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股份有限公司;4.企业集团;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12、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2020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数据、影像等各种形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原始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中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原始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纸质档案经电子化处理后形成的能真实反映原始纸质档案真实情况的电子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是指对企业登记档案的内容进行摘编所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档案室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网上电子(化)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采取互联网自助查阅与窗口现场查阅相结合的查阅方法。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一)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包括企业登记事项的最新信息。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
包括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备案、股权质押、补(换)照以及撤销、吊销、监督管理信息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读档案的查阅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第七条(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的查阅对象)下列情形可以查阅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一)各级国家机构、武装力量、各政党在履行其法定职责与处理自身事务中需要的;(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的事项需要的;(三)公证、仲裁、鉴定等机构在工作中涉及相关的工作内容的;(四)企业查阅本企业的档案的;(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要,并经档案所属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的;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需以个人身份通过网络验证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进行互联网自助查阅。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工商档[1999]2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18【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1999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沪工商档[1999]217号)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建立准确而又快捷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市局和各区、县分局按照企业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或营业期限、注册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从业人数、分支机构、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开业登记材料: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它开业登记材料。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我们国家严格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需要完善企业的档案信息。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内容
1. 核实企业名称及经营者信息;
2. 查看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
3. 查看企业登记时间、变更情况;
4. 核实企业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5.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及注册范围等。
二、查询流程
1. 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2. 核对原件及复印件的信息是否一致;
3. 将查询的资料上传至公安机关系统中;
4.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正确;
5. 通过审核,及时将档案资料布置给申请者。
三、查询原则
1. 工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进行登记档案查询;
2.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和遗漏;
3. 所有查询结果必须完整准确,且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遵守
1. 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2. 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查询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档案资料安全。
特此通知。
敬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二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企业法人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由核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一照一卷或数卷的原则立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承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和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将归档文件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归档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等项工作。
第八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案卷可按行业分类,也可按经济性质或隶属部门等分类。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和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腐蚀、防蛀等设施。
企业工商登记机读档案规定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查询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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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档案
怎么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档案面对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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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档案查询工商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了解企业基本信息或防范交易风险或投资风险,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针对个人提供工商档案查询服务。
如下单位可持相关证件对企业内档进行查询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企业工商档案查询的主要途径1. 在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时,工商档案是重要的证据,能够证明企业与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弄清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立案时,工商档案一直都是法院要求立案的必须材料; 在执行中,通过工商档案能查到财产线索,成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因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使判决书沦为一张废纸。
2. 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了解合作伙伴的财务及信用状况是非常必要的,而要全面地了解合作伙伴的各项情况,工商档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查询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我们基本上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的开立主体,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年检情况等。
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和控制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创造相互信任的交易环境。
3、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多家公司间是否有关联关系。
上海调档案流程
上海调档案流程
一、确定档案存放地点
在进行档案调取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档案的存放地点。
如果您的档案存放在上海市内的某个档案馆或机构,您需要先了解该档案馆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您的档案存放在上海市外的某个档案馆或机构,您需要先了解该档案馆或机构所在地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二、准备相关材料
在进行档案调取时,您需要准备一些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具体的材料要求可能因档案存放地点和调取目的而有所不同,因此您需要在确定档案存放地点后,仔细了解该档案馆或机构所需的材料。
三、提交申请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您需要向档案馆或机构提交申请。
您可以亲自前往该档案馆或机构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发送至该档案馆或机构。
在提交申请时,您需要说明调取档案的原因和用途,以便该档案馆或机构审核您的申请。
四、等待审核
提交申请后,您需要等待档案馆或机构的审核。
审核时间可能因档案馆或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申请材料的质量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耐心等待。
在等待审核期间,您可以随时联系档案馆或机构了解申请进度。
五、取档
如果您的申请被批准,您就可以前往档案馆或机构取档。
在取档时,您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核实您的身份和调取目的。
取档后,您需要妥善保管档案,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泄露个人信息和机密信息。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2023最新版)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档案的定义:指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活动中形成、接收、使用和保存的各类档案和机要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企业档案查询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档案的内外部人员查询。
第四条企业档案查询目的:为了支持决策、提供依据,企业档案可以依法进行查询,但必须保证查询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企业档案查询权限:企业档案查询权限包括内部查询和外部查询,具体权限如下:⒈内部查询权限:包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企业档案的相关信息。
⒉外部查询权限:包括上级机关、业务合作伙伴、法定机构、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档案的查询。
第二章企业档案查询的程序与要求第六条企业档案查询的申请程序:⒈内部查询申请: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工作需要的理由和相关材料。
⒉外部查询申请:外部人员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企业档案查询的要求:⒈内部查询要求:内部工作人员在查询企业档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操作,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企业档案。
⒉外部查询要求:外部人员在查询企业档案时,必须提供合法的查询理由和证明材料,不得超出查询权限,不得泄露企业机密信息。
第三章企业档案查询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企业档案查询的管理责任:⒈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准档案查询申请,及时提供查询结果。
⒉各部门、岗位根据职责,负责协助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查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档案查询的监督机制:⒈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⒉外部查询申请经审批后,将查询记录和结果进行备案,加强对外部查询行为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主管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档案的管理、利用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正文:----------------------------------------------------------------------------------------------------------------------------------------------------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上海档案馆查资料流程 -回复
上海档案馆查资料流程-回复上海档案馆是上海市的主要档案馆,收藏着大量与上海发展历史相关的珍贵档案资料。
如果您想要在上海档案馆查找资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确定研究目的和主题在走进上海档案馆之前,您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主题。
确定研究目的有助于您更好地筛选出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缩小研究范围。
例如,如果您对上海近代工业发展感兴趣,可以选择查询相关企业的档案资料。
步骤二:查询档案馆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上海档案馆的官方网站,通常会有详细的目录或者数据库供查阅。
通过官网,您可以获取档案馆的基本信息,包括开馆时间、地址、联系方式等。
此外,还可以获取到档案馆的资源目录和使用规定,在查询资料时有所依据。
步骤三:提前申请预约上海档案馆为了保护档案资料的完好性,通常会要求读者提前预约时间和档案资料。
在官网上,您可以找到预约申请表格和具体预约流程。
填写好预约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然后耐心等待档案馆的回复确认。
步骤四:准备相关材料在前往上海档案馆之前,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首先,准备好自己的有效id件,这是进入档案馆的必备条件。
其次,根据您的研究主题,准备好相关的参考文献、笔记本和研究工具。
步骤五:前往上海档案馆确认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和地址前往上海档案馆。
在到达档案馆之后,首先前往办理入馆手续。
在入馆时,需要出示您的有效id件,并将您的个人信息登记在档案馆的入馆登记簿上。
步骤六:参观档案馆展厅在办理入馆手续后,您可以先参观一下档案馆的展厅。
档案馆的展厅通常展示着一些与上海历史相关的珍贵档案资料和文物,通过观看展览,您可以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历史与文化。
步骤七:提交查档申请在参观完展厅后,您可以前往档案馆的查阅室,提交查档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填写查阅档案的名称、档号、年代等信息,并将申请表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核实您的身份和申请信息,然后告知您何时能够获取到档案资料。
步骤八:查阅档案资料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您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档案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案卷可按行业分类,也可按经济性质或隶属部门等分类。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和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腐蚀、防蛀等设施。档案资料发生破损或变质现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档案在按规定移交本地区档案馆之前应在本机关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档案管理业务相适当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步采用计算机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变更或调动时,应将所保管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向接替人移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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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企业法人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查询工商档案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工作,我们应该比较熟悉。
在上海,自去年工商局对工商内档信息查询提高门槛后,部分内档(主要是企业年检信息、财务信息等)不再直接对律师开放,而是必须有法院调查令。
今天网上读到一篇律师写的上海工商档案查询知识,觉得总结的比较好,供大家看看。
到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尤其是内档和年检,是企业尽职调查,资信评估,诉讼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人过去曾专职此项工作,对此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此著文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以便诸位律师在涉及到查档业务时少走弯路,省时省力。
本文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在工商局有哪些档案,每个档案里有哪些内容。
二是到各工商局的地址及公共交通。
律师在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分三类:一、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该企业的登记资料,经过归纳汇总,以WORD文档的形式存在电脑里的档案。
该档案全市联网,通常是一页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如果有两页以上,也是因为股东或出资人过多的缘故。
查这个信息,费用是10元,公民凭身份证也可以查。
并且不论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的哪个区/县,在上海的任何一个区/县的工商局都可以查到。
查这个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证明起诉或者仲裁的被告适格,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要有确定的被告”的要求。
二、内档。
内档是一个企业的原始纸质档案扫描进电脑,并储存在电脑里可以方便、高效的查询、打印的电子文档。
这个档案只有在企业登记注册的那个工商局才能查到,因此在到工商局查询之前,应该先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一栏查看这个企业登记于哪个工商局,然后再到那个工商局去查。
这个档案只有公检法,律师(凭执业证和介绍信),和该企业授权的人(持该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和介绍信)才可以查看和打印。
员给的密码打开电脑里查看即凭工商局工作人该企业的档案,逐页查看,这个费用是50元,可以摘抄(免费)但有时间限制,通常是半小时;也可以借工商局的打印机打印,打印的费用是每张0.1元。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规范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公布行为,促进档案馆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面向社会提供利用和档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由档案馆收藏、保管的各类档案。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公布,是指通过法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部分原文或者其所载的特定内容。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对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七条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档案馆应当在开放档案的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时,档案馆应当为其提供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八条公民和组织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者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凭公民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以上组织或本组织的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
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作出答复。
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申请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的婚姻登记、独生子女证、知青等涉及民生的未开放档案。
公民受组织委托利用本组织向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可以凭本组织介绍信,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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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相关档案。
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要履行的手续)
个人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查阅对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出具的注明拟查阅企业名称的证明并出示查阅人的相关证
件,供档案工作人员查验。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所在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二)律师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件。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所在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执业证。
(四)企业查阅、复制本企业的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本企业出具的说明查档用途的公函,并出示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第十条(特殊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
凡涉及特殊企业的登记档案,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利用。
第十一条(查阅场地)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电脑查阅区域内进行。
第十二条(查阅利用限制)
查阅对象对查阅所获取的信息仅限于工作上的正常利用,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利用或用以谋取利益。
前款所称其他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时间段、区域、行业等分类条件进行批量查询或者组合查询后编纂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身所有的档案。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除有权拒绝提供、当场制止外,还可以将其作为不诚信查阅对象列入重点防范名册,对其今后的查阅行为予以从严掌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复制和证明的方式)
查阅人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可以自行摘录企业登记档案的内容,也可以自行复制允许复制的有关登记档案。
应查阅人的要求,复制的企业登记档案可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
第十五条(执行收费的标准)
查阅人查阅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沪价费〔2003〕040号)执行。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查阅档案不收费(复制工本费、档案保护费除外)。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查阅利用的方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沪工商档〔1999〕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