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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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为了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设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使用单位和领用人三级组成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备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调拨调剂、报废处理、清查盘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仪器设备信息统计等工作;(三)依法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协助海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四)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每两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的全面核查。

第五条学部、学院主管领导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二)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拨调剂、处置等手续的审核;(四)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五)配合设备处组织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学部、学院设备秘书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以及调剂、处置等手续;(三)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执行借用、归还手续;(五)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六)每年组织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清查盘点,盘点记录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4-06-11 08:37:01 (点击次数3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汇聚优势资源,打破资源封闭和垄断,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可供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该资源对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中心各协同单位现有仪器设备资源依据“位置不移、所有权不变、统筹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中心新增仪器设备资产根据其经费来源确定所有权归属或经协商确定。

划归中心的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根据房屋及场地条件,按照“相对集中,产权不变,专管公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资源管理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资源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拥有的仪器设备资源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作为各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中心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审核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监督中心设备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等。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组织设备资源的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协调小组负责建设“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跨单位、跨地域的开放共享、有偿服务。

第三章仪器设备共享保证措施第八条学校提供措施和条件保证中心人员使用仪器设备资源的需求:(一)依据中心任务需要,提供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向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员单位使用需求,在预约冲突时优先保证中心成员使用。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

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

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第八条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

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1.2.2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教学科研服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部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目前设备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重新修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为更深入细致地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凡建账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人尤其是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强化起主人翁意见,认真负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

二 设备管理职责及其机构第三条 设备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即:1.国有资产处负责行使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监督、核对、调拨、抽检等管理职能。

2.院 (系、部、处)级由设备秘书负责行使对本院 (系、部、处)仪器设备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等管理职能。

3.实验室由设备保管员负责对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各级领导及具体分管同志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 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第四条 普通仪器设备的界定1.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可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用途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应建固定资产账,且与财务对账。

2.单价在800元----500元(含5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属低值设备,要建固定资产低值账。

3.单价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院 (系、部、处)设备秘书建帐4.自制、外加工设备及网络布线系统建账类同以上界定方式。

第五条 仪器设备增值的界定1.改造老设备扩充新功能所产生的增补款,按增值建账。

2.设备后期配套,所购置的配件及附件,按增值建账。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专管共享、有偿使用、全面开放”为理念,以“全员预约、全时预约、线上结算、共享考核”为具体实施途径。

在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共享配套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运行和考核体系。

通过软硬件结合,实现共享数据自动化采集,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合理规划和使用效益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服务于教学、科研,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具体组成见《关于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全面统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决策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预算管理决策、分析测试中心建设、共享制度审议、维修维护基金项目审批、共享队伍建设、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审定、共享考核审议等工作。

第六条大仪共享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大仪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维护、人员培训及平台的运行管理,指导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监督。

此外,还负责校级平台的绩效考核、维修基金评定、论证专家组织及测试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建的仪器设备咨询与鉴定专家组为学校大型仪器申购、平台建设、设备负荷评价、收费标准审议、共享效益评价及设备维修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设备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1. 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14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800以上;2. 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3. 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系)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单位“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二)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三)审议和完善本单位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四)研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议稿)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议稿)

XXXX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XX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首批(试点)开放共享的设备由学校统一普查、遴选后确定。

未列入首批开放共享范围的,可由各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院(系)审定、学校批准后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由XXXX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会同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设备的定价审批、收费和开放基金管理;第六条办公室挂靠“中心实验室”,负责建设、运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公布开放共享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使用预约情况等服务信息。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各实验中心(室)及其所在院(系)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中心(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校内账户。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保障平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和设备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须纳入平台管理。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平台管理。

学校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自愿加入平台。

第三条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服务校外科研需求。

第四条进入平台的设备与研究团队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研究团队三种类型。

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按照实体平台的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模式,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共享系统中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入平台的设备需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仪器在共享系统中的管理和实际运行。

第七条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平台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级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通过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切实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xxxx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对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条各学院和科研团队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不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维修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落实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与相关学院的分管领导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1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软件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管、咨询、收入分配、使用效益考评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配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

各学院(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考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与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开放共享办法,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维护、用户培训、使用管理等制度,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列入教育部分类中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类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待维修、特殊寿命、涉密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共享平台。

每年分两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布已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明细。

第三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平台内仪器设备,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预约使用。

第四条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归属管理单位提供本单位使用外的可预约时间段。

(一)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未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达到定额机时。

(二)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不少于80 机时。

机时:开机必要的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仪器仪表和电子设备类定额机时:通用设备1400 小时/年,专用设备800 小时/年。

机械设备类定额机时800 小时/年。

第五条国家相关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妨碍项目进行条件下,由课题组提供可预约的时间段,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数不少于80 机时。

第六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并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第七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将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和提示张贴于操作仪器设备时能够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预约使用人员须与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签署服务协议,内容须包括:用户所在单位、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资产编号、使用机时数、样品数、收费标准、耗材或试剂费用、收费总额、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第九条预约使用人员应按服务约定条款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

第十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应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校内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包含耗材、试剂、日常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

仪器共享管理制度

仪器共享管理制度

仪器共享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保障共享仪器设备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科研实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实验室、科研平台等。

二、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1.共享仪器设备的类型(1)科研型仪器设备,主要用于科研实验及学术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光谱仪、质谱仪、核磁共振仪等;(2)分析测试型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样品的分析及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等;(3)其他共享仪器设备,指除科研型和分析测试型仪器设备之外的其他共享设备。

2.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1)每种共享仪器设备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及使用情况记录;(2)所有共享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3)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共享仪器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更新;(4)对于使用频率较低、使用寿命较长的共享仪器设备,应当进行轮换使用,以保证设备的有效利用。

三、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1.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1)本单位内部各研究单位、实验室、科研平台等;(2)外单位的科研人员,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流程(1)提出使用申请:使用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标明使用仪器设备的目的、时间、样品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2)审核批准:管理人员应当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使用时间及具体事宜;(3)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完成后填写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情况、结果等信息;(4)设备维护:使用完成后,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简单的清洁和维护,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填写维护记录。

四、共享仪器设备的费用1.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费(1)本单位内部使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使用;(2)外单位使用,应当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应当结合设备的实际损耗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共享仪器设备的维护费(1)共享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2)设备长期使用、损耗较大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一部分维护费用。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任务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大行字〔20XX〕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面向校内外提供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服务,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开放共享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20万元币、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的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鼓励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公共实验平台和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公共实验平台是开放共享服务的主体,共享系统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保障。

实体公共实验平台分为校级公共实验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和院级公共实验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两个级别。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制度、服务体系和系统建设,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审定、合同审签、费用结算、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校级平台是由学校或上级机构面向公共实验平台配置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

校级平台的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统筹配置,由实管处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以根据设备特性和实际需要委托至相关学院管理。

第七条院级平台是由学校(或学院)预算经费面向学科建设等购置或由上级机构批准专项经费购置的、具备开放共享服务功能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

院级平台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共享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大型设备、科研仪器等。

第三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单位为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专门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共享仪器的使用对象为学校内的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不得外借给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是共享仪器的管理机构,负责仪器的购置、安装、维护维修、报废报销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仪器的台账,包括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年限、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仪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仪器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确定购置仪器的具体种类和规格,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条仪器的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价格优惠和品质合格。

第十一条购置的仪器应当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二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和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拆卸仪器的部件。

第十四条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章仪器的预约和使用第十五条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可通过学校仪器管理系统进行仪器的预约和借用。

第十六条仪器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仪器的使用规程,防止损坏和浪费,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仪器的报废和申报第十七条仪器的报废应当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确认,报废的仪器应当进行规范处理,不得私自丢弃或使用。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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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2014-06-11 08:37:01(点击次数3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汇聚优势资源,打破资源封闭和垄断,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可供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该资源对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中心各协同单位现有仪器设备资源依据“位置不移、所有权不变、统筹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中心新增仪器设备资产根据其经费来源确定所有权归属或经协商确定。

划归中心的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根据房屋及场地条件,按照“相对集中,产权不变,专管公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资源管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资源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拥有的仪器设备资源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作为各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中心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审核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监督中心设备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等。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组织设备资源的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协调小组负责建设“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跨单位、跨地域的开放共享、有偿服务。

第三章仪器设备共享保证措施
第八条学校提供措施和条件保证中心人员使用仪器设备资源的需求:
(一)依据中心任务需要,提供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向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员单位使用需求,在预约冲突时优先保证中心成员使用。

(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精度准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

(三)妥善保管服务时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供统一的合理优惠的收费标准,在中心内部公开。

第九条由学校和中心共同筹集设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检测基金,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准。

该基金由领导小组监管使用。

第四章激励与考核
第十条为调动设备资源拥有单位和用户的积极性,学校可统一为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基金,用于开放补贴金、奖励金以及支付实验技术人员培训
费等。

第十一条学校对于共享的仪器设备资源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效、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共享基金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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