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英大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1-2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
责任限额
第三条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
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司乘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其他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七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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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甲方(承运方)应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乙方
(托运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范围
责任保险应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损坏、灭失、延误交付等。
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低于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货物装运开始,直至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为止。
5.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6. 保险凭证
甲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乙方提供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责
任保险。
7. 保险索赔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协助乙
方进行保险索赔。
8. 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乙方进行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
责任。
9. 保险变更
如货物价值或运输路线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调整保险金额。
10. 保险争议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pdf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为“承运货物”)毁损或灭失(以下简称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或转载货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其中的承运人责任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车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三)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四)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二)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三)被保险人错发错运货物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五)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六)货物运输延迟;(七)自然灾害;(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在上、下车过程中;(三)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五)运输工具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驾驶运输工具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2、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3、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2、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3、在保险期间,运输工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5、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给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2-2英大四川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 附加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主险条款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 附加免票儿童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交通客运部门规定的免票儿童乘坐的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中列明的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免票儿童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本附加险在主险的累计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内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的每人责任限额、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赔偿处理本附加险的赔偿处理方式与主险一致。
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3.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该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司乘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本附加险在主险的累计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内计算赔偿。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在运输他人货物时所承担的对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项下货物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承保标的1、帐册、支票、契约、现金、钞票、邮政汇标、邮件、有价证券、宝石、有价文件;2、活牲畜,除非在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特别约定。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1、延误、市价跌落、丧失市场、丧失使用价值及任何其他后果损失;2、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抢救财产;3、雇员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除非保单明细表内另有约定);4、自然磨损、鼠咬、虫咬、内在缺陷;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6、罢工、暴动、武装冲突、民众骚乱、或在这些行动中任何人或组织采取的行为;7、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包括恐怖行为(以中国新闻机构发布消息为准);8、政府或军、警机构采取的一切行动而导致财产损失;9、暴动、起义、内战、篡权、政府为组织、防止上述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根据海关或检疫部门的规定没收或销毁、公共当局占用、走私或非法贸易。
四、损失报告和施救(1)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保险公司将支付采取这些措施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能力范围内需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如是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有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五、损失条件1、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被保险人发现引起索赔事故的12个月内可提起诉讼,12个月后不得在任何法庭以任何形式的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2、权益转让:若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向任何个人或团体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文件,尽一切可能使本公司获得此项权利。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行使任何事损害此项权利。
3、赔偿时效:所有赔款应扣除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并向本公司提交适当的损失和权益证明,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后30天内支付全部赔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1. 出单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风险后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驾驶员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路上出现故障、事故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维修或拖车时的救援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赔责任1. 事故鉴定:被保险人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事故鉴定书。
2. 疾病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和意外外观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驾驶资格: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酒驾醉驾: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程度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以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
2. 最高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 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赔偿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载客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保险费的返还: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未到期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解除后保险合同终止。
1-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条款)备案表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报备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名称英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条款)编号英大财产(备-责任)[2015](主)号经营区域全国开办日期年月日备案日期年月日保险责任详见附页1责任免除详见附页1保险费率详见附页2免赔(率)额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季节性运输的运输车辆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无赔款优待无法律责任人声明书本人已恪尽本条款的法律审查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一)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本人承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年月日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本人已恪尽对费率的精算审查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科学性、公平性和充足性原则;(五)计算结果准确。
本人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算责任人:年月日备注公司意见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印章)年月日监管机关意见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章)年月日附页1:保险责任第四条危险货物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下列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1-2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约定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但法律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四)被保险人在某一被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它被保险产品,但被保险人不立即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五)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七)对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八)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九)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责任;(十三)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责任;(十四)本保险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十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六)精神损害赔偿;(十七)间接损失;(十八)被保险人的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于构成其他商品或产品的部件,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或产品不能使用、报废或必须更换部件的损失,但被保险人的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或产品的损失不受此限;(十九)保险单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的运输货物。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货物的价值,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1. 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来确定,并在责任认定后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免责条款1.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如地震、火灾等,保险人将免责。
2.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人也将免责。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将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以及货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费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用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逾期未付将视为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五、索赔程序1. 被保险人在货物损失或丢失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尽快支付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货物装运后至到达目的地并交付完毕。
2.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误或其他情况延长运输时间,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货物交付完毕之日。
七、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保险人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上为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供双方遵循执行,确保运输货物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道路承运人责任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不一致的,以保险单记载的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后请仔细阅读,如发现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应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汽车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是指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并且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汽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但该免票待遇标准应在投保前书面通知保险人。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坏、损毁或丢失,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损毁。
但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不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账单、电脑资料、金银珠宝、钻石、玉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像器材、以及瓷器、玻璃制品等易碎物品。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龙卷风、山崩、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该合同是由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旨在明确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并确保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当天结束。
3. 保险责任3.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按照相关的运输合同和法律法规,对承运货物负有合理的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承运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丢失或损坏;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导致货主损失;货物在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2 货主的责任货主必须按照约定的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妥善包装货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赔偿范围4.1 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赔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赔偿责任:对于丢失的货物,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于损坏的货物,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货物的实际损失将根据货物的市场价值与损坏程度进行计算。
4.2 运输延误的赔偿对于因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货主所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4.3 装卸过程中的赔偿对于因装卸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的市场价值和损坏程度进行计算。
5.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恐怖袭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货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信息和妥善包装所导致的损失。
6. 索赔流程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后,货主应及时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详细描述;相关合同和文件的复印件;货物价值的证明文件;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据。
7. 保险费用及赔偿限额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赔偿限额将在合同中约定,并由双方商定并签订相关文件。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三、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 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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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一)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 关的单据;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
(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八)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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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 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二、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保险责任自保险 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计算赔偿,按照承运人在保险事故中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承运人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 人的赔偿责任低于保险金额的,按承运人的实际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高于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 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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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本合同所称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约束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承保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设备、终端产品等各类货物。
3、保险人对于合同承保的货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如下:(1) 货物属于保险责任排除范围的;(2) 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自然损耗和天灾人祸导致的损失;(3) 因货物本身的瑕疵、质量不合格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4) 因行政扣押、查封、没收等政府行为导致的损失;(5) 其他明确排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二条保险责任1、运输期间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损失的,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以下三种方式中的最低额为准:(1) 货物实际价值;(2) 运输保险金额;(3) 保险标的上一次出厂价值;第三条保险费用1、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具体金额根据投保金额和货物种类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1、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以下文件材料:(1) 保险事故的通知书;(2) 运输合同及有关单据;(3) 货物状况报告;(4) 有关损失的证明文件;(5) 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人应当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有关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若保险人认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赔付。
3、保险人有权依法向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保险条款变更和终止1、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的条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被保险人进行通知。
2、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终止,终止后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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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六)自然灾害;(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九)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十)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所有、租赁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精神损害赔偿;(四)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八条下列财产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但是经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除外:(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认定的危险货物;(二)动植物、鲜活货物、血制品、冷冻品等易变质物品;(三)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武器弹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运输货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自承运货物完全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后承运货物完全卸离运输工具时止,最长不超过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之二十四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承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二)事故报告书;(三)货物发票(货价证明);(四)运输合同或凭证;(五)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六)财产损失清单及施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七)责任认定证明;(八)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