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养老保险名册审批封面(08年以后新征地含农转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8年1月1日以后,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区内(含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统一征收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对因城市改造扩建的“城中村”农民和因兴建大型企业和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均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下列人员不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和标准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和陕办发〔2007〕8号文件关于“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规定,将我市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方式和标准调整为: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填表说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表册填写要求一、填写要求:1、所用原件、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一律用A4纸。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有经办人的签名,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要求当事人签字认可并落上时间。
2、所填表册2份以上的,不得复写,但可以打印,便于存档。
3、填表用笔一律用黑色中性笔或碳素墨水,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
4、表册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印章齐全,时间清楚,报表必须在表册的右下方签署填表人姓名。
5、表册内涉及到填写时间的全部统一成8位数,中间不要符号和年月,例如:(20131025)。
二、表册中项目填写要求表一:1、以户为单位填写,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没发生征地的作“零”报告。
2、姓名栏:填写户主3、家庭人数:指发生征地时的在册户籍人数。
4、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改成“家庭被征地比例”。
家庭被征地比例等于家庭被征地面积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
表二:1、是否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参保栏:要核对原来的参保表,据实填写。
2、表中“被征地比例”改为“累计被征地比例”,在录入系统时按征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叠加。
3、签字栏:社区由主任签、国土部门由县国土局委托乡镇国土所长签、农牧部门由县农牧局委托农服中心主任签、公安部门由县公安局委托乡镇派出所签、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由镇长签,也可以由镇长委托分管领导签。
4、表二所附材料:申请人家庭户口册或身份征复印件;征地文件或征地补偿协议书;分户的由村(社区)出具分户证明(分户证明上必须说明承包面积和征地时的在册人口);承包征复印件、照片贴在待遇申请上。
表三:1、要求和表二一样。
2、征地文件或征地补偿协议书只要新征部份的资料。
表四:1、2013年10月1日前是否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领取待遇栏:时间改为2013年11月1日。
2、按余府办发[2009]167号文件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要查阅原来发放待遇表(由社保局提供),要求准确无误。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栏:要求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核对。
2008-64号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8】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龄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
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或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2、“身份”栏分别填写“儿童”、“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居民”等。
3、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4、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缴费的,需同时选择缴费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限低保和五保家庭成员选择。
5、办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障资金和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需要另外填写申请表。
附件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村(居)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村(居)委员会填制,村(居)委员会、街道(镇)政府、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村(居)民代表意见”栏至少有三名村(居)民代表签字。
3、本表连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续表)》作为有关部门拨付养老保障资金要件之一。
4、村(居)另附文字说明以往征地保障情况和此次征地保障对象确定、资金分配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续表)2、“身份”栏分别填写“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居民”。
方案实施时死亡的,填写“死亡”,并在备注栏注明死亡日期。
3、“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根据《个人信息登记表》在对应栏目内划“√”,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为准。
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障资金。
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处在缴费期且申请将养老保险资金计入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在备注栏中填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编号。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公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所属村(居)委会:申请时间:年月日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本表由其监护人填写。
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职工编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会、街道(镇)保障中心、区(市)经办机构各一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
(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人):单位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填表说明:
1.如档案中有多个曾用名,须全部填写清楚;
2.工作经历栏的“变动方式”填写招工、调动、解除劳动关系、挂靠等等。
3.女职工和单位确认“退休前岗位”填写无误,按劳动合同确定岗位且工作一年以上。
4.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中只需填写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5.“工种类型”分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五种。
特别说明:
1.职工退休前岗位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单位和女职工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我局以生效仲裁文书或法院判决予以记录。
2.单位及个人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表格,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如发现存在虚假内容,将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2008年2月29日)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
附件1: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封面)编号: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注:拟参保人员中如有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含退伍军人)、劳改劳教服弄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009 年月)
宗地名称:单位编码: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章)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表日期:备注: 1.1=2+3;当3栏的累计与《拟参保报批名册》中的“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额”进行比较,3栏<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
额时,应将其差额提交地税部门征收;
2.本表一式二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保情况汇总公示表
填报单位:
附件4: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
(宗地名称:)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单位:人、元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经办人:。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
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教学]2008年以前和以后被征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渝劳社发〔2008〕16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一)申报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应填写《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详见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向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已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还应按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
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应为原征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审核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原征地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对初审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穗劳社养[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根据《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征地时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二、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一)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符合参保条件(含选择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确认。
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以下简称《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参保人的户籍资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在本地范围进行公示。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在《增减员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
随州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批表
姓名
缴费截 止时间
社会保障号码
批准领取养老 金待遇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折算视同 参保时间
身份证号 待遇执行时间
个人 签字
年 月日
呈报村 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该同志符合随政发〔2007〕38号文件规定,准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1、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需提供退休参保档案及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一律采用A4纸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本表背面并附1寸近照
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精)
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单位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编号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像片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退职时职务(工种累计缴费年限年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个月实际缴费年个月1997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工种1997年底前何时获得何种荣誉称号文件依据年限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元)比例%金额(元)对象类别比例%折算月数金额(元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元)除以120后金额过渡性养老金97年底前平均指数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元)97年底累计缴费年限比例金额(元)当年过渡性调节金金额(元)基本养老金(元)按老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元)比例%金额(元)个人平均指数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元累计缴费年限比例%金额(元)正常调整金额(元)物价生活补贴(元)基本养老金合计(元)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认定金额(元)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比例%补足金额封顶比例%(元)职工本人对基本养老金认定意见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同意该同志从年月份起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每月按元,从年月起计发。
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同意譔同志从年月份起退休(退职)。
盖章年月日社会保险机构意见经核定,该同志基本养老金每月按元,从年月起计发。
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杭州市劳动局统一制定。
2、职工正常退休和因病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及个体劳动者退休,均应填报此表。
3、办理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审核手续时,应附报: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职工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职工劳动保险手册。
女职工应另附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的协议书。
4办理职工因病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审核手续时,在上报上述证件的同时,另附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5办理可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劳模等人员退休审批审核手续时,应附报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资料。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图文稿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
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政策咨询方式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疑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
2008-64号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8】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龄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
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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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实施
实施35千伏合 古楼镇净果 0.3385公 川骑龙输变电 村7社、8社 顷 工程
2012年5月 18日
1.3
66007.50
52806.00
分批次实施
征地拟转报人数 市政府批准 公安部门审 转非人数 批实转人数 征地农转非拟转报人数 合计 小计 4 4 4 4 义务兵人 数 中青年 人数 40.50 人数 1 劳教劳改 服刑人数 老年 人数 3 农转城转为征地农转非拟转报人数 小计 中青年 人数 40.50 人数 老年 人数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封面
被征地集 征收土 补偿安置 土地补偿 批准征地文 征地项目名 土地补偿费总 体经济组 地批准 方案批准 费标准 号时间 称 额(元) (万元/ 织单位 面积 时间 亩)
渝府地〔2012 〕243号 2012.3.1
编号:001 应缴80%土地补偿 费经额(元) 52806.00 本次实缴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