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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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标 签】第五条解释,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4﹞275号
【发文日期】2004-04-23
【实施时间】2004-03-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