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3号)各中央企业:统计局自2011年开始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相关企业使用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数据(以下称一套表联网直报)。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施以来,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数据,促进了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
近期,统计局在对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直报数据不真实、存在重大差错等问题,对国家统计数据产生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国家统计部门全力推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实现国家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直接获取企业原始数据,对于促进统计事业科学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夯实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调查,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确保报送数据客观真实。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任务,明确统计工作责任,确保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合规,促进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有效执行及时采集企业真实的原始数据,是国家统计部门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改革的最根本目的。
真实独立报送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数据,是企业法定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令第1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企业独立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中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6]79号
国家统计局、中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中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6]79号)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94]42号文批准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企业调查队,并强调指出: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条件,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1995年8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5]130号文批准在全国建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210个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编制为7100人。
为了尽快建立起全国企业调查队伍,顺利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组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企业调查队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二、三产业中各种经济类型、各种经济规模的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开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快速专项调查;进行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建立和管理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
二、建制全国企业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能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省--中心城市三级均设立相应的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企业调查总队。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企业调查队,队内设处。
在全国选择企业比较集中、企业经济活动有代表性的210个地(市)设立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
副省级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处,其它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科。
三、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选中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及机构、编制、省级企业调查队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相关讨论
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相关讨论 一、国企概念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
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
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
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
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
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二、国企分类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
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
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
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
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发布日期】2003-11-04【生效日期】2003-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国统字[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单位类型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封函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梳理和规范,旨在提高国有公司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本文将就此函件的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这封函件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函件的规定,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国有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机构为主要持有者;(2)国家在企业中具有决策权或影响力;(3)企业的利润或收入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或依赖国家资源。
这些标准的确立,旨在准确界定国有公司的概念,并为后续的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函件还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认定的程序和流程。
根据函件的规定,企业认定应当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给地方统计局和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对于有争议的认定结果,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解决。
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避免任意性和不当干预的发生。
函件的发布得到了广大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有人认为,这封函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日趋规范和科学,这对于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函件的发布也为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参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国有公司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从而更好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不过,对于这封函件也存在一些质疑和争议。
有人认为,函件对国有公司的定义过于局限,因为它仅以国有资本的财务和股权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忽视了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辐射效应。
他们认为,国有公司的认定应该更加综合和全面,包括考虑国有公司在市场中的份额、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
另外,函件规定的认定程序和流程是否能够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些人担忧,由国家统计局独立负责认定工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的风险。
他们呼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国有公司的认定工作,确保其公正和合法性。
国有企业增资的请示二篇
国有企业增资的请示二篇第一篇:国有企业增资的请示国有企业弊端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最根本弊端在于以党政治企,让企业结构弄得跟机关一样,其习气和政府机关基本没有二致。
1、自上而下的统治、封建制阴影下的王朝。
国有企业感觉就像以前的某种封建式管理,如领导像皇帝,管理人员像下臣,其它人就像一般的办事者了。
皇帝一发话,中层人员唯命是从,而且容不得半点分辨,否则乌纱帽不保,甚至更惨,根本无法通路。
2.分配体系严重扭曲,领导与普通员工差距巨大3、缺乏监督、管理不清,人治化严重,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裙带关系严重。
4、制度太复杂,办事效率极低。
在国企办事不论对内对外给人最大的感觉就办事效率极低,拖拖拉拉,没有一件事能轻易快捷的了却。
5、形式主义严重。
国企里面从高层领导到中层干部直至员工,说实话办实事的人不多。
多数人都是在跟风,喊口号,大搞特搞形式主义。
6、公司内部内耗严重。
7、机构臃肿。
8、国有企业太重视学历,不注重技术和能力。
9、奖惩、升迁制度不合理。
10、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人才匮乏,国企内部整体素质低下。
11、公司制度不健全,工作分配不清晰明确,各部门或者同事之间工作上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其三:缺少一个长效的激励机制。
每一年企业都要对一些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一次性的奖励,不管是年中的优秀党员评选还是年底的劳模先进评选,由于程序和人员的组成问题的制约,评比工作往往就是一个走过场的过程。
真的下了苦、出了力的不见得就会被推荐。
再因为名额的原因,也远不能满足表现好的就能得到荣誉的要求。
许多工人就说:现在的工资还可以,可是精神上的鼓励太少了,人也觉得没有意思。
其四:对技术工人不重视。
工厂里面曾经很流行的一句话是:紧车工慢钳工吊儿郎当是电工。
这句话不能完全概括所有行当和工种,可是这三个工种的工作情况还真的和顺口溜中差不多。
我们的企业是一个国有矿山企业,工种很全也很多。
由于早期在制定岗位工资标准的时候存在一定的误区,单纯的从“下苦”的程度来衡量岗位的高低,导致一些技术工种岗位工资比较低,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国统字[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国统办字[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
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 “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
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正文:----------------------------------------------------------------------------------------------------------------------------------------------------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继续保留有效规章5件;继续保留有效规范性文件48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统计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号令1999年10月27日1999年10月27日2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7号令2004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13日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9号令2006年7月17日2006年7月17日4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0号令2007年4月30日2005年7月1日5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11号令2007年8月27日2007年12月1日附件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统综字〔1988〕107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的通知统政字〔1988〕492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的通知统农字〔1990〕428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4〕371号6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关于在人口抽样调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统字〔1997〕41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国统字〔1998〕70号10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9〕84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科技投入统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0〕30号1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0〕31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26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2001〕158号1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2〕33号1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基层填报单位统计报表报送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2〕6号1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006号1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2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2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2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60号2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2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84号2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2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9号2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格式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6号28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5〕56号2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58号3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3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026号3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3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9号3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0号3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批复国统函〔2007〕43号3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6号3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73号3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国统字〔2008〕20号3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8〕56号40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国统字〔2008〕57号4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8〕59号4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通知国统字〔2008〕99号4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单位性质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8〕25号4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44号45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50号4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0号47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122号48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9〕126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5〕290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24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迟报与拒报界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60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统字〔1996〕259号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6〕364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10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政党机关或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问题的批复国统函〔1999〕32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统函〔2000〕106号1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148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行政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函〔2003〕181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国统函〔2005〕107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结束——。
探亲假
探亲假一、概念和规范目的《探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此可见,探亲假制度是通过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相应的探亲假待遇,来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所设计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就是解决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所产生的探亲问题。
二、适用对象探亲假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单位和职工:(一)单位类型从适用的单位类型看,《探亲规定》规定探亲假制度适用于4类单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既不适用于外资、台港澳、民营等其他类型企业,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列举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另外,适用探亲假制度时,不能简单将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同于目前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1、人民团体有别于社会团体目前,我国对人民团体并无法律界定,一般认为人民团体属于政治概念的范畴。
1988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指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并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排除在社会团体的范畴之外,可见,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探亲假制度仅适用于人民团体。
2、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别于国有企业关于“全民所有制”和“国有”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
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国有企业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
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国有参股企业
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印发)说明: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最新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究竟是一人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究竟是一人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23结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性质并非国有独资公司,而应是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由如下。
56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主体7《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国家、由8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里9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显然是指国资委。
照此规定,只有直接由国资委10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是国有独资公司。
而国有独资公司再行出资设立子公司,11出资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本身,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故该子公司不可12能是国有独资公司。
1314二、从《公司法》的法律沿革角度看,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已经发生15了限缩161988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当时高层并未考虑在国有资产管17理体系中设立一个权力集中的机构,而是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分散到到国18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经贸委、计委、中组部、主管19部局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与这一20体制衔接的,就是2005年之前的原《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主体的21模糊表述——原《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22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即此时国有独资公23司的设立主体是不确定的,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种表述似也涵盖了国24有独资公司,这导致在许多人的认识中,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也具25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身份。
26这一思路一直持续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才得以改变。
2005年《公司法》大修,27其中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类型,此次的一人有限公司28设立权限向个体和民营资本放开,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相较原规定做29了限缩——原规定中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变成了《公30司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31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相对控股视角下的国企混改对策研究
相对控股视角下的国企混改对策研究宋雪飞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混改”)取得了巨大成就,探索出了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相对控股的改革路径,但仍存在着战投错配,国资流失;流于形式,只混不改;非国有股东权益“隐形化”,财务管理体系需改进,企业经营效益待提升等问题。
本文基于国企相对控股的视角,围绕混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从优选“战投”,国资增值;整合资源,以“混”促改;非国有股东权益“显形化”;逐步融合改进财务管理体系;多措并举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等五个层面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为国企混改持续健康推进提供相关借鉴和理论参考。
关键词: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策研究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振兴国有企业资产、改善国企竞争的必经途径。
自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混改取得了重要成效,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对国企混改各项重大举措进行了再深化;随着国企混改积极稳妥推进,截至2021年12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顺利完成70%的目标任务。
一、研究背景国企混改涵盖“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
本文从第一个层面出发,可见国企混改的同时,出成效更出争议:引入非国有资本混合改革的过程中,何种持股模式更有利于激发国企活力,实现促进国企发展的目标?蒋建湘、薛侃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确保企业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在一些执行社会性和公益性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该允许国有股东持有高比例的股权,甚至完全控股。
孙鲲鹏、方明月等持相反观点,指出采用非国有控股方式进行混合改革的企业,其业绩普遍高于国有控股企业。
张慧敏、孙浩然认同,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委派董事均会提升资本结构调整速度。
曹越、孙丽提出担忧,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非国有控制性股东较高的成本敏感性、较低的合规遵循度以及较强的掏空动机会使得国有控制权发生转让后显著降低改制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21•【文号】国资企函发[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资企函发〔1994〕27号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你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成国资工〔1993〕17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的股权设置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整体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设置为“国家股”,即国家拥有的股份(下同)。
原企业法人单位撤消。
第二,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大部分资产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将少量非经营性资产与股份公司分离,原企业进入股份公司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设置为“国家股”。
原企业法人单位应予撤消,未进入股份公司的部分可组建为新的国有经济实体,明确其产权归属和产权管理主体,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并入其他国有经济实体,重新组合。
第三,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将其余部分具有实质意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与股份公司分离,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决定股权设置:原企业法人单位撤消,分离部分另立实体或重新组合,原企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设置为“国家股”;原企业法人单位保留,分离部分继续由原企业拥有其产权,原企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设置为“法人股”,股权由原企业持有并行使。
第四,资本金由独立于自己的另一个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或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投入,不论是否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不论以其部分还是全部资产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原企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均设置为“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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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3]4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
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2、3
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