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为统一规范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吉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4]5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本着集中统筹使用与完成工作量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定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区,经各区(开发区)政府及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棚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支出的合理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上级财政给予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棚户区改造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三)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基础配套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取得各项行政审批等费用)(三)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在财政局设立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未在财政局设立专户的,也应按照资金审批流程完善手续。
(三)组织职能科室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及财务结算和验收。
(四)项目前期投入无资金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应列出资金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报财政局,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
(五)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应严格预算管理,根据还本付息计划列入预算。
(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项目前期(未正式确定建设方)投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流程(附资金拨付申请表1),资金支出项目资料需齐全。
(二)项目改造建设单位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项目指挥部提出资金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
(附资金拨付申请表2)(三)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综〔2014〕62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授信、统贷统还、主体承贷、单项运作、分责还款”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陕西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陕西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既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资金(即软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为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第五条贷款原则(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债偿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
各地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
用款市县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
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条借款内容(一)借款平台。
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保障房公司”)作为全省统筹借款的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供与借款有关材料,承担借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
市县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第一还款责任,并指定一个用款人承担借款资金偿还的相应主体责任,其条件要符合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户区改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管、项目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财务状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财务数据。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资金筹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筹集方式、筹集额度等。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作。
(三)确保资金筹集合法合规,不得违规融资。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资金。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实行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四)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二)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
(三)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项目结算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完成后,及时编制项目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结算报告应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结算审核部门应加强对结算报告的审核,确保结算真实、准确。
(四)结算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吉棚改…2006‟4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实施原则。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三)效益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驻政办〔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47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还款责任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还款第四章资金池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履行好棚改项目融资还款义务,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持良好的银行信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包括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和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还款资金,是指市、区使用贷款资金的相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还款单位)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融资资金所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还款责任第四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由各还款单位按照融资协议负责筹集融资资金的还款资金。
如辖区或用款单位资金到期仍未支付的,市财政应先行垫付,并直接扣减辖区财力。
第五条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城投集团承担还款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向市城投集团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按照项目所属辖区和财政体制,由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分别筹集购买服务资金。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玉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4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在保证棚改贷款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国家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用足用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棚改项目贷款偿债资金(以下简称“棚改偿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棚改偿债资金的归集、使用和偿还遵循“动态归集、专项使用、按期偿还”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成立市棚改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国开行甘肃分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玉门市天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天昊”)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棚改偿债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新增项目的确认及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主要负责协调督办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
第四条棚改偿债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内出让土地成本资金(包含棚改项目腾退土地出让成本资金)、棚改项目其他自有收入和市财政局从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计提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棚改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棚改偿债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玉门天昊(或市财政)在棚改项目贷款银行(或棚改项目贷款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棚改偿债资金管理账户,用于棚改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的归集、统筹管理与使用。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
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
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对符合国家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
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总结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6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湘财综[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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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开支。
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
工程直接支出是指经过招投标或议标程序,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主体工程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工程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绿化费、土地分割费、地上建筑拆迁费,以及其他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程序及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严格按照**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制》(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工程资金支付要以工程合同、标书、工程进度、工程监理及相关责任人的批示等作为付款的必需依据。
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棚改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并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筹集的各项棚改资金,在企业基本核算帐户内设“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财政补贴、企业补贴、职工筹资)”科目核算,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在“在建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科目核算。
划拨各片区的棚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拨款”核算。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后属于职工个人财产的固定资产,报经局审核后,可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及企业提供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