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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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
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
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
展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高危行业以外的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属企业及市属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高危行业以外的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可以承担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第十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
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二)有完备的培训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健全的培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聘请的兼职教师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教学手段及用于教学的设备、设施符合所申请培训项目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的标准要求;
(六)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教室、实验室、多媒体室、图书资料室、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
(七)租借现有校园或其它单位的土地、房屋从事培训教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
4、其它不适合培训的教学房屋.
第十二条申请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文件执行。
申请三、四培训机构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专(兼)职人员劳动合同鉴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2);
(六)培训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教室、实际操作场所、图书资料室及学员食宿等后勤保障设施的自有或租用证明(协议)复印件;
(八)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九)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实际操作场所维护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
(十)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后勤服务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应真实、准确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五)、(九)、(十)项要提交电子版。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安监局。
(二)设区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是否受理申请。
(四)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3),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现场审查程序》(附件4)组织有关专家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