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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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

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

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

展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一、宗旨

为推进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家庭工坊、建筑施工现场等。

三、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安全技能:安全技能培训有助于职工掌握安全技能,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四、培训对象

(一)技术工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二)安全管理人员;

(三)新入职职工;

(四)职工及其他从业人员;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

五、培训方式

(一)理论培训:以安全管理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包括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实践培训:以安全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六、培训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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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书记员:案号:[ ] 提交人:提交时间:签收人: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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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续页)

仲裁员:书记员:案号:[ ] 提交人:提交时间:签收人:签收时间: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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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1、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政府令〔2010〕第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8号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9日 点击量:2117?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必须按照相关法规

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原则,并同时保证培训服务质量。对于有严重违

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培训内容管理

1. 培训内容必须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对于违反法律

法规的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进行禁止和更正。

2.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讲师选拔等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

学性和全面性。

四、培训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追究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

表彰和奖励。希望通过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化建设,规范培训考试制证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培训机构服务,为广大参训学员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作流程。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省局,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以实际行动为着力推进“两个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人:张满良张杰崔碧薇

联系电话:0311-******** 87803016 8780503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1:

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流程

一、培训计划申报审批

1、培训机构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培训计划,并在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收到培训机构在“系统”中提交的培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审查合格的培训计划,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汇总,打印纸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批表》(表2)报领导审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培训计划及时反馈培训机构,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及时限。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将领导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反馈给培训机构。

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考试机构质量保障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考试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第四条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考试管理部门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点的设置,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考试工作需要进行布设,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考试点主要分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点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技术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主要承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考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冀安监管〔2012〕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22〕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辟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辟区、工业园区

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

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冀应急人〔2019〕50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培训处反馈。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等有关

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兼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2.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8日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

第四条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河北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规定

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

冀安监管〔2012〕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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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

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

展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高危行业以外的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属企业及市属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高危行业以外的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可以承担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第十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

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二)有完备的培训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健全的培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聘请的兼职教师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教学手段及用于教学的设备、设施符合所申请培训项目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的标准要求;

(六)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教室、实验室、多媒体室、图书资料室、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

(七)租借现有校园或其它单位的土地、房屋从事培训教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

4、其它不适合培训的教学房屋。

第十二条申请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文件执行。

申请三、四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专(兼)职人员劳动合同鉴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2);

(六)培训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教室、实际操作场所、图书资料室及学员食宿等后勤保障设施的自有或租用证明(协议)复印件;

(八)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九)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实际操作场所维护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

(十)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后勤服务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应真实、准确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五)、(九)、(十)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安监局。

(二)设区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是否受理申请。

(四)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3),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现场审查程序》(附件4)组织有关专家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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