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三条私募基金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合同;(二)有合格的投资者;(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四)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监管私募基金的运作。
自2014年起,该办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与重要性、基本要求、主要内容以及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此之前,私募基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着许多不规范和不透明的现象,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有着重要的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首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从业经验要求等。
其次,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投资和运作等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来源、投资范围的限制、运作过程中的风控措施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要求私募基金必须经过备案才能合法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与投资行为的管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办法强调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向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等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而言,办法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包括对投资标的、投资比例、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警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作进行严格监管,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参与者的合规性意识,减少了市场风险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它增强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保护。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定稿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一)履行法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基金管理、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2、在过去3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吊销或撤销基金业务许可证;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业务经验,并有关键人员稳定的管理团队;4、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设立(一)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取得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2、合法取得的资产作为基金的投资对象;3、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募集期限和募集规模。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募集文件为依据,明确基金募集的目的、策略、风险、回报预期和相关费用等信息。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按照募集文件的内容和目的,合理配置基金资产,控制基金风险。
(二)私募基金应当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资产配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以及房地产、金融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具体投资范围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份额、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等情况。
六、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交付的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义务,建立相应的往来款项管理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私募基金对于很多投资人来说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投资方式,通过私募基金来间接的投资到自己心仪的公司。
或者是全权交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但是如果交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投资者也并不是就此可以不管的,因为还有很多东西是属于投资者的义务的。
比如所私募基金的披露问题,那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
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
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
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
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3-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为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实现资产增值。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二、基金募集时需要披露的信息1.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募集说明书是募集私募基金的重要文件,必须清晰、准确地披露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费用等信息。
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要明确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责任及法律风险提示等内容。
2.基金成立公告基金成立公告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时依法向有关机构和投资者公开披露的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风险等重要信息。
3.披露义务的履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在特定的时间(例如基金投资组合持仓、业绩表现等)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的披露内容与形式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基金运作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1.基金投资组合持仓信息基金的投资组合持仓信息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投资品种及其持仓量等相关信息。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公示具体股权投资项目的名称、拟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和退出方式等信息;对于债权投资基金,应当公示具体借款项目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年利率等信息。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每个季度末前向投资者披露该基金前一季度的持仓变化情况。
2.基金业绩表现信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表现,包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每年的收益率、最大回撤等数据。
同时还需要详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实际运作情况、市场形势、风险控制等相关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是指由特定投资者认购,不向公众募集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基金形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管理能力;3.拥有相应的从业经验;4.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管理活动的合规性;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包括: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备案进行审查;2.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包括投资决策、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3.对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和运作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预计未来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规模不断扩大: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2.产品创新增多:私募基金将推出更多样化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3.投资策略多样化:私募基金将采用更多样化的投资策略,提高投资回报率;4.投资者保护得到更多关注:监管机构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私募基金行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1. 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注册与备案、募集与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2. 定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是指募集资金,在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中,以参与份额形式进行募集,不公开发行,并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3. 注册与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满足一定的资本净额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注册后,还需要将相关信息备案报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管理人的股权结构等。
4. 募集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基金管理人制定合法合规的募集计划,并进行相关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募集说明书,包括基金策略、风险提示、收益预期等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需遵守合规投资原则,并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妥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5.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包括基金净值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监管。
6. 监管与处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取缔。
7. 结论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同时获得同样的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准确无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各项经营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1. 报告披露:企业通过定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向公众披露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
2. 事件披露:企业必须在发生大规模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 网络披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传播。
4. 媒体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管理机构1. 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
3.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3. 提升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编制并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
第八条私募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媒体和渠道进行补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频率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净值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进行临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监管第十三条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私募基金和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为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导,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私募资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信息披露管理内容
1,净值披露
2,季度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披露
二,信息披露管理
1、信批原则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2、设置专业部门或岗位负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3、信批文件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2)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3)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这个和《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1个月内披露不一致)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5.1 基金合同;5.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5.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5.4 基金的投资情况;5.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5.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5.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5.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5.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5.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6.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6.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6.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6.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6.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2014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共分九章。
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说明了该办法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运营和退出等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运营等活动。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流程和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设立需满足资金规模、基金经理资格、托管要求、信息披露等条件,并需提交拟定的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同时对募集的私募基金资金用途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单个交易、同业合作、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杠杆效应控制和风险管控。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募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人条件、募集期限等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私募基金的运营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如何管理基金份额的购买、转让和注销,如何评估基金净值,如何保管基金资产,如何披露信息等多个方面,强调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私募基金的托管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和托管业务的资格要求,托管机构的职责、相关法律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多方面内容。
重点关注托管机构的安全运营,确保资产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这一章规定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对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面临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公开基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运作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基金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产品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风险等级、业绩表现、费用结构等。
(三)基金管理团队信息:包括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研究团队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运作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份额变动、投资组合、交易信息等。
(五)基金业绩信息:包括基金过去一定时期内的业绩表现、排名情况等。
(六)基金风险提示信息:包括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二)基金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证券交易所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第六条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第七条基金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及时处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畅通。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信息披露效果直接影响行业运行效率。
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进行制度性约束。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约束和规范,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主要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和方式关于信息披露的主体,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指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
自私募基金兴起以来,其发展速度迅猛,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行业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家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管理并以资金分散为目的的专项投资计划。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向特定投资人设立、管理私募基金的机构,具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部门。
三、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从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负责基金资产保管和结算的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五、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是指通过私募基金投资者确认书合法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包括网络募集、诚信合作方式、有限合伙人募集方式等。
七、募集范围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八、募集资金用途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投资领域内的股权、债权、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不得用于购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和从事富有扰乱行业金融市场秩序的活动。
九、投资限制私募基金应按照比例限制投资于不同领域、板块和个别公司,投资于金融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十、投资者权益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十一、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风险等信息。
十二、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保障基金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平衡。
十三、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业务检查和监管,及时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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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