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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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3、第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年检时排放污染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期间和维修治理后,经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不路行驶。”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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