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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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pdf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pdf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 废水、 废气、 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 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
式报告检查结果。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5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3 / 12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3.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
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
单的建设项目, 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
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之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汇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汇编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

法》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点击数:2912录入:whw

环监〔xx〕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4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4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0年2月24日)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4470.1~3-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小型焚烧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 [1995]335 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

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

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

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婭骒。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HJ/T2.1 ~ 2.3-93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法》(试行)(国家环境爱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以后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1.范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样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HJ/T2.4-1995

环境阻碍评判技术导则

环境阻碍评判声评判。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GB14374-93

GB14470.1~3-9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试行

环监〔 1995〕 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4号 ,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

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 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

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汇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汇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GB14374-9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GB14374-9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GB14374-9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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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

文号:环监[1995]335号

发布日期:1995-8-6

执行日期:1995-8-6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及其所在环境概况,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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