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_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_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曙光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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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金融手段,旨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或担保物,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上海市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对于创新型企业特别重要。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传统的抵押贷款方式并不适用。

因此,质押评估成为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融资环境的改善。

二、适用范围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三、质押评估程序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通常包括以下程序:1.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质押性。

2.拟定合同:质押方和质押接收方根据评估结果和双方意愿,拟定质押合同。

3.登记备案:双方将合同登记备案,确权质押权利。

4.质押登记:质权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确保权利的优先顺位。

5.追溯披露:企业在质押期间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和风险。

四、风险防控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防控风险,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评估机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需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资质才能进行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可信度。

2.风险提示和告知: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需要向企业明确告知质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供风险提示。

3.质押合同约定: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关风险的承担方式和控制措施。

五、支持政策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发展,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1.财政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利率补贴和评估费用补贴等支持。

上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司法建议

上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司法建议

上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司法建议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也面临着一些司法问题。

为了促进上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更加明确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权益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司法机构。

设立专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专业性。

3.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力量。

培养更多的专业法官和仲裁员,提高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4.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提供更多选择,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5.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保护。

加大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宣传,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加强对法官和仲裁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专业素养。

7.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信息化建设。

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8.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件的挑战和问题。

9.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防范风险。

10.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例的研究和总结。

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案例的研究和总结,形成一定的案例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司法环境,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支持,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活动,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上海市境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法律认可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准则,保障知识产权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应当充分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第二章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流程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权人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应当选择合法、具备相应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质押评估。

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权人向评估机构提交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材料,并按照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估机构在接到质押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人员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要求知识产权质权人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合同、专利文件等。

第八条评估机构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第九条知识产权质权人根据评估报告,与融资人、融资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方签订质押合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保存质押评估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独立的评估能力和业务经验,有具备执业评估师资质的专业人员;(三)具备评估设施和条件,能够正常开展评估工作;(四)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其他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条件。

第四章相关责任及处罚第十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评估结果的审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沪府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制订本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使重点整治有新成效、治本措施有新推进、监管合力有新加强,推动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一)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

把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以及奥运标志、世博会标志等作为重点商标进行保护。

在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市工商局印发的《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对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加强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实施意见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所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为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政府法制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等。

其日常联系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金融办承担。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指导、推进和协调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推动建立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地方性规则;拟订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推进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相关部门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在联席会议指导下,由市相关部门、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构建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为本市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配套做好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荐等相关服务。

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一门式”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咨询、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快速通道。

三、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一)制订《上海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给予了高度关注。

以下是对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简要汇总:
首先,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其次,上海市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产品,为拥有高价值专利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这些产品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为质押依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此外,上海市还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担忧,提高融资成功率。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注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便利。

最后,上海市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认识和运用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上海的持续发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台盟上海市委: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转化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转化机制的建议”针对上海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颇有参考价值的建议,这对上海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摘要公开内容)1、关于“应引导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精准对接产业需求”的建议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试点示范单位项目引导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事业单位的高校分别给予40、6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市知识产权局还积极推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宣贯工作。

国家标准从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源管理等基础保障出发,规范了知识产权获取、运用、保护的全流程运行控制,对于高校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市知识产权局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支持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等高校开展贯标试点,期望通过贯标工作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高校制定实施市场导向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解决知识产权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难等实际问题,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建设。

2017年探索组建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中心涵盖交易市场、服务集成、智库研发三大功能,可以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展示服务,并提供与民营企业等需求方沟通交流的线上线下平台;201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在沪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平台将依托会员机制,建立连接高校、研究机构、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服务网络平台,目前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年内即可开业运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质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质押评估主体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主体包括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

第三条评估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评估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负责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和公示工作。

第三章质押评估程序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程序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评估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步评估包括核实权属、评估质物、确定评估对象及确认评估报告内容等环节。

第八条专家评估包括评估范围确定、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数据收集、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评估要求,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和工具,进行评估工作。

第四章质押评估报告第十条质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真实、准确、客观的质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质押人、权利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质押人、权利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不当行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范本》2.《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2.评估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获得资质的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机构。

3.评估专家:指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姜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助力建设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议”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该建议针对当前知识产权评估难、变现难、融资难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等解决方案,为我们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参考。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近年来,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国家相关部门制订了一些指导意见和评估操作细则。

2009、2011和2012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陆续发布《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于2017年加以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技术交易所于2012年发布《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通过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三方面来衡量专利的价值,并制订了专利价值分析操作标准化流程及操作手册。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批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除了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外,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业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

这些公司组建专业化团队,从事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及价值评估工作,为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定价、涉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市场化评估机构的培育引导,促进评估机构之间以及评估机构与投资机构、司法机关等的合作交流,不断完善评估制度和体系,提升评估能力和水平。

同时,推进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等评估机构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相关评估标准,待条件成熟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业行业协会。

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一:【正文】一、背景和目的为推动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提高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使用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增值,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1. 可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涵盖了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领域。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和权限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持有人、融资机构和相关权益人。

2. 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取融资。

3. 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经过融资机构评估评估价值和风险等因素后才可进行融资。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1. 知识产权持有人向融资机构提出质押申请。

2. 融资机构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确定融资金额和利率等相关事项。

3. 知识产权持有人和融资机构签订质押融资合同。

4. 知识产权持有人将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备案。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1. 融资机构应加强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和监管。

2. 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履行知识产权维护的义务,确保其知识产权的安全和有效。

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监督检查力度。

【附件】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范本》2.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就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2. 商标权:指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排他许可权。

3. 著作权:指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作品的独占权利。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赋予布图设计人对其布图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5. 技术秘密:指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赋予技术秘密权人对其技术秘密的保护权利。

二:【正文】一、前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知识产权的融资利用效率,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一、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是指上海市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

这些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基于此进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

上海市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规范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要求和标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参考指南。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知识产权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评估基准:规定了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

3. 评估机构:明确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的注册和管理要求,包括资质条件、评估师资格、审批程序等。

4. 评估报告: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评估方法和结果、价值判断和评估结论等。

5.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登记手续、登记机构等。

6. 质押融资要求: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和限制条件,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质押贷款利率等。

7. 监管及纠纷处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以及纠纷处理机制。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与应用:通过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质量,能够促进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有效利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 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通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能够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上海市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上海市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上海市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林衍华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4(000)009
【总页数】4页(P88-91)
【作者】林衍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市知识产权局调研屏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J], 宜宾市科技局
2.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关于废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J],
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J],
5.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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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沪府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结合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

加快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

及时修订《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职务发明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立法列入上海的立法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等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要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

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获得资金支持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本方案旨在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方案,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

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满足发展和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流动性。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方案1. 知识产权评估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力。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评估,确保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2. 相关法律文件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确认,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质押融资机构选择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质押融资机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在选择机构时,需要考虑其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利率水平等因素,以确保获得最优惠的贷款条件。

4. 融资合同谈判企业与质押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合同的谈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内容。

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

5. 贷款发放和管理一旦达成融资合同,质押融资机构将向企业发放贷款。

企业需要妥善管理这笔资金,用于有效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同时要按时偿还贷款,确保不会因质押产生不良后果。

6. 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充分预估和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辅助担保、风险共担、保险等措施。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势和挑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挑战。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_912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_912

急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沪财会〔2010〕5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的要求,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大力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积极推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2.《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二O一O年七月五日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项
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项目的通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局拟组织实施2015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项目。

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区(县)知识产权局。

二、申报期限
2015年3月18日—4月18日。

三、申报材料
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期为一年),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配套政策、进度安排等。

请有申报意向的区(县)知识产权局于4月18日前将工作方案报我局专利管理处,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1-2家试点单位,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16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闵府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拟订的《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及《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七日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和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在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

依托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立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文广影视局等。

工作小组负责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制定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其扶持政策,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中优先支持园区、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每年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题会议,部署工作,明确分工,积极试点,加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协作,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徐府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府办发〔2010〕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六部门制定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和管理,帮助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健康快速成长,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本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一)推进机构建立由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综协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

推进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本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审批质押融资方案和代偿资金;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事务联系,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开展项目评估、评审等具体工作。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摘要: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在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尤其是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作用重大。

本文通过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策略探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是打破中小微企业融资桎梏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势推动中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升级、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信贷产品”。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意义(一)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扩大企业的融资途径,促进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经济形式多样化,涌现出大批初具规模,积极活跃且带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中小型企业。

这些中小型企业通常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资产少、规模小、风险大、回报率高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

因此,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将成为担保的主要标的物,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及财产价值,扩大现代经济社会的融资途径,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

(二)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模式,对减少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验表明,有缺陷的担保制度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借贷风险,最终导致信贷萎缩;而完备的担保制度,有利于金融机构减少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降低贷款利率,深化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增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
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8〕1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上海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上海外贸转型与发展,现就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落实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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