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险制度,它的费率浮动是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来调整的。
下面将从费率浮动的原因和影响、浮动的具体方式以及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的。
一方面,劳动者的工伤风险与行业和岗位的特点有关。
例如,一些高危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矿业和机械制造等,其工伤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其工伤保险费率也会相应提高。
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率与工资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工资越高,工伤保险费率也越高。
其次,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是通过一定的浮动机制进行调整的。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根据相关指标和数据进行评估和调整的。
例如,他们可能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赔偿支付情况来调整费率。
如果某个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工伤赔偿金额较大,那么该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可能会相应调高,以反映出相应的风险水平。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机制不仅能够及时反映出不同行业和岗位的风险差异,还能够通过调控费率的高低来促使企业和劳动者加强工伤防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具体来说,费率的浮动机制可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伤防护意识,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
同时,高费率也能够鼓励劳动者选择相对安全的行业和岗位,避免从事高风险的工作。
对于个体来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压力。
例如,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工种的劳动者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这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
然而,费率的浮动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当他们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从而得到更好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从社会角度来看,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能够提高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费率的浮动机制也能够通过减少高风险行业和工种的劳动力供给,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22•【文号】人社部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管理,建立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相挂钩的浮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费率浮动机制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两部分。
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根据工伤风险等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
具体浮动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章费率确定与调整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核定一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核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 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2.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发病率;3.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4.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5. 其他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案,记录费率核定、调整等情况。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11•【字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所有企业的员工;(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政府设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残废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设立由工会、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专家和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深人社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档次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4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人社规[2013]13号发布)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第五条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是一套针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通过调整费率来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风险状况,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费率调整原则:-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进行浮动调整。
-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2. 费率分类:- 将行业分为不同类别,根据风险等级确定基础费率。
- 每个行业类别内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一步细分费率档次。
3. 费率调整周期:- 定期对费率进行评估和调整,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4. 费率调整依据:- 工伤事故统计数据。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行业整体风险变化情况。
5. 费率调整程序:-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6. 费率调整结果的应用:- 调整后的费率将应用于下一周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
- 企业应及时调整自身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7. 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缴费或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8. 政策宣传与教育:- 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工伤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 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确保费率调整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旨在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1日深府[1992]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暂行规定顺利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下同)的职工,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同时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二)鼓励积累、鼓励节约。
(三)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水平适应国家、集体印个人承受能力。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
其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交。
【广东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广东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
险浮动费率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
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1月至12月底(12个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
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为落实国家和省降
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部署要求,同步实施了阶段下调费率措施。
与新
费率政策实施前相比,一年预计减少缴费11800万元,惠及5千户
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
据了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
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和考核范围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
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
的比值。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的激励作用,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办法》将与用人单
位当期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必然关系的工伤情形与待遇项目,比如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剔除在“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考核范围之外,共列举了八种情形和待遇项目。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在深圳市,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定义及目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在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定期对其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风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适用范围:1、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2、在上一周期内新成立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用人单位。
三、费率浮动的计算指标及权重1、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周期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支缴率在费率浮动计算中占有重要权重,通常反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
2、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上一周期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职工人数的比率。
这一指标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风险水平。
四、费率浮动档次及调整标准根据计算得出的综合指标数值,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划分为以下几个档次进行浮动调整:1、下浮一档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均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
2、维持基准费率不变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处于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时,其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基准费率不变。
3、上浮一档当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或工伤事故发生率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
4、上浮二档对于工伤保险支缴率或工伤事故发生率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二档。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如有)。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参保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方式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别、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缴费数额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及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1深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
xx深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xx深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深圳市为企业减负再出“新招”。
据了解到xx深圳缴费比例调整方案已经出炉,下面就为大家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开始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预计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
而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费率调整 ___。
据介绍,我市工伤保险目前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
xx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去年10月起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
据测算,xx年10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
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
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与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
”该负责人介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工伤费率浮动
工伤费率浮动
工伤费率是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伤风险情况,确定其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的一种浮动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主要由政府统一制定,采用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式,旨在推动企业注重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工伤预防,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的费率在固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具体来说,当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于平均水平时,工伤费率将会上浮;反之,当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平均水平时,工伤费率将会下浮。
工伤费率浮动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风险。
通过实施工伤费率浮动,可以激励企业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环境,并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和宣传力度。
同时,浮动费率还能够对高风险的企业进行警示和约束,促使其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认识和预防工作。
工伤费率的浮动是一种鼓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政策手段。
通过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可以刺激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风险,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在浮动费率的影响和约束下,企业将更加注重工伤事故的防范和发生的后果,加大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投入力度,提高职工的工作待遇和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工伤费率的浮动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降低工伤风险,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生产和健康工作环境的切实保障,也是企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共享价值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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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
深劳社规〔2007〕12号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平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个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该单位参保的累计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第六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
属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8%;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2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5%。
第七条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上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参保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
第十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核定具体缴费费率。
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
用人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2月至12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要求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附件: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附件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确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其费率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信息公告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08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2009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现将有关信息给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工伤浮动费率查询地址:
按单位编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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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所有单位清单:
/gsflWeb/afficheindex/afficheindex.jsp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