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最完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7)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模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传染病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全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2. 医疗器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是为规范医疗器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3.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为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4.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5.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为管理和监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而制定的法律。
6. 预防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传染病法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而制定的条例。
8.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监测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保障公民用药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和促进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制定的法律。
10.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为保障公民的无烟环境权益,减少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而制定的条例。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法律体系,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卫生组织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卫生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要求,规范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为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4、维护社会稳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些规范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如按照规定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医疗领域,存在着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和保护患者权益。
以下是一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列表:
1. 《卫生法》
这是中国的基本卫生法律,规定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原则、义务和责任。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3.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该法规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并提供了解决医患矛盾的指导。
4. 《医疗损害责任法》
此法规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5. 《药品管理法》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6.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此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
7. 《医师法》
该法规规定了医师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医师执业的注册、考核和纪律问题。
8. 《药店管理条例》
此法规规定了药店的经营和管理要求,以确保药店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9. 《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的规定,以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0. 《医学伦理学指导原则》
此法规明确了医疗行为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医生患者关系、隐私保护和研究伦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在医疗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并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领域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读者了解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规范了医疗行为,保障了病患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规,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医疗服务,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而颁布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
同时,患者也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保障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选择和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四、《传染病预防法》《传染病预防法》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颁布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监测、防控等措施,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个人也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配合政府和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的防护工作。
五、总结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法律基础,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卫生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关键所在。
希望广大读者认真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共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前言】医疗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医疗涉及的各种问题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基本了解。
【一、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医疗行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领域,其中的法律法规涉及医生执业、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监管等多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规定了医疗行业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该法明确了医生的职责和权益,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是医疗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法律责任和规范。
通过对药品的准入许可、质量监管和不良反应的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该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准入许可、质量监管、临床试验等方面。
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了患者的用械安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的解决途径。
通过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了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涉及患者和医生的个人隐私及患者的医疗记录保密等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在医疗行业中也不可忽视。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范,包括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通过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健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保健行业中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信息安全。
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医学法律法规
医学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章节一:基本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目的和原则:确保人民的健康权益,提供全民医疗保障- 职责与权力: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基本要求和目标:促进公民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提高全民医疗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并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人员管理:设立健康监测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与流通管理:规范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 药品监管监督:建立药品监管制度,加强药品的审查和监督章节二:卫生保健2.1 医疗机构管理2.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设立要求: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立要求和管理流程- 医疗机构分类:按功能划分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人员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行为2.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 执业许可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和程序 - 执业许可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2.1.3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运营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的监控和评估2.2 医务人员管理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资格要求:明确医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医师行为规范: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和道德要求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 执业药师资格要求:明确执业药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 执业药师行为规范: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和道德要求2.3 卫生监督管理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法》- 卫生监督职责: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卫生监督措施:规定卫生监督的检查和处罚措施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的防治管理:规范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和监督管理章节三:药品管理3.1 药品生产管理3.1.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管理要求:规范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 - 药品生产许可:设立药品生产许可制度3.1.2 《药品生产许可规定》- 药品生产许可要求:明确药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设立药品生产许可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3.2 药品流通管理3.2.1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环节和管理流程-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制度3.2.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管理要求:规范药品的经营过程和质量控制 - 药品经营许可:设立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章节四: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件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附件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附件六:《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附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附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附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法》附件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附件十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十二:《药品生产许可规定》附件十三:《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附件十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包括医师、执业药师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倡全民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基础,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具备一定规模、设备和人员的组织。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场地和建筑条件;2: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和药品等;3:具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4:制订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保障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医疗机密,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一节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预防与控制医疗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环境的洁净与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材料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二节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诚信执业,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整理至2017年4月)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9.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1.1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10.1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3.1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4.1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2001.6.20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实施)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10.1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19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1.1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6.1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5.1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5.1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实施)35.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6.1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4.20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10.12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2.10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2.10实施)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8.1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6.1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1991.12.30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3.15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17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3.2.17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实施)21.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实施)31.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6.1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4.2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1996.4.3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9.20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1996.10.4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1996.10.9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1996.11.5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1996.11.15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8.28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1.5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1999.3.15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1999.3.15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1999.8.31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1999.10.25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9.12.15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1.1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9.1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5.1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9.1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2006.3.1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1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3.1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8.1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1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8.15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8.16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实施)101. 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11.1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2.1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1.1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3.1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12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1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1.1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6.1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5.20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7.1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2009.5.27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10.1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9.21实施)11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3.30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8.1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11.1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12.1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2010.12.28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3.1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1.6.23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7.1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7.1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8.24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10.17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12.1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1.1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3.24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4.10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6.1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3.9.6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10.1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10.30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2.1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9.10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5.1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5.27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2016.1.19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1.19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5.1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11.1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12.1实施)。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应该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医疗卫生行为应当遵循医学道德原则,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分为医院和非医院医疗机构两类。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务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医疗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检验科、药剂科、医学影像科等配套部门,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非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控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临床实践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电子病历和医疗数据的共享。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四条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配送、使用、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描述药品的功效、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七条定点药店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经营药品销售。
第五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医疗事故报告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药品销售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权:指个人享有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2.医务人员:指具有医学专业从业资格,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医疗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及使用医疗卫生服务的受众。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想,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并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在经营期间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医疗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各类专业科室和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医疗质量动态监控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三章医务人员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服从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在医疗过程中坚持医学原则,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财物、礼品等非医疗性质的物品或者款项。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执业期间进行规范的诊治和记录医疗行为。
第四章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管,对可能危害患者健康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患者有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当以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详细说明诊断、治疗、手术等相关事宜及可能浮现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提供符合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如有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在依法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知识讲解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知识讲解
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这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
规定了个人和社会的健康权利与义务,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2.《医疗机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包
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质量管理、收费标准等。
4.《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报告制度、处
置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5.《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方
面的要求,包括食品的标识、检验、抽检等内容。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划分、赔偿方式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
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医疗保险的
组织和管理机构、参保人员范围、保险待遇和基金管理等内容。
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仅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部分,还有其他的
相关法规如健康促进法、护理法等。
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
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从业人员和患者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请看下面带来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欢迎阅读!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的适用范围第三节法律的主体第四节法律的义务与权利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二节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节卫生监督管理第四节卫生应急管理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许可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员配备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质量管理第五节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管理第一节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和注册管理第二节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三节医疗卫生人员的福利和保障第五章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第一节医疗设备的注册与监督管理第二节医疗药品的注册与监督管理第三节医疗设备和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节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二节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第七章医疗纠纷解决与投诉处理第一节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第二节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节医疗纠纷的诉讼和执行第八章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第一节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第二节医疗救助的基本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责任第二节法律监督和行政检查第十章附则附件:相关资料和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行政管理: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事业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2. 医疗机构: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执业许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从事医疗服务的许可。
4.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指医疗机构建立的用于监督和保证医疗质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测等。
5. 医疗纠纷: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等相关方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 医疗保险:指国家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费用支付保障的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卫生秩序,提高医疗卫生质量,促进医
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运行和
退出规则,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
工作纪律和责任,保证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5.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包
括医疗纠纷的调解、协商和仲裁等。
该办法维护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了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规则,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年检、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等。
该条例保障了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了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7.医务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包括医
务人员的注册和执业条件、医务人员的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
该条例维护
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
总的来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卫生秩序,提高医疗卫生
质量。
同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还可以指导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医
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了解和遵
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于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 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4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 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 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 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 护的。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及司法解释:
1、《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传染病防治法》
(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4年8月28日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3、《药品管理法》
( 1989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 月28日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1、母婴保健的内容:婚期保健、孕产期保健、婴 幼儿保健
2、母婴保健的工作方针: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 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结合,面向群 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3、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检查的疾病 (1)严重遣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4、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 (2)孕妇、产妇保健 (3)胎儿保健 (4)新生儿保健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 处理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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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医务人员血(体)液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医务人员血(体)液职业暴露是医务人员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者是被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用预防措施。
任何医务人员发生血液、体液职业暴露(刺伤、割伤、粘膜接触等),应迅速报告预防保健科。
预防保健科应迅速了解患者情况、发生职业暴露的经过,指导医护人员填好血(体)液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对发生职业暴露风险较大的情况,在诊治前应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测。
输血科发现HIV初筛阳性患者,应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进行确诊检测,并负责及时得到确诊报告。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盖帽,如需盖帽只能用单手盖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中,以防刺伤。
5、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手消毒。
6、在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8、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焚烧处理。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1、立即进行局部处理。
2、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3、如果患者为乙肝、丙肝、HIV阳性患者,或无乙肝、丙肝、HIV检测结果,预防保健科应当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护人员开具乙肝、丙肝、HIV检查单。
4、如患者无乙肝、丙肝、HIV检测结果,患者主管医师应当立即给患者进行乙肝、丙肝、HIV检测。
5、如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注意保密。
预防保健科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进行调查与治疗指导。
二十八、《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九、《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