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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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关于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看法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中职教育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

但是作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我认为,在当今的大好形势下,我们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方式方法要有所改变,尤其是面对独生子女。

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它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对学生可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感受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的作用,树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且《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不能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单纯地为教学而教学。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教好这门课,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教的过程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指教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还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提高其思想觉悟,它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

实践表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欢迎,效果越好。

《法律基础知识》要做到针对性强,一方面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多与学生交谈,了解其思想动态,使法律课与学生自身实际相结合。

由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好奇、敏感、容易冲动,同时法制观念淡薄,自制力差,缺乏足够的支配能力,因此法律课的授课教师就应该在教学中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发挥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法律基础知识除进教材、进课堂之外,还要扎根在学生的脑海,以达到教学目的。

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收集发生在身边的事例,从而师生共同探讨,共同总结,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把枯燥的理论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另一方面法律课教学与现实社会实际相结合。

由于教材的内容是编写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情况,基本原理虽然没有变,但社会现实是变化的、发展的,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就要注意把教材的内容加以延伸,尽量做到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同步,这样学生才会感到法律与他们的现实很接近,才能较好地提高学习兴趣,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法律论文1000字

法律论文1000字

法律论文1000字篇一: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我学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

学习这门课后,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

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学完法律基础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

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结课论文怎么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结课论文怎么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结课论文是研究生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而言,如何写好结课论文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选题、论文结构、写作技巧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选题与分析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合适的选题对于整篇论文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题分析:1.主题研究:选择一个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相关的主题,如道德伦理、法律原理等。

2.问题研究:针对主题,选择一个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如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道德问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影响等。

3.现实意义:选择一个既有理论研究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可以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角度进行分析。

论文结构良好的论文结构能够清晰地呈现论文的逻辑思路和观点层次。

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结课论文而言,可以按照以下结构组织论文:1.引言: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阐述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2.文献综述:对相关的文献进行综述,分析前人研究成果,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3.理论分析:对所选主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理论,并对理论进行评述和批判。

可以从道德、伦理、法律等角度进行分析。

4.实证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实证研究,以验证所提出的观点。

5.讨论与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讨论和总结,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可以结合前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结果,对所选主题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6.参考文献:列出论文中所引用的文献,格式要符合学术规范。

写作技巧在撰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结课论文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写作技巧:1.逻辑清晰:论文中的每个段落都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句,构建清晰的逻辑结构。

要避免过多的细节或重复,确保文章紧凑而又有层次。

2.语言简练:使用简练、准确、规范的语言表达观点,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夸张的词语。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探讨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管理人员50人,技术人员300人,生产工人150人。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引发劳动争议。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9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2. 案件发展员工们得知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员工分期支付。

3. 案件解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要求。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1)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员工工资。

(2)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遭遇拖欠工资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关系不和谐: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案件处理程序(1)员工投诉: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案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爱情的内涵
爱情的内涵在于彼此欣赏,彼此尊重,互相关爱,不欺瞒,不隐藏,最重要的就是心系彼此…一起共患难,共进退,永远有个温暖的怀抱。有一个人爱着你,而你,也一样的爱着他/她。可是其中所蕴藏的东西,却要靠自己去慢慢的挖掘。
作为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爱情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爱情具有自主性和互爱性。爱情是一种复杂、圣洁、崇高的感情活动,她是由两颗心灵弹拨出来的和弦,彼此互相倾慕,情投意合。真正的爱情是不可强求的,只能以当事人双方的互爱为前提,当事人既是爱者又是被爱者。在爱情发展中,男女双方必须始终处于平等互爱的地位。单恋虽然也是一种强烈的情感,但它却不是互爱意义上的爱情,它只能从内部消耗一个人的精神力量,从而造成心灵创伤,因而是不可取的。
(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6)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
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爱情与人生的相互促进则引领入另一种境界。性爱的吸引,使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友情区分开来:理想的契合,使爱情表现着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投入以极大地热情;责任的承担,让爱情不再是自私的享受,而是自愿地为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理解和把握爱情、人生的真谛或本质,并融入到社会历史中区,才能真正理解爱情与人生。有时候,希望时间为自己停下,就这样和喜欢的人地老天荒;有时候,发现身边的人都不了解自己,面对着身边的人,突然觉得说不出来话;有时候,在自己脆弱的时候,想一个人躲起来,不愿别人看到我的伤口;有时候,突然很想逃离现在的生活,不顾一切收拾我简单的行李去流浪。

敬畏法律议论文

敬畏法律议论文

敬畏法律议论文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对于每个人都应该敬畏。

法律不仅是一套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准则。

本文将就敬畏法律的重要性展开讨论,并探讨个人应如何敬畏法律。

敬畏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基础。

在一个成熟的社会中,法律被广泛认可和尊敬,它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保护了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敬畏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不同行为的界限。

只有每个人都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规定,社会才能保持和谐稳定。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只有敬畏法律,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3. 降低风险和责任敬畏法律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避免法律风险和责任。

遵守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减少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4. 培养社会道德敬畏法律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社会道德。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权威,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个人如何敬畏法律个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敬畏法律:1. 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是敬畏法律的基础。

个人应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规范和程序,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无知而违法或被迫害。

2. 遵守法律规定敬畏法律的核心就是遵守法律规定。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以任何理由为自己制造违法行为的借口。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规则、遵循劳动法、培养版权意识等方面。

3. 尊重法律权威个人应该尊重法律权威和司法机构,遵守法律程序和判决。

对于不满意的法律判决,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申诉,而不是私以为是、自行裁决。

4. 参与公民实践积极参与公民实践是敬畏法律的体现。

个人可以通过参与选举、参与社区事务、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论就个人而言,敬畏法律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权益。

结合《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论文

结合《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论文

结合《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摘要根据中职生自身特点,应改革创新法律基础课的教与学,从而逐步提高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成为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

关键词法律基础中职生法律意识《法律基础知识》是中职学校的一门基础课程,培养中职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成长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这门课程正是通过传授法律基本理论来弘扬法的精神,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由此可见,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在法律教育与德育教育课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但目前《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课程地位不突出,教学目标设定不明确,是德育课程中的考查科目,学生普遍不够重视,而且许多学生对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课》毫无兴趣。

因此,教授法律基础课首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新改革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

一、教学要具有针对性中职学生一般都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敏感、好奇、容易冲动,同时自控力弱,缺乏足够的支配力,法制观念淡薄。

面对这样的群体,作为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首先应在教学中紧紧抓住学生的特点,因势利导,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师可以多方面采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深入浅出,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使枯燥的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

二、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律课教学必须与现实社会紧密相结合,多使用专题讨论的案例教学。

针对典型案件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

进行分组讨论或辩论,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使学生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也使法律基础课真正进入学生头脑。

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形式,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

法学论文5篇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属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理念的一门课程,也是属于具有人文情怀的一项课程。

本文通过研究该课所囊括的“爱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等相关方面对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影响为切入点,来以此明确这项课程对大学生精神境界提高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精神境界;大学生1前言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程主要就是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等要素,来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相关方面的教育,使得达到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及精神境界的目的。

而所谓的“精神境界”就是指人的精神领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中囊括了“思想水准、道德品质、社会责任”及对人生意义的追求等。

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大学生精神境界的提高价值分别体现在“爱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四个方面。

2爱国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精神境界的基础3理想信念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精神境界的内在激励机制在这项课程的教学中,是将理性与感性进行结合,然后去概述了“理想信念”是人类心理世界的核心[2]。

一个人的理想信念直接决定了其人生的高尚与庸俗。

所以,对于学生来说,建立合理的理想信念对个人的思想素质及能力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体现。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更是将理想信念教育放在了首位,这足以表明,“理想信念”对于人的言行举止及人生而言都是很重要的。

第一,理想信念可以激励人的斗志,使得学生能够拥有更好的成绩;第二,理想信念可以上升个人的理想抱负水准,从而能够让他们自觉去完善自己,对自己的不足有一个主动地改善;第三,理想信念是完全能够提升学生的自信。

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说,当他们有了自己的理想,并且有足够的自信去为之努力并建立更高层次的目标。

这也是一个良好的循环过程。

总而言之,理想信念是通过激励人的内在潜力,使得树立远大志向且拼尽全力去为之奋斗,是属于大学生在“自我健全、自我学习”的内在激励机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000字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000字论文

做一个“正直”的人1503班 05号陆幼沸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领导、中国梦、“四有”新人、接班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我认为我们大学生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非是要做到“做一个正直的人”。

所谓的正直,不妨拆成“正”与“直”两字来理解。

“正”,是指正义、正气,包含了善良,真诚,无私,虚心,仁慈,和善,团结等品质,“直”,是指顶天立地,挺直的脊梁,有自强不息,不屈不挠之意。

如果大学生能具备以上优良品质,成为一个“正直”之人,并用来指导实践,更好地生活,便可以说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为了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做一个“正直”的人,我们当代大学生可以做些什么呢?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搞好角色定位。

大学生在社会中的角色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我们具有年龄优势和知识才能优势,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更重些。

社会对我们的要求是德才兼备,而且“德”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

因此我们要坚持全面发展,更要坚持“以德为先”,要首先学会做人,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的大学生,要有很强的道德荣辱观,自觉地、高标准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从身边做起、从我做起。

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学好本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包含了追求知识、热爱科学的内容,也包含了在社会中立足和增强竞争力的各种品质要求,与我们大学生成人成才的愿望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大学生成人成才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我们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艰苦奋斗等方面做出表率,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标准和基本要求,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细微处做起,从现在做起。

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离不开今天的青年大学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2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2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篇: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引言思想道德修养是一个人进行价值判断、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培养的重要过程。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不仅影响着个体的行为与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对个体的重要性思想道德修养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基础。

个体人格的形成离不开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只有具备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个体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

个体的人格对于其人生的方向、目标和达成程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人们通常赞美具备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因为这些人常常展现出良好的品格、诚信的行为和责任感,深得他人尊重与信任。

思想道德修养对社会的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不仅对个体有着重要影响,也对整个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需要社会成员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

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使个体能够担当起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其次,道德修养能够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

最后,高尚的道德修养能够提高社会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需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为基础。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都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其次,道德修养能够提升个体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

只有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个体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以法律为准则行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法律的规范与制度能够引导和促进个体的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红线,推动人们遵循道德准则,促进道德修养的培养和提高。

结论思想道德修养是个体和社会的基础,对个体的人格形成、发展和成功至关重要,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期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期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期论文乘坐交通工具的流程与注意事项班级:国贸三班姓名:王小乐学号:36◆交代:我们小组为了说明“乘坐交通工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我们的研究课题,分别对火车和飞机两种我们较为常用却又有些复杂的两种交通工具,进行了实践活动。

我们为了节省时间,首先分为两组,一组去往火车站,另一组去往飞机场。

我被分到了火车站做调查。

◆收获:在我们的课题研究中我学到乘坐火车和飞机的基本流程和一些紧要的注意事项。

我是长春本市的学生,从出生到上小学初中高中都是在长春,即使是大学也选择了本市,对于火车和飞机的乘坐流程几乎不了解,但这次的课题研究却给了我了解的机会,以后一定会有用得到的地方,到那时就不会摸不着头脑了!在这个课题研究中学到的远远不止这些,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我的性格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原来的我不善言辞,和陌生人说话都会害怕,脸红得可怕...可是这次出去从和管理人员做交涉,到买票,再到进站和来往的人交谈…我突然不害怕和陌生人说话了,感觉在其中也蕴含着另一种温暖。

更让我们高兴的是,在我们刚要离开站台的时候,看到了一个提着大大小小的包和一个繁重的行李箱的女孩,她挪动的很是吃力…天气也有些冷,她的手冻的通红…看到这一幕,我们几个简单的商量一下就主动过去帮她提行李。

那么多的包,分到我们几个人的手里,一会儿就变得“微不足道”了。

我们和她谈笑,一点负担都没有。

把她送到了她说会有人接他的地方,就离开了。

又体会了一次什么叫“助人为快乐之本”了。

◆实务:在这次课题研究中我们除了去实践,去亲身体验外,我们还制作了问卷,对几个班级进行了问卷调查,我在进行调查时,下发及收回问卷。

调查结束后,并对部分问卷进行了统计,经我统计的人数为63人。

统计后,把统计结果交给了郭敏璇进行汇总。

◆意见:对这门学科学起来感觉课堂很轻松,老师对同学的发言不排斥,更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有时同学的发言还很有趣,课堂很生动,我很喜欢。

就希望老师能继续这样的风格,还有,完全多媒体式教学风格,总是比面对一张黑板,和书本上的方块字要有趣得多。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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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形成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信仰形成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律师专业论文范文3篇

律师专业论文范文3篇

律师专业论⽂范⽂3篇法律硕⼠专业学位论⽂⼀、适⽤范围(⼀)法律硕⼠专业学位论⽂是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专业学位(JM)的⼀篇书⾯作品。

全⽇制法律硕⼠研究⽣和在职法律硕⼠研究⽣取得法律硕⼠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

(⼆)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专业学位论⽂基本要求的指导性⽂件,是开展法律硕⼠专业学位论⽂评选、检查和评估⼯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培养单位、法律硕⼠研究⽣指导教师和法律硕⼠研究⽣使⽤.⼆、选题(⼀)论⽂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指导性培养⽅案所确定的培养⽬标;论题本⾝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律硕⼠学位论⽂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法进⾏交叉或综合的研究.(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设计合理,⼀般应是来源于以下⽅⾯的题⽬: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2、全⽇制法律硕⼠研究⽣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3、在职法律硕⼠研究⽣在本职⼯作中⾯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的项⽬研究课题。

(四)论⽂作者在确定论⽂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能否⽐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例;4、是否可以充分利⽤个⼈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法和经验;5、可⽤的研究材料能否⽀撑该项研究;6、有⽆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题⽬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论⽂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论⽂的写作⼀般应完成以下⽅⾯的⼯作:1、对论⽂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的研究成果或研究观状;3、综合运⽤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段和⽂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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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论文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班
王凯
2009114072
我国实行安乐死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纵观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人类对死亡的认识在不断地发展并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往往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迄今为止,安乐死还是一个充满激烈争论的课题,然而,“安乐死”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定义。

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明确和统一安乐死的定义,使有关讨论能够在同一标准、同一前提下进行。

[李惠.《安乐死法律定义之思考》[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 (4)]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目前,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可行性主要有三点质疑,首先,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精神,其次,安乐死是否阻碍医学事业发展,最后是关于安乐死是否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思考。

从人道主义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当下国情来看,“安乐死”虽
然符合了“理性生活”的判断逻辑,但这一理性是受着传统伦理、道德
观念的束缚的。

在人们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由医生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令很多人难以接受;同时,特别是在有深厚儒家文化底蕴的东方社会中,仁、爱、孝、义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要求人们尊重生命、热爱生命。

在我国是存在着“安乐死”现象,但终究是以促成患者尽快结束生命为表征的“安乐死”,在表象上是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的,因而,人们接受安乐死的理念注定会存在困难,特别是想到让自己的亲人去安乐死,更快地离开自己,很多人恐怕就更难以接受。

我们需要认识的是,在貌似冰冷的理性背后闪烁的是真正的人性的温情,是将一个人的利益得失考虑透彻,基于损失最小的原则,将伤害降到最低,而有时候情感是恰恰给人带来绵绵不绝的伤痛和疲惫。

无论如何,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

既然“安乐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既然潜于地下的“安乐死”已在进行,还不如让其浮出水面,一味地回避恐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明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应当越来越宽容。

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以及法律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都在呼唤,适当条件时,安乐死在我国是具有可行性与长远意义的。

西方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是情感、关系、经验的生物载体,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人的生存才有尊严和意义。

”[ 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P65)]所以,不仅要从生理上理解生命,还要从道义和精神上理解生命。

对安乐死持肯定见解的澳大利亚学者也认为,安乐死中的“求
死权”实质上是生命权的延伸,他认为,生命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外力侵害的维护,而其权利维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另一个是躯体。

躯体乃个人之外在形体,人格者,乃个人在世之精神表征,或称自我之形象。

人格与躯体两者乃一体之两面,缺一不可,否则生命权失所依附。

所以,个人生命权若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导致人格之丧失(如植物人之情形) ,该个体之生命权实已遭受侵害,单纯躯体之保存并无意义。

所以安乐死之行使,乃在于求人格与躯体权益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求死权”所维护的,乃是一完整的生命权。

[许国平.《西方关于安乐死法律地位争议的思考》[J]. 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6 (6)]对一般人而言,都不愿让人看到自己处于这种失去尊严的状态中。

对于植物人而言,其人格尊严已经急剧下降,其生命乐趣也已经荡然无存,只留下一个毫无安全保障的生命躯体。

在这种下,允许其家属代为作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利用这种办法在消灭病人痛苦的同时,却保持了人的尊严,维护了病人的隐私。

而从美国近年来的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可得知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中,对于安乐死适法性的争论,多系导源于隐私权而来。

[邝承华.《澳大利亚安乐死法律之探讨》[ J ]. 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1]因此,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回归到了安乐死的最初含义(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尊严死亡”。

[楚东平.《安乐死》[J].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 ( P21)]。

所以安乐死的实行必须以尊重个人尊严与个人生命权利为基础。

从医学事业发展和医生职业道德来分析,安乐死传统医学道德
的精髓在于人道主义,主要体现在医护人员和病人一起与疾病作斗争。

维护人的生命、增进人的健康,要求医护人员对病人有深厚的感情,对工作极端负责,消除、减轻病人的痛苦,挽救病人的生命,实行救死扶伤。

但安乐死使医学以治病救人忽然变为主动致死,在一般人的心理上很难接受,似乎这远离了传统医学道德,与其产生了强烈的碰撞。

对于一个临终病人,治疗已经毫无意义,医生存在的价值就只有下面三种。

第一,以高技术手段延长几个小时、几天的生命这样做符合一般医生的良心,但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有可能延长甚至加重病人对死亡的恐怖及痛苦的折磨,家庭、社会都要为此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这样做是忽略了病人自身的尊严。

如果病人有结束生命的愿望的话,则我们就违背了一个人生命最后阶段的意志,忽视了一个人基本的死亡权利。

因此传统医学道德在这特定的条件下就应该以救死扶伤为主,转变为维护一个人的尊严,提高一个人的生存价值为主。

否则就是生硬的教条主义,这样就使我们以疾病为对象转变为以整个人为对象,从更高的意义上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而使传统医学道德具有更广泛的含义。

第二,不采取积极手段,直至病人自行死亡如果是这样,医生的存在就并不重要,因为他消极地回避了所有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一种无为的折中主义态度对待那些敏感的焦点。

既对病人的痛苦力不从心,又对主动结束生命顾虑重重,其实,这很可能是目前安乐死只存在于学术探讨的情况下,我国大多数医生所采取的态度。

第三,按照病人或其家人的意思,主动结束其生命这样做的结果是承认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尊重病人的愿望、利益,他有权处置自己的事物,包括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类尊严的最高价值,它存在于对生死的理性控制能力之中,帮助了临终病人以失去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为代价,实现了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大愿望,免除其濒死前痛苦的挣扎,减轻了病人及其亲友的精神负担。

因此,从多种角度考虑,安乐死都是以另外一种意义体现了传统的医学道德,它并没有损害医患关系。

相反的,安乐死是建立在医患关系极其信任的关系之上。

安乐死的最大特点是尊重病人,帮助其实现自由意志。

比较以上三种可能,可以知道,实现安乐死的关键在于,必须有明确的立法为依据,程序要严格,在宗教和伦理上被允许,否则就是犯罪,严重地触犯了医疗道德。

所以,在这些条件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择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

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对社会有益。

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既符合我国立法原则,也不违背人道主义与医疗道德,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

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社会要求的。

社会上对
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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