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安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安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一直是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下将详细介绍安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将根据居民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公平合理的执行。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重新购房的居民,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购房补贴。根据居民的家庭人口数量、购房需求等情况,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购房补贴,以减轻居民的购房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这一举措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满意的居住环境。
另外,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在居民搬迁后,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居民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并解决因搬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这一举措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让他们在搬迁后能够顺利地过上稳定的生活。
总的来说,安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改造工作的公平公正,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从中受益。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为安徽省的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更大的改善。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春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重要议题。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切实解决居民的安置问题。
首先,根据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建
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同时,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生活费用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和帮助。
其次,针对棚户区改造后的安置问题,长春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根据居民
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安置房,并对安置房的面积、位置、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中。
此外,长春市还注重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会进行公示和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长春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安置合理有效。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城市的更新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长春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城市的发展,共享城市的成果。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
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
供支持和激励。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财
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
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
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
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
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
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
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
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 号)同时废止。2013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2 日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People always like to wander between loss and gain. In fact, those things you have experienced will become your
wealth.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导读: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一些棚户区,这里的人们居住条件差、房屋质量低,发生火灾风险大。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质量、消除棚户区风险隐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为此,国家也有专门的文件给予各种支持。那么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了解下。
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一些棚户区,这里的人们居住条件差、房屋质量低,发生火灾风险大。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质量、消除棚户区风险隐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改造。为此,国家也有专门的文件给予各种支持。那么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了解下。
一、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
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兰政办发〔2016〕131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甘财综〔2016〕2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镇垃圾费、土地登记费、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征(其中:城镇垃圾费和排污费在棚改项目
建设期间予以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莱山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
莱山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
摘要:
一、莱山区棚户区改造背景及意义
二、莱山区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内容
1.改造范围和对象
2.补偿标准及方式
3.安置政策
4.优惠政策
三、棚户区改造实施流程
四、相关政策法规
正文:
莱山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对莱山区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宜居的住房环境。
一、莱山区棚户区改造背景及意义
莱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响应国家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号召,落实山东省和烟台市关于城市更新的战略部署。棚户区改造工程不仅能够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还能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莱山区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内容
1.改造范围和对象:改造范围包括莱山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改
造对象主要为居住在这些区域内的居民。
2.补偿标准及方式: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此外,还设有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则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3.安置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分为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原地安置是指在原址上重建住房,满足居民回迁需求;异地安置则是将居民安置到其他地区的住房项目。
4.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购房补贴等。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西安市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确
保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将得到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货币补偿按照居民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保证了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安置房,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并在新的居住环境中得到合适的安置。
其次,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力求让居民
在搬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影响。在确定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时,政府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尽可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贴,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另外,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注重了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在搬迁过
程中,政府将积极引导居民选择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的居住地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搬迁后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力度,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一、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拆迁吗
可以。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法律程序是“征收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征收拆迁的法律程序合法,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又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1、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
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已成为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西安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棚户区改造事关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补偿标准既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文将就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个方面。在房屋补偿方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对于无法进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确保其正常居住。此外,还会根据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以缓解因改造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其次,值得一提的是,西安市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与
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同时,
政府也会加大对被征收居民的政策宣传力度,让居民们充分了解自
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西安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方面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随着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以适应实际情况。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改造工作
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西安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方面注重公平合理,
充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城市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优惠政策梳理
棚户区改造的围及优惠政策梳理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2008~2017年全国累计开工棚户区改造3880万套,9500万居民出棚进楼,住上了宽敞明亮、配套齐全的新房,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鼓励棚户区的改造,加大棚户区改造进程,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支持。笔者就棚户区改造的围及有关优惠政策梳理如下。第一,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围及政策红线棚户区目前并没有统一概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
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式实施改造的住房。《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围。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围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此外,2015年6月2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2)补偿补助总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5.其他补助费
三、如何认定棚户区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xx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枣棚改办字[2011]3号★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规范全市棚改项目规费减免,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0]80号)要求,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认定程序。
1、申报。由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向市棚改办提出书面规费减免申请,同时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台账等。
2、初审。提交全部材料后一周内,由市棚改办召集有关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制定规费减免初审报告后呈报市棚改领导小组。
3、审批。市棚改领导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批。
二、减免依据标准。
1、按容积率补偿的减免依据。依据报送项目的材料,以容积率作为系数核算出棚改项目中被拆迁户总用地面积;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核算出回迁安置户总优惠建筑面积,结合拆迁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最终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2、其他方式补偿的减免依据。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总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为准,必要时通过调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核算,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三、棚改项目规费减免的监督
涉及规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
棚户区改造收费项目一览表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减免收费项目
1、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2、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
3、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以上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晋政发〔2008〕3号)》
5、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6、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7、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8、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9、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
10、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11、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
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
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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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一、政府性基金项目(免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5元/㎡×9900㎡=178695.00元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元/㎡×9900㎡=11880.00元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9900㎡=99000.00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1、城市占道费:2元/㎡×9900㎡=19800.00元
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2元/人×20=40.00元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500元/栋×3=1500.00元
4、征地管理费:20000.00元
5、用地管理费:2元/㎡×9900㎡=19800.00元
6、土地变更登记费:0.5元/㎡×9900㎡=4950.00元
7、超标排污费:3520元/栋×3栋=10560.00元
8、水资源费:
9、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0、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11、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128元/㎡×9900㎡×3%=335016.00元
12、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805元/㎡×9900㎡=17867.00元
13、防雷设施检测费:60元/点×18点=1080.00元
14、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四系统(SPD)检测费:
15、工程定额测定费:
计:720188.00元
三、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1、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40000000元×0.55%=220000元
2、环卫有偿服务费:
3、工程预算审查费:
4、环境影响咨询费:40000000元×0.8%=320000.00元
5、房地产评估费:40000000元×5‰=200000元
6、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15元/㎡×9900㎡=148500.00元
7、房产测绘费:2.72元/㎡×9900㎡=26928.00元
8、房屋交易手续费:3元/㎡×9900㎡=29700.00元
9、土地评估费:40000000元×4‰=160000元
10、土地测绘费:8000元
11、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2元/㎡×9900㎡=11880.00元
12、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40000000元×0.5‰=20000元
13、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14、自来水表安装费:
15、供热设计费:
1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40000000元×0.15%=60000.00元
17、测图费:10元/㎡×9900㎡=99000.00元
18、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费:20000元
19、工程建设监理费:40000000元×1.039%=415600元
20、规划设计费:9元/㎡×9900㎡=89100.00元
21、工程勘察设计费:1元/㎡×9900㎡=9900.00元
2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12000元
23、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
24、给水增容费:
25、有线电视初装费:计:1850608.00元
按减半收取:1850608.00元×50%=925304.00元
共计应减免:720188.00元+925304.00元=16454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