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诉宝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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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

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

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作者:张玉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6期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

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

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宝洁侵权分析

宝洁侵权分析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处:原告宝洁公司为 “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的商 标注册权人。“WHISPER”、“WHISPER图形” 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 “WHISPER”、“护舒宝 /WHISPER”在中国 进行了商标注册,上述商标长期持续使用,法律 状态有效。
•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 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 商业道德。网络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在新技术上的表 现,网络空间的行为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 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 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 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 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 商业标识。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 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 取商业利益。再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 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所具有类似商标 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域名如 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在上述的特定条件下,依 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网络域名,应受相关 法律的调整。
WPS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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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S官方微博 @kingsoftwps,两法 并用) • 本案规范的是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 自己的域名的行为。依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 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予以特别的保护,在国外,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 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基于《巴黎公约》 规定的精神及基于上述所阐述的对于域名识别功 能的认定,本案将特定条件下的域名纳入到驰名 商标的特别保护中,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作 为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商标专用权造成妨 碍。对于被告注册“WHISPER”域名,应视为 是一种待价而沽、非善意注册的行为。

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从"方正"诉"宝洁"案说起

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从"方正"诉"宝洁"案说起
单 字 的著 作 权 。 而 宝 洁 公 司 则 辩 称 , 方 正 字 库 中 的 单 字 是 不 公司对 于方正公司合理信赖是来 自于 N I C E公司 已合法购 买
符合著作权法 上的美术作 品的定 义的 ,所 以倩体字 库之 中的 方正倩体字库 。方 正公司将 自己版权 的复制件 占有权转移 给 “ 飘柔” 二字并不受到版权 法保护 ,宝洁 公司对其使用 并没有 了 NI C E公 司 , 而N I C E公 司 之 所 以购 买 倩 体 字 库 就 是 为 了 对 侵犯方正公 司的著作权 。
之 中。虽然这一过程之 中没有论及版权 问题 ,但建筑师和 机 场 的这一系列做法产 生了默示许可 ,机场 因合 同中所规 定的
故对建筑师产生 了合理信赖 。 而在 2 0 0 4年 发生的 F i e l d 我 国法律对版权 默示许可 尚未有 明确 的规定 ,而版 权默 报酬 , Go o g l e 案 是一起 网络搜索引擎因系统缓存“ 复制” 了其他 网 示许可 的概念也 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 不同环境下其 也有 许多 6 】 。这一案例 极大的发展 了 外延 。综合现有 文献记载 以及 《 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有学者 站版 权作 品而 产生版权 纠纷案例【
今传 媒 2 0 1 5 年第 8 期
传 媒 与法
版权 默 示许 可 客观判 懿标准
从“ 方正” 诉“ 宝洁 ” 案说起
朱 华
(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要 :方正诉 宝洁案 以方正公 司的败诉而结尾 ,法院认为宝洁公 司使用“ 飘柔” 倩体 字是基 于方正公 司的默 示许 可,而其依
时 , 由于 本 案 的 判 决 使 得 默 示 许 可 在 版 权 中 的适 用 判 断 也 得 建 设设计某一阶段 的设计图 ,在设计 图完 成之后 ,设计师 和 到 了进 一 步 的讨 论 。 机场 都希望设计 图纸被 复制下来 ,并且用 在机场建设 的工程

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下面来看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方正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后方正公司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飘柔”二字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被告室洁公司辩称,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体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兼评北京方正诉宝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兼评北京方正诉宝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收稿日期]2019-11-08[作者简介]杨书林ꎬ男ꎬ华东政法大学ꎬ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ꎮ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兼评北京方正诉宝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杨书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ꎬ上海200333)㊀㊀[摘㊀要]文化市场的发展ꎬ人们个性化需求的增加ꎬ计算机字体产业得以兴起ꎬ但囿于法律保护力度的薄弱ꎬ字体企业的著作权常被侵犯ꎬ其发展面临着困境ꎮ而其中又以企业未经授权擅用字体企业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最为典型ꎬ欲切此问题之要害ꎬ首要的是分析字库单字的法律属性ꎮ单字字形具备独创性的独立创作行为与个性化特征的判断标准ꎬ并有超脱于实用性之上的审美艺术价值ꎬ其应被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所涵涉ꎬ并赋予其相应保护ꎮ同时ꎬ计算机单字保护的是不属于公共领域的字形ꎬ且不排除个人的合理使用情形ꎬ故其使用不应视为对社会公众利益形成损害ꎮ[关键词]单字㊀字形㊀艺术性㊀公共利益㊀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473(2020)01-0019-06DOI:10.16162/j.issn.1672-3473.2020.01.004㊀㊀文化市场的需求必然导致市场供给的增加ꎬ自二十世纪末以来ꎬ人们的个性化需求攀升ꎬ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得到了高速的发展ꎬ高品质的数字化字形结构应运而生ꎬ至今已形成四百多类字体库ꎬ从事字库研发的企业也达到了几十家ꎮ[1]但是自21世纪以来ꎬ我国字库研发的力度明显大幅下降ꎬ究其原因ꎬ在于我国对于字库字体的法律保护力度薄弱ꎬ加之字库的著作权纠纷频发ꎬ开发商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ꎮ笔者以 字体 著作权 为关键字ꎬ于威科先行裁判文书网共检得3900余条民事裁判案例ꎬ而仅自2017年以来的这三年ꎬ裁判案例便高达1600余条ꎬ且增长趋势有增无减ꎮ而该类著作权纠纷又以企业未经允许ꎬ擅用字库企业字体库中的单个字形为商用最为典型ꎮ①字体产业的发展ꎬ无论是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带动还是文化市场的繁荣都大有裨益ꎮ对其不论是政策上扶持抑或法律上保护都势在必行ꎮ故笔者于本文中ꎬ将就该类字体纠纷中的典型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纠纷予以剖析ꎬ从我国现行法律着手ꎬ并结合司法实务与理论界的主要争议点予以综合考量ꎬ以期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ꎮ一㊁问题提出(一)典型案例样本2008年ꎬ北京方正公司起诉广州宝洁公司ꎬ主张宝洁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ꎬ于其24款洗护产品中使用了由方正公司所研发的 倩体 飘柔二字ꎬ同时主张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ꎮ②宝洁公司的理由为: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汉字无较大差别ꎬ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ꎬ且运用计算机创作字体系机械劳动ꎬ不属于创作行为ꎬ无实质艺术创造ꎻ同时宝洁公司是经对原始购买公司的付费购买后ꎬ才使用倩体字的ꎬ不构成无权使用ꎻ同时其还认为ꎬ方正公司对字体的使用限制增加91了社会对于汉字的使用成本ꎬ超过了正常的限度ꎬ是对汉字的垄断ꎮ③对此方正公司抗辩道:倩体字单字字形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存有较大差异ꎬ并受消费者所喜爱ꎮ单字创作的过程本身是一种智力的创作行为ꎬ包括设计方案ꎬ笔画结构拟定ꎬ数字整合等ꎬ均能体现独立性与创造性ꎬ符合独创性标准ꎮ若认可字库可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ꎬ那其中的单字理应亦视为美术作品ꎮ宝洁公司并未在公有领域范围内举出和倩体相同或相似的字ꎬ宝洁公司其将涉案字体用于商业使用ꎬ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③ꎮ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倩体字库该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ꎬ体现了设计师团队的智力成果ꎬ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ꎬ故其整体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ꎮ但就单字来看ꎬ当单字与倩体字库整体比较时ꎬ风格较单一ꎬ与字库整体风格一致ꎬ故此时单字本身难谓具备个性化艺术特征ꎬ不具独创性要求ꎮ故若主张将其中的每一个独立单字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ꎬ难以证成其逻辑ꎬ证据不足ꎮ③二审法院则另辟蹊径ꎬ从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着手ꎬ并基于许可进行分析ꎬ其认为:字体著作权侵权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 飘柔 二字构成作品ꎻ2.上诉人对 飘柔 二字享有著作权ꎻ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 飘柔 二字的复制㊁发行行为ꎻ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㊁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②ꎮ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ꎬ亦包括默示许可ꎮ只有在上述要件全部符合时ꎬ上诉人主张才能成立ꎮ而本案中ꎬ方正公司对其初始购买者未对使用范围予以限制ꎬ在权利人无明确㊁合理限制的情况下ꎬ上述行为均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ꎬ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ꎮ所以宝洁公司最后源于最初购买者购买后的使用ꎬ并不构成对许可要件的违反ꎬ不应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ꎮ(二)问题小结上述案例可谓近年来最为典型的针对计算机字体中单字著作权判定的实例子ꎬ且经过二审判决ꎬ具备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ꎬ其中核心争议主要围绕:第一ꎬ计算机字体库中的单字其法律性质究竟为何ꎬ是否可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第二ꎬ宝洁公司在 飘柔 二字上使用方正公司的倩体字ꎬ是否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为倩体字本身作为字库具备审美意义ꎬ符合美术作品特征ꎬ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予以保护ꎬ但同时其又认为ꎬ单字 飘 与 柔 并不能构成作品ꎬ理由是单字与字库具有一致性风格ꎬ体现风格有限ꎬ难言具备独创性ꎮ二审法院则避开了此问题ꎬ从默认许可角度出发ꎬ认为宝洁公司的产品上运用其字体是来自方正公司自身未明确使用权限范围的过失ꎬ成立默示许可ꎬ故不存在侵权ꎬ此举虽体现法院之严谨ꎬ但笔者以为ꎬ法院对于著作权侵权的首条要件ꎬ即单字是否构成作品不加详言ꎬ转而走他路ꎬ既不能对该类案例日后提供借鉴的意义ꎬ同时也未能直面字库中单字法律定性的问题ꎮ司法实务中ꎬ就单字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多持肯定与否定说ꎬ否定说主要理由有:首先犹如该案ꎬ认为字库中的单字如同工业化产品ꎬ单字间具备高度一致性ꎬ故不能彰显其独创性ꎬ不属于作品范畴[2]ꎻ其次有人主张ꎬ字库中的单字制作依赖于计算机ꎬ具有高度机械化ꎬ不属于创作行为[3]ꎻ同时不论是本案一审法院ꎬ还是学界均有主张认为ꎬ若将单字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ꎬ将会造成对公有领域的侵犯ꎬ使字库权利人垄断该类汉字ꎬ极大影响汉字的交流与使用ꎮ[4]而持肯定观点的法院与学者ꎬ主要从字库单字的法律属性分析出发ꎬ结合相应的产业政策进行分析ꎬ例如在方正诉暴雪案与汉仪诉笑巴喜案的一审判决中均认可了单字可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ꎮ④笔者在下文中将以上述争议点为核心ꎬ结合我国现行法与学界理论学说ꎬ试对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ꎬ计算机字体的单字法律属性进行剖析ꎬ论证其究竟应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及此种认定会否有违公众利益ꎮ二㊁单字的法律属性分析首先应明确ꎬ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作品采取的是开放式列举[5]ꎬ详见«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ꎮ故此ꎬ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ꎬ 文学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⑤ꎬ即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ꎬ具有可版权性ꎬ而不能径以其不属于现行法律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为由ꎬ02反对对其予以法律保护ꎬ如有学者主张字体中的单字非属于书法作品ꎬ不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6]ꎬ此种观点有失偏颇ꎮ故仅从我国的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而言ꎬ计算机字体中的单字是具备可保护性的ꎬ至于究竟能否拥有著作权ꎬ则应从其核心 独创性 予以分析ꎮ(一)独创性的一般认定标准独创性(originality)是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作品赋予保护的核心要求ꎬ质言之ꎬ只有当作品具备独创性的标准时ꎬ才真正符合其于著作权法上的定义ꎮ不同学者对于 作品 的独创性有着不同的认定主张:有学者认为ꎬ独创性是指 指作品源于作者并能体现作者的个人特性ꎮ [7]ꎻ有的学者主张 所谓独创性ꎬ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ꎬ作品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ꎬ即不是抄袭㊁剽窃㊁篡改他人的作品 [8]ꎻ有学者则认为ꎬ独创性除了独立完成外ꎬ还需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9]ꎻ还有学者认为ꎬ 独创性 顾名思义ꎬ包含 独 与 创 两部分ꎬ 独 是 量 的判断ꎬ实际上是一种对 有和无 的判断ꎻ 创 是质的要求ꎬ是一种高低的判断ꎬ劳动成果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慧特征ꎬ即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抉择ꎬ展示作者的个性特征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要求[10]ꎮ综上学说观点分析ꎬ笔者以为ꎬ 独创性 包含独立创作与创造性特征两部分ꎬ二者缺一不可ꎮ独立创作包含从无到有和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两种模式ꎬ创造性则是其作品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特征ꎬ若是在创作作品ꎬ则需有别于原有作品ꎬ彰显新作品的独立特性ꎬ一个作品即便独立完成ꎬ若无创造性特征ꎬ则亦非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ꎮ结合本案而言ꎬ 倩体字 字库中的每个单字本身是源于对先有的公有领域的汉字的再创作ꎬ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围绕着该再创作行为是否符合创作行为的定义ꎬ以及单字本身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特征ꎬ下文将对此展开分析ꎮ(二)单字的独创性判断本案中的倩体字系由方正公司设计师齐立基于其设计理念ꎬ经过设计稿草拟㊁数字化扫描㊁拟合㊁修字㊁整合等多个步骤完成的ꎬ特别是在设计阶段ꎬ对文字风格的创作㊁字形结构的绘制㊁数字化拟合的落点ꎬ无一不彰显设计人员智慧的付出ꎬ这些都能体现 独创性 标准中的最低限度个性化要求ꎬ同时系由方正公司团队独立完成ꎬ亦符合 独立性 的要求ꎮ故对于法院以 倩体字 中单字之间的风格一致为由判定单字不具独创性的裁决ꎬ笔者不敢苟同ꎬ私以为计算机字体中单字的个性化特征的判定应针对不同字体类型进行比较ꎬ而非于同一字库间进行比对[11]ꎬ不然在逻辑上难以证成ꎮ好比一幅字帖ꎬ若对其中的每个字不认可其独创性ꎬ却最终认可字帖整体的独创性ꎬ此种结论的得出无疑是荒谬的[12]ꎬ按通识而言ꎬ我们也不会将字帖中的同一风格单字进行比对ꎬ而是将其与其他类型的字体进行比较ꎮ所以不能仅以同一字库内单字风格的一致为理由ꎬ否定单字的独创性意义ꎮ同时ꎬ笔者并非认为所有字库中的单字均具有独创性ꎬ单字的独创性判定ꎬ一是将其与其他字体进行比对ꎻ其次是需要看其自身的结构特征ꎬ如果是 一 二 此类极为简单的字形ꎬ则难与公有领域字形予以区分ꎬ此时亦不宜认定为具备独创性ꎮ但就本案而言ꎬ 飘柔 二字ꎬ字形结构复杂ꎬ具备极大的艺术创造空间ꎬ与现行公共领域中的字形差别亦较大ꎬ系由方正公司独立完成ꎬ理应视为具备独立性特征ꎮ针对部分学者主张利用计算机制定字体的行为难谓创作行为[3]ꎬ笔者以为此种观点太过绝对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ꎬ视创作工具其于创作过程中的作用来判定ꎬ如果计算机本身在创作的过程中只是起着辅助功效ꎬ主导的仍是作者ꎬ则即便创作中运用了相应工具ꎬ也不应影响其独创性的判定ꎮ[13]正如同书法家书写毛笔字过程中ꎬ虽有毛笔笔墨之辅助ꎬ亦不影响最后作品的独创性的判定ꎮ就本案而言ꎬ方正公司的设计人员在倩体字稿的设计阶段即付出了创造性劳动ꎬ符合创作行为的要求ꎬ虽然其后数字拟合过程中动用了计算机工具ꎬ但这一过程只是起着辅助作用ꎬ设计师团队的前期行为才是真正起着主导作用的ꎮ因此以计算机机械运作为由ꎬ否定单字设计的创作行为的主张也是无法成立的ꎮ(三)单字的审美艺术性与实用性在我国实证法上ꎬ美术作品需具备美感也即审美上之意义⑥ꎬ司故法实务中亦多主张ꎬ因为单字具备 审美意义 ꎬ所以也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12定义ꎮ但有观点主张计算机字体的实用性远大于其艺术性ꎬ故此排除了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ꎮ[14]私以为此种主张不过是在概念上混同了字义与字形二者关系ꎮ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本身 [15]ꎬ这一原则为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 ꎬ是版权学说的基本法理之一ꎬ也即一切智力活动的外在表现均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ꎮ之所以对计算机字体赋予著作权法的保护ꎬ不在于其内涵之义ꎬ实质对其外在形式即字形的保护ꎮ同时ꎬ其字形的艺术性价值也不能等同于书法作品的艺术价值ꎬ其作为一种新兴产物ꎬ与书法作品所用创作工具与表达方式均不相同ꎬ但这并不影响其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ꎬ故一些学者仅以单字不属于书法作品为由ꎬ即反对对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的理由难以成立ꎬ因为并不是其混淆了计算机字体单字与书法作品的界限ꎬ同时书法作品本身并不能定义美术作品ꎬ而是美术作品包含书法作品ꎮ结合本案而言ꎬ 飘柔 二字运用了倩体字之后具备明显的审美艺术性ꎬ亭亭玉立如少女的形象是对消费者的第一冲击ꎬ故此明显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审美意义ꎬ只要消费者认可其上的美感存在ꎬ即满足美术作品的要求ꎬ而不必任何人都认可其美感ꎮ在此案例中ꎬ单字的字形与其字义是可分离的ꎬ且宝洁公司选用倩体字是源于其字形之美而非其字面之义ꎬ也即此时单字的实用性与其艺术性可分离ꎮ笔者认为ꎬ那种以单字的实用性为由ꎬ主张排除对其以著作权法保护可能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ꎮ[16]此种观点实则混淆了美术作品传文达义与审美意义的功能ꎬ字库单字作为汉字的确具备字义表达之功能ꎬ但不能径以之否认对其审美艺术性保护的可能ꎮ有些学者主张对此类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的作品ꎬ应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ꎬ但各国学界对此存在较多分歧与争议ꎬ且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律法规亦未体现相应观念字眼[17]ꎬ但笔者认为这不妨碍我们在美术作品的概念下进行涵盖ꎮ具体而言ꎬ当一个具备审美艺术性的作品兼有实用价值且二者可相互分离时ꎬ若使用者使用的目的主要针对其实用性ꎬ那么其便难以作为著作权的作品予以保护ꎬ当使用者选择其主要是基于其独特的艺术审美价值ꎬ即艺术性远高于其实用性时ꎬ那么其理应可作为美术作品被著作权法赋予保护ꎮ本案中ꎬ宝洁公司选用倩体字作为产品 飘柔 的字体ꎬ并非基于其传文达意的功能ꎬ而是因为倩体字本身优美的字形ꎬ而这二字中特有的美感正符合独创性中的个性化特征ꎬ并具有法律所要求的 审美意义 ꎬ故此种单字理应可被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涵盖ꎬ被著作权法所保护ꎮ(四)小结综上分析ꎬ本案中的 飘柔 二字ꎬ虽仅是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两个单字ꎬ但其亦是设计师团队智力劳动的付出ꎬ且系团队独立创作完成ꎬ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独创性的一般认定标准ꎬ计算机在其字库字体形成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ꎬ设计团队起着主导作用ꎬ并且其创作行为主要体现于计算机数字拟合之前ꎬ故并非单纯的劳力付出ꎬ而属于创作行为的要求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单字个性化的审美意义ꎬ而不是其内容之表达ꎬ单字本身虽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ꎬ但当其艺术性价值碾压于实用性ꎬ理应对其独特的美感赋予法律保护ꎬ而于我国现行法律中ꎬ此类具备审美意义的作品可涵盖于美术作品ꎬ故对于具备审美意义且具明显独创性的单字ꎬ仍有赋予其著作权法保护的余地ꎮ故总而言之ꎬ于法律属性层面ꎬ单字应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之列ꎮ于本案而言ꎬ宝洁公司选择倩体字作为 飘柔 的字形外观ꎬ正是源于其独特的美感ꎬ也即艺术性价值而非实用性功效ꎬ最后也主要用于商用ꎬ故方正公司对宝洁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侵犯并无不妥ꎮ一审二审法院的主张观点实则难以成立ꎬ不能径以公共利益或字库间风格之一致来否定单字的可著作权性ꎬ亦不应回避单字的法律属性分析ꎬ转而探究许可的默认性ꎬ此举既难彰显法院的范例性功效ꎬ也难为后世之案例裁量提供实证依据ꎮ三㊁单字保护与公众利益之衡量撇开对单字的法律属性剖析ꎬ法院不认为单字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理由之一是ꎬ若对计算机字体的单字赋予著作权法保护ꎬ将会对汉字的语言功能性产生破坏性影响ꎬ使公众无法轻易辨别其对汉字使用的后果ꎬ并将有害于汉字这一文化载体的发展ꎬ有违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②ꎮ22该案二审的主审法官也认为对单字予以保护ꎬ势必造成 字字付费 的局面ꎬ极大影响汉字的使用ꎬ阻碍人们的交流ꎮ[18]笔者认为此种主张并不成立ꎬ下文试从单字的保护对象㊁排除保护的情形等角度予以分析ꎮ(一)单字保护的是字形在前文已反复提及ꎬ计算机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ꎬ保护的是其个性化字形而非字面之义ꎮ字义属于思想层面内容ꎬ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表达而非思想本身ꎬ也即其字形ꎮ故从逻辑层面而言ꎬ对字体单字的保护ꎬ仅是对非公共领域字形的保护ꎬ而非对公共领域汉字字义的保护ꎬ并不会造成对字义传达使用的影响ꎬ故所谓赋予单字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对 汉字的垄断ꎬ并将导致对信息的控制和言论的控制的观点并不成立ꎮ [19]无论是字体库中的单字还是书法作品的毛笔字ꎬ只要符合独创性的个性化外观特征ꎬ就应以美术作品之身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ꎮ从本案例而言ꎬ宝洁公司选择倩体字ꎬ也是因为其优美的外观ꎬ故其主张方正公司将导致汉字的垄断不过是移转矛头之举ꎬ若仅是对字义的运用ꎬ其大可选择公共领域的字体ꎬ诸如宋体㊁楷体等ꎬ保洁公司最终选择了倩体字ꎬ正是因为看好该字体的字形对普通消费者的艺术性冲击ꎬ也即使用者对单字运用之目的究竟是因为其实用性还是其艺术性ꎬ是字形还是字义ꎬ将影响着其侵害著作权与否的判断ꎮ(二)单字保护的情形现行市场条件下ꎬ计算机单字的使用主要为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出于盈利性目的ꎬ对字库单字的商业化使用ꎬ如包装上的单字或宣传中的单字使用ꎻ另一种则是个人出于学习交流等目的ꎬ对于字库单字的非商业性使用[20]ꎮ且经数据检索ꎬ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多体现于前者ꎮ但需明确一点ꎬ单字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ꎬ都要不区分情况地对单字予以保护ꎬ但单字保护将会导致人人都要付费的说法也不会出现[21]ꎮ首先ꎬ对于社会公众出于个人使用之需使用字体库中的单字情形ꎬ既无需取得设计企业的许可ꎬ亦不会造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ꎬ公众出于字义层面偶然性对字体单字的使用亦不会侵犯其著作权ꎮ同时ꎬ即便是商业性的使用ꎬ也不会都导致对著作权的侵犯ꎬ若是其使用范围很小ꎬ如个体工商户招牌的运用ꎬ不致过大损失的产生ꎬ亦应视为公众的合理性使用情形ꎮ对于经过授权的使用ꎬ其侵权与否不必多言ꎮ最后ꎬ对于单字独创性判断的精度ꎬ虽然有学者主张 应适用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标准 ꎬ满足 最低的创造性 便足以[22]ꎬ但笔者以为囿于公共利益的考量ꎬ应提升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独创性认定标准ꎬ过低的标准将损害公共利益ꎮ[23]具体而言ꎬ作为字体之一ꎬ其首先应有别于固有的他种计算机字体ꎬ其次是其字体结构应具备一定复杂性ꎬ过于单一的单字字形创作空间有限ꎬ难以认定具备具有独创性ꎮ结合本案而言ꎬ宝洁公司基于商业目的使用倩体字ꎬ并将其字形运用于24款产品之上ꎬ其目的系谋利而非观赏性使用ꎬ符合单字保护的情形ꎮ其次著作权系一种绝对性权利ꎬ不会因为合同等债权相对关系而限缩其保护范围ꎬ故二审法院的默示许可观点其实无法成立ꎬ即便宝洁公司未在其与初始购买者的合同中限制字体使用范围ꎬ宝洁公司在其商用方正公司字形外观时亦需要方正公司的授权ꎬ而不能基于初始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当然被授权ꎬ若此种符合默示许可情形ꎬ那么势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ꎬ有违著作权法立法初衷ꎮ故应对方正的主张予以支持ꎬ否则将影响字体创造者的创造热情ꎬ不利于字体设计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ꎮ(三)小结综上分析ꎬ计算机字体保护的是其构造的具备个性化特征的字形ꎬ而非汉字字义ꎬ而字形并不属于公共领域ꎬ故赋予计算机字体单字以著作权法保护ꎬ并不会造成对公有领域汉字的垄断ꎬ更不会造成对汉字发展的障碍ꎮ其次ꎬ对单字予以保护ꎬ并不排除合理使用情形ꎬ诸如社会公众的非商用性使用ꎬ如学习㊁研究等行为ꎬ即便是商业性使用也不会一概构成对单字著作权的侵犯ꎬ应视其商用范围ꎬ所生利润与所致损害来判断ꎮ最后即便是赋予单字以著作权法保护ꎬ对于结构单一的字形或与公共领域重复的字形ꎬ亦不具备独创性要求ꎬ法律不应对之予以保护ꎮ所以ꎬ将单字的保护与公众利益衡量之下可发现ꎬ对其优美的字形予以保护并不会当然导致所谓 垄断 情形抑或对公众利益造成破坏ꎮ32。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着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字体版权)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从“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案”看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从“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案”看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从“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案”看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者:金子成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5期金子成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0【摘要】书法在著作权保护中是以美术作品的方式获得保护,但由于书法的美术价值仅寄托于单个文字之上,表达形式远不如其他美术形式,因而在保护标准上需要更多考虑公共利益的平衡,而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发展进一步放大了该特点,进而引申出书法作品的保护和权属划分问题。

【关键词】书法作品独创性标准人工智能创造物书法是中国文化中一种表现文字美的艺术形式,书法艺术本体包括笔法、字法、构法、章法、墨法、笔势等内容。

书法作品,尤其是毛笔书法作品,其表现形式因技法的丰富而多样化,也正是由此,书法能在文字的内涵之外独立作为作品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书法的承载形式是文字,单个的文字在表现形态上终究是有限的,如人人书写的文字都可保护,则书法的表现形态将很快穷尽,公众将陷入“无字可用”之境地。

那么怎样的书写才能构成书法作品,书法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又是什么呢?一、普通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书法作品可能是一篇本文集、一封书信甚至是一两个字,不同形式的书法作品在认定独创性时会有不同的事实考量。

若涉案书法作品只有一两个字时,该作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个性表达,如“向佳红诉《九层妖塔》案”中,原告书法家向佳红发现电影《九层妖塔》中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等书法作品而未经其本人同意,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佳红主张的七个字在段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体现出来独创性,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来说,毛笔字由于其字体大、笔尖软等特性,创作者可使用的技法更多样、发挥的空间更大,因而不同字体之间的差别更易被识别,所以哪怕只是单个字也可能被认定属于美术作品。

字体侵权分析

字体侵权分析

本周的《中国经营报》看到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事件二审,这个案子在一审的时候我就比较感兴趣。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一无所知,但是仍愿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这个事件的源起在于,从2008年年初起,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方正公司的诉求是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意见认为侵权成立,但是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驳回诉讼请求。

虽然我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的体系的完善,但是我对方正的诉求难以报很高的同情。

因为我认为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架构下,方正的诉讼一旦成立,那么对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伤害。

从国家战略上讲,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必然带来知识产业的繁荣,例证是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而科技行业发达的国家。

不能否认,这种推论具有正确性,但是其因果的绝对性则是值得怀疑的,或者是说二者是一件互为因果的反馈关制,而非单一因果关系。

比如说,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美国产业繁荣,这是第一点。

同时反过来说,第二点才是容易我们忽略的,正是美国产业优势也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机制保护保护其产业相对其它国家的优势,给他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

这两点是相互促进的,繁荣↑——保护↑——利益↑——繁荣↑,从而形成不断发展加强的正反馈机制。

对于一个知识产业落后的国家,比如中国,如果缺乏产业后盾从而未必能在商业利益流失殆尽之前迎来产业繁荣的话,强势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得不偿失了。

但是仅仅考虑眼前利益而忘了保护长远发展也是充满危险的,而现在我们国家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形态,比如只顾及眼前利益的弱国的机制可能是这样的反馈机制:繁荣↓——利益↑——保护↓——繁荣↓。

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益与保护之间的某种平衡,一定的保护机制才能使我们走出产业低迷的怪圈。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文字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承,通过在笔画和结构上形成的固定书写方式,并以其表意的文字特性为全社会所公有及使用。

在前科技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书法的形式创造出独具一格的文体风格;而进入科技时代,伴随着机器输出对手写体的取代,文字的输出也由各具风格的手写体统一为特定类型的计算机字体。

计算机字体系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对经创作人所设计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字体字库予以显示,因而在所存储的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有些使用者或可涉及到侵犯创作人专有权利的情形。

对此,笔者结合案例对字体著作权保护与合法使用予以解析。

一、字体、字库与单字字体是具有同一外观样式和同一排版尺寸的单字字形的集合,字库系具备某一特定字体的单字集合,其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中。

在涉及字体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客体是什么,即字体、字库及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是,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也仅是字体的一种具体形式。

字体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多体现在字库或者单字中,司法实践中涉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多为字库整体的侵权或者单字作品的侵权。

可见,字体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涉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应以诉争字库或者单字作为侵权客体予以判定。

2.字库的作品类型。

字库作为伴随互联网应用而兴起的新型概念,在各人民法院众多判例中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也分歧颇多。

如华东师范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字体被内置在软件光盘中、能够与计算机程序一起被安装到硬盘上就认为这些字体也是“软件作品”。

【知识产权风云录】方正再诉宝洁,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风云录】方正再诉宝洁,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方正再诉宝洁,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计算机字库企业向社会各方面提出:使用计算机字库中的字要收费。

这将是一场涉及几十亿乃至几百亿财富的归属、转移,以及这个归属、转移有没有正当性、合法性的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和社会问题。

去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方正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判决未在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的问题上再作文章,而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用户使用字库单字的行为属于用户的“合理期待”和字库商的“默示许可”,从而否定了侵权成立。

方正二审如是说方正在上诉中称:被上诉人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涉案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飘柔”二字是上诉人原创设计的、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应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上诉人在销售倩体字库软件时,仅仅是销售软件产品,并未对作为美术作品的字库中具体单字作出让渡和授权。

从许可协议中亦可以看出,上诉人仅许可使用者对字库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作保留。

NICE公司作为宝洁产品包装的设计者,虽是涉案倩体字库产品的购买者,其仅有权对其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无论许可协议中是否已明确对其他著作权作出保留,其均无权对其利用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进行商业性再利用,其如欲实施商业性再利用行为仍应获得上诉人许可。

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对“飘柔”这一美术作品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因此,应获得上诉人许可。

二审法院如是说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正公司如欲证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

字体侵权案分析

字体侵权案分析

字体侵权案:法院认定字库中单字无独立著作权茶企商标陷“字体门”厦门:茶企商标陷“字体门”茶企商标陷“字体门”,知识产权要分清。

用一个方正字体每年要赔3万在网上下载了一张京剧脸谱用在自家茶叶的包装上,没想到却因此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告上了法院;用随处可见的方正字体做企业宣传,没想到却接到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就此付费……眼看新年将至,厦门的一些企业最近却因在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惹来了一堆烦心事。

“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样会侵权!”“无缘无故”就成了索赔的对象,企业很委屈。

兰香铁观音.而法律界人士表示,像这样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企业对此应提高警惕。

使用方正多年不知是侵权新年将至,金雁酒店等一些厦门企业最近却惹上了件烦心事。

原来在北京、上海发生的方正字体侵权案已经延烧到了厦门。

“我们酒店的LOGO已注册多年,从来没有人告知LOGO使用的方正字体是要付费的。

如今却突然收到了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被告知使用的方正字体要付费。

”金雁酒店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酒店正在咨询律师,看这个问题要如何解决。

“标志中一个字体每年要付3万元,实在是太贵了。

”上述人员苦笑着说。

据了解,方正字体已推出多年,目前被各界普遍使用。

兰香铁观音.但从2008年起,方正电子公司开始在市场上向一些世界级的企业“发难”,连续爆发了多起以方正电子为主角的“字体门”。

比如,2008年方正状告方魔兽缔造者美国暴雪娱乐及其中国区运营商第九城市,因在其产品魔兽世界的运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版权的字体,导致侵权。

2009年方正又盯上了宝洁公司,称宝洁“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和“自然阳光无磷洗衣粉”等55款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上大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字体,也属侵权。

“在我们使用的Word文档和Photoshop等软件里,有些特殊字体中就包含方正字体,一些企业并不知道使用这些字体要付费,觉得好看就用了。

”莲坂一家设计公司的总经理郭先生向记者表示:可以说现在企业标志里有方正字体的不胜枚举,如果都按侵权论处,那影响的企业可就太多了。

浅析方正字库维权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方正字库维权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方正字库维权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李吉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作为中国最大的中文字库厂商,方正的维权行动备受瞩目。

对于字库和单体字的认定,到底属于美术作品还是软件,其维权又将对国计民生产生怎样的后果,本文聚焦方正维权中两个影响较大的案例,对此进行评析。

关键词方正字库版权保护盗版作者简介:李吉林,中国政法大学2011级在职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2-01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对字库维权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前不久它状告宝洁标识侵权案已经二审开庭。

字体业者认为,该案的诉讼结果,将影响中国字库行业前景,实际上,它还关系到更广大的国计民生。

一、免费字体的捉襟见肘方正字库总经理张建国表示,“目前,方正的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

”对于这一说法,笔者深表怀疑。

笔者曾有杂志和报刊从业经验,对设计排版流程有一定了解。

美编在制作过程中,正文部分通常采用“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即可满足需求,对于标题设计,却是尽可能花哨,以吸引读者眼球。

所谓花哨,很大程度上即对特别字体的运用。

这时就必须求助于“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之外那些收费字体。

一本杂志基本在一百页以上,一份报纸也至少十多个版,不可能每一期杂志,每一天的报纸都是“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千篇一律。

而且不仅限于传媒领域,延伸开来,全国大街小巷的店家招牌,也与报刊标题一样追求设计效果,字体花样百出。

如果宝洁使用方正字体被判侵权,方正赢了这场官司,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大部分商家开门迎来的除了客人,还有方正或其他字库公司的律师们。

那么,这次方正的胜算到底有多少呢?二、方正诉暴雪与方正诉宝洁的启示在方正诉宝洁案尘埃落定之前,方正诉暴雪一案已经胜诉。

暴雪因在《魔兽世界》中侵权使用方正字库5款字体而被告上法庭。

2011-07-05-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倩体字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3

2011-07-05-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倩体字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3

司倩体字库的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此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内部往来邮件,给宝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快递单,用以证实其在2008年3月曾通知宝洁公司告知其使用行为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进行赔偿。

宝洁公司在4月回函表示将调查此事,但此后再无音信。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87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及照片,方正公司所作宝洁公司产品及对应用字一览表,国科知鉴字(2008)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方正公司的内部往来邮件、律师函和快递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三、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设计有关的事实。

为证实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系使用正版倩体字库设计,宝洁公司提交了美国NICE公司(NICOSIA C reative Expresso Ltd.)设计的飘柔洗发水的设计样本、评估表、订单和账单,以及NICE公司于2004年11月购买方正兰亭字库V1.0版本的发票、产品包装盒、光盘照片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上述证据显示,NICE公司是宝洁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之一,飘柔系列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由该公司设计。

设计公司在传真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使用了方正兰亭字库的正版软件,其中的许可协议注明未经方正公司许可,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仿制、再发布等,这里所称再发布,应指软件的再发布,而非针对最终用户的使用。

宝洁公司表示,NICE公司购买的方正字库光盘中的用户协议,只明确不得被仿制、租赁、出借、网上传输和再发布,并未限制商业性使用。

方正公司认为,NICE公司虽购买了方正字库,但许可协议中有对二次使用的限制,其没有授权NICE公司再许可权,该公司无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所以宝洁公司也无权使用涉案的字体。

设计公司购买正版软件,按照许可协议约定设计样稿没有问题,但宝洁公司将设计样稿印在产品的包装上,直接复制、发行了倩体字,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洁公司表示,直接使用字库并获益的是设计公司,方正公司应直接起诉设计公司,而非使用设计结果的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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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
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00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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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
2008年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洁”)告上了法庭。

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

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是:
一、单字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

二、字库的购买者能否自行将其中的字体用于商业印刷。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字库字体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但是《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字体,是以特殊的线条和结构方式达到艺术审美效果的以文字形式展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有形性、艺术性等特征。

也就是说,字体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件,因此,字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法院也承认字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飘柔”二字是否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而保护呢?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

但字库中的单字的独特风格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宇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

将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至于字库中的单字,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的每个字都是用一个软件程序瞬间制作出来的,事实上根本不是这样的,每个字都是设计师们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用笔,一笔一划勾画出来的,之后再将这些字计算机
化,再进一步对每个字的每个笔画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相同风格的字,形成一个可以复制、使用的字库。

在创作过程中,其过程和逻辑是先由设计师确定字的风格,根据该风格确定字体,然后依据该字的书写风格特征设计制作每一个单字,最后将这些设计出来的字汇集到一起,从而形成了计算机字体字库。

字库字体确实具有工业产品属性,但是,每一个单字最原始的造型,设计,无一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即使字库中的单字是根据一个特定的风格设计的,其独创性仍然不得忽视。

就如一个普通人无法将一个倩体字的“口”字,组装设计成一个倩体字的“品”字,也不能直接将一个“不”字,和一个“口”字,直接组装成一个“否”字。

因为每个汉字的结构都是独特的,要想达到一个字库的统一风格和独特美感,就必须对每一个汉字进行修饰和创造。

而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这一说,笔者也是无法同意。

不可否认,书法家单独书写单字书法作品时,也一定会有一个自己的书写习惯和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字迹。

不过书法家对单字的书写规则有了自己独到的认识,使得单字写出来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因此而具有了作为艺术作品的资格。

所以,法院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特定规则的结果而不具有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而第二个焦点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是什么,是仅仅包括禁止盗版字库,还是像KTV中的歌曲一样,允许实行“二次收费”。

显然,在本案当中,宝洁公司并非方正电子设计的倩体字的购买者,而是设计公司设计作品的购买者,而且在宝洁和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之中,双方应该都明确宝洁购买其设计成果就是为了用于印刷在商品上吸引消费者,构建其品牌形象。

即是说,宝洁公司的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授权不明的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宝洁公司作为善意的购买人,有权将其出资购买的设计产品用于其生产运营之中。

再看设计公司和方正电子之间的关系。

设计公司购买了方正集团的倩体字字库软件,设计公司当然地享有使用倩体字的权利。

但是,设计公司设计该“飘柔”字样,使用了倩体字,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卖给宝洁集团,实际上,这不仅是一个关于“二次收费”的问题,更是关于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的问题。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阐述了单字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理由,在此,每一个倩体字其实都是方正集团人格的体现,但是设计公司将其中的单字作为自己设计的一部分用于商业活动,首先对方正公司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侵害。

著作权人的作品,直接成为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并被署名他人的姓名,由他人享受其财产价值,明显违背了《著作权法》保护独创、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建议方正集团以设计公司侵犯其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由进行诉讼。

至于字库字体“二次收费”问题,宝洁的代理律师张玉瑞认为,字体的“二次收费”是一种垄断行为,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所谓“二次收费”是指,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为一次收费。

对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为二次收费。

笔者不得不说这位律师前辈有点危言耸听。

首先,我想谈论一下“二次收费”的正当性。

方正集团与购买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是购买者支付一套正版软件的价值,方正集团支付一套正版软件及相应的安装指导,符合民法中的等价交换、公平原则。

但是,当购买者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即使说明这是方正集团出品的字体,在财产方面仍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购买者使用一套正版软件的价值,获得的商业收益却
是该价值的几千几万倍。

这样,天平的两端已然倾斜,对于方正集团而言,太过于不公。

反对者认为,购买者购买了字体软件,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安装该软件,而是使用该字库中的字体,购买者当然地可以将该字体用于打印印刷并且可以分发给他人以期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如果不可以这样做,那么消费者购买其软件就失去了交易的意义。

笔者同意,消费者购买软件并且使用其印刷成品有其正当性,但是对于一个普通消费者来说,即使其打印分发给社会群众,其受众也只是很小的相对特定的群体;而对于商业运营者来说,其将“飘柔”倩体字作为自己的商品标识,体现其独特的品牌气质,向社会不特定的大多数群众发行,实现了极大的而商业利益。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二次收费”,是有其正当性的。

其次,“二次收费”的影响并没有该前辈所说的那么大。

“二次收费”不是针对普通公民,而一般是一些商业集体。

是社会上的极少数财力相当有优势的一部分主体。

而且,只有他们用该字体进行商业投资为获取大量利润时,才涉及“二次收费”的问题。

一般人购买其软件使用该字体,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另外,现在社会上使用的宋体、黑体等免费字体,几乎可以满足我们一般的需要,除了特殊的情况下,我们才会使用到一些美术字体。

因此,其称“二次收费”会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这样的担忧,本人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起步比较晚,而且在这样快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著作权法显示出相当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对于字库字体的保护,亟待立法的完善。

附:本文很大一部分都是个人观点,写完之后心中不禁惴惴,希望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

谢谢老师花时间看我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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