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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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湘人社发〔2018〕78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8〕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考核试卷

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考核试卷
D.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
19.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城市经济的影响是()
A.降低城市劳动力成本
B.提高城市消费水平
C.增加城市就业压力
D.减少城市劳动力需求
20.以下哪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动力()
A.城乡收入差距
B.农村人口增长
C.农业生产效率提高
D.城市基础设施完善
二、多选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C.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劳动力
D.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业
2.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原因不包括(")
A.农村人口增长
B.农村经济发展
C.城乡收入差距
D.农业生产效率提高
3.下列哪个因素不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利条件()
A.城市经济发展
B.农村教育水平提高
C.农村基础设施完善
D.农村劳动力老龄化
4.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发展的积极影响有()
A.增加家庭收入
B.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C.改善家庭生活环境
D.增加家庭负担
10.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业()
A.发展乡村企业
B.推广农业新技术
C.培育农村市场
D.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城市社会的影响包括()
A.影响城市人口结构
B.改变城市消费模式
C.增加城市住房需求
A.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B.增加农村失业人口
C.降低农村劳动力素质
D.减少农村劳动力供给
5.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城市发展的积极影响是()
A.加大城市环境压力
B.提高城市失业率
C.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2003年7月4日)为进一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从业对象的界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包括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一)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三)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湘西地区是湖南省的一个地区,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劳动力闲置现象较为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推动经济发展,同时提升农民收入,湖南省决定实施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

二、总体目标通过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旨在促进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灵活用工市场:在湘西地区设立专门的用工市场,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工作机会并与用工单位进行对接。

同时,加强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动力的信息对接效率。

2. 加强技能培训: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建立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班,鼓励农民参加培训并提供相应补助。

3.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村劳动力参与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创业者。

通过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鼓励农村劳动力创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高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4. 加强劳动保障: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力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

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力的权益不受侵害。

5.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用工单位在湘西地区招用农村劳动力,并提供相应的用工补贴和奖励。

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支持力度,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帮助农民顺利创业就业。

四、实施规划1. 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措施和时间节点,建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监督实施进展。

2.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贷款、用工补贴等费用,确保实施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渠道、宣传册、宣讲活动等方式,向广大农村劳动力和用工单位宣传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措施,引导积极参与改革。

4. 监督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湘西灵活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调查与对策

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调查与对策

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调查与对策[摘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转移就业竞争力的最有效途径。

几年来,湖南省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任务仍然艰巨。

文章从实地调查入手,分析了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更好地开展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力的具体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对策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转移就业竞争力的最有效途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从农民到产业工人和“市民”角色的转换起着关键作用。

目前,劳动力市场已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企业对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逐步提高。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近五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转移培训,取得良好的成效。

本文试图对湖南省实施的各种转移培训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源,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效果,推动湖南省劳务经济的发展。

一、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状湖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2003年就下发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提出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全省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到目前为止,湖南省政府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主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省农业厅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扶贫办的“雨露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省教育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以及省委统战部的温暖工程农民培训等,每个主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计划和管理办法。

农村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农村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农村转移就业培训计划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人口规模的不断减少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农村人口转移就业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况,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并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就是其中之一。

二、目标设置1. 培训规模设立农村转移就业培训基地,面向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计划培训规模不少于5000人。

2. 培训内容围绕农村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就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引导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 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能够大部分劳动者获得一批就业技能证书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不低于80%。

三、培训计划1. 培训对象农村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因为农业收入不稳定而希望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2. 培训内容(1) 职业技能培训开设机械操作、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的技能培训班,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专业教师进行授课。

(2) 就业能力培训开展职业素养、就业技能等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3. 培训地点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设立相应的培训基地,以便劳动者能够方便地参与培训。

四、培训方法1. 集中培训利用农闲期安排集中培训,时间安排灵活,培训周期不低于一个月。

2. 下乡培训结合农业生产季节,安排专业技能下乡培训,使农村劳动者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学习相关技能。

3. 线上培训通过建设农村培训网站,利用互联网资源为农村劳动者提供线上培训服务,增加培训的覆盖面。

五、培训管理1. 资金保障政府部门加大对农村转移就业培训的财政扶持力度,提供相应的培训经费,保障培训项目的顺利开展。

2. 教学管理建立培训课程体系,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确保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有效性,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3. 就业服务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为培训结束后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发布时间 2009-10-22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省区政府转发省农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社区将积极组织和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与成人教育等资源,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提出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工作方案。

一、培训的目标任务我社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

有关学校要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从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什么、就业岗位要求什么为着眼点,以积极主动、求真务实的精神,以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培训为重要契机,培育并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技术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努力适应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

结合区政府确定的劳动力转移计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任务指标,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的内容和重点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以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培训主体,以开展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进城务工人员在岗、转岗为内容的岗位技能培训为补充,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抓好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

在开展引导性培训方面,要注重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新增劳务输出人员开展劳动就业的公共知识和务工常识方面的多形式、多途径的培训。

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以适应岗位技能要求为目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转移就业的新增劳动力或青壮年农民工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加再就业机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有助于提高个人职业素质,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就业稳定与发展。

一、政策范围: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湖南有效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

二、补贴条件:1.申请人员必须是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满足一定的缴费条件。

2.年满16周岁及以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3.具有一定的技能提升需求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培训方案。

4.居住在湖南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补贴内容:1.培训补贴:参保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或培训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课程时,可以申请培训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培训课程时长、内容和参保人员个人所处情况来确定。

2.实习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参加实习培训的,可以申请实习补贴。

实习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实习岗位工时和实际支付薪酬情况来确定。

3.就业补贴:参保人员在技能培训后成功就业,可以申请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就业地区、工种、薪资等因素来确定。

四、申请流程:1.核实资格:参保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具体的补贴政策和申请流程,核实自己的资格。

2.培训计划:根据个人就业意愿,制定并提交培训计划。

计划需要包含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详细内容。

3.报名培训:根据培训计划,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4.补贴申请:参保人员需要在培训结束后,通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应的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证明、培训费用发票等。

5.审核发放:就业服务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发放。

五、政策优势:1.提升职业技能:该补贴政策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学习新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再就业机会。

2.扶持再就业:通过补贴政策,失业人员能够参加培训、实习等就业帮扶项目,并获得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就业稳定与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的通知-湘社险[2010]2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的通知-湘社险[2010]2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的通知(湘社险〔2010〕2号)各市州社保局(处):从2010年 1月1日起,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是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变革;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是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了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工作要点。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政策执行,规范经办操作。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已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各地要切实维护国家政策权威,兑现政府承诺,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说不知道,不能说不能办,不能说你去找。

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附件1)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以及我省跨省转移经办流程和办事指南(附件3),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掌握政策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特别是在农民工退保问题上,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能片面强调本地特殊情况而违反政策要求。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第一条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符合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分级评估确定,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湘财乡〔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7〕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我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2日附件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湘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2006年6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湖南西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湖南西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关键 词 :“ 三农” 问题 ;剩余劳动力 ;转移
中图分类号 :F2 1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17 —5O (O6 5 08 3 62 49 20 )0 一O2 —0
湖南西部地区包括位于湖南省的湘西 自 治州、怀化市 、张家界市等三个州市。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区域差距和社会各阶层的差距 日 益突出,“ 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 年中 04 央一号文件把解决 “ 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 “ 中之重” 重 ,可以说 “ 三农” 已成为全国上下人人关心 的一个问题。要彻底解决 “ 三农”问题就必须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这 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的 共识 。本文就以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 治州 ( 下称湘西州)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为例 ,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


农村剩余劳动力现状及特点
( )农 村剩 余劳 动力 现状 一 1 农 村剩 余 劳动 力队伍 庞大 .
位于湖南西部地区的湘西州是一个 以农业人 口为主的老、少、边 、穷地区,属于国家西部开发重点扶 贫范围。据统计 ,湘西州总人 口245 万人 ,农业人 口 200 万人 ,占到人 口总数的 8 .%。在 200 6. 8 2. 6 32 2。 6 万的农业人 口中,劳动力人 口 138 万。劳动力人 口多,特别是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然而农业人 口 2. 6 人均耕地面积却在逐年减少 ,20 年至 20 年分别为 O9 亩、O9 00 03 . 8 . 6亩、O9 亩 、09 。耕地总面积 . 2 .亩 14 8 千公顷 ( 22 即 2 万亩) ,平均 每一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 16 亩。按照一般耕作规律和湘西州 目前生产 . 4 力水平和耕作 习惯 ,平均每一劳动力至少可承担 6亩耕地 ,照此计算 ,湘西州耕地上可容纳劳动力约为 3 . 万人 。加上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工业的 38 万人 ,从事建筑业 的 31 万人 ,从事交通运输仓储邮电 38 6 . 6 . 6 通讯业的 16 万人 ,从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的 29 万人 ,还有非农业劳动力 9 1 万人 ,湘西州农村 . 6 . o . 4 劳动力的需求约为 5 . 万人 ,再加上 目 45 8 前外出务工人员 3 .万人 ,即湘西州剩余劳动力约 3 . 万。 01 91 8 2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 ,矛盾突出 . 近年来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形势严峻 ,农村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 日益突出 ,已成为湘西州社会 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种劳动力供求矛盾如果解决不好短期内就会更加突出,因为随着农业要素 的不断投入 ,农业新技术的推广 ,农业劳动力生产率会不断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将不断减少 ,可耕地 有 限 ,而 且 有进一 步 减少 的趋势 ,农 业就业 的余地越 来越 小 。 (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点 - 1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去 向呈现地域差异性特点 . 农村剩余动力城郊地区就地转移多。由于城郊地处城乡结合部 , 靠近城市 ,利用这一优势这些地区农 民忙时回家务农 ,农闲时进城务工,搞第三产业。但对于湘西州边远贫困乡镇而言 ,由于经济发展相对缓 慢 ,农村非农产业 的小镇的发展起步迟 ,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因此 ,这些地方的农村剩余劳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湘政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特别是湘西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拼搏,湘西地区开发成效明显。

经济连续三年突破两位数增长,创历史最好水平;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提前两年实现县级财政收入增加3000万元-5000万元的目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增加563元和2069元;产业发展步伐加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可喜变化;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更加巩固。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湘西地区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必须充分认识湘西地区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湘西地区开发。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坚持以经济发展、财政增收、城乡居民增收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原则,进一步突出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着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着力改变城乡面貌;进一步突出改善基本公共服务,着力构建和谐湘西;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突出扶贫攻坚,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富民强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中后期,湘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由2006年的81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100亿元,人均GDP由5810元增加到7600元;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0%,由2006年的59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90亿元,县级财政收入3年增加3000-5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5%以上,二氧化硫和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0%,万元GDP能耗5年下降20%。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州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城镇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长沙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长沙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长沙职业技能补贴标准一、技能培训补贴长沙市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针对不同行业和工种,制定了相应的技能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

技能培训补贴主要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帮助其适应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

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技能培训:每人补贴800-1500元;2. 中级技能培训:每人补贴1500-2500元;3. 高级技能培训:每人补贴2500-3500元;4.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每人补贴3500-4500元。

二、职业资格认证补贴职业资格认证补贴主要是为了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职业资格认证补贴的标准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考试难度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职业资格认证:每人补贴100-300元;2. 中级职业资格认证:每人补贴300-600元;4.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认证:每人补贴900-1200元。

三、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劳动者通过技能鉴定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考试难度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技能鉴定:每人补贴100-300元;2. 中级技能鉴定:每人补贴300-600元;3. 高级技能鉴定:每人补贴600-900元;4. 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每人补贴900-1200元。

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创业。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职业培训:每人补贴800-1500元;2. 中级职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2500元;4.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每人补贴3500-4500元。

五、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主要是为了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成功率。

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3000元;2. 中级创业培训:每人补贴3000-5000元;3. 高级创业培训:每人补贴5000-7500元;4. 创业实训:每人补贴7500-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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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文 件 号】湘劳社工字[2004]109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10-10【实施时间】2004-10-10【时 效 性】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lt;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gt;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管理,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管理,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04)5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通过对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加快湘西地区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培训对象。

湘西地区农村人均年收入在9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3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条培训对象的产生。

按照“自愿申报、村组推荐、乡镇考察、社会监督”的办法确认培训对象。

(一)湘西地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填写《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和《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汇总统计表》(附件2),并将摸底名单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

(二)县级劳动保障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附件3)。

(三)逐级上报到市(州)、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开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生源数据库”系统,免费配发至县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确定。

首先从湘西地区现有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然后再扩展至长株潭等地区。

(一)凡位于湘西地区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高等职业学院、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民办培训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符合“湖南省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标准”(附件4)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担培训任务。

(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地摸底生源情况、转移就业情况,分职业(工种),推荐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机构。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达到要求者,确认为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

每年4月,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再承担下一年度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2004-2008年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总目标任务及各市(州)上报情况,每年对湘西地区各市(州)下达培训目标任务,并每半年考核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转移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选择年度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向其提供贫困生源名单,并与之签订工作协议。

培训工作协议(附件5)内容包括培训职业(工种)、时间、人数、地点、费用、就业订单、就业承诺等。

(四)省、市(州)属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计划。

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定招生区域,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招生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六条培训的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生源名单,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培训机构要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每期培训班开学后5天内,应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内容。

(一)以定点和定向和定单式培训为主。

坚持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设置培训课程,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培训机构应选择就业市场需求量大、培训见效快、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职业(工种)。

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分析报告,提供相应的指导。

(三)培训内容以相应职业的初级技能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就业岗位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

所选教材应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

培训时间一般为2-3个月,具体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八条考核发证。

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凡经考核合格者,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作为培训经历和就业上岗的证明。

对国家确定为就业准入的职业,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培训机构免费继续培训。

首次参加初级技能鉴定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的50%,在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就业安置及跟踪管理与服务。

按照“谁培训,谁安置,谁服务”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要加强同培训机构的联系,及时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培训档案的建立。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扶贫技能培训登记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6)、学员名册(附件7)、学员考核鉴定材料、学员转移就业台帐(附件8)等。

第十一条统计报告。

培训机构每季度末应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资金补助标准。

扶贫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平均每期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由省资助的培训。

具体的补助标准(附件9),根据不同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资金补助办法。

(一)培训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年度计划培训人数、标准等有关指标进行预分配,年终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与各市(州)进行结算。

(二)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培训机构培训班开班的报告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附件10)发给实训学员。

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并每半年一次报市(州)、省劳动保障部门。

(三)培训结束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

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四)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5%的,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1),送县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经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州)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

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本县扶贫技能培训生源库,制定本县扶贫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督促检查。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组织对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扶贫技能培训规划,下达培训任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铁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培训监督管理。

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

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责任。

(一)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生源名单招生时,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生源,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者,应从生源中剔除,同一乡镇发生多起此类事件者,应对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警告。

(二)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培训学员本人所有,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并向所在乡镇、村组通报。

(三)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没有完成培训计划,或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弄虚作假申领培训经费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鼓励措施。

鼓励用人单位在湘西地区采取“先招收录用,后培训”的方式,招收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在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略) 2、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汇总统计表(略) 3、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生源表(略) 4、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略) 5、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议(略) 6、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略) 7、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名册(略) 8、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台帐(略) 9、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略) 10、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券(略) 11、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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