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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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一)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关于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16〕63号)。

(三)申请条件:在市外(含部队、中直、区直)单位通过评审(含转正定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分流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

其中:1、自治区职改办授予的高级职称无须重新确认。

2、从广西各地调入者办理重新确认的,经审核确认后在原证书上盖章,不发文、不换发新证。

3、重新确认不得改变原职务系列、资格名称和专业名称。

如需变更,应重新申报评审。

4、申请人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名称等与我区不一致的,以我区为准。

申请人应依据桂职办〔2013〕81号文件规定的专业目录,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填报并确认。

(四)所需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中、高级一式三份),A3纸双面打印,贴近期2寸证件彩照并扫描保存成PDF文件,备同版照片1张(办证用);2、原职务资格证书、批文(扫描保存成PDF文件)、评审表(或定职表,扫描保存成PDF文件);3、毕业证书和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保存成PDF文件);4、调动通知书(任命文、编制证明)或劳动合同;5、最近1个月社保参保缴费证明(非公单位申报人提供);6、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军官转业证等);7、身份证。

备注:1、符合条件的,除原职务资格证书原件不再退还外,其他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签署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章。

2、上述1-3项所需材料须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要注明编号、姓名和材料名称(如:2李四评审表),连同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五)受理机构:市职改办(市考试办)职称科。

(六)办理地点:市建政路三号办公楼一楼4、5、6号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概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概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桂职办[2010]118号--二〇一〇年度职称评审部署文

桂职办[2010]118号--二〇一〇年度职称评审部署文

桂职办[2010] 118号关于二〇一〇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0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2010年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仍按计划实施。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和程序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

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评审时间安排2010年9—10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同时,也是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0下旬至12月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

高级评委会开评时间原则上应服从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安排;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南宁市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和非公有制单位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南宁市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和非公有制单位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南宁市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和非公有制单位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做好2012年度高级工程师和非公有制单位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的范围和对象(一)全市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流动人员;中直驻邕单位、部队非军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对其他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职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程序、所需材料均严格按照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四)凡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凡被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并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推荐评审的条件(一)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国土资源行业、交通行业、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99、109、110、111、120号)规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广西职称评审关于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

广西职称评审关于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

广西职称评审--关于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广西民族大学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校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现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教育厅有关重新确认及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新确认范围重新确认是指在自治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桂单位、部队,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已按规定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重新对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二、转评系列要求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要转评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新的工作岗位1年以上~并按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推荐转系列评审。

转评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申报转评高级职务资格的要提交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有关材料要求1.重新确认人员必须填写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职改办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高级一- 1 - 1式四份~中、初级一式三份。

同时须附上取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及调令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由学校职改办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盖,。

2.转评系列人员按转评系列的职务资格档次,指高、中、初级职务资格,填写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职改办印制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并要附上取得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语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转评系列材料的份数及其他材料要求均按相应系列评审材料要求上报。

四、审批程序1.重新确认初级职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校职改办审核~并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中级职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校职改办审核~并报区教育厅职改办审批, 2.转评系列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广西职称评审资格

广西职称评审资格

评审资格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发布时间:2008/6/17阅读:165229次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如果您所从事的工作有对应的职称,但该职称不能通过职称考试和职称初定的方式获得,请您参加职称评审(/zcps/news.asp?id=505)。

代理人员参评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文件的规定:1、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①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②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①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②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4、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初级职称:①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非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非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桂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2004]3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09]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09〕5号)各市人事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设置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设置的重点专任岗位,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各事业单位二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8号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年六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是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条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应用水平考核合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应通过内部张榜公示申报人员姓名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并采取适当方式展示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为5—15天。

在公示期间,如果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

经核实,申报者的主题申报材料如各类证书、论文等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的,二年内(含当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其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公示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公示材料的真实性。

经公示后的材料,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一件栏”内容写公示结果的意见,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第七条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桂卫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原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桂卫疾控〔2008〕8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桂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现就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以及我区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考核规范,对有关职业(工种)及考核项目进行分类,职业技能鉴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实行分类收费(见附件1)。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和考试成本、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考试费包括实施考试的费用和考务费。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主体是: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评价机构统一收取。

五、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收费标准按B类,参照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标准收取。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在广西地区,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通常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和发布。

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广西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如下:
1. 学历和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工作年限:在教学岗位上工作10年及以上。

3. 教学成果: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显著的教学成果,如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等。

4. 学术成果:在相关领域发表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5. 专业技能: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和指导学生。

6. 荣誉和奖项:获得一定的荣誉和奖项,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

7. 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具备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能力。

此外,广西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以及不同专业领域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评审过程中,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教学成果、学术成果等。

建议您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职称评审政策和通知,或咨询您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以了解具体的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人社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桂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主要包括:(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单位)评审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的人才。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

该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广西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职称评审是广西地区考核和认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评审可以获得相应的职称荣誉,并对个人职业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广西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一、评审条件1.学历条件:职称评审的申报者应具有相应层次教育背景,一般要求申报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资格。

2.工作年限:申报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工作的经验应符合评审要求,一般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

3.岗位要求:申报者应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相应职务或岗位的工作,其职务或岗位应符合职称评审的要求。

4.业绩条件:申报者必须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或技术成果,并获得一定的专利、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

5.职业道德:申报者应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评审标准1.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等。

在科研方面,申报者应具有一定的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过重要的科研成果。

在论文发表方面,申报者应在核心期刊上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

2.专业技能:该项评估主要考察申报者在所从事领域的专业技能水平。

评审将通过笔试、面试、技能演示等方式进行,申报者需要展示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职务层次:评审将根据申报者的职务层次来判断其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岗位职责,从而评估其职称评审的合适性。

4.学术声誉:评价申报者在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声誉,包括学术评审员的推荐信、同行专家的评价等。

5.职业发展:评估申报者对所从事领域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态度,是否积极进取,具备持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申报者需准备相关的个人简历、学位证书、任职证明、职称证书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

2.递交与初审:申报者需要将材料递交给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会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评审环节:根据评审标准,评审机构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者进行评审。

评审可以包括面试、笔试、技能演示等环节。

4.评审结果及公示:评审结果将由评审机构公示,包括评审通过的名单以及未通过的原因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对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教师,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桂价费字[2000]181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0]181号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你办“关于调整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桂职办[2000]27号)收悉。

鉴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中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增加较大,为弥补评审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使评审工作能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对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职务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由每人次80元调整为100元;中级专业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30元;高级专业由每人次200元调整为250元。

二、按规定不需评审,只需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议、鉴定的,每人次收取推荐、审核、鉴定费30元。

三、各级评委会从评审费收入中上交职改办审核审批费用,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4]207号标准执行。

四、评委会委员的劳务酬金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初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30元;2、中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35元;3、高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40元;4、直接参与各级评委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上述同级评委会委员评审劳务酬金标准给予补贴。

五、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017年广西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个人申报、审核推荐、报送材料

2017年广西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个人申报、审核推荐、报送材料

2017年广西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个人申报、审核推荐、报送材料(二)审核推荐。

1.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

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错填漏报,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进行认真核实。

2.各单位(部门)要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

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

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

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

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申报个人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推荐、收集汇总,报送各县(县级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审核。

审核后将汇总材料报送相应的评审机构。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有举报,经查实后追究审核人员的连带责任。

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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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二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六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员级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六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第九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作要求的除外)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凡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填写免试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查核实,报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职改办审批,方可免试。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申报、推荐及受理第十二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有关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

凡未经公示的高、中级申报材料,各系列、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3、各单位(部门)要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该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4、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

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

在审议答辩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

5、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

县级以下基层单位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须经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有关系列职改办本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未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

各级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方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组成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评委会应按照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组建。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条件的系列(系统、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评委库的基础上产生。

1、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各地市中级评委会,由地市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直属各厅局中级评委会,有自治区直属各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自治区直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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