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事仲裁案外人的权益救济
浅析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 为一 种事后 救济措 施 ,其 目的是 度 。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 效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 的申请
为了撤 销错误 的裁判 ,更好 地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再审 的权利 。
有独立 请求权 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因不
二 、 四种 制 度 之 间 的关 系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 ;权利救 济 ;撤 销之诉
一 、 我 国案外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制度概述
误 ,损害其 民事权益 的 ,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 民
在诉讼进程 的以下三个 阶段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可能 事权 益受 到损 害 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向作 出该 判决 、裁
会受损 :诉讼进行 中、生效 的判决作 出以后 、在 执行过 定 、调解书 的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
可将 四种救济措施分为事前保护 (即法 院的判决 作出以 的 ,应裁定 驳 回当事人的书面异议 。案外第 三人对法 院
前 ,赋予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权利 )和事后 救济 (即法院 的裁 定不 服 的 ,若 认为 是原 判决 ,裁 定本 身 出现错 误
的生 效 判决作 出以后 ,第 三人可 以通 过第 三人 撤销 之 的 ,按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进行 处理 ;若 与原 判 决 、裁定
一 7一
誊 并l政法研究
当优先适用第三人参加之诉制度 。不论是有独立请求权 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会重叠 适用这些制度 。在符合程序 的第三人还是无独 立请求权 的第 三人 ,越早加 入到已经 法 的相关规定下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 ,提 高司法行政效
开始 的诉讼 中,其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 护 ,避免 率 ,权利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一种救济措 施来 维
论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
笔者不同意仲裁第三人的概念, 也认为不宜模仿 民事诉讼 中
的第 三人 制度 设立仲裁 中的第三人。通过上文论述 ,明显可以看 出仲 裁案 外人 的范畴大于仲裁第三人的范畴, 两个概念基 于不 同 的需 求,产生于不同的语境 ,实难将两者进行 比较 。 ( 二 )仲裁案外人的具体情形 通过 上面的分析,仲裁案外人可 以包括以下情 形: 1 、在争议 的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位置对应于诉讼 中的必要共 同 诉讼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到仲裁程序 中的一方。2 、 对争议的标的有独立 的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的未能参加 到仲裁程序中的一方。3 、对争议 的标 的无独立的请求权 ,但与处 理结果用法律上 的利 害关系 , 因不 能归责于 己的原 因未能参见到 仲裁程序 中的一方 。4 、在仲裁裁 决的执行 过程中 ,权利致损非 因作为执行依据 的仲裁 裁决,而 因执行行 为的一方 当事人 。 三 、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 方式 的理论分析 ( 一 )仲裁第三人制度 效仿 民事诉讼 中的第三 人制度在仲 裁程序 中设立仲裁 第三 人制度在仲裁程序 中存在诸 多矛盾 :从性质上看,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贯穿始终 , 非仲裁协议主体的第三人没有做 出参加仲裁的意 思表示,就没有参与仲裁 的权利, 因此说 , 因缺乏当事人的充分参 与, 此制度 难 以对权 利人进行 充分 的程 序保 障;[ 2 】 从价 值取 向上 看,第三人 加入 到仲 裁程 序中可能使程序 更为繁琐,甚至拖延诉 讼程 序,有悖于仲裁快速和便捷之称 。因此 ,不宜通 过设立仲裁 第三 人制度来实现对仲裁案外人 的救济 。 ( - )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 从诉权理论上看,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是一个实体权利请求 , 请求 内容是解决案外人和仲裁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因为 案外人不受仲裁协议 的约束 ,案外人的这种实体权利请求应该以普 通诉讼程序给予救济 。从司法权对仲裁有限的实体性监督上看 ,法 院对仲裁的实体性监督应仅限于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 益或 公共 利益 的情形 , 即法 院可 以以仲裁裁 决侵 害案外人利益 为由撤销仲 裁裁决 。从案外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必要性上看 , 作 为一
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
2023年第12期•专论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重庆401120)摘 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
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
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
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12-0107-18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仲裁制度蓬勃发展的同时,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怪象与乱象”,〔1〕“虚假仲裁”严重侵蚀了仲裁权威,因而要加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保护。
〔2〕为了通过修改《中作者简介: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典化背景下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项目编号:23BFX136)、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24-JCZD-25)的阶段性成果。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引言案外人救济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那些无法获取正当救济但又有合理权益的个人或团体提供救济机制的制度。
这个制度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努力保障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本文将就案外人救济制度从法律依据、具体救济方式以及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1. 法律背景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其法律基础,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2. 宪法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群体的权益。
根据宪法,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公平权利。
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设立与宪法的要求相符合,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具体救济方式1. 资金救济资金救济是案外人救济制度中的重要方式。
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或贫困的个人或团体,可以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来帮助他们化解困难。
资金救济的方式有多样化,可以包括直接发放救济金或提供优惠政策、减免费用等形式。
2. 法律援助对于那些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但有合理权益的案外人,法律援助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这些案外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权益。
3. 保护措施案外人救济制度还包括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措施包括协助申请人的保密要求,禁止歧视、排斥等行为,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等。
4. 教育支持针对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案外人,教育支持是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提供补习课程、奖学金和培训机会等形式,救济对象可以获得教育上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实施效果1. 社会公平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缩小社会阶层差距,提高社会公平。
通过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可以弥补他们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缺陷,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2. 人道关怀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实施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
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如何救济
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可以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来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据此,案外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探赜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探赜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探赜
李昌超1,霍柯言2
【摘要】仲裁裁决效力的扩张、仲裁制度的自治性与秘密性使得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困难重重。
域外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可分为案外人取消裁决之诉制度和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我国仲裁实践中,通过仲裁途径实现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因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而缺乏法律支撑,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制度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法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保护案外人权益。
因此,应当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构建三级权利救济阶梯体系,以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期刊名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41)003
【总页数】5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
传统仲裁协议之效力仅限于特定区域内的当事人,也只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方为仲裁当事人,但随着当今社会民商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日趋复杂化,仲裁诚信环境的恶化,以及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的繁生,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仲裁的救济不能仅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还应扩展到仲裁案外人。
对于仲裁来说,案外人的权利如何救济,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成为仲裁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利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侵犯其他人利益的仲裁大案亦折射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盲区。
基于此,本文拟探讨仲裁案外人的救济体系构建,以期为解决仲裁案外人权益保障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与对策建议。
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
、
仲 裁 裁 决侵 害 案外 人利 益 的情 形
有 调解 一仲裁式 机制 、 根据 高低 协议 的仲裁 、 终局 性 提交 仲裁 以及私人 审判等 。 这些仲裁 变体 形式
各异 . 其共性是更多地尊重 和体现 当事人 的意 志 , 彰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们关 注的重点 主要集 中在那 些滥用仲裁 恶意损 害他 人利益 的情形 。 滥用仲裁的
更加容易遭受侵害 。 对 于一个合 法的债权 , 则有违正义 的理念。 在此语境下 , 若还 纠结于仲裁 当 于物权 , 就 事人存在恶意与否 的话 , 难免有 过度保 护仲裁当事 债 务人若在此之外另行虚构一个债权债务关 系 , 可以达 到逃避履行义务 的 目的。 因为债务人在特定 人、 忽视案外人利益之嫌 。 因此 . 本 文在讨 论仲裁裁决侵 害案外人利益 的
程序保 障 的相对薄 弱和救 济途径 的相 对缺 乏形成 建案外第 三人 撤销仲裁 裁决之诉制度 。 对 于保护仲 强烈反差 . 从而将这一 机制 的风 险控制 途径更 多地 裁裁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是一个较为妥 当的选择 。
交 给 了当事人 。 ① 为 了有效 地控制 仲裁解 纷 机制 中 潜 在 的风险 , 更 多 的仲裁 变体 被发展 出来 , 典 型 的
另一 方面 , 该 行 显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 但 同时也为 当事人滥用仲 行 为一方 面违背 了诚实信用 原则 。 不利 于仲裁制度的 裁损 害 国家利 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提 为还会造成人们对 仲裁 的排斥 。 因此 。 规制乃 至消除滥 用仲裁 的行为 是 供 了可能。 于损 害国家 、 社会公 共利益 的仲裁裁 健康 发展 。
2 0 1 5年第 2 期
法治研 究
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模式研究
1 2 0・
谢颖霞 :仲裁 案外 人的权利救济模式研究
样, 在同一个法律关 系中往往存在着多方主体 , 虽
然从抽象模式上仍然能够保持两造对立的结构 , 但 是 同一 造 的当事人 之 间可 能还 存在 着 复杂 的关 系 。 而且随着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宽松化 的趋势和仲裁 协议 效力 扩展 功 能理论 的普 遍认 可 , 仲裁 协议 当事 人 的范 围 已经 不再 局 限于仲 裁协 议 的表 面签 字者 , 因此 , 这 就可 能导 致非 仲裁 协议 表面 签字 者 的仲裁 协议 当事 人遗 漏 在 仲 裁 程 序 之外 。 当出 现这 种情
第3 2卷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 报( 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Z h e n g z h o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A e r o n a u t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Ma n a g e m e n t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理念相悖。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权利救济有不同的模式选择 , 但为 了能够最大限度地 实
现仲 裁 独立 性和公 正 性及 高效 性的 平衡 , 应 当采取 内部监 督模 式 下 的仲 裁庭 复 活并 重
新仲裁的模式, 即经法院形式审查认为仲裁结果却有损害仲裁案 ̄ l - x . 之虞 , 即可裁定 发 回重新 仲 裁 , 由复 活后 的原仲 裁庭 采 用 简 易程序 重新 仲 裁 , 但 是 否 推 翻 原仲 裁 结 果
( 一) 仲 裁 案外人 与仲 裁 当事人 仲裁 当事人 , 是 指在协 商一 致 的基础 上 以 自己 的名 义独 立地提 起 或参加 仲裁 , 并接 受 仲裁裁 决 约 束 的地 位 平 等 的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 如 前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概述
案外人救济制度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案外人救济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各类诉讼程序。
三、案外人救济的条件
1.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当事人未能充分代表其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不会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
四、案外人救济程序
1.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应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参加诉讼的理由。
2.审查受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受理,并通知原告和被告。
3.听证辩论:法院应当组织听证辩论,听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并对其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
4.裁决结果:根据审理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或判决,并将结果通知第三人。
五、案外人救济的效力
1.对于第三人,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具有直接效力;
2.对于原告和被告,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仅对其之间的争议产生效力。
六、案外人救济的保障措施
1.申请费用: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申请费用;
2.证据保护:法院应当为第三人提供证据保护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违反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法院可以予以制裁。
七、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意义
案外人救济制度是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可以使得那些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未能充分代表自己利益的第三方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客观。
关于仲裁案外人救济路径的思考
关于仲裁案外人救济路径的思考在当今,由于诉讼周期冗长、程序繁琐等诸多原因,使得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得到广泛的运用。
仲裁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中一种,因为其自治性、秘密性、效率性以及强制执行性等优点,赢得了广大民商事主体的青睐。
但也正是因为它的这些特点,使得仲裁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仲裁裁决侵害后难以救济。
按照逻辑,权利救济途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两个方面,而外部救济又可以分为执行前的救济与执行后的救济两种方式。
那么,怎么样的救济路径才能有效地对仲裁案外人的权利进行救济呢?下面将会展开具体探讨。
在此之前,必须先要明确的是,这里所称的仲裁案外人,主要是指未参与仲裁程序,但仲裁所涉纠纷与其有牵连关系,并认为仲裁可能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民商事主体。
一、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权利的核心要素。
在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路径分析之前,有必要就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也即是说我们必须就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为何会受到侵害以及有没有救济的必要进行分析。
(一)仲裁程序本身固有的局限:契约性与保密性《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前提,这也意味着,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其他人,没有权利参加仲裁。
这是仲裁与诉讼等其他权利救济方式最显著的区别。
然而,也正是这一最显著的区别使得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权利受到仲裁裁决的侵害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以及第三人异议之诉等救济路径对被侵害的权利形成有效的救济。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条规定意味着仲裁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
民商主体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选择诉讼,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仲裁的程序的保密性。
因为在很多时候,公开审理就意味着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开,这最终会影响到民商事主体的名誉或者荣誉。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其公正、高效的特点得到了广泛认可。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除了直接参与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类特殊的群体——案外人。
他们可能因与案件存在某种关联而受到一定影响,但其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并未得到直接保障。
因此,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仲裁过程中,案外人通常无法直接参与仲裁程序,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等,导致案外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案外人权利的认定、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救济途径单一目前,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靠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然而,诉讼途径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难以满足案外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仲裁程序缺乏对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导致案外人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被忽视或侵犯。
同时,对违反案外人权利保护规定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剧了案外人权利受损的风险。
四、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一)明确规定案外人的权利范围及保护措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案外人的权利范围及保护措施,为案外人提供明确的维权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案外人权利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案外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保护能力。
(二)拓宽救济途径在保持诉讼途径的同时,应拓宽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如建立仲裁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的程序、设立专门的仲裁案外人救济机构等。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案外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这就产生了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探讨。
本文将深入分析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探讨该制度如何实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
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概述1. 定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因特定事实或法律规定导致某一方(案外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救助措施及救济方式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非争议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特征(1)公正性:该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灵活性:由于涉及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该制度应具备灵活的适应性,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需求。
(3)效率性:在保障公正的同时,应注重效率,避免因程序繁琐导致救济的延误。
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法律公正:在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非争议方因未知或其他原因未能参与其中,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此时,需要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保护弱势群体:在商业交易中,部分个体或组织可能处于弱势地位。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他们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因素导致权益受损。
该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保护与救济的途径。
3. 完善仲裁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治的完善,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仲裁制度自我革新与完善的必然要求。
四、如何实现有效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仲裁案外人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同时,应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法律效力明确清晰。
2. 完善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得到充分的通知和参与机会。
对于可能影响案外人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并为其提供参与的机会。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仲裁程序中,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有时会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
这些案外人的权利如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和救济,将可能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在仲裁程序中,案外人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尽管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案外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保护案外人的权利。
2. 救济途径不畅:案外人在仲裁程序中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缺乏专门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3. 仲裁程序不透明:仲裁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案外人难以了解仲裁进程和结果,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仲裁案外人的权利范围、救济途径和程序,为案外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 设立专门救济途径:应设立专门的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如设立独立的仲裁监督机构或专门的仲裁案外人申诉机构,为案外人提供专门的救济渠道。
3. 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应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案外人能够了解仲裁进程和结果,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防止出现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
五、结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在仲裁程序中,由于案外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仲裁裁决的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仲裁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仲裁过程中,若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参与仲裁程序等方式进行救济。
然而,现行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不够完善:现行制度在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导致案外人申请权利救济时面临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
2. 救济途径有限:案外人主要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参与仲裁程序两种途径进行救济,但这些途径往往难以全面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适用不明确:由于法律条文较为笼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时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四、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仲裁程序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其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
五、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1. 完善程序规定:明确案外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简化程序,缩短周期。
2. 拓宽救济途径: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如建立仲裁案外人诉讼制度等。
3. 明确法律适用:细化法律条文,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和标准,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
4. 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对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随着社会发展,案外人救济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案外人救济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干预,帮助当事人获得法律效果的行为。
案外人救济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一面。
本文将从案外人救济的概念、种类、出现原因、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案外人救济的概念案外人救济,又称为“第三人干预”,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干预,以期获得某种法律效果的行为。
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直接参与诉讼,对案件进行干预。
二、案外人救济的种类案外人救济可分为直接救济和间接救济两种。
1、直接救济直接救济指案外人直接参与诉讼过程,并对判决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常见的直接救济有以下几种:(1)第三人申请而成为共同诉讼人的救济;(2)第三人起诉而自己成为主体诉讼人的救济;(3)第三人反诉的救济;(4)第三人在已经适用的判决上提起执行异议、撤诉申请或上诉的救济;(5)第三人在法院已经发生实际争议的事实基础上提起反诉的救济。
2、间接救济间接救济指案外人不直接参与诉讼过程,而是通过某种方式对诉讼当事人进行帮助,使他们获得或保护法律利益。
常见的间接救济有以下几种:(1)为他人提供证人证言的救济;(2)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出资的救济;(3)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的救济。
三、案外人救济的出现原因案外人救济之所以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外人作为与诉讼当事人具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他们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希望参与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帮助诉讼另一方有些案外人在实际生活中与诉讼当事人具有亲属或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他们出于情感、义务或经济利益等原因,希望通过干预诉讼过程,帮助诉讼的另一方。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社会组织或公民在发现某些违法、不正当行为时,可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法院举报或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案外人救济的影响案外人救济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一面。
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概述、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及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概述1. 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的定义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变更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等。
2. 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的意义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有助于纠正仲裁裁决中的错误,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其次,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有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最后,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有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仲裁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1. 撤销仲裁裁决(1)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④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⑤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④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⑤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仲裁案外人救济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仲裁案外人救济的思考王雨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89摘要:仲裁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之一,以其灵活、快速等众多优越性特征赢得人们青睐。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实体权益的牵连关系越发复杂,纠纷已不单纯局限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更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如何对案外人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成为仲裁研究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第三人异议之诉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51-01作者简介:王雨萱(1994-),女,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诉讼法硕士,研究方向:民诉法。
我国现阶段诚信机制不完善,恶意仲裁并不鲜见,现行法规并未予以案外人可靠的救济路径,其中不仅申请撤销裁决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限制;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漏洞更是积重难返,案外人的权利保护荆棘载途。
加之仲裁的保密性、封闭性及终局性等弊端使得案外人难以参与到仲裁过程中,尤其即使仲裁裁决出现错误,仲裁机构也不能自行纠错。
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得不到制度保障。
一、仲裁案外人“预想”救济途径的阻断首先关于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以及《仲裁法》第58条作出了规定,其一是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其二是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言下之意,能够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适格主体只能是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此外如果仲裁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就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途径来看,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必须由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此情形下,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相关法院审查认定后依法作出处理。
试论对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On Legal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s for Persons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Cases 作者: 唐敏 邱文英
作者机构: 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00
出版物刊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25-26页
主题词: 仲裁 案外人 合法权益 听取评判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仲裁法 司法救济 合同法
摘要: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
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商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快速、灵活、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各国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商事仲裁制度仍然面临着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挑战。
首先,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应该从程序上得到保障。
在商事仲裁流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公正的待遇,并有权获得足够的信息和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遵守中立、公正的原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解决任何存在的疑问或争议。
其次,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环节上得到保障。
仲裁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决结果,应该得到全面的执行。
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应设立,以确保不同国家的商事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即时的执行。
加强国际仲裁机构和国内法院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裁决冲突和执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再次,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在仲裁裁决结果上得到强化。
一方面,当事人应该享有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以确保仲裁裁决不会成为空架子。
另一方面,仲裁裁决应获得法律体系的认可和支持,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商事仲裁制度进行规范,并将仲裁裁决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予以承认和执行。
最后,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借助信息技术的进步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在线仲裁平台、电子证据认证等,可以加快仲裁流程,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和选择。
同时,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可以增强仲裁裁决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合法权益保护应该从程序上、裁决执行环节上以及裁决结果上得到保障,并借助信息技术的进步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商事仲裁的快速、灵活、成本较低的优势,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可信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案外人对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仲裁案外人对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魏宇鑫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2
【摘要】由于商事交易具有复杂性,导致仲裁裁决可能对案外人实体权利造成侵犯。
现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案外人提供充足的程序性救济。
理论上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路径。
本文认为案外人通过另行起诉的途径救济与司法实务形成抵牾。
同时对案外人的保护不应在仲裁程序中予以解决,即在仲裁制度中第三人以及
第三人撤销仲裁制度不应存在。
我国可借鉴仲裁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在仲裁执行
依据产生后,案外人获知其权益受损后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以阻断执行的开启或阻
止当事人自觉履行;即使执行程序终结,仲裁当事人取得执行标的并无实体法依据,案外人仍可提起异议之诉,使其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此时案外人异议之诉本
质上并不是撤销部分或全部仲裁裁决,而是剥夺该部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以维护自
身权益。
【总页数】7页(P1006-1012)
【作者】魏宇鑫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
2.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
3.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探赜
4.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模式研究
5.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再造--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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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仲裁案外人的权益救济作者:翁剑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从解析仲裁案外人权益受损维权的角度入手,论述了我国现有仲裁制度和仲裁法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不能维护仲裁案外人的受损利益,并以实务案例提出了保障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商事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作者简介:翁剑飞,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57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日趋复杂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经济效率。
因此,应运而生的仲裁机制是当下许多商事当事人据此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仲裁机制在解决仲裁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同时,因为过度追求效率化,往往侵害到案外人的权益。
案外人因他人的仲裁裁决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将是仲裁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的仲裁制度和法律规定包括法院的监督都更倾向于仅保护仲裁当事人,仲裁没有设立第三人制度,也没有案外人撤销仲裁制度,这些权利的行使就现有的法律制度仅由仲裁当事人享有。
另一方面,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法院来说是被动介入不可主动监督,即不可主动撤销。
但现实民商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化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仲裁的救济不能仅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还应扩展到仲裁案外人。
尤其是近几年大量复杂的经济类纠纷案件涌入法院,这个问题更为凸显。
因此,保障案外人的权益既显得尤为突出又显得尤为重要。
就其发生原因,总结如下:首先,仲裁裁决自身程序与法律性质的障碍。
仲裁机制的启动是源于仲裁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即双方出于自愿同意纠纷发生时由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或在合同中约定。
因为仲裁机制的自治性,使仲裁裁决的结果往往处于保密状态,不被案外人所知。
只有待新纠纷出现时,比如仲裁裁决被作为证据提供时,案外人才得以知晓。
其次,仲裁的管辖所致。
由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这些都决定了仲裁不可能存在类似于审判监督的程序。
尽管法院对仲裁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并非主动介入,而仅能由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起,申请的主体也只是限于仲裁当事人。
法院监督的结果则是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者直接撤销仲裁裁决,这似乎也与案外人没有关联性,案外人对原仲裁结果依然无法介入。
最后,案外人主体不适格,无法启动仲裁程序。
无论是民诉法解释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撤销范围的规定即未包括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还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定要等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到执行程序才能启动。
因此,当案外人权益受损时,其很难直接通过某一法律程序找到解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有,仲裁法的规定中并不允许案外人具备撤销他人仲裁裁决的资格。
是否可以从撤销权的角度即撤销原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等,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案外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原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则会以该仲裁裁决结果作为证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生效的仲裁裁决在证据上不需要法律证明,所以,即使原仲裁裁决的结果往往存在瑕疵或是其认定的事实并非真实的案件情况,尤其还可能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为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保证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根本上赋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本文以下述案例提出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解决途径。
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以其开发的门市和住宅抵顶工程款预先支付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签订了抵债协议书,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施工。
期间乙公司将甲公司给付的门市抵押给丙公司向其借款,逾期无法偿还借款,乙公司遂与丙公司协商同意仲裁,仲裁机构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并将抵押的门市确权给丙公司。
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将其起诉到法院请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将上述抵顶工程款的门市和住宅返还。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供仲裁裁决作为证据表示甲公司请求的门市已被仲裁机构确权给丙公司,法院向甲公司询问返还房屋不具备可能性的情形下是否要求折抵具体数额的工程款,甲公司不同意坚决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虽然未作出实体判决,但该案例暴露的问题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仲裁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冲突的问题,法院能否绕过该仲裁裁决直接审理甲公司和乙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按照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以该仲裁裁决作为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涉案房屋已为丙公司所有,法院无法判决将案外人所有的房屋归还给甲公司,即便甲公司所述的与乙公司的法律关系属实,法院如果支持甲公司,也无法将涉案房屋直接判给甲公司,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法院直接撤销了原仲裁裁决的结果,同时也是对该仲裁作为证据的否定,而且出现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已经确权给他人的房屋判决给其他人,这其实也是间接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那么案外人或者说甲公司的利益又如何保护呢?据此,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上提出了协调案外人权益保护与仲裁法规范的法律措施:第一,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
将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增加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
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不应一味认可仲裁裁决证据,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即只要第三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仲裁裁决结果时,仲裁裁决则被新证据予以推翻,从而还原法律事实。
当然这其中也出现了反对者观点“对裁决内容实施实体性审查的结果一是否定了裁决的法律效力,二是为法院介入、干预仲裁程序做了准备。
所以,实体性审查损害了仲裁的‘一裁终局’的优点,是一种与‘裁了又审、一裁二审’类似的制度。
可以说,授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部分行使司法审查除直接冲击‘一裁终局’原则外,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诱发分歧。
” 尽管存在着反对观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和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尚未建立,但大部分学者都论述了建立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机制的必要性。
无论从“违法必究”这一基本法理准则来衡量,还是从当代各国先进的仲裁立法通例来考察,都应当在仲裁领域严肃认真地、全面地贯彻“违法必究”和“违法必纠”的基本方针。
即只要当事人提出确凿证据足以证明某一裁决有重大错误或重大违法情事,则不论其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错误或违法,都属于法院应当依法实行仲裁监督之列。
另外,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增加该客体对仲裁案外人的利益保护的较为彻底。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就是针对原仲裁裁决提起,以审查裁决的正确与否。
通过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可以获得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仲裁裁决的救济。
仲裁裁决的改变或撤销,意味着对仲裁案外人所有的标的物的执行失去依据,从而排除了仲裁当事人直接侵害案外人标的物的可能性。
从这个角度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剔除了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与其说是司法权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仲裁进行了干涉,不如说是司法权对仲裁制度的保驾护航。
第二,以诉讼方式扩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范围,从程序上明确当事人法律地位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扩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范围,不只局限于对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监督。
尽管有许多学者反对引入该制度,认为商事仲裁就在于效率性与私权自愿性,公权不应介入。
但是法律除了效率外,最终应追求的仍是公平正义。
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当公平和效率法律冲突时,效率应该让位,这也是法律价值精髓的体现。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仲裁的裁决结果是以错误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且侵害了善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仅仅追求效率的裁决却是不合法、不公平的,毕竟仲裁裁决具有司法性质。
这样的裁决则不仅与我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相悖,也与其他国家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背离。
所以,为保证法律的灵魂“公平正义”,应切实保障法律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程序上以原仲裁协议中与自己有纠纷的一方为当事人,以原仲裁协议中的另一方为第三人,该程序相当于通过诉讼对仲裁裁决的一个再审程序。
虽然明确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启动该程序时还是应该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否则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仲裁制度,可以考虑参照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对此予以规定。
我国自1995年9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来,已经施行30余年,一直未进行修改。
而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30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了飞跃式的发展。
这期间发生了许多令人振奋的消息,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等经济战略无不展示了我国经济已经向国际化的发展道路迈进。
但即便在追求高速、效率经济的当下,我们仍应注重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每一位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防止他人利用恶意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
最重要的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将本文论述的这些障碍消除,保障经济有序发展、高效推进。
综上,不断发展的经济新模式无不要求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并且具备了修改的必要性或者依靠其他法律制度弥补《仲裁法》存在的不足的紧迫性。
注释: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387.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4).刘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法制研究.2015(2).8.应俊.论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法制与社会.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