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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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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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
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制度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报送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 财务状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审计报告。
3. 投资者的资金变动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的资金变动情况,包括投资者的入资、撤资、分红等情况。
4. 风险控制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控制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5. 其他重要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报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资产变动、管理层变动、涉及诉讼等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加强
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1、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尤其重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法律规定的职责,同时在进行基金管理过程中还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
▲一、披露要求
1、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2、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1、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
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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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制度(全套七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七项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基金设立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2. 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3. 基金合同和投资者协议的内容要求和签署程序。
二、信息披露与募集制度
1. 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基金募集说明书、运作报告等。
2. 募集活动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
1. 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原则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流程和程序。
3. 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设立和实施。
五、基金估值和净值计算制度
1.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原则。
2. 净值计算频率和公告要求。
六、信息管理和内控制度
1. 基金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2. 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七、备案和登记制度
1. 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和程序。
2. 相关备案材料和信息的准备和提交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制度进行了概述,具体实施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cerbu@。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5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充分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首先需要考虑,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公平、公正、客观、属实的投资披露内容。
2、真实、准确、充分:披露内容除应当真实、准确外,还应充分,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解。
3、定期披露:为了提高投资者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给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
三、披露内容
1、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类型、募集时间、投资方向等。
2、财务报表: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报表,包括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表等,以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
3、投资项目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基金的投资项目信息,包括投资项目信息、投资比例、投资期限、收益预期等。
私募基金月报披露标准
私募基金月报的披露标准
私募基金月报的披露标准可能因基金的规模和类型而异。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披露标准和要求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
私募 信息报送制度
私募信息报送制度
私募信息报送制度是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的一种制度安排。私募基金是指由合格投资者出资设立,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股权、债权等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等投资,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一种基金。
私募信息报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情况、基金投资组合、基金运作情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私募信息报送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2. 基金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募集情况、投资策略、运作情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3. 基金运营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有关部门报送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收益分配等情况。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能力,
以防止不适当的投资行为。
私募信息报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监管机构也能通过信息报送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私募基金净值披露规定是什么?私募基金净值披露规则如何?
金斧子财富:
基金运作期间应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运作期间,应作如下披露:
(一)披露频度要求
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支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
2、季度报告应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等
3、年度报告应自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
1、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金斧子财富: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披露
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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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每季度须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每季度须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在运作期间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想知道具体的情况吗?跟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每季度须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一系列新规,其中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私募基金在运作期间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单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股权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1、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明确、真实、完整地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和资本构成,并及时更新。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其股东披露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等信息。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股权管理
1、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计划,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实施时间和条件等。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股权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股权管理
一、私募基金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1、私募基金应当明确、真实、完整地披露其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和基金份额持有者等信息。
2、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者披露基金合同、基金估值和净值、基金托管人、基金代理人等信息。
3、私募基金应当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合同、基金代理合同、基金募集、运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二、私募基金的内部股权管理
1、私募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规定股东行为准则,明确股东行为的违法违规后果。
2、私募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3、私募基金应当建立适当的内部股权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内部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信誉度,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帮助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是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
一、私募基金财务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财务报告包括基金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净值报告是私募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是基金投资者了解基金投资状况的重要依据。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则包括基金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业绩评价等信息,对基金的运作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1. 准确完整: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2. 及时公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布财务报告,保证基金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运作状况。
3. 标准规范: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4. 方便查询:私募基金财务报告应便于投资者查询和比较,便于他们进行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的实施,对私募基金市场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 提升透明度: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让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业绩表现等信息。
2. 保护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披露制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在决策时更具信心和安全感。
《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X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AAA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
第三条根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统筹信息披露制作、审核、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所涉及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时间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披露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第六条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在基金业协会规定时间内,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七条保密性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循保密性原则,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投资者个人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2)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2)
第四章备案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备案工作,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备案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地方保监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备案规定,将投、运、资产三个部门的资产及营运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度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及时们
就所备案的资料向监管机构作出相应的说明。
第三条根据《我国私募基金备案规定》,公司应及时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提
交内部管理制度、法律文件等所需资料给予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备案结果。
第四条公司的备案资料应真实、客观、准确。涉及到的公司资料应及时更新,
且各部门应加强协作,确保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指定责任人负责备案工作,并做好相关文件和材料的保存和管理
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备案情况的监控,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要求并
根据要求进行备案操作,确保随时符合监管要求。
第七条公司内部每季度应对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
进行汇报和整改。
第二节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公开
披露基金份额增减情况、净值变更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定期、及时、完整、准确披露基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向投资人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及时披露业绩表现、投资策略和运作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化。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发布所有应当披露的
信息,同时要求经理人无论与公司员工、投资人或媒体表述公司信息,均应以事实为
依据,并尽可能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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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金制度建设,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本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为: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第二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和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
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八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
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公司下一步如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
第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行业协会处罚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负责人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十三条公司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