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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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 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 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 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 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 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 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 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 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 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 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 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 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 为日出前,日没后。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

解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其修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最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改革进行解析和评估。

一、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修正案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打击以权力为工具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重大改革一:引入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害人、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参与侦查活动。

这一改革的出台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有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重大改革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加强了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惩罚的严格约束。

这样的改革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四、重大改革三:加强警务人员权益保障修正案强调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保护。

这一改革旨在激励警务人员积极执法,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大改革四: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改革旨在维护诉讼公正和证据合法性,提高司法实践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重大改革五:加强对审判环节的监督修正案强调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与展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专家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报将分三期对本次修改进行解读。

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一、再修改的原因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经济增长。

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

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的《北京公约》、1992年的《哈瓦那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还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

现行刑诉法与这些公约差距甚大。

二、再修改的宗旨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285条)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2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提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3月14日通过。

共290条。

再修改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促公正、促效率、保人权。

【总则部分】一、原则性修改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2.强迫其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两大变革: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从“口供→其他证据”模式向“其他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每一次的修改都备受关注。

近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深入学习和聆听相关的解读,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它对于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新的修改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了这一理念。

例如,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更加完善,严格规范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也更加审慎和严格,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充分尊重。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过程,更是在法治的轨道上保障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这次修改增强了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刑事诉讼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新的修改内容引入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理念,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同时,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则,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更加准确,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聆听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

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维护其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但同时又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正是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司法实践的新经验,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实现了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这次修改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准确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许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

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这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即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

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力。

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关于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

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不同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调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的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强调对审判机关判决的必须执行,确保法律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证据规则和排除非法证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不合法获取的证据,应当及时排除和取证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包括被告人的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辩护权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四、创立了涉案财物保全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制度,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增加了刑事赔偿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将刑事赔偿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保护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了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制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强制措施的限制和监督,包括对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严格审查和限制,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七、规范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对指控材料的披露、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辩论等程序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了对证据规则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增加了对涉案财物和刑事赔偿的保护等内容,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内容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内容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及其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维护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改。

下面我们将从背景和内容两个方面来介绍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改。

通过修改,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还有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内容。

首次修改是在1979年,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了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不适用逮捕的情形等。

第二次修改是在1996年进行的,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完善了司法保护措施,并加大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三次修改是在2001年进行的,主要是为了推进侦查活动的合法化,明确了变相逮捕的行为禁止,并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做了一系列调整。

第四次修改是在2012年进行的,这次修改全面贯彻了法治精神,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规范和保护,进一步加大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2018年进行的,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完善了刑事审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修改的内容则是通过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保护人权等方面来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不仅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进步,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了重要贡献。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涉案人权利保障、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立案前应当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当事人的意见,建立“案件一人一策”的诉讼模式,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证据收集。

修订草案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收集、保管、呈现,不能以使用非法证据等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也做出了规定。

三、优化审判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有罪认定应当基于充分、确凿、足以自证的证据,对涉及公民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重大利益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规范证据收集和运用、优化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6.03.17【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四条五条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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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第52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 决定是否需要采纳。
证据制度:证明责任
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由自诉人承担。 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 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 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 规定。 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 。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有碍侦查”是不是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仅仅适用于侦查阶段? 为何“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执行”?那应该在哪里执行?这些场合可 能有相关的监控措施。 该指定的场所应该有全程的录音录像设备, 应允许检察官和辩护人监督。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特殊性”
第73条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 一日。 检察院当然有权监督,只是在取保候审和拘留处 没有类似规定。 管制只是离开居住的市、县才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折抵刑期的问题也应该是由刑法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概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小宪法”。
陈光中教授的建议是写到第一条立法宗旨,而不是第二条任务。立法部门的理由 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 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
只能算是完善,不能算是结构性调整。
秘密拘捕
学术研究的公共责任。朴宗根教授谈到的 韩国媒体对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批评。 英美同样,缺少学者直面。专业论文7人看, 韩寒(台湾社会学学者都看)姚晨的博客。
细化逮捕的条件
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 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 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188条(强制到庭和亲属特权?)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 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 并非亲属特权,只是不能出庭,并非不能拒绝作 证。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何为“无固定住处”?有多处房产的,常年租固 定的房子的,在犯罪地外有住处的? 对三类重大犯罪,为何不直接予以逮捕(已经 “符合逮捕条件”)?这样就不会有碍侦查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源于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提出的 修法建议,说是为了减少拘留、逮捕,实质是为 了“双规”的合法化,为了反贪部门拿口供(受 贿5万元以上即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避 开看守所,彻底控制犯罪嫌疑人,可能比逮捕更 严厉。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证明责任和方法)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 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58条(证明标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排除
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 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3条(争议非常大)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 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 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 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 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三款原法没有规定。
强制措施:拘留(秘密拘捕?)
第73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 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91条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 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 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 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 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何为“无法通知”?何为“有碍侦查”? 真正的秘密拘捕只在拘留中。
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 关系。 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 “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 的一个条件。 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 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 证,确信。 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 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 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 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 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立法乐观主义?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和两高三部《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新法保持乐观? 学术研究中的实证化,美国教授的量刑研 究。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187条(出庭的情形 )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 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 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 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 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草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前是“或者”。 并非真正的警察出庭,只是目击证人出庭。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是对纸张质证,只能是双 方在咬文嚼字。 有时不是证人不愿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 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一旦 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
证据制度:证明标准
第53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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