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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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包括了,(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

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

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

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1、《物权法》 (2)2、《土地管理法》 (3)3、《农村土地承包法》 (3)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7)1、《物权法》 (7)2、《土地管理法》 (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1230) (8)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52 号 20060327) (9)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1021) (10)三、宅基地使用权 (10)1、《物权法》 (10)2、《土地管理法》 (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1)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二、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概述土地流转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概述涵盖了多个方面。

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

产权理论认为,明确的产权界定和流转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明确的土地产权界定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

地租理论则指出,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流转价格即地租,是由土地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

土地流转制度应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租收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资源转移到能够更高效利用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整个农村经济的效益。

同时,土地流转还有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

土地流转制度还涉及到土地流转的模式、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土地流转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

土地流转的条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流转程序则需要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土地流转制度的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浪费。

同时,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和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2.1 土地流转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农户与非农户之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偿或无偿转移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内涵丰富,涉及到土地产权、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多个方面。

其核心在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自愿性与有偿性: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双方需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流转费用。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周渝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也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将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另外一个层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核心,在现实过程中产生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有限以及流转程序不规范等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缓解“三农”问题也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2 D92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99-02作者简介:周渝舜(1989-),男,汉族,四川安县人,西南科技大学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市场经秩序研究。

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发展和改革的重点,土地承载着千家万户的目标诉求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纠葛。

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公有制并没有让农民的利益得到最佳的分配,农民的积极性也并未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不足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发展到后来,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

从1978年开始,人民公社制度逐渐被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农民开始承包土地,为期15年。

36年来,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带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效率确实比较低下,农户投资能力也不强,市场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分散经营毕竟不能抵抗巨大的风险,如此一来,也很难达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于1995年提出,具体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传。

农村承包土地15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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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承包土地15亩多少钱对于当事人有意承包农村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对于承包的具体费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依法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核实确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农村,每年每户都会承包不定量的土地来种植作物,随着中国政策形势的不断变化,土地的承包费用也有一定量的变化,那么目前的形势下农村承包土地15亩多少钱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是多少?不要着急,的仔细为您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由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土地年平均纯收入等综合性地协商处理的,并且根据流转类型的不同会有不同费用的产生,因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流转的类型有哪些?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是什么?1、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注重。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但是在传承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对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对其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依法从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回后,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以承包的方式授权农户经营使用定期收回收益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它是指农民个人或集体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操作、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房地产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折旧、降值等特点。

一方面,土地的使用年限有限,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分配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也逐渐降低。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地域特性,其价值受到地区、农业生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承继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 配偶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明确规定,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退出承包经营,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继承其承包地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将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利赋予了配偶和成年子女,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它们有权协商共同承包、续承合同,继承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具有特别的地位。

2. 转让继承除了配偶和成年子女,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继承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继承人往往难以顺利地继承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一些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存在诸多限制,如承包人必须是当地户籍居民、用地限定在固定的范围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Vol.33No.1Jan.2012第33卷第1期2012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农业直接关系到万千百姓的生计问题,是国民经济之本,是工业以及第三产业发展的基础所在,农业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农村是否能够长治久安,农民是否能够增产增收,直接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才有“无农不稳”的说法。

农用土地的适度集中以及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运行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与应有之义。

但是在中国现行土地政策下,农用土地的集中只能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来实现,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纳入法律轨道内运行。

但在实践中土地的流转仍然比较滞后,大量的存在着土地承包人“宁可撂荒土地”也不愿让渡承包经营权,其他市场主体宁可闲置资金也不愿投资农业生产活动的状况。

①为化解这一矛盾,需要从理论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并以此作为实践中土地流转制度的指导。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组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当前,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该法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并放开了对土地流转的限制。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流转权利,为日后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从《物权法(草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物权法(草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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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农 地 i 承包经营 衩
l 华 中科 技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i 张 骥 马彦 琳
: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农 村 土 地 制 度 : 的 核 心 。 由 于 历史 的 原 因 ,我 国现 行 的 土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 以 上两 种 观 点 在 现 实 中 都 能找 到 其 存 在 的 影 子 ,如 集体 对 农 民土 地 进行 的调 整 就 充 分 说 明土 地 不 是 属 于农 民 自 己 的 ,而 是 集 体 的 ,农 民 只 有 使 用 权 。另 一 方 面 ,农 民 在 出 租 或转 包 自 己所 耕 种 的 土地 时无 需 向集体 打招 呼 ,则 说 明 土 地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是 属 于 农 民 自己 的 。 因 此 ,这 使 得 农 村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具有 “ 使 用权 ” 与 “ 所有 权 ” 的双 重属 性 。 草 案 中 对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作 了相 期 限 ,一 般 适 用 土 地 承 包 法 的 规 定 即3 O 年 。绝 大 多 数 学者 都 认 为3 年 的期 限 过 短 O 并 产生 诸 多弊端 ,就 此 学 者 已作 了充 分 的 论证 。笔 者 在 此要 提 出 的是 :农 村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期 限 确定 为3 年 的依 据 是什 么? O
使 用 权 ,建 立健 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
制 度 设计 上 物 权 法 应该 有 超 越 ,以 下便 是
新 型 的 用 益 物权 。用 益 物 权 是 限定 物 权 , 客体 是 他 人 所 有 的不 动 产 。而 草 案 中 的 表 述 没 有 明确 反 映 出 该种 用 益 物 权 的 客体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思考

员 会 、 ( ) 民政 府 等 协 调 解 决 , 可 以 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乡 镇 人 也
包、 互让 、 转让等方式流转 。 流转 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 余期 限。未经依法批准 ,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物权
法 的 这一 条文 虽 然 明 确 宣 告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有 权 对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进 行 流 转 ,但 是 并没 有 对 其 给 出明 确 的定 义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 概念 与法 律 的相 关 规 定
( ) 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概 念 一 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对集体所有或
国家所有 , 由集体使用 的土地从事农 业生产活动 , 法享有 依 的 占有 、 用 和 收 益 的权 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通 常 是 由农 村 使 集体组织成员采取承包合 同的方式设立 的, 土地 承包经营权 依法设立后 , 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 林地 、 草 地 等农 业用 地依 法 享 有 占有 、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 包 经 使 承 营人有权 自主从事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2 1 ( ) - 现行法律 制度 中对 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相关规 定 18 年 《 9 2 宪法》 1 第 0条第 4款严格规定 :任何 组织或 “
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 或直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承包经 营法 》也 承认 了土地承包权 的物权性 质 。 农业法》 1 条中规定“ 但《 第 3 在承包期内 , 经发包方 同意, 承包方 可以转让所 承包的土地 、 山岭 、 原 、 地 、 涂 、 草 荒 滩 水 面 、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 承 包期满 , 承包人将原 承包 的土地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滩涂 、 水 面 享 优 先 承包 权 。承 包 人在 承包 期 内死 亡 的 , 承包 的继 承 该 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我国《 农业法》 是将承包经营权作为 债权保护的 , 民法通则》 与《 的规定存在 冲突 , 并且 由此导致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的处 分权 受 到 限制 ,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方式较为单一 。《 担保法》 3 第 4条 、 3 第 7条 的规定表 明 : 耕 地、 荒沟 、 荒丘 、 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可 以抵 押外 , 其他 均不可抵 押。 也就是说 , 四荒” 农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 除“ 外, 押权的标的。 直到 2 0 年 1 月 1日 实施的《 07 0 起 物权法》 对土 地承包经营权给予 了物权的保护 。[ 3 1 虽然对其物权性质 的肯 定产生了重大 的现实意义 ,但其规定也并不是 十全十美 , 有 许多地方还需要我们去探索完善。 二 、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转 存 在 的 问题和 完 善 农 (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主体身份上的限制 主体是从事农业 生产的 自然人或农户 和企业 法人 土地 承包经 营权人一般都 是农 地所属 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 的成员 ( 自然 人 或 农 户 )对 于 “ 荒 ” 荒 山 、 坡 、 沟 和 荒4 1 而土地承包合 同是发包方将所属土 法性 。同年修订 的《 土地管理法》 2 第 条也增加 了“ 土地 的使 地根据有关政策 和程 序将 土地承包 给符合条件 的承包人时 土地承包 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 的条 文。20 0 2年 , 国《 我 农村 土地承包 签订 的有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根据物权法“ 法》 规定 : 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 的, 可请求村 民委 经 营权 自土地 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 ”的规定 可知 , 土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地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 土地经营者就不 可能在土 地使 用期 限
的补偿” 第 3 , 2条规定 “ 过家庭 承包取 得 的土 地承 包经 营 通 权, 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 、 出租 、 换 、 互 转让 或其 他方式 流转 ” 。 可以看出 , 土地承包法》 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和经 营权 流 《 对
障职 能。物权化思路不 应忽 视土地 承包 经 营权维 护 农 民生
存 利益 的初衷 , 在没有建立 起 相应 的社会 保 障机制 时 , 贸然
从 立法 上作 出限制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的强制性规定 , 有可
转做 了较为全 面、 系统 的规定 , 为农 村土 地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提供 了法律保 障。根据 《 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 营
内以转让 费 的形 式收 回投 资 , 土地 行 为就 会 短期 化 。因 其 此, 建立规范 、 完整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制度 具有 十分重 要的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利 , 该是 可 以依 法流 转 的 , 样才 能真正 应 这 发挥 其资源 优势 , 证权 利 人享 有 的潜 在权 益 得 以最 终实 保 现 ; 二, 第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 来必 然会 有更 多的人放弃 将 对土地 的耕种 , 不允 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必然会造 成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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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9月
中 州 学 刊
Acd mi o ra fZ o g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第 5期 ( 总第 15期 ) 5
S p, 0 6 e 20 No 5 .
【 法学 研 究 】
关 于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法律 分 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村集体将A块土地分配给了张某作为其宅基地。

后某公司在该村投资建厂,需要修建一条公路用来运输建筑材料,该公路正好经过张某的宅基地。

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集体和公司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公司就取得了地役权B.公司要想获得地役权,必须经过张某同意C.该事项无需经过张某同意,只需通知张某即可D.即使张某同意,未经登记,公司仍然不能获得地役权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本案中,张某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村集体要在上面设立地役权的,必须经过张某同意,否则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的成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2.A市为了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准备扩大城市规模,征收耕地100公顷建设城市中心商业区。

根据规定,该规划应当经过()批准。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土地管理部门D.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3.关于地役权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未经登记,地役权设立不生效D.地役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E.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正确答案:A、B本题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属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是()。

A.跨县级行政区域的B.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C.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D.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改革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基于《物权法》颁布以来法院判决的梳理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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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则 基础 强 ,农 民富则 国家盛 ,农村稳 则社 会安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流转 是指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进人 流
通 领域 ,并 以一定 运作 方式 ( 包 、转 包 、互换 、 发
转 让 )在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的流 动 …。笔 者 以2 0 年 07 《 权法 》颁 布 以来 富 阳市人 民法 院有关 土地 承包 物 经 营权 的判 决 为样本 ,分 析其 运行 的问题 与 困境 , 并有 针对性 地提 出对策措 施与 司法建 议 。
实 际 履行 时 间分 别 为72 年 、34 年 、48 年 ,合 .5 .2 .3 同履 行 率 别 为7 . 、8 .% 、超期 6 % ,平均 分 25 % 55 1 履行 率 只有7 %。 3 ( 3)登记 造 册 、办理 承包 经 营 权 证 。 1 件案
( 2)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备 案 。 1 案例 因 件 合 同 未 成立 不 存 在 备 案情 况 ,2 案例 由发 包方 转 件 包 无 需进 行 备 案 。4 案 例应 当备 案 而没 有 备 案 , 件
称 ,不 能及 时 沟通 是产 生这 一现 象 的重要 原 因 。
(1)承 包 方 式 。 l 案 例 采 用 家 庭 承 包 方 件 式 ,其 余 4 案 例 均 为其 他 方 式 承包 中 的协 商 承包 件
方式 。
( 2)承 包 期 限 。2 案 例 法 院 判 决 合 同 有 件 效 ,继续 履 行 ,不 存 在 合 同解 除情 形 。 其余 3 案 件 例 的承包 期 限分 别 为 l年 、4 、3 ,合 同解 除 时 0 年 年
笔者 选取 富 阳市 人 民法 院2 0 年 以来 5 土地 07 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分析与对策——基于《物权法》颁布以来法院判决的梳理与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分析与对策——基于《物权法》颁布以来法院判决的梳理与研究

村 的时代 背景 下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实效 直接关 系到 “ 三农 ” 问题 的解 决 与 国家和 谐稳 定
的大局 。农业 丰则基 础强 , 民富则 国家 盛 , 村稳则 社会安 。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流 转是指 土 农 农 地 承包经 营权进 入 流通领域 , 以一定 运 作方 式 ( 包 、 并 发 转包 、 互换 、 让 ) 转 在不 同主体 之 间的 流 动 ” 。笔 者 以 20 0 7年《 权法 》 物 颁布 以来富 阳市人 民法 院有 关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判 决为 样
第 1期
吕金 芳 , 林将 : 郭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的 实证 分析 与 对 策
5 5
日) ( ) 2 0 ) 民一初字 第 1 9 ;3 (07 富 6 2号 (0 7年 1 月 3 日) ( ( 0 8 富 民一 初 字第 16 20 1 ; ) 2 0 ) 3 6号
( 0 9年 3月 2 20 9日) ( ) 2 0 ) 民一初 字第 16 ; 5 (0 8 富 6 8号 ( 0 8年 l 20 2月 1 日) 0 。 1 .土地 承包 基本情 况
( ) 包方 式 。1 案例 采用 家庭 承包 方式 , 1承 件 其余 4件案例 均 为其 他方 式承包 中的 协商 承
包 方式 。
( ) 包期 限 。2件 案例 法 院判决 合 同有 效 , 续 履 行 , 存 在合 同解 除情 形 。 其余 3件 2承 继 不
案例 的承包 期 限分别 为 l 0年 、 4年 、 3年 , 同解 除 时实 际履 行 时 间 分 别 为 7 2 合 . 5年 、 . 2年 、 34 48 . 3年 , 同履 行率 分 别为 7 . % 、5 5 、 合 2 5 8 . % 超期 6 % , 均履 行 率只有 7 % 。 l 平 3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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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作者:丁关良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02期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已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未界定、标的物规定不甚明确、设立方式规定不科学、变更不尽合理和全面、承包地收回和调整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种类不齐全等问题。

应吸收并借鉴国内理论研究之成果和国外永佃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并予以修改,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关键词]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与研究;建议稿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先来看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野生动物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定野生动物归属于国家并不妥,理由如下:首先《物权法》这一条款对客体界定不清晰,并且在典型私法性质的《物权法》中作此规定有些不妥,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的权利归属、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的所有权虚置以及对野生动物自由流转和实现价值的限制等问题。

这些都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

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野生动物产权归属仍然是单一公有的产权形式,单一的公有制不仅不利于调动人们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不适合野生动物驯养的产业发展。

而且,从民法基本理论来讲国家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人:“基于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意指处于人力不能控制、不能支配状态,因而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

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但是,在野生动物被捕获之前, 并非特定的物,无法对其直接支配,因而也当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包括国家从法理上讲也不得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

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当规定野生动物的有限先占制度任何人不能对野生动物享有物权。

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按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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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反哺农村,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赋予农民转换身份的自由,使农民真正成为一项职业而非身份。

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对限制的理由予以反驳,并揭示了该问题背后所蕴含的集体与农民的定位。

由此对《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群众自发的进行制度创新的产物。

以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包产到户为契机,经济体制改革掀开历史序幕。

时至今日,“三农”重新成为社会的焦点,农村建设正处于历史的转折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然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意味着城市“反哺”农村,如果仅将其限制在器物层面,单纯依赖资金投入和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建设,则未免舍本逐末。

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虽然在维护农民自主经营、激发农民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囿于历史的局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固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在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上在实践中纠纷不断。

该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这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背后的集体与农民关系的定位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等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虽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一直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模糊不清,导致其转让存在不合理的障碍。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1]另外,受让人原则上也被限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

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承包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至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转让范围的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依然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因此,依照我国现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限制的。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排他支配权,故物权的处分一般情况下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

例如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通说认为权利人得自由处分。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者畜牧而出租土地。

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43条规定:“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

”立法理由谓:“谨按永佃权为财产权之一种,故永佃权人于永佃权存续期间内,在其耕作或牧畜之土地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任意处分之权能,且此种权利无专属性,亦得让与他人。

”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规定不仅在于促进土地使用的“效率”,并使永佃权人得不必永久受拘束于土地。

本条乃强行规定,不得以特约排除之。

[2]承包经营权限制说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土地保障说。

在中国,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赖土地。

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

[3]二是防止兼并说。

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多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如果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势必重演历史上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

[4]三是保护耕地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导致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国计民生和我国自给自足的粮食安全战略。

笔者认为,这三种理由都似是而非,很难经得起推敲。

1.土地保障说之否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保障不能单纯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

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说到底属于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责任,更不能通过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实现所谓“保障”。

并且,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社会保障网的健全,农民正逐渐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降低土地的财产价值。

根据“经济人”的假定,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人都具有完全的理性,他们总是能够依据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

[5]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

农民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能够通过理性判断趋利弊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在江苏省的南京、常熟、宝应等地,已有近60%的农户愿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

[6]实践中,实际上在农村农民之间以各种形式进行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转包、出租等等,很多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场、承租返包、返租倒包等情况。

[7]反之,一项财产如果不能转让,则其价值将大为降低。

例如,政府为了保护某些美洲人和澳大利亚人土著群体,授予其禁止转让的土地,以免于被认为不利于所有者的价格出售或出租这些土地,然而这种“保护”却减少了这些财产对其所有者的价值。

[8]授予了事实上,在对湖北省通城县进行农村土地调研的过程中,只有38%的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是被支付了对价的。

[9]甚至特殊时期由于税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摊派繁重、农产品价格低迷等原因甚至会出现“倒贴皮”的现象。

[10]2.防治兼并说之否定土地自由流转将导致土地兼并、两极分化、流民遍地,这种观点实不足为训。

中国自废除井田制始,逐步确立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转让的制度。

事实上,“小农经济——土地买卖——两极分化”造成土地兼并之说纯属想象,平民间土地流转能造成的土地集中程度是极其有限的。

根据我国学者秦晖先生的考察,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主要是由封赐、圈地、投献、有赋役优免特权的权贵吞并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政治原因造成的,与平民间的土地流转、甚至与民间商业资本(如果不是官商的话)的土地购买没有太大的关系。

[11]3.保护耕地说之否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并不会导致农用地商业化。

这需要公法和私法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私法问题,而土地的使用目的限制,是一个公法问题。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只能用于农业经营的特定目的。

故此,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意义在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一,有利于农民获得转换身份的自由,借以融通创业资金,从事非农产业,以调整和完善农村产业结构。

随着乡镇企业的突起,非农产业在农村经济中占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农民可以从非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不但不依赖于土地并且不期望被土地束缚,他们的希望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通过转让或抵押融通资金。

中国农民现在最大困境是没有流动资金,无力创业和扩大再生产,而解决农民燃眉之急的做法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自由化。

其二,有利于物尽其用,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禁止或限制用益物权的流转将阻碍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传统或其他制度禁止处置产权的地方,如禁止出售产权的地方,产权被束缚于一个既有的所有者,而其他人尽管应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而可能对该财产定价更高,却不能对该财产进行更好的利用。

[12]况且,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一人一亩三分地”的家庭作业模式不利于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与土地、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配置业不利于节省成本和开支。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背后的集体与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其流通的自由化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背后的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和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虽然确立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并且是在农村土地上存在着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双重的产权模糊”。

[13]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的根本原因是集体主体本身的模糊性。

“集体”、“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并非法律范畴,而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观点: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二,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三,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会权。

[14]无论是脱胎于日耳曼村社制度的“总有”,还是新型“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可以看出,作为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浓厚的成员权的色彩。

即必须从成员(农民)和集体的关系中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式的集体制度。

而苏联的集体制度则有着深刻欧洲传统。

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集体”观念实际上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老的村社、采邑或札德鲁加(家族公社)制度。

以俄国为例,车尔尼雪夫斯基甚至断言,村社与社会主义可以相关联,利用俄国村社可以跨过资本主义而直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设社会主义。

沙皇被推翻以后,虽然村社制度迅速走向衰败。

但是,共有制的村社意识并没有消失。

斯大林时期实行农业集体化,发展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使农业生产的共有方式以新的形式出现。

俄罗斯学者认为,布尔什维克为了抵制土地私有制,建立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实际上使村社制度以另外的形式得以恢复,并将这种生产方式扩大到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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