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08]59号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08〕5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统计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统计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统计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抽样调查体系建设的意见》等3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统计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统计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统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1〕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湘统〔2001〕20号关于开展全省2000年度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3湘统〔2001〕42号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4湘统函〔2001〕04号关于开展私营和个体经济一次性快速调查的通知5关于上报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通知6湘统函〔2002〕18号关于开展贸易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7湘统〔2002〕42号关于开展2002年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8湘统〔2002〕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9湘统〔2002〕37号关于开展贸易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10湘统〔2002〕8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投入产出调查及编表方案》的通知11关于开展旅馆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2湘统办〔2003〕3号关于开展湖南货运市场专项调查的通知13湘统办〔2003〕102号关于开展规模工业企业增加值率调查的通知14湘统〔2003〕1号关于开展全省旅馆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5湘统〔2003〕51号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星级以外住宿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6湘统办〔2003〕28号关于认真做好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17关于报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18湘统办〔2004〕2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19湘统办〔2004〕39号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工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20湘统〔2004〕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实施方案》的通知21湘统办〔2004〕51号关于开展统计数据公信度调查的通知22湘统〔2005〕27号关于开展湖南省工业化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23关于开展会展统计工作的通知24湘统函〔2005〕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开发区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25湘统办〔2005〕2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统计产品管理制度》的通知26湘统〔2006〕12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7湘统〔2006〕30号关于做好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28湘统〔2006〕34号关于开展2005年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型申报工作的通知29关于开展主要能源消费情况一次性调查的通知30湘统办〔2006〕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31湘统办〔2006〕53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32湘统办函〔2006〕40号关于工业能源统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33湘统〔2006〕18号关于做好开发区2005年年报和2006年季报工作的通知34湘统办〔2006〕22号关于做好全省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通知35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卫星帐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36湘统〔2007〕19号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的通知37湘统〔2007〕61号关于印发投入产出重点调查单位的通知38湘统办〔2007〕11号关于做好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39湘统办〔2007〕12号关于开展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40湘统函〔2008〕7号关于做好开发区2007年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附件2:省统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5〕99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抽样调查体系建设的意见2湘统〔2005〕25号关于报送《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3湘统〔2005〕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统计监测的通知4湘统〔2005〕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5湘统〔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6湘统〔2006〕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7湘统〔2006〕89号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8湘统〔2006〕22号关于认真做好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及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9湘统〔2006〕8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10湘统〔2006〕9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11湘统〔2006〕96号关于建立百家企业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12湘统〔2006〕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3湘统函〔2006〕39号关于对电力行业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问题的批复14湘统〔2007〕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15湘统〔2007〕86号关于搞准全省电力消费数据的通知16湘统办〔2007〕57号关于印发《能源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17湘统〔2007〕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18湘统〔2007〕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通知19湘统〔2007〕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20湘统〔2007〕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湘统〔2008〕8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2湘统〔200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5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工作的通知23湘统〔2008〕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职责》的通知24湘统〔2008〕3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使用和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办法》的通知25湘统办〔2008〕19号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26湘统办〔2008〕20号关于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考试工作的通知27湘统〔2008〕6号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28湘统办〔2008〕18号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29湘统办〔2008〕14号关于印发《统计报表催报制度》的通知湘统〔2008〕51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节能降耗考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31湘统〔2008〕56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2湘统办〔2008〕68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33湘统〔2008〕10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34湘统〔2008〕3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的通知35湘统〔2008〕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附件3: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2〕55号关于印发《湖南〈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统[2006]8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11.06【实施日期】2006.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湘统〔2006〕89号)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州考核办、统计局、人事局:为打造阳光统计,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完成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扩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的参与度,省统计局、省考核办决定建立2006年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示的主体全省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进行公示;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市州、县市区责任单位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及时间各市州、县市区要在12月15日前,将承办的8件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及未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情况(详见附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任选一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省统计局将通过红网、湖南统计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上报的8件实事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三、设立举报电话在公示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为当地统计局、考核办办公电话。
对来自群众的咨询或举报要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并及时核查、答复。
四、公示情况的验收凡纳入8件实事公示内容的项目,都必须要求进行公示。
各级考核办、统计局在评估验收8件实事完成情况时,要将8件实事公示情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查看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公示的相关证明,如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播放的时间)、报纸的原始凭证、网站的域名、举报落实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各市州统计局、考核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将文件内容转发到各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工作,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公示所需材料。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湖南省统计局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说明 (3)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7)(一)综合年报表式 (7)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301表) (7)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302表) (8)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303表) (9)(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401表) (1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402表) (11)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403表) (12)(三)基层年报表式 (13)1.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湘F101表) (13)2.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2表) (15)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103表) (16)4.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4表) (17)5.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5表) (18)6.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6表) (19)(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2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2表) (2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3表) (21)3.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4表) (22)4.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5表) (23)5.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6表) (24)四、附录 (25)(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5)(二)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 (28)(三)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 (31)(四)指标解释 (33)(五)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湘统[2009]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统〔2009〕36号)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同意,现将《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监督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或者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相对人,即被检查或被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统计行政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足够的统计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物资和设备,以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向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统计行政机关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五)统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湘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权威、快捷、完整的统计数据对正确把握形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保障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
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国家普查和大型调查,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对典型的大要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扎实做好各种统计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号】湘统〔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2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效提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
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21年10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2•【字号】湘政办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统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省统计局应建设成为全省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全省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此,省统计局要从5个方面转变职能:一是从过去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二是从偏重反映物资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从着重经济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工作;四是从着重全民所有制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各种经济成分的统计调查工作;五是从着重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统计。
职能转变后,要进一步加强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全面报表的综合运用,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强化决策支持职能,加强政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统计法制建设,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全省统计数据库的建设。
转移和下放的职能是:将为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的工作转移给省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doc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湖南省统计局制定2018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6)(一)基层年报表式 (6)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6)2.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 (8)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H108表) (10)(二)基层定报表式 (11)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1)2.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 (13)3.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2表) (15)4.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206-3表) (17)5.投资项目申请表(H202表) (18)(三)综合定报表式 (20)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H401表) (20)四、附录 (21)(一)隶属关系、建设性质、控股情况、期末项目建设状态目录及代码 (21)(二)计划总投资、开工年限和投产年限(工期)划分目录及代码 (21)(三)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 (22)(四)企业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 (27)(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行业目录及代码 (28)(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编码填写方法 (29)(七)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31)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湘政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水平,认真做好2009年农村调查网点轮换等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采集统计调查数据,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全省统计调查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由各级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负责收集的统计调查数据和信息,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广大人民群众经营管理、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统计调查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调查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提高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调查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统计调查能力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水平,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二、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统计调查管理体系各级调查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一的调查方法制度。
有关城镇住户、农村住户、价格、农产量、退耕还林、环境保护、农村贫困监测、规模以下工业、文明城市测评、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重要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统一组织实施。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湘统[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10]77号HNPR-2010-35003)各市州统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文件的要求,省统计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统计局决定,宣布《关于报送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统计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统计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 1 │湘统[2005]25号│关于报送《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 2 │湘统[2005]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统计监测的通知│├───┼────────┼────────────────────────────┤│ 3 │湘统[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4 │湘统[2006]22号│关于认真做好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及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5 │湘统[2006]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6 │湘统(2007]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通知│├───┼────────┼────────────────────────────┤│││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7 │湘统[2008]10号│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8 │湘统办[2008]19号│││││培训的通知│├───┼────────┼────────────────────────────┤│9 │湘统办[2008]20号│关于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考试工作的通知│├───┼────────┼────────────────────────────┤│10│湘统办[2008]18号│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11│湘统[2008]3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统计局关于修订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12│湘统[2009]10号│││││度的通知│├───┼────────┼────────────────────────────┤│13│湘统办[2009]29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稳定情况调查的通知│└───┴────────┴────────────────────────────┘附件2: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 1 │湘统[2005]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2 │湘统[2005]99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抽样调查体系建设的意见│││││└───┴───────┴───────────────────────┘┌───┬────────┬────────────────────────────┐│ 3 │湘统函[2006]39号│关于对电力行业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问题的批复│├───┼────────┼────────────────────────────┤│ 4 │湘统[2006]8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5 │湘统[2006]89号│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单位C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方││ 6 │湘统[2006]93号│││││案》的通知│├───┼────────┼────────────────────────────┤│7 │湘统[2006]96号│关于建立百家企业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 │湘统[2008]56号│││││《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湘统[2009]5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指的是由
○G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统计年报)湖南省统计局制定2017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1.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301—2表) (5)2.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片区规划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情况表(湘G301-4表) (9)3.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片区规划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情况季报表(湘G301-5表) (11)4.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101表) (12)5.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G102表) (15)四、主要指标解释1.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19)2.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片区规划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情况 (27)3.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33)4.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40)五、资料来源参照表1.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48)2.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片区规划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情况 (50)3.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52)4.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55)一、总说明(一)实施范围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区。
由各县级统计局按所在地原则,根据本县(市)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凡在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论其行政隶属于哪一级均应包括在内。
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片区规划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情况统计,为国务院批复的“片区规划”所确定的范围、纳入省实施规划范围的49个县和片区外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及大湘西地区,包括享受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特定扶贫开发政策的37个县;纳入国家武陵山片区规划范围,但不享受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特定扶贫开发政策的6个县;纳入湖南省武陵山片区实施规划范围的6个县;未纳入片区范围的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8个及部分大湘西地区1个。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湘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统计是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不断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全省统计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发挥了统计的监测、监督功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统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是统计基础工作薄弱,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调查任务与条件的矛盾日益显现,统计法制意识薄弱,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统计上存在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提供统计保障。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改革和发展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拓展统计服务范围,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不断完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巩固完善统计工作功能体系。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和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体系,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方法制度。
湖南省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9-2020)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湖南省统计局印制2019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1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5)(一)基层年报表式 (5)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 (8)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9)4.财务状况(S103表) (10)5.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表) (11)6.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12)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7.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 (13)8.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 (14)9.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表) (15)10.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表) (16)(二)基层定报表式 (18)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8)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1)3.财务状况(S203表) (22)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23)5.生产经营景气状况(S210表) (24)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6.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25)四、附录 (2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住宿和餐饮业) (26)(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27)(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31)(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31)(五)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2)- 2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湘统[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湘统〔2008〕6号)各市州统计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新闻媒体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的各项成就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但个别新闻媒体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核定、审批和公布程序,出现了在宣传报道中引用的一些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概念错误等违规现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的稿件,必须经过省统计局审批,统一使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为准确反映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杜绝重要统计数据泄密现象,现将有关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
从2005年1月1日起,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实行下管一级数据评估制度。
在每季季后,对地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节能降耗等重要数据分别进行集中联审。
并要求在国家评估认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准对外向任何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针对万元GDP能耗指标,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XXX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湘统[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统〔2007〕10号)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避免数出多门,特制定《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避免数出多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规范管理的对象及主要统计指标全省统计系统依法调查、整理取得的省、市州、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具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指标:(一)国民经济核算:地区生产总值(GDP)、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GDP)、文化产业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
(二)人口科技:年底总人口、常住人口、城市化水平、高新技术产值(增加值)。
(三)劳动就业:就业人员、职工人均工资。
(四)投资与房地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
(五)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
(六)农村、农业:第一产业增加值、主要农产品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市(州)和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现金收入)。
(七)工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利润总额。
(八)能源: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
(九)国内贸易: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二、评估认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实行下管一级。
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全省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评估认定。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湘统〔2013〕53号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湘统〔2013〕53号各市州统计局,各市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为保障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处理经济普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省统计局制定了《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2013年11月8日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提高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效率,保障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普查人员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中负责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经济普查人员执行经济普查任务,送达有关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入户登记时,必须主动出示由政府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对未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普查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事实清楚,是指统计执法人员当场或者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对象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认可或者不否认。
第四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经济普查对象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文件湘统〔2008〕75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我国将于2010年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做好这次人口普查的准备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8〕13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经费的筹措和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国函〔1986〕93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号),我国将于2010年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为了做好这次人口普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挑战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准确掌握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状况的基础性调查。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组织开展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人口流动加快、人户分离增多、超生时有发生、就业压力增大,加大了人口普查难度,查准人口数量和结构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积极做好普查经费的筹措工作人口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文件精神,采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2020年)【模板】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2020年)【模板】附件2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2020年)湖南省统计局制定2020年6⽉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 1 -本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商户和个⼈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对在统计⼯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 1 -⽬录⼀、总说明...................................................................... ..................................................................................- 3 -⼆、综合表⽬录- 4 -三、综合表式- 5 -(⼀)“三新”经济综合情况- 5 -“三新”经济增加值情况- 5 -“三新”经济发展情况- 6 -(⼆)新兴现代农业- 8 -现代农业发展情况- 8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 9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9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情况- 10 -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 11 -(四)新产品- 12 -(五)新服务- 14 -新服务企业综合情况- 14 -(六)⾼技术产业- 15 -⾼技术制造业情况- 15 -⾼技术服务业情况- 16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 17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及相关情况- 17 -(⼋)企业创新- 18 -企业创新及相关情况- 18 -(九)电⼦商务- 19 -企业电⼦商务交易情况- 19 -电⼦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19 -⽹上零售情况- 20 -分国民经济⾏业门类电⼦商务交易单位经营状况 - 21 -(⼗)互联⽹平台- 22 -重点互联⽹出⾏平台基本情况- 22 -重点互联⽹医疗平台基本情况- 23 -公⽴医院互联⽹服务情况- 23 -重点互联⽹教育平台基本情况- 24 -各级各类学校互联⽹发展情况- 25 -(⼗⼀)城市商业综合体- 26 -城市商业综合体情况- 26 -(⼗⼆)开发园区- 27 -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 27 -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业情况- 28 -四、主要指标解释- 29 -(⼀)“三新”经济综合情况- 29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产业- 32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 33 -(五)企业创新- 35 -(六)电⼦商务- 36 -(七)互联⽹平台- 36 -(⼋)开发园区- 37 -⼀、总说明(⼀)为及时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三新”)的发展情况,为政府加强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加快实现新产业;⼆是传统产业采⽤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新产业;三是由于科技成果、信息技术推⼴应⽤,推动产业的分化、升级、融合⽽衍⽣出的新产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湘统办〔2010〕64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拟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
为确保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75号)。
根据〘通知〙精神,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征求意见,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考核评价办法》试点工作(一)试点范围、对象。
衡阳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对所属的全部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考核评价;其余市州统计局至少选1个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试点并评分。
(二)考核时间。
以2009年为试点考核年度。
(三)考核方法。
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项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根据各大类得分分数分别乘以相应权重,得出考核对象分数。
省统计局将在试点县市区统计局逐项核查相关评分依据,严格考核评分。
(四)试点要求。
要注重试点工作过程,认真记录、总结〘考核评价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项考核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二、上报要求各市州统计局要广泛征求所辖县市区统计局的意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一)考核评分表:报送试点县考核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加权汇总后得分总表(见附件3)。
(二)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修改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楚。
各市州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对照〘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标准,突出抓好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
请各市州统计局抓紧安排此项工作,对于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管理办公室联系。
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联系人:彭刚,联系电话:82213096,电子邮箱:pg@。
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试行)3.考核评价总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
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四条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化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县级统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其中,领导职数、业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
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负责人由各调查总队考核任免。
统计人员录用必须符合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选拔干部,激发干部活力。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
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统计机构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县级统计机构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党风廉政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工作制度、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制度、数据发布制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统计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县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规章、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项制度应当装订成册,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要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对管理规章不断加以完善。
对外窗口部门人员职责等要公示。
第三章统计调查第九条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十条接受、布臵调查任务1.掌握内容、明确要求。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认真参加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制定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3.布臵与落实。
召开有关会议或颁发文件,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布臵调查工作。
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涵义和计算要求等。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布臵调查,做到单位不重不漏。
发放统计报表及报表填报说明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发放的具体时间、报表名称和数量、领取单位、领取人等内容。
4.建立调查工作网络。
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统计人员报送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1.督促填报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2.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催报工作。
3.规范基层原始报表。
由填报单位填写和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求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
填报单位纸介质报表要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
4.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数据录入、审核1.统计人员接收统计调查数据,对原始报表进行录入。
2.利用计算机程序提供的数据审核关系,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对录入、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3.经核查发现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统计人员经填报单位同意代为修正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原始报表;填报单位应当对订正后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
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5.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数据上报1.规范数据报送流程。
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做好报送记录,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队)领导签字等内容。
2.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字、公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
要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3.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县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统计调查活动的全过程,严把数据质量关。
1.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加强审核,保证原始数据质量。
2.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数量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3.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住户调查要认真做好回访工作。
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数出有据。
第四章统计服务第十五条统计分析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1.进度分析:根据进度统计结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工、整理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撰写月度、季度、半年及全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2.专题分析研究:跟踪监测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相关的企业和群众诉求,开展专题调研与分析研究。
3.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和建议可行性强。
第十六条统计资料发布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照〘统计法〙规定权限,定期对外发布和提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1.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经审核可以公开发表的统计分析文章、调查报告、新闻稿件,均应以单位名义发表;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及工作宣传稿件可以署个人名字并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