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它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它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经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经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经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正确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它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2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5.21【实施日期】2007.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完整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和公民身份。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公民身份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ⅩⅩ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ⅩⅩ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人行处理规定》)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人行操作规程》),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及接口方式系统设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业务核查范围及具体处理方法第三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1)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银行结算、储蓄账户的。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对其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3)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还应联网核查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5)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人行处理规定》)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人行操作规程》),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及接口方式系统设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核查范围及具体处理方法第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1)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银行结算、储蓄账户的。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对其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3)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还应联网核查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5)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完整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和公民身份。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公民身份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ⅩⅩ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ⅩⅩ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ⅩⅩ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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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法规分类号】
【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资金管理
【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
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及时修改为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