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运行动力机制研究_西方走上法治之路的一种社会学解释

合集下载

[司法,制度]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司法,制度]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思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司法制度走向社会实践。

司法制度是西方法治的精华,如程序正义、陪审团制、合理怀疑等,这些具体制度构筑起的司法体系塑造了法律权威。

对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我国学界的研究集中于具体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移植路径,对制度生成背景的关注度较低。

从而,既难以认识制度背后的驱动力,又容易忽略这种驱动主宰下的制度缺陷。

文本藉由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学说比较,提出以竞争原则来解释司法制度的变迁。

在竞争原则的逻辑下,研究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与缺陷问题。

一、已有的学说解读学界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的解读,以宗教说、经济说与地理说为主。

(一)宗教说福山直言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宗教。

在现代之前的世俗社会,除了政治秩序,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

宗教是如何塑造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一种观点是由11 世纪宗教革命推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源自清教教义。

前者以伯尔曼为代表,后者以韦伯为代表。

在伯尔曼眼中,(宗教)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

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在城市运动的背景下,教皇和国王围绕职权爆发了宗教革命。

对外来说,这一革命在西方建立了两种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类型:李乾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反思教育学研究151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世俗的。

梅兰特认为,试图勾勒出精神的与世俗的事务之间的界限是徒劳无望的。

诸如遗嘱、婚姻之类的案件含糊不清,既有家庭关系在内的伦理精神,又涉及世俗社会的经济秩序。

教会与国家的复合管辖权随着时间推移被国家司法管辖权吞没,遗留下制定法不得与自然法冲突的信念。

对内而言,教皇在整个教会拥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同时,他的专制权受到官僚体系的职能划分与教会政府的等级制限制。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道路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在自己的著作《法律的道路》中深刻地探讨了司法实践的道路,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本文将从霍姆斯的书中提取出几个重要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反映社会习惯和进步的规则,司法实践的道路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进化。

这意味着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时司法实践也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举个例子,美国历史上的《废奴宣言》和《民权法案》都是一些历史事件的反映,它们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并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和支持。

同样,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合法化大麻和同性婚姻的立法讨论早已引起了全球性的强烈争议。

其次,霍姆斯还认为法律应该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适用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知道如何平衡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的实际背景。

一个关键的案例就是1973年的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件,当时罗伊因为拒绝入伍而被判刑,但他信奉的宗教禁止他参军。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罗伊不必服兵役,因为法官认为罗伊的行为是合理的,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权利。

第三,霍姆斯还提出,法官应该在判决时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例如,对于那些身陷困境的人,法律必须帮助他们重拾自我,并获得公正的待遇。

一个好的例子就是1982年的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当时詹金斯被判有罪后一直处于服刑状态,但她在进监狱前怀孕了。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了这个案件,认为詹金斯应该得到临产之前的释放,因为长时间服刑对她和未出生的孩子都很危险。

总而言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为司法实践的促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公众福利负责。

这些观点可以通过著名的案例来展现,这些案例都是法律的历史所植根的反映,包括废奴宣言、民权法案、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案和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等等。

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内涵、进程与动力

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内涵、进程与动力

2016年第12期(总第257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12ꎬ2016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257政治发展研究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内涵㊁进程与动力吴㊀璟1ꎬ2ꎬ王义保1(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ꎬ江苏徐州221008ꎻ2.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ꎬ江苏徐州221111)摘㊀要:现代政党源起于西方国家ꎬ在短短几百年的演化历程中ꎬ经历了组织形态㊁社会地位㊁成员构成㊁政治目标等多方面转化ꎬ并以政党制度法治化建设为指归ꎮ以隐性政党法和显性政党法为特征的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受政治民主化时代语境㊁理性主义思想基础㊁党际社会关系等外在因素的驱动ꎬ同时威权统治思想㊁政党组织的权力运行与机构设置等内在驱动力亦不可或缺ꎮ明晰法治化进程的动力要素㊁构建系统化动力机制ꎬ对于规范政党组织运行㊁推动现代国家政治民主化发展意义重大ꎮ关键词:西方政党制度ꎻ法治化ꎻ内在机理ꎻ历史演进ꎻ动力机制中图分类号:D05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16)12-0080-07收稿日期:2016-06-2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依法治国视域下推进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研究 (15BZZ080)ꎻ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环境正义视阈下的中国环境安全治理研究 (KYZZ16_0208)作者简介:吴璟(1988 )ꎬ女ꎬ博士研究生ꎬ从事政治学与行政学研究ꎻ王义保(1974 )ꎬ男ꎬ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ꎬ从事政治学与行政学研究ꎮ㊀㊀政党是民主政治时代特有的组织形式ꎬ是现代政治的直接产物ꎮ美国学者亨廷顿曾言ꎬ 对于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来说ꎬ所谓 建立国家 ꎬ部分地意味着创建有效的官僚机构ꎬ但更重要的还是建立一个能够调整新集团参与政治的有效政党体系 [1]335ꎮ政党数量的增长和社会功能的日益凸显迫切要求其在法治的维度下合理运作ꎮ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演进经历了结社组织㊁政党入宪㊁政党立法等几个阶段ꎬ理性主义与法治观念始终是贯穿该历程的一条主线ꎮ梳理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内在演变逻辑与动力机制ꎬ不仅是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ꎬ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ꎮ㊀㊀一㊁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内涵与形式法治作为一种法律思维与社会理念ꎬ是人们对于现代社会规范与秩序的制度建构及文化认同ꎬ也是区分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的重要标志ꎮ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那克西曼德认为ꎬ 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校正着万物的平衡 [2]ꎮ对于自然律和自然秩序的内在认同成为古希腊人崇尚法治权威的渊源ꎬ法的至高无上是其信仰与价值追求ꎮ在西方国家ꎬ政府普遍将法治原则运用于治国之道ꎬ并内化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制度规范与行为准则ꎮ哈耶克认为ꎬ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ꎬ并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3]ꎮ显然ꎬ法治对规则的诠释与强调表明政府权力行使的自由度只有在制度框架下才能得到切实的发挥ꎬ提高权力运行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是存在强有力的权力约束体制ꎮ反观政党政治ꎬ作为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凝聚力的政治团体ꎬ政党成员的自由权只有在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框架下运作才能得到切实发挥与保障ꎮ意大利学者帕尼比昂科对政党组织制度化存在这样的认知: 政党组织逐渐失去它作为工具的特质:组织本身有了价值ꎬ而且组织目标之于组08织也变得必不可少㊁不可分割ꎮ [4]可见ꎬ具有体系化特征的政党制度对于组织价值目标的实现不可或缺ꎬ制度化所隐含的稳定性与规则性实质上是其法治化的内在机理ꎮ海伍德曾言ꎬ 政党之间的关系模式只有具有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规则性时ꎬ方可构成某种政党制度 [5]ꎮ稳定性与规则性的共生原则决定了政党体系实际运作的制度化趋向ꎬ两种特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其制度的法治化ꎮ因此ꎬ政党制度的法治化可理解为:政党在行动中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ꎬ使其合理行使权力并计划组织事物ꎮ一般可从显性政党法与隐性政党法的维度加以认知ꎮ显性政党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针对国内现存所有政党而制定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ꎬ涵盖政党的构成㊁行事原则㊁政党目标等内容ꎮ该类政党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ꎬ符合法律自身制定程序与规则ꎬ内容全面具体且专业性强ꎬ多以专门性㊁独立性的政党法律法规加以显现ꎬ法律名称通常冠以 政党法 三字ꎬ具有直观性特点和较强的普遍约束力ꎬ如«德国政党法»«俄罗斯政党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党法»等ꎮ隐性政党法多指部分涉及政党概念㊁原则㊁行为方式等内容的其他法律条文㊁法规㊁法令ꎬ该类政党法多将有关政党的解释说明与规定以条例形式收录于其他法律法规文书中ꎬ不具备显性政党法的独立性与专门性特征ꎮ例如ꎬ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党选举法中含有对政党行为的相关规定ꎮ而学者肯尼斯 简达从 政党法与选举法㊁竞选法㊁政治献金法的关系角度理解政党法的内涵 [6]ꎬ认为政党法与以上三种法律交叉而生ꎬ其内容实质上对三种法律都有所涉及ꎮ总之ꎬ显性政党法的颁布与实施及隐性政党法的广泛应用在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ꎬ标志着法律至上与权利平等的文化公理认知度的提升及政党制度规范有序发展指向性的加强ꎮ从政党法存在与缺失的维度来看ꎬ对政党制度法治化形式的理论认知可分为四类:政党惯例㊁政党入宪㊁一般性政党法及专门性政党法(详见图1)ꎮ第一ꎬ政党惯例ꎮ政党惯例指在尚未颁布专项政党法的国家中ꎬ政党行事原则㊁方式㊁目的多遵循业已形成的惯例ꎮ对于政党的伦理认知与政党治理传统的沿袭是政党合理有序发展的思想基础ꎮ在美国ꎬ从最初意义上的政治派别 联邦党与反联邦党的分立ꎬ到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 共和党与民主党的形成与稳定ꎬ地域冲突㊁宗教矛盾㊁种族问题错综复杂ꎬ派别纷争从未间断ꎬ但两党对于 民主制度与自由主义价值观 主流思想的态度始终保持一致ꎬ并依据该理念下的惯常条例行事ꎮ因此ꎬ这期间政党发展较为规范有序ꎮ图1㊀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表现形式①第二ꎬ政党入宪ꎮ政党入宪是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初始阶段ꎮ就理论范畴而言ꎬ该时期宪法中有关政党的法规条例多数旨在对政党进行广义㊁原则性的概述ꎬ如政党可以参加选举㊁政党内部组织应符合民主原则等ꎮ对政党行为叙述泛化且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定是该时期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显著特征ꎮ例如ꎬ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党及政治团体可参与竞选ꎮ政党及政治团体可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ꎬ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ꎮ第三ꎬ一般性政党法ꎮ一般性政党法指西方国家的选举法㊁社团组织法中对政党的相关法律规定ꎮ一般性政党法虽不是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的专门性法律规范ꎬ但兼具政党惯例和政党专门性法律的特质ꎮ政党行为既沿袭一些惯例与传18①坐标轴的纵轴表示政党在政党法缺失或不健全的情况下ꎬ政党按惯例行事程度ꎻ横轴表示政党制度法治化程度ꎮ数轴箭头指向性与其相对应影响因子的作用成正比关系ꎮ统ꎬ又受部分规范政党行为的法例条文管制ꎮ例如ꎬ1878年德国«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规定: 禁止一切为社会民主党提供宣传便利的行为ꎻ政府可以随时在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的地区实行戒严ꎬ并可逮捕和放逐社会民主党员而不受法律限制ꎮ [7]此外ꎬ1977年墨西哥«政党组织和选举程序法»㊁1944年阿根廷«政党组织法»等也包括涉及政党日常行为的法律规范ꎮ第四ꎬ专门性政党法ꎮ专门性政党法更具专业性㊁综合性㊁普适性㊁规范性特征ꎬ且内容全面翔实ꎬ更具约束力ꎬ对政党内部组织间及内外部相互关系的协调与合作都做了明确规定ꎮ«德国政党法»全篇共分为七个章节ꎬ内容涵盖政党一般性原则㊁内部组织的构成㊁候选人参加选举㊁国家资助㊁账务公开㊁对违宪党派的取缔㊁附加条款等几个方面ꎮ其中ꎬ仅 账务公开 章节就内含十款子条例ꎬ对于政党获得捐款㊁党员收入㊁账目登记㊁账目报表审计等都做了详细规定ꎬ这为理顺党内关系㊁防止权力腐败和促进政党公正与民主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ꎮ据统计ꎬ全球有62个国家有或曾经有«政党法»ꎬ其中欧洲19个㊁亚洲20个㊁非洲19个㊁南美洲3个㊁北美洲1个[8]ꎮ西方国家存在政党法的比例约占总数的37%ꎬ包括西班牙(1978)㊁芬兰(1969)㊁德国(1967)㊁俄罗斯(2001)㊁马其顿共和国(2004)等ꎮ其中ꎬ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为德国㊁俄罗斯分别于1967年㊁2001年颁布的«政党法»ꎮ总之ꎬ将政党发展纳入法治框架成为政治有序发展的基本目标ꎬ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在其目标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ꎮ布 马林诺夫斯基曾言ꎬ 如果要组织有效的行动并达到预期的目的ꎬ必须对社会制度的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ꎬ而且要同它们意欲满足的需要结合起来分析ꎬ也要同他们的运转所依赖的其他制度联系起来分析 [9]ꎮ制度的产生以它意欲满足的社会需求为基础ꎬ特定的社会目标为制度的架构提供直接动力ꎬ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的演变与特定时代语境下诸多社会影响因素密不可分ꎮ㊀㊀二㊁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语境与进程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是西方政治民主化的缩影ꎬ可从时代语境㊁历史演进及目标机制三个方面理解该进程ꎮ三者相互作用ꎬ凝练为一股强大的合力ꎬ并演化为有机互动模式及动力系统ꎬ不断推动政党体系的有序发展(详见下页图2)ꎮ1.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时代语境政党政治是特定时代的社会结构㊁思想趋势㊁党际关系的直接反映ꎮ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时代语境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ꎮ第一ꎬ政治民主化的时代浪潮ꎮ政治领域的民主权被视为基于可靠制度保障之上的个人权利ꎮ约翰 邓恩认为ꎬ 一种特殊的民主规则的模式 现代的㊁世俗的㊁宪政的代议制民主 已牢牢地建立于市场经济的核心之上ꎬ支配着现代世界的政治生活 [10]ꎮ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革命及18世纪后期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从君主专制向民主宪政过渡的具体体现ꎬ彰显了公众对民主政治的不懈追求ꎬ也为政党发展与制度化的建构提供了现实土壤ꎮ同时ꎬ政党民主作为政治民主的构成要件ꎬ其发展与当下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政治参与扩大化㊁党员选举公开化㊁党内决策透明化等政治民主理念与行为密不可分ꎮ因此ꎬ政治民主化是政党产生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ꎮ第二ꎬ理性主义的现代复兴ꎮ从起源于古希腊的自然主义法治观到近代资本主义奉行的理性主义法治观ꎬ西方社会发展始终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础ꎮ对于理性主义的理解ꎬ 柏拉图把世界分为 可见世界 和 可知世界 两部分ꎬ前者是感性的对象ꎬ而后者是思想的对象ꎬ以 可见世界 为对象获得的是来自 信念 和 想象 的 意见 ꎬ而以 可知世界 为对象获得的是来自 理智 和 理性 的真正的 知识 [11]ꎮ 理性 被视为认知世界的最主要思想武器ꎬ而 法 就其本质而言ꎬ是一种理性的安排ꎬ也是一种对世界普遍性认知和管理方式的秩序体现ꎬ更是主观精神世界㊁客观物质世界的协调统一ꎮ理性主义作为 法 之精髓ꎬ成为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思想渊源与精神动力ꎮ第三ꎬ党际间关系的复杂化ꎮ雷蒙 阿隆认为ꎬ 每个人ꎬ不管他愿意不愿意ꎬ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ꎬ而理解历史进程的条件就是要懂得这些超个人的社会关系 [12]ꎮ社会关系理论将社会视为由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28复杂动态网络体系ꎬ体系中的元素以网络纽结形式存在ꎬ并具备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ꎮ在政治领域ꎬ此效应尤为突出ꎬ就政党而言ꎬ亨廷顿认为ꎬ 政党发展不可避免地受社会势力㊁宗教团体构成㊁社会组织㊁多党派组织等诸多因素的交互影响ꎬ政党从产生到发展经历过四个阶段:宗派期㊁两极化㊁扩展期和制度化ꎮ [1]344在实践层面ꎬ政党分肥制㊁水门事件㊁工人罢工等无序政治现象是政党社会关系复杂化的重要表征ꎬ也是对执政党危机处理能力的直接考验ꎮ图2㊀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进程模式㊀㊀第四ꎬ威权统治㊁领袖思想的留存ꎮ产生于20世纪初的法西斯政党深受马基雅维利主义㊁索勒尔暴力主义和费希特大日耳曼主义思潮的影响ꎬ拥有一系列极端主义意识形态ꎬ其政党领袖在执政期间采用的权力垄断㊁恐怖镇压㊁暴力掠夺等独裁行径更是惨绝人寰ꎮ 法西斯政党交替使用暴力恐怖和合法手段ꎬ打击㊁排除政治上的异己势力ꎬ加紧制定实施极权制的立法ꎮ [13]现今ꎬ虽然法西斯政权早已覆灭ꎬ但政党内部法西斯思想和维护法西斯主义的激进分子在战后几十年仍有卷土重来之势ꎬ有些国家法西斯政党甚至进入政治决策体系ꎬ这将给政党及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灾难ꎮ2.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主要进程从最初将其视为结社组织到政党入宪ꎬ再到最终制定专门的政党法规范政党行为ꎬ政党地位合法性的确立及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推进经历了数个世纪的漫长征程ꎬ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ꎮ二战 前ꎬ是政党地位的消极认可阶段ꎮ真正意义上有组织的政党产生于十八九世纪的美国及法国ꎬ即便是在政党发源地的西方国家ꎬ政党最初也只被视为结社组织ꎬ对其合法性地位并未给予充分的肯定ꎬ更没有专门的法律与法规对政党权力与地位进行解释说明ꎮ1831年«比利时王国38宪法»规定: 比利时国民有结社的权利ꎬ这一权利不受任何措施的妨碍ꎮ [14]675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 官吏为全国之公仆ꎬ非一党一派之佣役ꎮ官吏之政治志向自由及结社自由ꎬ应保障之ꎮ德国人民ꎬ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ꎬ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ꎮ此项权利不得以预防方法限制之ꎮ [14]734当然ꎬ也有一些政府当局通过制定法令法规排斥反对党并实行镇压活动ꎬ最大限度地维护政府当局利益ꎮ总之ꎬ18世纪初至 二战 结束前ꎬ就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制度而言ꎬ各国对政党的认知与定位呈消极态度ꎬ大致停滞于对政党发展的管制及对其合法性地位的否定阶段ꎬ并未将政党纳入综合性㊁规范性的制度领域ꎮ二战 结束至20世纪中叶ꎬ是政党入宪之势初见端倪的阶段ꎮ 二战 结束后ꎬ政治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ꎬ许多西方国家将政党视为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ꎮ因此ꎬ政党入宪㊁积极为政党披上合法化外衣ꎬ成为战后诸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ꎮ意大利是第一个政党入宪的西方国家ꎬ1948年«意大利宪法»规定: 为了以民主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决策ꎬ公民有自由组织政党的权利ꎮ [14]1114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 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ꎮ人民有组织政党的自由ꎮ其内部组织应符合民主原则ꎮ政党目的或其党员的行动欲侵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ꎬ或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的ꎬ为违宪ꎮ [15]至20世纪末ꎬ许多西方国家相继将政党概念纳入本国宪法体系ꎬ政党入宪成为政党发展的必然趋势ꎮ20世纪后期以来ꎬ是政党制度化态势多样化的阶段ꎮ20世纪后期ꎬ西方大多数国家陷入如何规范与治理政党行为的两难困境:政党法的缺失必然导致政党行事的低效及民意表达渠道的受阻ꎬ抑或危及民主政治的发展ꎻ而过于严密的政党法ꎬ又会磨灭政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ꎮ因此ꎬ一些西方国家政府从维护政党运行秩序㊁治理多党林立现状㊁促进党派间合理竞争的理念出发ꎬ对现存政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ꎬ旨在通过制定专门性的«政党法»ꎬ建立规范有序的政治秩序ꎮ此后ꎬ政党制度化态势呈现出多样化特征ꎮ例如ꎬ1965年土耳其颁布实施的«政党组织法»㊁1967年联邦德国颁布实施的«政党法»㊁2001年俄罗斯颁布的«政党法»等ꎮ3.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发展方向方向与目标是人们行为的最终目的ꎬ是人们预先规定㊁关于自己需要的诱因ꎬ也是激励人们有形的㊁可以测量的成功标准[16]ꎮ政党制度法治化的直接目标是政党法的制定ꎬ实质追求是政党合理有序的发展ꎮ一方面ꎬ政党立法是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直接目标ꎮ政党在经历了结社组织㊁政党入宪等演进过程后ꎬ逐渐呈现法治化特质ꎮ自古以来ꎬ法治社会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状态ꎮ亚里士多德曾言: 法治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ꎬ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ꎮ [17]政党发展的客观现实也需要良好的政党法与之相适应ꎬ政党立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用于规范政党行为的政策与机制ꎬ而是具有强制力与普遍约束力的权威性政治工具ꎬ只有当法律条文较为完备并具有合法性时才能彰显其立法宗旨与实效性ꎮ另一方面ꎬ政党有序发展是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实质追求ꎮ政党有序发展不仅是人们对于政治良序的主观诉求ꎬ也是政党制度法治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及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表征ꎮ埃德加 博登海默曾言ꎬ 历史表明ꎬ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ꎬ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ꎬ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 [18]ꎮ因此ꎬ政党秩序化是政党良性发展㊁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基本依托ꎬ也是政党制度法治化与政治哲学应然取向的实质追求ꎮ㊀㊀三㊁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动力机制实现政党制度法治化这一目标的驱动力是复杂多变的ꎬ既有政党领袖个人才能的彰显ꎬ也与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事件密不可分ꎮ追溯其根源ꎬ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党所处时代的外部环境与其内部运作体系ꎮ法治化进程需以特定时代语境为依托ꎬ这是其原动力ꎻ理性主义的思想渊源是其引导力ꎻ两者合力作用于党际间复杂的社会关系ꎬ使其成为巨大的牵引力ꎬ共同推动政党立法进程不断发展ꎮ从政党自身发展角度而言ꎬ有效遏制法西斯主义回潮及权力腐化ꎬ不断推进政党权力架构体系建设ꎬ权力架构体系才能日臻完善ꎬ内在驱48动力与外在驱动力才能产生聚合效应ꎬ从而促进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ꎮ1.政治民主化是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原动力20世纪中后期ꎬ近30个国家由非民主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型ꎬ成为全球性政治发展的最显著特征ꎬ这一政治民主化浪潮对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起到强大的助推作用ꎮ政党民主化的直接体现是政党体制的完备和政治环境的稳定ꎮ然而ꎬ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ꎬ抑或发展中国家ꎬ在由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阶段ꎬ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合法性衰落等违背政治民主化的现象ꎬ追溯其根源ꎬ党派林立㊁党内权力配置与运行自我约束机制的缺乏等是政府合法性危机的症结所在ꎮ 在俄罗斯ꎬ仅1991年上半年ꎬ建立的各种政党和政治组织有800多个ꎬ在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的有700多个ꎮ [19]政党数量繁多杂乱造成国家杜马选举中 僧多粥少 的紧张局面ꎬ这是对政党选举的民主性及政府治理成效的极大考验ꎮ亨廷顿曾言ꎬ 作为国家之间重要的政治分野ꎬ不在于它们的政府形式ꎬ而在于他们政府的有效程度 [1]1ꎮ为使政党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彰显民主原则ꎬ实现治理成效最大化ꎬ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对此有所涉及ꎮ«德国政党法»中对机构意志的形成做了明文规定: 章程中指导动议呈交的条款必须能够确保民主意愿的形成ꎬ特别是充分讨论少数人的提议ꎮ 由此可见ꎬ政治民主化浪潮是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原动力ꎬ而政党制度法治化也将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ꎮ2.理性主义是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引导力西方法治主义与理性主义思想根深蒂固ꎬ以理性与法治理念认识法㊁创造法㊁审视法㊁解释法成为亘古不变的定律ꎮ上至国家立法ꎬ下至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ꎬ理性主义始终贯穿国家法治化过程这条主线ꎬ同时也影响着政党制度法治化进程ꎮ就西方国家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历程而言ꎬ政治参与扩大化导致了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两者之间低度平衡的现实困境ꎬ倘若政治制度的发展与规范化不及政治参与范围不断扩大的步伐ꎬ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优势将会黯然失色ꎮ此外ꎬ政党中权力的运行受党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ꎬ掌权者权力滥用㊁腐化问题屡见不鲜ꎮ正因为如此ꎬ受法治与理性主义指导的政党制度法治化过程在主张公平正义㊁追求个人自由㊁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ꎬ它从理性视角将政党的地位㊁作用㊁影响因素加以法律规定与约束ꎬ为政党政治发展范式转型提供了精神动力ꎮ此外ꎬ领袖思想及智囊团的作用不容小觑ꎮ2001年«俄罗斯政党法»的制定和颁布ꎬ与普京㊁久加诺夫等政党领袖自愿㊁平等㊁理性㊁自治㊁法治的思想引导和行事原则及其背后智囊团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密不可分ꎮ3.有序政治是西方政党制度法治化的牵引力有序政治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ꎬ理论视域中ꎬ 秩序并不是个人或集团相互关系中所呈现出来的格局或规律性ꎬ而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ꎬ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 [20]ꎮ政党秩序是为实现政党目标㊁保证政党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安排ꎮ以政党制度化㊁机制化为特质的 刚性秩序 是政党秩序的表征ꎻ以政党法治化理念为基础的 柔性秩序 是政党秩序的内在体现ꎬ 柔性秩序 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推动着 刚性秩序 的建构ꎬ两种 秩序 的并存是解决政党 失序 状态的重要路径ꎮ众所周知ꎬ对权力的欲求与争夺是贯穿政治发展尤其是政党发展的一条主线ꎬ要获得权力必须实现多集团利益抗衡向两极政治团体分庭抗礼的局面转变ꎬ政治领袖们对政治权力的向往在某种程度上与政党 刚性秩序 相互交织ꎬ政党制度法治化成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ꎮ«德国政党法»对于政党接受社会捐款的权利与内容做了如下规定: 一年内(财务年度)赠给一个政党或其一个或多个地区分支机构的总数超过2万德国马克的捐款ꎬ必须将捐款人姓名㊁地址及捐款总数一起记入账目报表ꎮ «马其顿共和国政党法»对于政党官员渎职行为有如下规定: 对于政党内部官员渎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处以160~800欧元或等额纳尔币的罚款ꎮ 因此ꎬ将党派活动纳入制度化㊁法治化轨道ꎬ积极构建政党政治的 刚性秩序 是国家政治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ꎮ4.遏制法西斯主义回潮是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法治化的支撑力为了从根本上清除法西斯主义意识形态残余㊁肃清法西斯势力ꎬ防止执政党组织的集权化发58。

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

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

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欧洲法律传统:法治与司法体系在欧洲,法律传统是其法治和司法体系的基础。

法治是指通过法律规范和机构的运作,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原则。

司法体系则是负责解释法律、调解纠纷和实施判决的机构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欧洲法律传统的特点,以及其对法治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欧洲法律传统的历史渊源欧洲法律传统可追溯至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罗马法以其普遍性、合理性和严谨性而被广泛采纳,并成为欧洲法律发展的基石。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导致罗马法与宗教法相结合,形成了基督宗教法。

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再度独立发展,并为欧洲各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二、欧洲法律传统的特点1. 科层治理:欧洲法律传统以科层制为基础,法律规范分为宪法、一般法和特殊法等多个层级。

这种结构可以确保权力分立和法律的层级性。

2. 法官制度:欧洲法律传统中的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独立于政府和各种利益团体,负责解释法律、裁决争议,并保证司法公正。

3. 优先法原则:在欧洲法律传统中,宪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进行约束,并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

4. 法律适用的原则:欧洲法律传统注重法律的一般适用性和平等适用性。

法律适用要在具体案件中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而非主观判断或凭借行政命令。

三、欧洲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1. 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宪法合宪性以及其他法律的法律性质,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宪法法院强化了宪法的权威和保护宪法的功能。

2. 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欧洲法治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们负责处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并保证司法公正和追求真相。

3. 欧洲人权法院:作为欧洲法治体系的重要机构,欧洲人权法院负责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保护个人权利并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律。

四、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欧洲法治体系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和经济干扰。

司法公正则要求法院在裁决案件时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各方的权利。

西方法治

西方法治

西方法治摘要: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

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

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关键词:国家/市民社会/法治【正文】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西方法治的文化-社会学解释伏尔泰的伟大不仅因为理论,而且因为行动。

作为一个彻底的反教权者,他曾经为一个被残酷杀害的胡格诺教徒让〃卡拉斯的信仰辩护,为之奋斗了四年,最后终于获得胜利,正义战胜了邪恶。

问题域和概念的厘定我们在研究法治问题时,首先陷入概念的困扰。

历史上,不同地域的人们对法律的想象不同,他们在所谓“法治”的想象上也存在着迥然的差异,当用相同的名称来为“法治”命名时,我们就遇到了“名”与“实”、“词”与“物”的分离。

所以,有人称:在今天,法治作为一个备受赞誉的历史理想(理念),其确切含义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都更不清晰。

其实,法治内在地包含着时间要素:法治的概念不是一开始就“在那里”完整地存在着的,其完整图景是随着历史的推展而逐渐清晰化的。

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的重大变革、社会革命、政治革命和宗教革命(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如此等等的事件不断地充实着法治的实际内容,而理论家的贡献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这个充实事实的理论说明和解释。

对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热点案件得到的反思

对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热点案件得到的反思

对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热点案件得到的反思摘要众所周知,中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在诸多方面都与西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到今天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所以在本文中,首先简单概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然后对比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背景,最后通过分析案例,得到有关中国司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案例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西方法律体系概况1.简介: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后世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当然,不同的国家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英国普通法发展经过:①(1)盎格鲁-撒克逊入侵时期普通法开始起源。

公元前5世纪中叶左右,其他氏族入侵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处的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刚刚开始解体,尚未产生私有制。

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是:血缘关系,家族制度和氏族习惯。

但是,在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为了解决纠纷、调整各氏族部落人们之间关系,风俗习惯和生活准则产生了变化。

此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主要传播方式是口口相传。

公元6世纪后期,基督教传入英格兰后,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在教会成文法和欧洲大陆其他日耳曼王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文法并不被国王当作加强集权手段的观念,只是对习惯法的记录和汇总。

(2)诺曼征服——诺曼王朝时期的发展。

1066年,诺曼底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

诺曼征服后,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法律渊源往往指的是法律的表现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并没有立即使英国法发生转变,诺曼人的人数极少,所以为了保留原有制度,基本上英国本土原有的法律没有改变,盎格鲁-撒克逊法仍然有效,仅增加了少数保护诺曼人权益的特殊法。

一是威廉一世开始改革。

谈一谈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认识

谈一谈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认识

谈一谈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认识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手段,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关系。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治建设,又要重视道德建设,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之路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一一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

法治建设也是如此。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

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

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

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

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

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程序的公正和独立。
证据规则
西方法治理论制定了严格的证据 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 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 基础,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
证据规则
证据收集
非法证据排除
西方法治理论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 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 括物证、人证、鉴定意见等。
西方法治理论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 取的证据应当排除在审判之外,以确 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法律职业伦理
西方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 业操守,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
0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西方法治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
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资金
02
西方法治国家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
助资金,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权利保护
西方法治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 财产权等。
义务履行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纳税、服兵役等。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
西方法治理论强调程序公正的重 要性,认为程序公正能够保障结
果的公正。
司法独立
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通常独 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确保司法
02
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
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自然法是宇宙间 普遍存在的法则,它高于一切人间法 律,是衡量一切法律的标准。
民主思想
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为法治思想的产生 提供了社会基础,人们开始思考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民权利。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

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

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

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

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西方法治理论思考分析
个人权利保障
近代思想家认为,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等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这一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为法治国家 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
现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
法律全球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法律相互影响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代法治理论强调法律的国际化 和全球化,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发展。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国际性,为国际法治建设提 供了理论支持。
法律至上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 法律之上。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 论支持。
中世纪的法治思想
神权政治
中世纪欧洲,教会势力强大,神权政治成为主导。教会法成 为与世俗法并行的法律体系,对欧洲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影响。教会法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神圣性,为法治思想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律教育和研究
教育体系
西方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教育和研究是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强调建立 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的 法律人才。
教育内容
西方法治理论在教育内容上注重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知识的系统 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具备实际操作能 力的法律人才。
研究发展
西方法治理论鼓励法律研究和学术交 流,通过深入研究推动法治理论的创 新和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和实践指导。
改革开放后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进 程的加速,西方法治理论重新 进入中国视野,并逐渐被接受
和应用。
中国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目前,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 取得显著成就,但在实践中仍存 在许多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善 、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

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西方法治理是一种以数据、科学技术和数字化方法为基础的治理方法。

这一方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世界各地的发展,西方法治理也逐渐得以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对其历史发展进行探讨。

西方法治理最早的应用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美国国家安全局为优化情报数据的处理而引入了计算机技术,这一决策打破了以往手工工作处理的局面,大大提高了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在之后的几十年中,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处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不断提高,这为西方法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使用西方法治理的技术工具来处理和分析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数据。

在此期间,计算机技术逐渐开展,对数据分析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使得西方法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法治理的应用领域扩大到了包括经济、教育、能源、农业、环境和媒体等领域,这种治理方式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模式,并帮助各国政府实现有效治理。

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法治理开始向欧洲和亚洲等地区传播。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开始采用西方法治理来处理和分析数据。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也开始采用这种治理方式,以帮助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到20世纪末,西方法治理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治理模式。

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西方法治理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机遇。

诸如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应用,使得西方法治理能够更好地处理和分析更加复杂的数据,在实现有效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也对西方法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治理者需要具备更加广泛的技能和知识。

总体来说,西方法治理在过去70年中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成为了一种以科技为基础的全球性治理模式,不断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水平,促进了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西方法治理的未来前景也十分光明,将进一步推动各个领域的创新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在权力领域中 政治权力 政党 (权力) 与地位的 分配和大 小 关系
财富、声望、 权 力三者是 相对独
政 党 总 是 一 种 为 争 人们在这个领域 夺 统 治 而 斗 争 的 机 里的不平等 构
立的,但又往往 是相互转化的。
3.关于社会分层的社会学解释
功能主义的观点: 认为社会分层是内生于社会的手段,它 产生于社会的需要,它不仅是不可避免 的而且对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戴维斯指出:“社会不平等是无意之中 发展起来的手段,靠着它社会可以确保 最重要的职位有意识地由最合格的人来 承担。”

韦伯:三位一体的分层理论
因素
存在的领域 象征地位 适合人群 经济状况相同或相 似的人群 在社会评价或社会 声望上相同或相似 的人群 划分标准(根据) 人们经由市场提 供的生存机会
人们消费商品的原则。 这些原则经由人们特 殊的生活方式表现出 来。
在经济制度中 经济地位 阶级 (财富) 在社会制度中 身份地位 等级 (声望)
第三,界定了法律援助的标准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在规定法律援助是 政府职责的同时,也确立了民间法律援助的合 法地位。该法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有资源为经济困 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 机构大致有四种类型:





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也有利有弊,理 论上多有争议,但我个人认为,应当选择这种模 式。其理由如下: 首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法律权利的实现 ,仍然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法律服务权利的实 现。 其次,就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而言。 最后,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在确立国家责 任的同时,并不排斥独立的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 的法律援助活动。

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

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

听课报告------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西方法治,无论是制度还是理念,都源于人们对人生价值、意义的认知和关怀。

早期的法治理念和学说的渊源是希腊时期人文思想。

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

也因此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且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于是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西方法治的发展源远流长,从公元前八世纪开始,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人们思想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也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在希腊的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发起了限制贵族特权的运动,由此成文法诞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罗马人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我想应该提到的一个人是西塞罗,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

他认为,自然法始终存在,那就是人的理性,这是人类正确的行为准则,如此说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

后来,罗马帝国取代了罗马共和国,权利集中于皇帝一身。

于是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好在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被破坏和彻底摧毁。

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皇帝们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一是武力,二是法律。

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

公元6世纪,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出现,这部法典是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中世纪的西方世界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所有的思想都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

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西方法律传统,又称西方式法律传统,是一种主要来源于欧洲文化的法律传统系统。

这个系统源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发展至今已有两千余年,成为整个西方国际社会中的一条主要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

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官方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各种积累下来的法律规则、法律案例和法律条文等。

这些制度逐渐演化成为传统的法律体系,在欧洲各国长期的应用和发展之下,形成了今天的西方法律传统。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1. 法律条文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强调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即法律规则和条款的确切字面含义。

这种传统要求法律条文的文本具有明确、具体、详尽、完备的性质,以便于解释和理解,进而为法律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

2. 法律常识的重要性西方法律传统同样强调法律常识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在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具体案件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及其含义,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公众意见等因素。

这些因素能对诉讼双方的权益、公正公平以及法治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常识被认为是离不开法律条文的。

3. 效率和公正的追求西方法律传统很注重效率和公正的追求,即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的法律裁决。

一般认为西方式的法律制度比起其他制度更为保障个人自由和公正平等,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之上。

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水平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例如,公正、财产权、契约、海商法和刑法等都得到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们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并被规范进了法律制度中。

在近现代时期,西方式法律传统开始走向国际化。

欧洲国家借鉴和继承了该传统,相应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如卡尔斯鲁厄、黑格尔、维斯曼等,他们创新了传统的法律理论,使西方式法律传统发展至更加成熟的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一个自我解放和认知法律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一个自我解放和认知法律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概述——一个自我解放和认知法律的过程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指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之间,在欧美国家中出现的各种法律思想。

虽然,今天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其产生的年代,但这些法律思想的价值并没有消失,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仍能提供有益的支持。

本文主要从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体现的规律性、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现代意义三个角度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论述。

关键字: 西方法律思想;自我解放;认知法律目录前言 (3)一、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概述 (3)(一)起源阶段 (3)(二)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4)(三)19世纪的法律思想 (5)(四)20世纪的法律思想 (6)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体现的规律性 (6)(一)自我解放的过程 (6)(二)认知法律的过程 (7)1、客观角度 (7)2、主观角度 (8)3、客观与主观结合 (8)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8)(一)西方法律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影响 (8)(二)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前言“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西方”,主要指向于有共同文化渊流——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文明的欧美国家。

“思想”,探讨的是人的观念和学说,而不同于客观实在的制度。

因此,通常意义上的西方法律思想,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一直到20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哲学家们,在特定社会状况的影响下,提出的有关法律的各种观点和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古希腊一直到20世纪,无论是社会状况,还是人类的认识水平,都经历了重大变迁。

相应地,易受到这些因素影响的法律思想也异常丰富,百花争放,大放异彩。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概述法哲学家们的思考和发问,主要是围绕其所处时期的社会问题展开的。

因此,法律思想的发展带有明显的时代性。

按照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将其简要分成以下四个阶段:(一)起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1. 概述西方法律学是指欧洲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的学科。

它包括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2. 法律体系西方法律学主要涉及三种法律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

-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以法律解释为主要依据。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注重案例的积累和法官的解释。

- 混合法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如德国法系、南非法系等。

3. 法律原则西方法律学涉及了许多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法律咨询原则: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 调查主动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积极调查事实,不可偏听偏信。

- 罪刑法律确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应当有法可依,不可有罪无刑、有刑无罪。

4. 法律内容西方法律学研究的法律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等各个领域。

5. 法律运行机制西方法律学也关注法律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的立法、司法、行政实施等过程。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司法是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的过程,行政实施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职责的过程。

6. 法律发展趋势西方法律学还关注法律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等新兴法律领域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以上是对西方法律学知识点的简要总结。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阅读相关专业书籍或参加法律学习课程。

西方社会运行机制的书

西方社会运行机制的书

西方社会运行机制的书第一章: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在西方社会中,价值观念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个人自由、平等和人权是西方社会最为重视的价值观念。

个人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机会的平等分配。

人权则是指每个人都有基本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命权等。

第二章: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西方社会普遍采用民主制度来进行决策和管理。

民主制度的核心是选举制度,通过选举来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

选举是公开、公正和平等的,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民主制度的运行,并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西方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意味着法律是统治的最高准则,政府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是公正和平等的,并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需要公正的司法系统来保障,法官必须独立和中立,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章:西方社会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西方社会的主要经济模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供求关系和自由竞争。

个体和企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并追求自己的利益。

价格和资源的分配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鼓励创新和竞争,激发经济的活力和发展。

第五章:西方社会的社会福利西方社会注重社会福利,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和权利。

社会福利包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养老金等。

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体系来提供这些福利,并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合理。

第六章:西方社会的多元文化西方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容纳不同民族、宗教和文化的共存。

西方社会尊重多元文化,倡导包容和多元的视角。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持自己的文化认同,同时也需要尊重和理解其他文化。

第七章:西方社会的国际合作西方社会重视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

国际合作是解决全球问题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途径。

西方社会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法律来推动国际合作,并参与全球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涉外法治的动力机制探究

涉外法治的动力机制探究

涉外法治的动力机制探究
何志鹏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明晰涉外法治的工作动力,对于准确把握涉外法治的建设方向和推进步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家内部观念分析,涉外法治的工作动力在于对国家自身利益的追求.具体而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目标为涉外法治工作的推进凝聚了初始的内部动力.从国家外部理念探索,对全球秩序的设想和规划构成了涉外法治的国际伦理道德动力.中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及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一系列主张为涉外法治在全球维度的展开提供了长久动力.为了使内部外部的目标真正实现,还需要理论话语和人才进行保障.由是,中国特色的、与涉外法治相关的法治、国际法、国际关系、外交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自然地成了涉外法治的基础动力.对于涉外法治动力的有效把握,有助于寻求和调整工作的方向与方式,保证涉外法治的理性健康持续发展.
【总页数】17页(P14-30)
【作者】何志鹏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习近平法治思想视域下高校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
2.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法治建设
3.“202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系列报道之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1年涉外法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4.高质量发展的涉外法治人才数据素养培育机制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简介:张洪涛(1966—),男,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p199)因此,法治的形成、人们是否遵守或认同法律与其自身制订得是否良好有紧密联系。

法律自身制订得是否良好,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是否先进良好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自身体现出来的一种内在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是否有利于人们去遵守法律上;否则,即使是在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上非常先进良好的法律,也不会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服从,法治就不可能出现。

因此,在笔者看来,后者与人们遵守法律、法治的形成有更为紧密的直接联系。

在此,主要研究了西方法律运行的动力机制及其与之走上现代法治之路的关系,以期对西方法治有更深刻认识,对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义务本位与外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义务本位是人类早期较普遍的法律本位。

梅因认为:“它不论在任何方面都明显地表示着,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像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

”[2](p72)不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方面,还是在家庭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能有独立社会地位,更不可能有其独立法律地位,也不能有独立意思表达。

在这种社会中,“夫对其子有生死之权,更毋待论的,具有无限制的肉体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份;他可以为子娶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他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转移到其他家族中去;他并且可以出卖他们。

”[2](p79)涂尔干将此归结于社会分工不发达而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机械团结。

在机械团结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除了集体以外,不存在任何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道德力量”。

[3](p48)因此,这个时期的法律几乎都是家族利益反映;有关自然人的法律规定,也是如此。

如关于家长的规定,他“在事实上是一个‘法人’(即‘家族’)的代表,或者我们甚至几乎可以称他为是它的‘公务员’。

他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同胞的期待中和在法律的眼光中,既作为他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为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p105)正如“法人”意思归根结蒂还需自然人行使一样,当时法律独立主体单位的家族意思,也必须由家族成员即个人(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完成,社会秩序建立最终还要通过个人行为来确立,因此,法律实质上是行为规范,主要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4]为此,法律详细规定了个人对家族应尽的各种义务,即关于“身份”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

因此,这个时期法律除了反映集体意识和集体利益外,还须通过规定个人对集体意识和集体利益的服从等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正常运转,必然是义务本位法律。

作为个人,只单纯尽义务,而没有法律给予的权利,法律几乎也无个人权利的规张洪涛(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要:义务本位是人类身份法时代和机械团结社会的法律本位,形成了外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

权利本位是人类契约法时代和有机团结社会的法律本位,形成了内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

社会本位实现了个人本位为主、团体本位为辅的有机结合,既考虑社会和国家的需要,更注重对个人合理需要的肯定、保护和满足,形成了内部力量为主、外部力量为辅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

西方法律社会化的动力较足,保证了法律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遵从,最终使之走上了现代法治之路。

关键词:法律本位;法律运行动力机制;法律社会化;西方法治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9)03-0160-04西方法律运行动力机制研究———西方走上法治之路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定,因此,它不可能得到人们自愿认同和接受。

为此,法律对家族利益、社会集团利益“背叛”行为,规定严酷惩罚。

在低等社会,所有法律几乎都是刑法。

[3](p41)“刑法制度的历史恰恰是永不停歇的社会侵占个人的历史,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侵占它所包含的原始群体的历史。

这种侵占的后果,就是逐渐用社会的法律把个人的法律代替掉。

”[3](p57)“如果统治政权对被统治者的利益漠不关心,换言之,如果统治政权倾向于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或者否认它们的正统性,那么它就是压制性的。

”[5](p31)因此,“我们可以断定,最低级社会中的法律完全是压制性的。

”[3](p98)如“《摩西五经》的后四卷,即《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在大约有4000—5000行的文字里,只有极少数的规范是可以被勉强认作是非压制性的。

”[3](p99)再如基督教社会中早期的萨利法,“原文包括293项条款,其中只有25项(约占百分之九)是没有压制性的,即涉及到法兰克家族组织的。

”[3](p105)一种漠视或否定个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必是压制性的;其法律运行必须借助于外部力量,其运行机制必然是外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

因此,与义务本位法律相应的,必是外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

这时的国家也并不像现代国家那样完善,无法组织起集中而专门化的机构和力量,保障法律实施。

“压制的一个共同根源是统治精英可以利用的资源的缺乏。

由于这个原因,压制极有可能伴随着政治秩序形成和维持的过程,它会在追求各种仁慈的目的时不知不觉地出现”,[5](p36)经过家族、宗教、道德、习俗的力量等来增强自己的力量。

因此,“压制性法律的运作始终显得有些分散。

在一些极端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它并不是通过专职行政官来实施的,而是或多或少地靠整个社会来承担的。

”[3](p35)主要有:第一,家族力量。

正如梅因对罗马“家父权”的研究所示,早期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只及于家族或家庭,不及于个人,个人是属于家族或家庭内部事情,家族力量成为法律运行首要的外部力量。

这一点早已被中外早期法律所证明。

第二,宗教力量。

“一般而言,低级社会中的一切法律都是由压制性支配的:宗教渗透进了所有法律活动之中,也渗透进了所有社会生活。

”[3](p101)“宗教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它非但不追求个人的目的,反而每时每刻都对个人作出限制”,[3](p55)它在精神上与早期法律义务本位相通,成为家族力量之外的另一股重要力量。

早期东、西方法律都明显具有这个特征。

第三,道德力量。

法律征服本质上是合法性征服,也是伦理道德征服,因此,在人类早期国家力量极其软弱时,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是非常显著的。

人类早期都经历了较长的法律与道德混而不分的时期。

在一定意义上,人类早期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道德,法律运行也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

二、权利本位与内部力量为主的法律运行动力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逐渐解体,“改变法律的媒介即拟制、衡平和立法,依次在原始制度中发生作用,而在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中转移到公共法庭的管辖权之内。

”[2](p95)“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2](p96)这个法律演变过程,梅因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2](p97)涂尔干将这种变化归结于社会分工的发达而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有机团结。

在有机团结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个人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成了这个时期法律的主要任务,人们将此称为权利本位的法律。

“虽然压制型法为设置秩序提供了便利的工具,但是它在求得以认同为基础的稳定方面,还远远不能胜任。

因此,这一发展阶段既初始又不安定。

自治型法的出现就是为了救治这种无能。

”[5](p58)换言之,压制性法律不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绝对强制和绝对义务基础上,会受到人们本能的拒斥,法律运行既初始又不安定;权利本位法律秩序则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主动认同和接受基础上,来保障法律有效运行。

因此,权利本位法律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在何种情况下能获得人们认同和接受?其机理如何?首先,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是一种保守力量,只有社会发生变化后,才会引起法律变化。

因此,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发生“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语),即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转变(涂尔干语)。

也就是在社会领域,个人从家族等集团中分离出来,是法律获得人们认同和接受的前提。

在“有机团结”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基础上。

人们差异性越大时,依赖性就越强,有机团结越发达。

因此,有机团结发达社会,是张扬人的个性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更加陌生化的社会,也是一个产生和发展个人主义观念社会。

其次,这种在社会领域发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化,反映到法律领域中,就是个人取代家族成为法律基本主体和独立法律人格。

法律上的“法人”等团体主体,也是原子化的人的法律拟制,是建立在个人独立意志上的人的联合体。

“有了独立的自我,而后产生了自由观念;既觉得有了独立的自我,当然亦就觉得有了与我同样独立自由的他人,于是产生了平等观念。

强烈的权利观念,亦遂之而发生。

义务之负担,必须各立于平等地位,出之于自由意志,亦就是说,必须由于契约。

……契约一经成立,权利、义务随之而发生。

过去的强制义务,今乃成为同意义务,义务观念从而大灭,过去的绝对义务,今乃成为权利的内容,权利观念因之大张。

法律的任务,亦即由使人尽其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的内容得到实现,方始谈到义务之履行。

”[6](p236-237)这些都是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而形成独立自我的必然结果。

意思自治原则,是这个时期法律最基本原则,贯彻该原则的法律称为“自治型法”。

可见,法律自治,在实质上是人的自治,是人的意思自治;人们认同和接受法律,是基于自己判断和选择的结果,也是内部力量驱动的结果,而不是像义务本位法律那样,是外部力量强制所致。

即使是刑法,也不例外,如罪行法定原则就是基于这种考虑。

最后,法律不只承认个人独立的法律人格,还体现出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关怀,并换得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获得法律运行的内部力量。

承认个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为人们认同和接受法律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转化为法律安排和具体法律行为,须有另外力量牵引,即对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关怀,归根结底就是对人的关怀。

这样,人们认同和接受法律,就是实现自己利益和价值。

“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所表达的价值。

人们效忠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而不是靠强制实施规则所必然伴随的威胁。

这样,兴趣焦点就从制裁转到了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标准。

”[7](p27)这时法律由义务转向权利,是一个“自私主义者的世界”,[8](p161-181)以恢复性法律为主,将被破坏的法律关系修补,将不畅通的法律关系疏通,“赔偿损失的处罚本身并没有刑罚的性质:它只不过是拨回时钟返回过去,尽可能地恢复常态的一种手段而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