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关于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效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
政府应当提倡并优先发展福利性公共交通事业,增加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投入,以适应城乡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交通、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行驶。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的位置与方法安装。
第六条属于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机动车辆,应当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非本市籍机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变更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领取本市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条用于训练驾驶员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场地、路线上行驶。
教练车不得乘载与学习驾驶无关的人员、货物。
第八条未领取或者遗失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需要移动或者行驶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移动证或者临时号牌,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驶。
第九条境外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本市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入境行驶。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和行驶路线内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珠府[2015]4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2018)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八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与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
(四)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一下内容:
1. 征收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通行费的征收范围,包括适用通行费的道路、车辆类型等,同时规定不同车型的通行费标准。
2. 征收主体:明确通行费的征收主体,一般为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规定其职责
和权限。
3. 征收方式和时间:规定通行费的征收方式,可以是收费站、电子收费等,同时明确
通行费的征收时间,如按年、按月征收。
4. 征收程序:规定通行费的征收程序,包括车辆通行前的准备工作、进站检查和收费
等程序。
5. 征收收据和凭证:规定通行费的征收收据和凭证,一般为收费发票或电子收费凭证,用于核实车辆的通行费缴纳情况。
6. 征收违规处罚:规定通行费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未缴纳通行费的罚
款金额、逾期未缴纳通行费的滞纳金等。
7. 监督和管理:明确通行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可以是交通部门、财政部门或公
路管理单位,规定其对征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程序。
8. 法律责任:明确通行费征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征收行为的处罚措施和
补偿措施等。
以上是常见的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实施中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情况的不同有所调整和补充。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2篇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精选2篇(一)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是指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征收通行费的管理工作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的一般内容:1. 法律依据: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规操作。
2. 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与权限。
3. 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行费的收费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4. 收费标准: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包括车型划分、收费金额等,确保费用公平合理。
5. 收费设备:建立科学、先进的收费设备,同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6. 收费站管理:确保收费站设施设备完好,收费站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7. 收费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管理收费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8. 收费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收费过程和费用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
9. 收费问题处理:及时处理收费过程中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0. 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是为了确保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高效性,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营。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精选2篇(二)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制度法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守则》:规定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为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 《通行费征收管理制度》:详细规定通行费征收的具体操作流程、标准和程序,包括征收对象的确定、计费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征收凭证等方面的规定。
3. 相关法律法规: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路法》、《道路收费条例》等。
4. 《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对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XXX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入境车辆,以下简称入境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四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省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并按“收管用一体,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和统一票证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各级公路局设立的养路征收稽查机构负责。但手扶拖拉机、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养路费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免征养路费。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府[1992]1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24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7)[失效]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6日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信息管理,促进交通数据共享与交换,提高交通信息为行业管理、公众出行和安全应急服务的水平,建设智慧城市,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行业涉及交通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各相关单位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涉及交通的数字化信息。
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方面。
第四条交通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合法使用的原则。
各单位不得随意篡改、封锁、垄断交通信息资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机构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全市的交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
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全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公路、统计、气象、口岸等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公路局作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规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叠的,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办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办理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维护公路施工秩序。
车辆路桥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路桥费管理,保障公路桥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公路桥梁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收费公路桥梁,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等。
第三条车辆路桥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路桥费的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收费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第五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桥梁的等级、建设成本、维护成本、运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收费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一)电子收费:通过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实现,提高通行效率。
(二)人工收费:在收费站设立收费窗口,由收费员进行收费。
(三)预约收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预约通行,享受优惠。
(四)现场收费:在桥梁进出口处设置临时收费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
第八条收费机构应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九条收费流程如下:(一)车辆进入收费区域,按照规定停车接受收费。
(二)收费员核对车辆信息,收取相应费用。
(三)车辆通过收费区域,完成缴费。
(四)收费机构对收费数据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条收费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监督制度,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透明。
第十一条收费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收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收费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确保收费资金的安全、合规。
第五章收费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收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收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公路桥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
(二)收费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三)公路桥梁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六条收费机构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收费资金使用情况。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章节一}}1.1 引言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路面秩序以及服务驾驶员和行人的出行需求,珠海市制定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确保公路交通的有序运行。
1.2 背景公路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对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公路路政管理作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行的重要措施,应该加强规范和监管,以确保公路交通的良好状态。
{{章节二}}2.1 路政管理范围公路路政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道路建设与维护;- 路面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与维护;- 交通流量疏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管理等。
2.2 路政管理责任根据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路政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道路建设部门负责道路建设与维护;- 交警部门负责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与维护、交通流量疏导等;- 维护部门负责路面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等。
{{章节三}}3.1 道路建设与维护道路建设与维护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 新建道路的规划和设计;- 路面的铺设和养护;- 桥梁和隧道的维护等。
3.2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与维护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示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重要设施,包括:- 路口标志、限速标志等的设置和维护;- 隧道、桥梁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道路中心线、道路边缘线等标线的绘制和保持清晰等。
{{章节四}}4.1 交通流量疏导交通流量疏导是在交通拥堵或紧急情况下对交通流量进行调控和引导,包括:- 临时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 交通警察的疏导人员的配置和操作;- 交通管制措施的采取等。
4.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包括:- 事故现场保护与处置;- 交通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 伤员救治与赔偿等。
{{章节五}}5.1 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是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包括:-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控制;-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则;- 车辆停车管理等。
珠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珠海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珠海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 经权威渠道证实,经省⼈民政府批准,珠海市⾃2017年1⽉1⽇起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或委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珠海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 年票制取消后,取消省道S272线珠海段改造⼯程等5个项⽬收费,取消委托⼴珠东线珠海收费站等9个⾼速公路收费站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取消收费的公路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正常公路管养范围。
《关于珠海市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有关问题复函》 珠海市⼈民政府: 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珠海市⾃2017年1⽉1⽇起取消车辆通⾏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或委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年票取消后,取消省道s272珠海段改造⼯程等5个项⽬收费,取消委托⼴珠东线珠海收费站等9个⾼速公路收费站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具体项⽬和收费站名单见附件。
三、取消收费的公路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正常公路管养范围,你市要妥善做好相关⼈员安置⼯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你市应严格落实依法⾏政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取消车辆.. 新闻背景 今年初,⼴东省交通运输厅时任厅长曾兆庚已明确表⽰年内要出台取消年票制的⽅案。
截⽌⾄10⽉底,实⾏年票制的'18座城市中,⼴州、珠海、佛⼭、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头8市已向省交通厅上报了取消年票制⼯作⽅案,其中6个市的⽅案获得省政府批准。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官⽹11⽉1⽇晚上发布公告称,省政府已批复汕头市取消年票制收费实施⽅案,2017年起汕头市全⾯实⾏车辆通⾏收费新举措。
相关报道指出,继汕头市公布后,其他城市也会陆续公布。
此前,仍未上报⽅案的10市包括韶关、惠州、东莞、中⼭、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
⽽在本⽉初,江门经信局官⽅⽹站公⽰了《江门市⼈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措施》,为江门取消年票制定下了时间表。
⽂件中提到,江门拟从2017年1⽉1⽇开始开展收费公路清理⼯作,全⾯停征车辆通⾏费年票。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2006年度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2005年度审验的通告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2006年度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
2005年度审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6.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2006年度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2005年
度审验的通告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2005]878号和粤交运函[2005]1871号文精神,现将2006年度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2005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费期限如下:
1、实行全年统缴的,按12个月计征,缴费期截止2006年3月31日;
2、选择按月度或季度缴费的,应当在当月或当季的第一个月5日前缴清当月或当季费用。
2006年1月份及第一季度的缴费期限延长至1月31日;
3、经营者(含车主)未按规定期限缴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请各经营者(含车主)到车籍注册地运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地点:香洲区: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地址:香洲梅华西路62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2519898;
金湾区: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地址: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1623;
斗门区:斗门区交通管理所:地址:斗门井岸镇进湾路657号,电话:5522080;
二、2005年度审验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其中,货运车辆审验从2006年2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费[200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五日粤费[2007]6号)
珠海市物价局、交通局:
《关于江珠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珠交字〔2006〕222号)悉。
经省政府批准(粤办函〔2007〕8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珠高速公路交工验收通车后,各收费站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各类车的收费系数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车辆通行费标准为0.45元/标准车公里,各出口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江珠高速公路必须在收费设施经验收符合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后,方可收费。
三、江珠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每年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须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并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江珠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件:
1.江珠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2.江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1:
江珠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单位:元/车次。
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公布部门】【公布时间】2004-07-21【正文】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方法第 1 条本方法依公路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方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收费站:系指因应征收公路通行费之需要,而于公路上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过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
二、人工收费:系指以收费员在收费车道收取现金、通行票证,以使汽车行经收费站完成缴费之作业方式。
三、电子收费:系指利用电子收费系统技术,在汽车行经收费站时,自动完成缴费之收费方式。
四、收费车道:(一) 人工收费车道:系指以人工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包括回数票专用车道及现金找零车道。
(二) 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以电子收费方式专供汽车行经收费站依规定缴费之收费车道。
五、营运单位:系指负责人工收费或电子收费之收费机关 (构) 。
六、通行票证:系经核准有案公开发行,用路人持以通过收费站完成缴费行为之票证,包括人工收费与电子收费票证。
七、通行费收储:系指通行费、预售票款、短收赔缴款、溢收款及逃欠费补缴等之现金收入。
第 3 条本方法所称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国道、省道为交通部委任之机关;县、乡道为县 (市) 政府。
第 4 条国道、省道通行费之征收,应由征收机关拟订征收方案,载明收费依据、营运单位名称、收费站站址、预计征收期间、车种、费率计算及费额、差异费率、免征或停征、欠费追缴等有关相关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
县道、乡道通行费之征收方案,应由征收机关依前项规定拟订,送县 (市) 议会及交通部备查。
前二项程序完成后,征收机关应于开始征收前二十日将征收方案公告之。
通行费率之调整,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国道、省道通行费之费率计算及费额,交通部应于核定征收方案后检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同意。
第 5 条通行费按小型车、大货车及大客车、联结车与机器脚踏车分类征收,其适用范围如下:一、小型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车或座位在廿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或总重量在三、五○○公斤以下之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代用小客车、小型特种车及小型车附挂七五○公斤以下轻型拖车。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通常由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收费标准:规定不同类型车辆通行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载货量、行驶距离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收费金额。
2. 收费时间与地点:规定通行费的征收时间和地点,通常设立固定的收费站或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等方式进行征收。
3. 收费方式与管理:规定通行费征收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收费、电子收费等,并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如收费站的建设与管理、收费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等。
4. 免费政策与减免措施:规定特定车辆或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免费通行或减免通行费的政策及具体条件。
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和人员的处理措施,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加强对通行费征收的监管。
6. 收费信息公开与服务保障:规定通行费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保障,包括及时公布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制度变动等,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申诉渠道。
以上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一般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需要对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珠海启动路桥费追缴工作
珠海启动路桥费追缴工作
向松阳
【期刊名称】《广东交通》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正>从4月1日起,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和市交通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启动路桥费追缴工作。
追缴形式包括公告欠费车辆车牌、发律师函给欠费车主等,车主若未在规定期限补缴费用,将面临起诉。
据了解,因政府部门未有对欠费车辆进行过追缴或处罚,珠海路桥费的收取情况并不理想。
【总页数】1页(P44)
【作者】向松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二○○八年珠海航展筹备工作启动 [J], 范海燕
2.珠海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正式启动 [J], 珠海市农(渔)业机械化服务管理所
3.枯水期珠江水量调度工作启动全力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 [J], 吴怡蓉
4.“两网融合”调研工作全面启动,专家组赴深圳、珠海等地深入调研 [J],
5.珠海水务集团启动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 [J], 简纯;沈沅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证贷款得以偿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隧道的贷款本息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珠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市路桥管理处(以下称征收机构)负责通行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绝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征收机构的检查。
第五条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通行费征收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
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征收机构应当每年提前向社会公布缴纳通行年费的收费标准、时间以及优惠期限。
第七条临时进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次费,通行次费实行单向征收,凭票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进入一次缴纳一次,七日内有效,每超过七日按一次征收。
滞
留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通行年费由征收机构设立征收点征收。
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征收;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的通行次费,征收机构可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
第九条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征收机构征收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