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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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设备租赁管理,规范、监督设备租赁过程中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的划分方式:

a)按所有权划分为内部租赁和外部租赁两种方式;

b)按租赁时间划分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临时租赁三种方式。其中:

长期租赁指租赁时间为30天及以上的设备租赁;

短期租赁指租赁时间为30天以下5天以上的设备租赁以及30天内累计临时租赁超过10天以上的设备租赁;

临时租赁指租赁时间为5天以内的设备租赁。

1.3 设备租赁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及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

1.4 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机械安拆人员必须持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方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必须经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5 A、C类项目部涉及到多专业施工需要的大型设备的租赁宜由项目部负责租赁,其他设备的租赁由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租赁后到项目部备案,项目部统一建立设备租赁台帐。

1.6 各种机械设备租赁方式,项目管理部均需履行租赁审批程序。长期租赁、大型及特种设备的短期租赁必须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1.7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1.8 本规定适用于京唐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各类项目部。

2 租赁原则

2.1 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2.2 租赁机械设备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本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可向社会上租用。

2.3 租赁的机械设备使用时间安排应合理,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使用完后应立即退还,不得闲置所租赁的机械设备。

2.4 租赁外部设备应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2.5 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3 租赁审批

3.1 在开工前10天,专业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分(子)公司机械部门申报机械设备需用总体计划,包括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并共同确定项目的机械设备租赁计划,专业项目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应报公司项目部。分(子)公司机械部门审定后由专业项目部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

3.2 公司项目部根据专业项目租赁计划确定项目部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并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

3.3 各项目部建立询价机制,设备台班费用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机械、财务、预算等相关人员共同确认。

3.4 机械设备租赁前,专业项目部设备管理员依据设备租赁计划提出设备租赁申请,见《机械设备租赁审批表》附表1,专业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公司项目经理,由公司项目部经理批准

后实施;公司项目部统一租赁的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员依据设备租赁计划提出设备租赁申请,报公司项目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3.5 专业项目部租赁的设备租赁合同由专业项目经理签订,公司项目经理部统一租赁的设备由公司项目经理签订租赁合同。所有专业项目部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报各分(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项目部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4 租赁设备进退场

4.1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由项目部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项目部安全员和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进(出)场机械设备清单》“技术状态”栏签署意见。

4.2 项目部应保证道路畅通和作业现场安全。

4.3租赁设备进退场时,租用双方共同清点并办理交接验收签字手续。

5 台班费的结算

5.1 项目设备管理员按实际施工情况填写租赁设备《设备租赁完工证》(附表2),并由现场施工员及项目副经理签字认可,双方各执一份。

5.2租赁费结算依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及根据《设备租赁完工证》填写的《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附表3)。

5.3 财务人员在结算租赁费用前,项目预算负责人应对所发生的实际租赁费用进行审核。

5.4 财务人员应严格付款手续,所有结算用表必须有签字完整后方可核销,对租赁实际费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有权拒付。

5.4 A、C类项目部设备租赁费用由公司项目部统一付款。

6 检查及处罚

6.1 各类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中的设备实际租赁情况,编写《机械设备租赁月报表》。A、C类项目部每月度末28日前报其公司技术管理部,B类项目部每季度末27日前报其分(子)公司机械部门,各分(子)公司每月末28日前报其公司技术管理部。

6.2 公司技术管理部每季度对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租赁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分公司应每月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检查;两级项目管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3 处罚

6.3.1 两级项目部未履行设备租赁审批程序而进行设备租赁、实际租赁时间一个月之内并补办手续的,按发生租赁费的1%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按发生租赁费的0.5%对项目设备管理员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3.2 两级项目部未履行设备租赁审批程序、已租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或租赁时间一个月之内未补办手续的,按发生租赁费的2%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按发生租赁费的1%对项目设备管理员进行处罚。

7 附则

7.1 本规定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或国家规定执行。

7.2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7.3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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