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广州企业薪酬福利风险防范培训_《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一、工伤认定策略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二、工伤待遇标准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三、工伤员工管理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四、工伤争议处理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7、值班算不算加班?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广州工伤赔偿标准
广州工伤赔偿标准广州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基本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基本赔偿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基本赔偿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人工资等级确定的。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基本赔偿金的公式为:基本赔偿金 = 月平均工资 ×工伤等级 ×伤残程度比例 ×抚恤比例其中,月平均工资是根据工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计算得出的;工伤等级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和死亡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赔偿金越高;伤残程度比例是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的,一般为1到10之间的数字;抚恤比例是根据工伤程度确定的,一般为60%到80%之间。
二、丧葬费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是根据工人过世的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的。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人死亡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标准为死亡工人过世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三、医疗费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疗费是根据工人实际医疗费用和相关规定确定的。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工伤治疗、康复治疗和器械费用等。
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护理费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护理费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实际护理费用确定的。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程度达到一定级别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实际护理费用以及伤残程度进行确定。
五、误工费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误工费是根据工人实际工资和相关规定确定的。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工伤职工,在伤愈之前的时间,可以获得误工费。
误工费的标准是根据工人实际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计算的。
六、伤残赔偿金广州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伤残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人实际工资等级确定的。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程度、工人工资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培训PPT课件
Month 2010
PRESENTATION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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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的费用处理:
劳工 动作 关岗 系位
保退 留出
费用项目
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补助金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市民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骨折,那名骑自行车的人家 庭条件非常困难,无钱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李某要求所在公司帮忙垫付部分医药费, 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负责人以李某不是被机动车撞伤为由,拒绝承担李 某的部分医药费。
Month 2010
PRESENTATION TITLE
【旧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 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新规】: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 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保障的制度。
下面是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总字数约700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分为八个章节,包括总则、参保对象、工伤保险金、工伤认定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待遇、保险费、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东省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劳动关系成立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工、就业协议制工人等。
这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金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补偿金、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工伤补偿金的金额根据受伤劳动者的工资、工龄和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针对部分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受伤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由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与调查、鉴定,最终由工伤认定机构做出认定决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人个人缴费的比例和方式。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伤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伤案件处理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2024年度-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认定时限与结果通知
认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结果通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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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与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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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 围
包括工伤治疗期间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 费、手术费等直接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支 付,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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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支付标准
伤残津贴支付标准
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保障其 基本生活。
作用
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企业和劳 动者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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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
对象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 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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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制度
基本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因工与非 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定期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 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使员工充分 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
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的,下面是根据该条例给出的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1.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参保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100%,不另行收取额外费用。
2. 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作意外导致的一次性伤残程度,按照《广州市工伤赔偿金定额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程度等级分别为一级伤残标准、二级伤残标准、三级伤残标准等等。
3.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作意外导致的死亡情况,按照《广州市工伤赔偿金定额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被扶养人关系分别为配偶标准、未成年子女标准等等。
4. 生活费补助金标准: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在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产生的生活费支出,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每月生活费补助金标准,根据参保人的工龄和伤残等级进行调整。
5. 再就业补贴金标准: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在职业康复期间就业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就业补贴金。
再就业补贴金的标准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
进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广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一般情况,具体的赔偿金额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参保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请,以获取准确的赔偿标准信息。
广州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广州市内劳动者的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的法规制度。
根据该条例,广州市内的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将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首先,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谁可以参与工伤保险,包括广州市内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以及其他在广州市就业的人员。
这样广州市内的劳动者无论在企业、家庭还是个体经营单位工作,都可以参与工伤保险,并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其次,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待遇。
条例明确了工伤的定义,包括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职业病以及其他因工作引起的疾病。
一旦发生工伤,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
这些待遇的标准在条例中有详细规定,保证了参保人员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和合理的救助。
再次,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强化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
用人单位要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包括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申报工伤事故等。
保险机构要按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组织要监督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强化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最后,广州工伤保险条例也注重了工伤防护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同时,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广州工伤保险条例为广州市内的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险保障,既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待遇,又加强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该条例还注重了工伤预防工作,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安全性。
这些都为广州市内的劳动者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广州市的劳动者福利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广州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广州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广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管理活动。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经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劳动保护设施的完善度,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报告、认定、支付等程序。
五、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六、监督管理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知识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总之,广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提高广州市劳动者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2021年最新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202x年最新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是一项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为了推动工伤保险的发展,于2018年出台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实行企业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挂钩的原则,即企业的参保人数越多,缴费基数越高。
此举可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参保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兼职人员都应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参保条件,例如在用人单位正式就业一年以上等。
第三,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劳动者需要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最后,条例还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费、提供真实的工伤情况等。
综上所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为广东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
相信通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推动广东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于2013年04月25日执行。
该《意见》的执行将终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历史。
【律师解读】根据《意见》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将终结,具体内容解读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39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04月25日后将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一次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各省主要针对农民工出台了一次领取长期待遇的地方规定。
类似规定随着《意见》的实施,将有所调整,对单位参保的不得一次性领取。
单位没有参保的能否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意见》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是否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一方。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州市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在岗而受到工伤的职工。
第三条广州市工伤保险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工伤保险包括基本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第五条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基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第六条职工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经诊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作出工伤认定。
第七条职工在岗期间因工负伤,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一)给予职工及时救治,保证职工身体康复;(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三)支付职工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工伤致残,单位应进行职业康复和技能培训,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第九条职工因工伤死亡,单位应支付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直系亲属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第十条补充工伤保险是指职工个人自愿缴纳的额外工伤保险,单位可以自愿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
第十二条职工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经诊断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支付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课件
旧《条例》 第六十条、
新《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伤保险费。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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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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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 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 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 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 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 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修改背景 二、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三、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 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 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 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及原则
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 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卫生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卫生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 生。
安全设施配备
危险源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 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 受伤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实行“风险共担” 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形成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全面保障和公平性,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
计,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02
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随着社会对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将更加
受到重视。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预防和康复工作的效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5]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
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5〕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粤劳社〔2005〕1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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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与企业
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编号】:MKT004272
【课程名称】:《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与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管理培训 | 人事管理培训
【开课时间】:2011年05月28日 到 2011年05月29日
2011年03月26日 到 2011年03月27日
【开课城市】:广州
【课程价格】:2500 元/人
【课程说明】:本培训课程全年循环开课,如有需求,欢迎来电咨询!
【其他开课城市】:北京上海深圳
【课程关键字】: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企业薪酬福利风险防范培训
我要报名
课程背景:
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工伤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工伤待遇标准、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等进行了重大调整。
通过修改,国家加快了工伤事故处理的速度,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如何尽快学习、了解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如何尽快调整工伤管理策略与完善工伤管理制度,是广大用人单位当务之急!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来,关于薪酬福利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的50%以上,其中加班费问题、调岗调薪问题、休假待遇问题等更是长期困扰着广大企业。
为了让广大企业了解掌握薪酬福利方案的设计及其法律风险的把控,了解掌握工伤事故的处理与风险把控,我们特邀请极具实战水平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薪酬绩效顾问钟_永_棣老师,为大家倾囊相授,分享其10多年的实战经验。
参课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部门经理等。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
一、工伤认定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
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
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
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二、工伤待遇标准
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
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
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
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
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
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三、工伤员工管理
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
四、工伤争议处理
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
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
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
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
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
7、值班算不算加班?
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
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
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
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
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
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
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
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
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
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
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钟老师介绍
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实战专家、薪酬绩效实战顾问、职业培训师、劳动仲裁员,现任“南方劳动关系在线”总经理、首席顾问,兼任广州劳动保障学会、深圳外商企业协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深圳台商协会等20多家培训机构、顾问公司、行业协会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争议、劳动用工风险的预防与应对,通晓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熟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善于为企业诊断、修正薪酬绩效管理方案;擅长把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与劳动法律法规完美整合,在行内被喻为薪酬绩效管理与劳动法律完美结合的南派代表人物。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获“优秀仲裁员”称号。
多年来,钟老师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近20个,审查完善3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004年开始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真实案例教学,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当中;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让学员迅速学以致用,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好评;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企业的薪酬绩效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庞大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业提供常年顾问及各种专项咨询服务,2008-2010年新签约顾问单位共500多家,专项咨询服务达1000余项,客户满意度高达95%。
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就华为集体辞职事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由于观点独特,先后被21CN等各大网络传媒大量转载;经常就劳动关系热点问题、社会事件发表独到的网络观点。
钟老师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美的集团、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交通集团、中山华泰、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扶元堂、新广国际集团-----千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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