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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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的工作任务及方法
一、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任务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其中心任务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通过对施工单位人、机、料以及施工全过程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等级要求。1、质量的事前控制
(1) 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2) 建立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3) 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等资料,进行施工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
(4)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适用性;
(5) 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设备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拒绝使用;
(6)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报上级核准
(7) 审核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措施、方法;
(8) 审查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
(9) 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告;
(10) 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2、质量的事中控制
(1) 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 现场检查、旁站、测量、试验;
(2) 工序交接检查;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4) .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 行使质量监督权,必要时由驻地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7) 做好质量签证工作,行使质量否决权;
(8) 审批开工报告、复工报告;
(9) 组织质量现场会,做好质量记录。
3、质量的事后控制
(1) 审核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业主(代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2) 审核竣工图及其技术文件资料;
(3) 整理工程监理资料,进行监理工作总结。二、质量控制的方法
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对其测量放样和使用于工程的原材料( 无论是业主提供或自由选购材料) 及所有完成的施工项目的质量,包括施工工艺、配合比、强度、密实度、几何尺寸等的试验,承包人必须先行自检,主要有承包人质量负责人检查、承包人工班交接检查、承包人质量检验员自检等。以证明它们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自检工作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自检结果报告要一式三
份,其中一份提交监理工程师保存,凡未建立自检系统的承包人或凡未经自检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将不予受理或验收。
监理工程师对重点工序、隐蔽工程如测量放样、原材料进场品质检查、各拌制投入料配合比误差检验、各部位几何尺寸及外观质量检验应实施旁站。并按至少3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检,对个别重要指标如各种配合比、最大干容重、重要材料按100%的频率进行平行检验。
2、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向监理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测量资料后的规定时限内,(1) 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的复核成果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工作可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进行或先后平行作业。
(2) 复核放线过程中如发现和原始资料或施工图纸有不符情况,应保持原状不动,
报业主会同设计代表到现场处理。
(3) 测量精度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或不低于设计测设时的要求。
3、现场材料验收
(1) 开工前对所有进场材料,无论是业主提供的或承包人自由选购的,均需做材料试验,只有试验合格的材料,才能允许用于工程。
(2) 材料质量的要求标准均须符合本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各章节的规定。
4、施工组织设计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2)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讨论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业主。
5、审查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和试验室
(1) 开工前对承包人进场的机具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及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开工标准,对审验不合格的机具应令承包人限期撤离工地,并限期补充不足部分进场。
(2) 开工前检查承包人在营地建立的功能齐全的试验室和各分散的试验点建立的活动试验室及使用这些设备的专业人员所具备的知识、经验、相应资历等。
6、审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开工前应对承包人将占用的永久性场地进行检察,了解并掌握场地是否全部临时占地亩数是否有超过标占用场地是否超过规定界限,正式移交并可以动用,准,场地位置是否合理等,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业主,以便其协调处理。
7、质量监理依据
施工质量监理将遵循本工程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业主指令性文件及
有关会议记录进行。
8、质量控制程序
(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发布一个完整的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各工程项目检测方法、说明及使用表格,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规范化、程序化。
(2) 承包人具备单项工程 (工序)开工条件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下达试验段 (项) 施工开工令,通过试验检验施工方案,工艺的可行性及施工机具、技术人员的可靠性;施工工艺程序确定后,建立相应的监理程序,施工中按程序监理。
(3)质量控制一般程序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在总开工令
已下的条件下);承包人施工阶段工序交接检查、承包人自检,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或进行抽检;承包人提交检验申请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或抽查
(抽查可紧接承包人的自检合格后进行,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步进行),对合格工程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程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承包人提交交工报告(单位工程完工,承包人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和抽样试验结果,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交工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填发中间交工证书。
(4)现场质量控制以本工程施工规范为标准严格进行控制。
(5)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按抽检资料进行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如下:
程工过施事故生发
承包人暂停工作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驻地办查办
向监理部报重大事故
承包人向驻地办提出处理意暂停施给出结论驻地办审总结报告
驻地办下达指令承包人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