目标 。
( ) 防 性 三 预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属于预 防性 的措施 。 重点在于防患于未然 , 而 非治于 已然。 产品质量的好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与我们的健康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召回措施和程序,以确保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展开论述。

一、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产品不断涌现出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暴露,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负担。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国纷纷建立起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保障了消费者利益,确保买到的产品是安全可靠的;另一方面,它也促使企业加强对产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的控制,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质量问题产生的风险。

对于政府来说,建立健全的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召回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下面以中国的相关法律为例进行阐述。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程序、责任等方面均有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则是在《产品质量法》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和实施的一项行政法规,明确了召回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标准,规范了召回活动的执行。

三、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流程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回范围、程序、责任等,下面将结合中国召回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1.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是指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下,生产者或者经销商应当启动召回程序。

而召回事项应当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召回,这也是召回的前提条件。

2.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实施、召回信息的发布和结果报告。

(1) 召回计划的制定:企业要根据召回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建立的一种管理机制。

当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时,企业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不受伤害。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目的、程序和影响,以及如何有效执行产品召回。

二、目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及时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企业能够避免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并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三、程序1. 发现问题:问题可能通过消费者的投诉、市场监测、质量检测等多种途径被发现。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问题反馈机制,及时采集并分析相关信息。

2. 初步调查:企业应对问题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法规标准。

3. 决策召回:如果初步调查确认存在问题,企业应召开内部会议,制定召回方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4. 召回公告:企业应发布召回公告,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问题描述、召回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

5. 召回执行:企业应组织召回行动,包括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或者修复,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6. 整改措施:企业应对召回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影响1. 消费者信任度提高:通过积极主动地召回有问题的产品,企业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高品牌形象和声誉。

2. 市场秩序稳定: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维护市场秩序。

3. 企业形象提升:企业通过召回行动表明对消费者的负责态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4. 经济损失:召回行动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召回成本、赔偿费用、品牌价值损失等。

但相比于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和赔偿费用,召回的损失通常更为可控。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并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款等处理,以消除潜在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二、召回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产品召回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可能引起事故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

2. 原则:a. 主动性原则:企业应当主动发现和报告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伤害。

b. 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现问题后尽快启动召回程序,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c. 公开透明原则: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召回信息,提供详细的召回原因、范围、措施和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

d. 全面性原则:企业应当对所有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召回程序1. 召回决策:企业在发现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后,应当即将成立召回工作组,进行问题调查和评估。

如果问题属实且存在潜在风险,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召回方案。

2. 召回通知:企业应当向相关销售渠道、经销商、消费者等发送召回通知,说明召回原因、范围、措施和时间等,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咨询和处理。

3. 召回执行:企业应当组织专业团队对召回产品进行回收、修理、更换或者退款等处理,并对已修复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4. 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详细说明召回情况、处理结果和效果等,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四、召回管理措施1. 召回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召回责任人和召回工作组,确保召回工作的高效进行。

2. 召回信息公开: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召回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提供详细的召回原因、范围、措施和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和采取相应措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价值之法经济学证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价值之法经济学证成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确立 的价值
( 从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产生 的原 因来 看 , 一) 该 制度的产生符合经济学原理 , 具有深刻 的经济背 景 。道 格拉 斯 - 诺 斯认 为 , 经 济增 长起 决定 C 对 作 用 的不 是技术 性 因素 , 而是制度性 因素 。在诺 斯 的制度变 迁理论 中, 法律是 被作为制度 环境 的要 素 来研究 的。他把 制 度环境 定 义为 :一 系 列用 来生 “ 产 、 换 与 分 配 的 基 本 的 政 治 、 会 和 法 律 规 交 社 则”[r8 。 ]6 , 促使人们改变现存制度( z 包括法律 ) 的根
J 1219 u .1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价 值 之 法 经 济 学 证 成 *
张 云
( 中国计量学院 法学 院, 浙江 杭州 30 1 ) 1 0 8
[ 要 ] 20 摘 自 04年 3月 1 5日国家质检 总局顽 布< 缺
陷汽车产品 召回管理规 定) , 国已相 继出台 了( 品召 起 我 食 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 召回管理规定> < 、药品召回管理办 法> 等。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 的确 立 , 符合 经济学原 理 , 有 具
[ 作者简介】 张云(94 , , , 17 一)女 汉族 河南范县人 , 中国计量 学院 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研 究方向 : 品责任法、 产
某个 型号或批次 的产 品 出现普 遍 存在 的 具有 同一 性 的危及人身 和财产安 全 的缺 陷 , 制造商 必须 以更 换 、 回等方式 消 除产 品 的缺 陷 , 对 消 费者作 出 收 并 道歉或物 质性 补偿 。美 国是 最早 确 立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的 国家 。16 , 国在 制订 《 家交通 与 9 6年 美 国 机动车安 全法》 , 时 明确 规定 汽 车制 造 商在发 现 其 产品 由于设计或 制造等方 面的原 因存 在缺 陷、 符 不 合相关法 律法规 , 可 能带 来 安全 或环 保 问题 时 , 有 有义务公 开发布 汽车召 回的信息 , 须将 情况通 报 必 给用户和 交通管理 部门 , 进行 免费维修 。 自该法 实 施以来 , 国已经 进行 了九 千多 项安 全 召 回 , 及 美 涉 到几百万辆 的机 动 车和 车辆 零 部件 。美 国实 施 汽 车召 回制度后 , 国国内汽车 的质量及安 全性都有 美 了极 大改善 , 通 事故 也得 到 了有效 遏制 , 大 的 交 极 推 动 了美 国汽车工业 的发 展[ P 。在之后 的近 4 13 ]7 0 年 的时间里 , 国的缺 陷产品 召回对象从 汽车逐步 美 拓展 到多项 涉及 消费者 安全和健 康 的产 品 , 包括玩 具 、 品 、 品、 食 药 化妆 品等 。除美 国之 外 , 目前 实 行 召 回制 度 的国家有 日本 、 国 、 国、 韩 英 法国 、 加拿 大 、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探讨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探讨
建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为 了 涵 盖 大 部 分 产 品 和 填 补 法 律 的 空 制 度 、 权 行 为 法 制 度 所 代 替 。 目 前 我 国 关 于 产 品 质 量 的 侵
白 , 该 在 制 定 一 个 广 泛 的 法 律 框 架 的 基 础 上 , 善 各 具 体 主 要 法 律 中 ,民 法 通 则 》 于 典 型 的 民 法 范 畴 , 产 品 质 量 应 完 《 属 《 的部 门 法 , 即基 本 法 和 专 项 法 相 结 合 。 也
2 0, 8) O1 ( .
的 征 税 范 围 ; 防 止 纳 税 人 通 过 将 财 产 转 移 至 国 外 进 行 避 [ ]陈 静 . 反 避 税 的 角 度谈 我 国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制 度 设 为 5 从 税 , 法律 上应 明确遗赠税 的征 税范 围。 在 计 口] 特 区经 济 ,0 0 ( ) . 2 201 3,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O 2年 第 1 期 3
定 义 和 范 围 、 陷产 品 召 回 的 构 成 要 件 、 业 在 缺 陷 产 品 召 缺 企 务 的机关 , 比如 工 商 局 等 。 在 全 国 统 一 立 法 , 利 于 法 律 的 有
特 的产 品 召 回制 度 是 由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的 形 式 加 以规 好 的 立 法 模 式 。在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中 , 殊 产 品 是 指 具 有 一 般 产品无法 比拟的迫切 性 、 会影 响 力 和专业 技 术 的产 品。 社 定 的 。 由 于我 国 的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发 展 刚 起 步 , 律 法 规 还 法 不完 善 , 此有必 要在我 国国 情 的基础 上 借鉴外 国的经 验 。 因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相关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消费者权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召回原因和条件1. 安全隐患: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使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 质量问题:产品存在性能问题、耐久性问题或者其他质量缺陷,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效果。

3.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召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三、召回流程1. 发现问题:企业通过市场监测、用户反馈、质量检测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

2. 决策召回:企业成立召回工作组,对召回问题进行评估和决策。

确定召回范围、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和召回方式等。

3. 召回公告: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联系方式等。

4. 召回执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召回服务,包括产品退换、维修、补偿等。

5. 召回报告:企业在召回结束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详细说明召回过程、召回效果和后续措施等。

四、召回责任和义务1.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产品召回的信息,享受召回服务,包括产品退换、维修、补偿等。

3.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召回效果评估1. 召回率:召回率是指召回产品数量与销售产品总数量之比,反映了召回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效果。

2. 处理率:处理率是指召回产品中已处理的数量与召回产品总数量之比,反映了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用户满意度: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召回工作的评价和意见,为改进召回制度提供参考。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5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5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特别是涉及产品的相关安全性指标问题,通过对各有关部门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在产品交付使用后发现潜在的或已存在的不符合执行标准或法规的要求的产品发布通告和产品追回通知。

2、质量和技术人员要采集有关行业方面当今的法规、标准与现行的法规、标准进行比对,把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排列、分析,将内容有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质量副总经理。

3、质量副总经理按照有关信息,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发布有助于改善售出产品的使用、预防潜在的伤害、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或忠告性通告必要时须追回产品。

4、对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政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涉及本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公司质量副总经理要立即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生产部门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销售部门在____日内要全面清查该产品的销售地区和数量,同时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该产品。

5、对确认确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要对该批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已售出数量和质量隐患项目进行详细登记,提交公司最高领导。

6、由销售部门及时通知经销商进行退货,并在经销商处张贴召回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在经销商所在地的媒体或网站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7、对召回的每个产品都要详细登记,同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已召回的产品数量。

8、召回产品后如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待隐患全部排出,并经政府检验部门进行全项目检验合格后,报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方能再次出厂销售。

对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做报废处理。

9、对排除安全隐患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半年内确认再无安全问题,方能进行批量生产。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时,生产厂家或销售方主动发起召回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将有缺陷的产品从市场中收回。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召回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之一。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消除或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主动采取措施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并进行相应的修复、替换或退款等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流程和相关要素。

二、意义和目的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召回制度是企业主动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召回可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企业形象:通过主动召回产品并进行修复或退款等服务,企业能够展示其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高度重视,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3. 提升产品质量: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三、召回流程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一般而言,产品召回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问题发现和评估:企业通过消费者投诉、质量监测、市场监管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并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召回范围和召回级别。

2. 召回计划制定:企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召回范围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等关键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召回方案。

3. 召回通知发布:企业向相关部门、经销商、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的原因、风险和解决措施,并提供召回产品的识别方法和联系方式等。

4. 召回执行和处理:企业通过召回渠道收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并进行相应的修复、替换或退款等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召回结果评估:企业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召回效果和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反馈召回结果。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视角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视角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 题研究
— —
[ 关键词] 陷 品 召 ; 本 收 缺产 :回 成: 益
S u y o e e a I s e o h e a s s e f D f c i e P o u t t d n S v r l s u f t e R c l y t m o e e t v r d c s 1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 的经济分析
( 一)制定新法与修改已有法律之争。美国、西欧、日本等国 家和地区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相当完善,它们均在严格的立法层 04 1 w p r u .D r n t d i g t e l w a d t e p o l ’s a t o e o d t e 面上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法律依据。20年我国以汽车为试点建 a u s e u i g s u y n h a n h e p e c i nb y n h m w t h e h fe o o i n l s s e a a y e t e c s n n o e h s i h t em t o o c n m ca a y i ,w n l s h o ta d i c m .T i 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 d 缺陷汽车产品召 ts n l s ss v r lis e o h e a 1ss e fd fc ie po u t . e t a a y e e e a s u f t e r c l y t m o e e t v r c s 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 d F r h r i p t f r a d h t w s o l p r e t t e r c l s s e f 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迈出的重要~ u t e , t u s o w r t a e h u d e f c h e a y t m o 1 d f c i e p o u t y t k n h o e o e a a e 1 w m k n ,c n i m n 步。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学 e e t v r c s b a i g t e m d fs p r t a a i g o f r i g d t e s r d f d f c i e r d c s t e i e a d e c u a i g a t n m c 术界普遍呼吁应当提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那么是应制 h c o o e e t v p o u t , h f r , n n o r g n u o o i 定新法律还是修改已有的法律呢? r c l. ea 1 法律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其产出需要社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在 Ky w r s e e tv r u t e a 1 o t e o d :d f c i e p o c ;r c l :c s :i c m d no e 21 由于生产者在设计、制造、警示等环节中存在过错,或者由于 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因此美国通过12号 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一收益分析的标 当时的科技水平限制,导致缺陷产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严重危 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甚至惩罚性赔 准。 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创设和制定,其成本发生,一是创设、制 偿制度不足以促使生产者努力改进技术,避免缺陷产品充斥市场, 定本身导致的一般工作费用;二是制度实施的监督费用。 在这种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随着 “ 消费者主权 运动的扩展, 成本结构中,前者是可以预计的,是基本确定的,而后者则是不可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增强。 但是, 相对于具有经济、 估量的,确定性较低,并受许多因素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修改法 信息、技术优势的生产者而言,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直 律的程序比制定新法律的程序较简单且涉及面较小,更重要的是已 接对抗生产者。政府的介入是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差距的有效 有的法律 已经为人们所熟悉并有现成的执法机构、执法队伍,他们 途径,政府应当在此领域有所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 有较成熟的执法经验,因此修改法律的立法、执法、守法成本比制 谐社会。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已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制 定新法律低。在一般情况下,若修改法律尚能够合理规范人们行为 度有利于促使企业致力于产品研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有利于促 时,是不轻易重新制定新的法律的。只有当已有法律即使经过大幅 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 度的修改仍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才采取废止旧的法律重新制定 度,并最终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完善。本文运用 新的法律的举措 。 ( 二)缺陷产品的界定。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不仅仅承担经济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剖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并提出完 风险,还需承担生存、健康风险。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过大,导致许 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以在学术界作抛砖引玉之用。 多消费者对某些产 品有 需求 ,但不敢消 费。但是 ,若把成千上 万、 法律 的经济分析方法 的引进 在法学研究中引进经济分析方法已经有几十年历史了,但这种 林林总总的产品若存在缺陷均适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则在我国目 方法论并非从一开始就受学术界承认。 有人认为经济学是市场科学, 前生产力、科技水平相对较低的国情之下,无疑是使众多生产者压 不利于我国的生产发展。 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风险权衡上, 所 以非市场行为无疑在它的领域之外:有人怕法律经济学研究同时 力过大, 我们要寻找一个平衡点。 给经济学和法学招致臭名:也有人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 在寻找这个平衡点时,必须理清下面几点:第一,并不是所有 能性和有效性。 ” 但是在亨利 . 西蒙斯、 罗纳德 蝌 斯、 理查德 啵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召回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

产品召回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或销售商主动采取措施,回收已经销售的产品或修复产品缺陷,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目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信誉方面的重要性。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目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措施回收或修复产品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同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召回制度,企业可以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减少消费者和社会的损失,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1. 发现问题和评估风险:企业通过内部质量控制和市场监测等手段,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召回。

2. 制定召回计划:企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3. 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将召回计划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通知。

4. 召回执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包括官方网站、媒体、销售渠道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官方网站等方式了解召回信息,并进行产品退货或修复。

5. 召回结果评估:企业根据召回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召回原因和效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相关法律法规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企业的责任,包括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3.《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产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相关要求。

五、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召回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召回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召回制度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召回制度,它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后,可以要求厂商或销售商对该产品进行召回或退换。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召回制度,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召回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根据该制度,如果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或销售商对该产品进行召回。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使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安全性。

以汽车行业为例,近年来发生了一些汽车召回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例如,某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部分汽车存在安全隐患。

消费者购买了这些汽车后,发现存在严重的制动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汽车制造商对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进行召回。

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消费者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产品质量问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其次,相关部门会对报告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评估其对消费者的潜在危害。

最后,如果确认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会要求厂商或销售商对该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理、更换或退款。

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企业而言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声誉。

通过召回制度,企业被迫承担起对消费者的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这样一来,企业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召回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消费者可能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不愿意主动举报产品质量问题。

其次,一些企业可能会试图隐瞒产品质量问题,以避免召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及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对我国食品召回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写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

对我国食品召回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写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
济学分析
� �� 写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
� 蔡德林
大连 �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
摘 � 要 � 食品召回制 度是食品安全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 � 然要求 食品召回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 能有效抑制企业 � 的机会主义行为 并通过制度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 消除由 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 不信任 形成对 市场行为的确定性 � 预期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 提高市场整体效益 � 目前 由于我 国市场经济制度尚不 成熟 企业生产 方式 政府管理体 � 制 技术和标准的管理水平 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 � 在短时间内无法与 该制度的实施相适应 用新制度经济 学的理论加以分析 � 有助于我们对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预期 关 键 词 � 食品召回 新制度经济学 交易成本 溯源管理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收稿日期 � - 作者简介 �� 蔡德林 男 � 黑龙江哈尔滨人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
成 本) 是相 对应 的概念 �从 本质 上说 ,有 人类 交往 活动 , 就 会有 交易 成本 , 它 是人 类社 会生 活中 一个 不 可分 割 的 组 成部 分 �具 体 来 说, 交 易成 本 是 "为 完 成 交易 所 必 需 的度 量, 界定 和保 证产 权, 寻找 交易 伙 伴和 交易 价 格 , 进行 交 易谈 判 ,订 立 交 易合 约 ,执 行 交 易 和监 督 违 约 的行 为并 对之 制裁 , 维 护交 易秩 序的 各种 费 用的 总 和 �"交 易成 本的 产生 主要 来自 于与 人的 本性 相 关的 有 限 理性 和机 会主 义行 为倾 向, 以及 客观 存 在的 信息 不 对 称等 � 自 我国 经济 市场 化以 来, 食品 安全 问 题始 终困 扰 着 我们 的生 活� 尤其 是近 几年 , 每 出现 一 食品 安全 事 件 , 都会 刺 激人 们 敏 感的 神 经 ,强 化 自我 防 范 意 识, 将 问 题直 接指 向企 业的 社会 责任 和政 府的 监管 � 食品 安 全 问题 实质 上形 成了 企业 , 政 府和 消费 者之 间 的三 方 博 弈� 企 业作 为理 性的 经济 人,在 市场 制 度建 立的 初期 , 由 于缺 乏外 在制 度约 束和 社会 责任 感, 其 机会 主义 倾 向 往往 会引 导企 业偏 离正 常的 市场 轨道 , 违背 市场 准 则 ,从 而产 生负的 外部 性� 这种 机会 主义 行为 在 得不 到 制 度有 效约 束时 ,会在 市场 中产 生" 示范 效 应", 并形 成 反 向激 励, 最终 会使机 会主 义行 为大 行 其道 ,假 冒伪 劣 食 品充 斥市 场� 作为 消费 者来 说, 食品 的 需求 是刚 性 的 , 其选 择 的余 地 十 分有 限 �消 费 者 出于 安 全 考 虑, 面 对 市场 上种 类繁 多的 食品 不得 不谨 小慎 微 , 并 为此 学 习 相 关知 识 ,收 集 和 掌握 有 关 信息 , 或避 开 某 些 食品 , 减 少消 费� 这无 疑增加 了消 费成 本, 不利 于 市场 分工 与 交 易 ,对 此 ,消 费 者只 能 寄 希望 于 政 府的 监 管 �而 对 于 政 府来 说, 加强 监管则 意味 着行 政成 本 的增 加, 在制 度 对 权力 约束 不力 的情 况下 ,往往 会抑 制 市场 活力 ,还 会 诱 发 寻租 � 同时 , 政府 也 不 是万 能 的 ,政 府 也 具有 理 性 的 经济 人的 一面 , 其 角色 和目 标与 消费 者并 不 完全 一 致 , 政 府的 多重 目标 和利 益导 向会 在博 弈主 体 之间 进 行 权衡 , 单 凭权 力和 良心 无法 从根 本上 遏制 企 业的 机 会 主义 行为 � 长 期以 来, 食品 安全 的博 弈实 质上 形成 了 一种 高 交 易成 本下 的不 合作 博弈 � 这 种不 合作 博弈 是 市场 经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基于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基于医疗器械召回管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 我 国医疗器械召 回管理 的法经济学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 , 在 已出台的单行规章 中, 以《 办法》 最 为瞩 目 ②, 医疗器械与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联 系紧密 、 学科跨度大 、 品种门类繁多、 技术复杂程度高等特点使该《 办法》 最具代表性。而且该 《 办法》 吸收食品 、 药品等缺 陷产 品召回的经验 , 分别从召 回的监管体制 、 召 回主体 、 召 回的分级与分
① 一类观点是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 尽 早修改《 产品质量法》 , 加八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 内容 , 并尽 快出台相 关行政法规 , 为缺 陷产 品召回提供 具体可行 的操作规则。另一类观点是制定单行的缺陷产品召 回法 , 使之上升为法律层级。 ②< 办法> 对 医疗器械召 回管理做 了全面 规定, 于2 0 1 1 年 5月 2 0日经第 8 2号卫生部令公布 , 自2 0 1 1 年 7月 1日正式实施。
8 3
广 东商学院 学报 ( 2 0 1 3年 第 4期 )
类、 召 回措施 以及 法律 责任 等方 面对 医疗 器械 召 回管 理 的各 项工 作 做 了具 体规 定 , 全 面构 建 了符 合 国 际监管 惯例 的 召 回制度 。尽 管它 存在 一些 不足 , 但仍 体现 了较 高 的立法 水 准 。 因此 , 本文 选取 医疗器
集中在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模式上 , 对立法的内容着墨较多, 研究成果不乏真知灼见。但是 , 这些研
究没有深入分析缺陷产品的召回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 的影响 , 没能从法与经济相互关系的高度去论 证制 度 的可行 性 和科 学性 。
我国近年来一直没有停止推进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步伐。在产品召 回范围没有形成共识的 情形下 , 国家倾 向于针对具体产品单独立法 , 通过多次实践为最终 出台统一 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 条件和积累经验。2 0 0 2 年1 0 月, 上海市通过 的《 上海市消费者权 益保 护条例》 规定 了商品召 回的内 容, 首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地方性立法的先河 。2 0 0 4年 3月 , 我 国发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 使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我 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中一项正式 内容得以确立。2 0 0 7年, 国 家连续颁布了《 儿童玩具召 回管理规定》 、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等规定 , 对与公 众安全联系密切的相关产 品加强 了监管 。2 0 1 1 年 7月 , 我 国开 始实施 《 医疗器械 召回管理办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为《 办法》 ) , 标志着另一重要产品的召回制度正式建立。2 0 1 3年 1 月, 我 国开始实施

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研究——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视角

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研究——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视角
第2 8卷 第 3期




水 电




( 科 版) 社
J u n lo rh Ch n n tt t fW ae n e v n y a d H o r a fNo t i a I si e o t rCo s r a c n u
经 济 法 视 野 下 市 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体 的 平 等 性 研 究
与一个 国家的经 济传统 和经 济体 制密 切相关 。在西 方实 行市 场经济 体 制 的 国家 , 府 和 市 场 的界 限有 政
严格 的 区分 。在 我 国实 行 计 划 经济 体 制 时 , 乎不 几 存在政 府 与市场 的对 立 问题 , 且 市 场 主体 概 念 的 而
核心 不在 于政府 或 市 场 , 是 平 等 与 自由。 只要 以 而 平等 的地位 参与 市 场 交 易 , 是市 场 主 体 , 就 因此 , 市 场 主体 的核心是 自由与平 等地参 与 市场交 易 的组 织
者主要 是指 “ 营利性 投 资 ” 直接 投 资 ” 则 显然 与 与“ ,
经营者 的概 念相 重合 , 劳动 者 多 归 属 于社 会 法 领 而 域 。因此 , 市场 主 体 定 型 于经 营 者 与 消 费者 较 为 将 适宜 ¨ 。经 营者是 指 依 法 获 准 进入 市 场 、 事 从 生产 经营活 动 的市 场 主体 ; 费者 是 指 为 满 足生 活 消 需 要 而购买 、 用商 品或 接 受 服务 的人 。如果 从 广 使 义上来 理解 经 营者 , 么 市场 主体 分 为 经 营者 与消 那 费者 两种类 型相 对 比较合 理 。整个 市场 的经济 活动
19 2

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探讨

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探讨

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探讨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召回作为一种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被赋予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面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不仅需保证食品生产者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还需确保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召回的相关问题。

首先,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负有以下责任:保证产品安全、建立追溯制度、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查等。

而对于食品召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仅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足以完全保证食品生产者能够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执行力的问题。

食品生产者在发现问题后能否及时主动召回食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执行力。

有时候,部分品牌可能因为经济利益而对召回采取拖延甚至不予理睬的态度,这给食品召回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是处罚力度的问题。

法律对于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惩罚,但是对于处罚的力度仍有进一步加大的空间。

提高处罚力度,能够有效地震慑食品生产者,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履行召回义务。

最后是监管力量的问题。

食品召回牵涉到多个环节的协调与监管,需要相关部门的合理配合和有效监管。

因此,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机制,是保证食品召回法律责任得以充分落实的关键。

除了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外,赔偿机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食品召回涉及的赔偿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召回食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失赔偿,第二是召回工作本身对于食品生产者的经济损失赔偿。

对于召回食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失赔偿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所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的天然优势,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相关评析。

【关键词】产品召回;不足;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产品品种、数量越来越多,因设计、生产或流通原因形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不可避免的增多。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指出,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值得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上由三个层次组成,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作为该制度的基础依据,接下来是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后是地方性规定作为必要的补充。

法律规定方面,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构成。

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因此,他们立法影响范围小,并非完整意义的产品召回立法。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专门针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律位阶更低的地方性立法,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相比这下,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以法律形式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

可以看出现行规定立法层次的较低性,已经制约了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没有系统立法当前,在法律层面上,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只有相关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无操作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召回制度浅谈中国经济法
2009年11月份,丰田在美国召回420玩脚垫有问题的汽车,轰轰烈烈的丰田召回便在全世界展开。

先是在日本,后又紧接着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欧洲,中国,大家在讨论丰田质量问题时又有很多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召回事件中,同样是消费者,同样是购买的丰田车,却在这次召回事件中得到了不同的待遇。

丰田对美国的消费者给予了上门维修和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的补偿,并准备接受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然而对于中国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丰田公司却一直不予理睬。

此次浙江省251名车主人均获得300元左右的补偿,也是在浙江省工商局反复调处、拒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获得。

而中国其他地方的丰田车主,可能连这点补偿都得不到。

可能会有人说丰田欺负中国的消费者,可是在我看来,丰田欺负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早在————年便开始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其法律法规早在使用中得到了充分的完备。

而中国的召回法规仅仅从————-年才开始执行,其中必然存在不少漏洞。

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

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噶找,科学及时的进步和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该制度的确立始于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5年,美国参议员瑞毕福召开参议院委员会议,针对社会公众对汽车制造商在设计中不太关心汽车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听证。

同年,美国消费者运动的代表人物青年,拉尔夫。

纳德在其《任何速度都不安全》一书中指出,汽车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年,美国便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制造商有义务召回这些产品,公开召回的信息,并对汽车免费修理,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

美国迄今为止已经累计召回了2.15亿辆汽车,2400万条轮胎。

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按武安法实施后的四十多年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范围不断扩大,从汽车扩展到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其他产品,包括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等。

接下来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已经有了产品质量法,为什么还要召回制度呢?直接从产品质量上做好,不就可以避免召回的发生了吗?
竞争同质化是召回制度产生的根本。

国外汽车市场的发展要求企业不断创新,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对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共同追求,构成企业形象中的基本要素。

因此,“召回”变成了一种营销手段,成为商家提升品牌形象的一种工具。

我国除了市场条件还不过成熟之外,认证机构‘‘缺位也是影响汽车召回制度建立的重要原因。

汽车召回要有相对公正的认证机构来监督实施。

专家认为我国当前的汽车检测能力有限,设备水平和人员经验都明显不足。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汽车鉴定。

检测机构一般都带有企业性质,难以体现中立性。

同时,水平和国外差距还很大,导致召回面临这样一种尴尬;即使车辆有问题也检测不出来。

在美国,召回事件时有发生。

在2002年,召回50万部童车,厂商损失1000多万美元,新泽西的一家火鸡肉厂银李氏杆菌感染召回2740万磅火鸡肉并全部销毁,厂商的直接间接损失超过一亿美元。

美国每年被召回的产品总值多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是这损失的身后却是一种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中国,对企业的处罚远远没有美国的严厉。

比如在我国法律中对不良企业的罚款最高才3万,
美国的召回制度
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它采取的是“自我认证制度”,企业新车上市不需要经过国家部门的强制审批,汽车用户可以像民间组织告发影响安全的汽车,政府只是事后监督,发现缺陷将强制召回。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是对汽车安全进行检测和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根据美国法律,当制造公司的产品涉及安全问题或不符合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或其他有关法规时,NHTSA有权依法要求制造公司执行召回措施。

此外NHTSA还负责处理用户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和调查以及检测整车或部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因为汽车被列入普通商品内,所以都有“三包”的规定。

美国商务部在《汽车保用法》,即“柠檬”法中规定,车主只要凭一年内3次修理的发票,就可以要求退款或换车。

从短期来看,召回制度所形成的“预防机制”会使厂家付出巨大的成本,但却避免了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后所做的赔偿,从长期来讲,也有利于建立自己的信誉和品牌,从实践来看美国的召回制度给其制造商带来的利益远远超过其付出的成本。

日本的召回制度
日本在1969年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

日本运输省的《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

”该规则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另外,日本还制定了《公路运输车辆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等法律文件,对汽车的技术、安全、环保、使用等几个环节都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使汽车召回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实践中效果也比较明显。

日本的召回制度规定:对在一定范围内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所发生的不符合保安标准的同一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

执行召回是由生产厂家或者进口商首先向国土交通省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通知用户。

用户向销售商反映缺陷信息,销售商通过网络传递给生产厂家,发现同一形式的缺陷后,生产厂家先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如确属设计和制造原因则向国土交通省提出召回申请。

同时国土交通省也建立了直接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有可能涉及召回的缺陷车,通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如确属厂家自身原因,则向国土交通省提出召回申请。

国土交通省对生产厂家的召回申请进行分析、判断,认为属实,便通过媒体或国土交通省的网站进行公布。

国土交通省如果认为生产厂家召回执行过程不合理,如召回范围太小、改善对策不充分等,可以要求厂家对召回执行过程重新研究。

在处罚措施上,日本规定:生产厂家如果不执行召回,先予以劝告,如再不执行,便向社会公开,强制命令生产厂家执行。

国土交通省不定期对生产厂家的召回信息工作的收集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召回情况执行不好,将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生产厂家的申请有虚假内容、劝告后不执行等情况的则处以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的罚款;不提出召回申请而直接进行改善活动的称为“隐瞒召回”,根据法律予以处罚(最高金额100万日元,约七八万元人民币)。

欧盟的召回制度
目前,欧盟的英国、法国等都实行了汽车召回制度。

欧盟国家汽车工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条件。

这种条件为召回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

这一条款授权当局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一般当局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强制产品的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性进行召回。

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1)国家大法与部门规章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

而作为我国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定》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2)罚则标准遭人诟病《规定》中表明,下列情况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2)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3)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消息一经公布,各方普遍认为罚额太低。

业界人士认为,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昂售价和高额利润而言,区区3万元罚款有时甚至不到1辆车的利润,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对于车辆缺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3万元更是难以弥补,因为买了缺陷车的消费者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日本,如果制造商对缺陷车隐瞒不报,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的罚款。

针对最高3万元罚款太低的指责,质检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却表示表示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权限受限,《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有关立法限制的,不能逾越最高权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惩罚,重在引导。

如果汽车制造商发生隐瞒缺陷的行为,将在媒体上曝光,对厂商的信誉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方面反映了部门规章的局限;另一方面,加大惩戒的力度才能更好地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毕竟掏光口袋里的钱更具威慑力,更让厂家心疼,这反映了主管部门对汽车企业的保护从某些方面来说仍旧高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另外,国外召回制度中往往有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而《规定》中只是阐明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的罚款,没有提到违规企业怎样赔偿消费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