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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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恢复和修补被 侵害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 的公平正义: 察机关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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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足 民主法治的社会, 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 法律监督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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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的执法理念, 强化法律监督观念 。 在实践中就是要改变重严格执 法轻人文关怀的做法, 确立 以人为乖 的理念, 改变重实体 推动生态文明
建设, 促进 经 济 社会 的 可 持 续发 展 。 三 、 构 建和 谐 社 会 的 实践 中加 强法 律 监 督 在 ( ) 变执 法 理念 、 一 转 强化 法 律监 督 观 念 观 念 引 导行 为 , 什 么样 的执 法 理念 就 有 什 么样 的执 法 行 为 , 有 要
义 和 狭义 两 种解 释 。广 义 的法 律 监 督是 指一 切 国家 机关 、 治或 社会 政 组 织和 公 民对法 的全 部运 行过 程的 合法性 所进 行 的监察 、 控 和 督 导 。 制 狭 义 的 法 律 监 督 是 指 有 关 困 家机 关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程序 对立 法 、 执法 、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的同时, 还 应充分发挥其他 临督职能。 具体讲就是要强化 诉讼 峪楞, 让人 民群中
树 立对 司法 公 正 的信 心 ; 建立 健 全 有 效 地 矛盾 疏 导机 制 , 妥善 处 理 好

和谐社会的法治离不开监督

和谐社会的法治离不开监督

四川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007版理论广角·前沿关注和谐社会的法治离不开监督———与川大法学院王建平教授谈《监督法》本报记者陈科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作为经过20年才颁行的一部人大工作法律,出现了许多极具亮点的重大内容,即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和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

日前,记者就《监督法》如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如何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等相关问题,专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建平教授。

对监督权作出立法规定,对国家法治的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记者: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要充分行使监督权,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这是否是这部法律出台的原因?王建平:制定《监督法》,是为了健全各级人大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需要。

记者:而此前,也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表现出乏力的状况。

王建平: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

近几年,人大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却处于薄弱环节。

《监督法》的出台,就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形式、程序和实效。

特别是在保障各级人大监督实效方面,《监督法》相对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有较为明显的发展。

应当说,《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记者:《监督法》的出台,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有何联系?王建平:《监督法》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念。

论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民主监督

论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民主监督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是政通人和。

而政通人和的前提除了有一个决策正确的领导集团引导全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健康发展外,还需要有一个政治社会稳定,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良好环境。

这种局面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动员全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参与,使之达到国家是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终极目标。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这种权力监督外,还要加强民主监督这种人民的权利监督。

宪法,法律,政策的创立来源于社会发展中种种原因造成的,必须加以规范引导和限制这一因素。

当不确定因素转化成或已预知将转化成确定因素时,就必须有决策层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

而发现这一决策是否完善合理,往往是由各级决策执行人或受益人首先发现并予以反馈的。

所以说,政通是指一个政令执行通畅的话,需要有两个要素;1 政令正确,大家乐意执行,2 政令中有不完善,不合理的情况下,能及时改正及时完善使之正确。

而人和同样要具备两个因素;1 实施的政令确实让人民受惠,2 人民对不完善的政令提出合理的建议并能被决策者获知并予以纠正,使之达到双方满意。

综上所述,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真正达到政通人和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民主监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民主监督可分为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

大致可分为;民主党派监督,个人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

这些均可归属于人民监督这个范畴。

我们在此着重探讨民主党派监督。

20xx 年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

是政治监督,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将民主党派监督定义为政治监督是一种上层领域的监督。

它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

在多党合作的方针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友党参政议政,他们与中共的政治方向是一致的。

目的都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改革开放成果,达到稳定大局这一共同目标。

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

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

浅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行使权力,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通过审议和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并对政府工作进行问责,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合法、合规,促使政府切实行使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的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此外,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

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城乡发展、社会保障等问题上,要求政府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最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审议和修改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法律法规的执行偏离和失误,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制衡和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参与和监督地方政府决策,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政府的行为更加合法、科学、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发挥地方人大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精

发挥地方人大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精

发挥地方人大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成为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承担着不同的职责,而地方人大作为全国人大的下一级,也有着重要的角色和作用。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地方人大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加强立法工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地方人大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法规。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各级政府要加强立法,确保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地方人大应该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发挥其代表民意、听取民意的作用,制定更加贴近人民生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加强监督工作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

地方人大应该加强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效能高、政策执行力度大,促进民主、法制、透明的政府建设。

通过监督工作,地方人大可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加强代表工作代表工作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地方人大应该积极代表人民发言,反映人民诉求,倾听民意,把人民的期望、意见和建议转化为治理决策和行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地方人大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普法教育和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的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议政建言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达成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要发挥好地方人大的议政建言作用,必须与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在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结构性改革等领域发挥作用。

地方人大要注重观察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纳入治理考虑之中,帮助政府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时俱进扎实作为努力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人大常委会(2014年6月)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平安武功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普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审判、民事调解、诉讼监督、案件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县镇人大代表先后3次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交警大队及基层庭所等13个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集中视察,提出建议意见33条。

在此基础上,还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治安防控重点区域视频监控体系建设,观摩庭审活动、委派组成人员担任法纪监督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是加强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充实信访机构,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委员轮流信访接待日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

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作者:张道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思路上采取新的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制度监督公正作者简介:张道波,中共阳谷县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52—02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也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加强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

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

(二)加强司法监督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人大工作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背景下,人大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人大工作的角度,探讨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经济行为,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近年来,人大加大了法律体系建设力度,如《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出台和修改,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推动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人大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人大通过行政问责、审计监督等形式,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监督。

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维护了公平正义,更是防范和打击了腐败现象,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工作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规范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定公正有效的法律法规,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倾听民意、代表人民利益人大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也是倾听民意、体现民意的重要平台。

人大代表经常进行视察调研,走访基层群众,了解社会热点、民意和各界需求。

这不仅有助于掌握全社会的动态发展,更为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代表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也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使命。

综上所述,人大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工作需要继续不断完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全社会各界也需共同努力,积极倡导和践行和谐理念,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向纵深发展。

加强司法监督 人大任重道远

加强司法监督 人大任重道远

加强司法监督人大任重道远依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落实《监督法》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司法公正,是各级人大工作者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有必要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司法监督的现状近年来,在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各级人大在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使监督方式逐步得到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监督的社会效果逐步显现,进一步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

尽管近几年来在司法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经过认真的总结与反思,笔者认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相比,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任务相比,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在履行程序,对司法机关监督远没有真正行使到位,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

就存在的问题而言,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即:“泛、浅、难、平”。

“泛”即审议报告流于空泛。

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专题工作报告,还是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通病,就是流于空泛,缺乏实际内容。

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报告大都套话、大话、空话多,不能真实地反映本部门工作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缺乏深刻的分析。

另一方面,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审议虽不乏真知灼见,但大都缺乏有说服力的内容,讲成绩,人云亦云,随声附和,谈问题,隔靴搔痒,浅尝辄止,提建议,鼓干劲,喊口号,甚至大多数代表和委员无话可说,使审议流于形式。

“浅”即了解情况过于肤浅。

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检查、评议,尽管许多地方年年搞,已经形成制度甚至规律,但是,在具体组织时,仍然有很大的随机性,且时间较短,人员不固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平时工作较多,即便是集中几天时间,仍然很难确保所有参与者把全部精力投入进来。

【公文范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公文范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的重要奋斗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及时反映民意,这正是人大工作的优势所在。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把思想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并以此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围绕工作大局,紧贴第一要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地方人大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拓宽思路,更新观念,把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要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调研力度,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使党委的主张更加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本地实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

二是要善于把党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的程序变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行动,促进党委决策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是要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始终处于良好的发展走势。

四是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办法,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着力解决好政策失误、权力失控和政令不畅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理政水平,增强执政能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很多社会不和谐现象是由于法治观念不强引起。

地方人大应坚持以民主和法制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政府全面落实好”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扎实开展好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要强化法律监督。

通过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阳光作业。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按照机关党委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内司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人大如何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以便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人大的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达到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必要性第一,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时代要求。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指导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中心思想。

十六大报告充分阐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这就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

这也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政民主成为*和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败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个别司法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loCALHOst而消除司法腐败必须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说,司法腐败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渴望消除司法腐败的强烈要求,就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合理性基础。

第三,加强人大监督是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不足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不可谓不繁多,然而,司法监督的实效却不理想。

透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说理

透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说理

透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说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稳定和谐已经成为每一个人心中共同的期望。

这其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监督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和谐社会的视野出发,探讨法律监督的作用、现状和未来。

一、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社会,法治是其实现和维护的重要手段。

法律监督作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公职人员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一种制度。

透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和利益。

法律监督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首先,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公正的打击,实行“节制处罚、重点打击”的原则。

其次,要加强机构内部监督,完善监督体系,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2. 实施全面监督,确保法律实施的规范性和效果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规范和指导,要实现全面监督,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监督体系。

其次,加强网络监管,建立由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监管机构、律师、企业自我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监管网,以确保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打造高效监督机构,建立多元化监督平台要实现有效的法律监督,需要打造高效的监督机构,并建立多元化的监督平台。

首先,应当创新监督方式,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

其次,对于一些难以掌握的涉法涉诉案件,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以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

最后,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监督平台,集中群众力量,通过社会媒体渠道、热线电话、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反映问题。

二、中国法律监督现状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心得体会)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心得体会)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心得体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固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做好很多工作,但重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意义无疑是重大.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党的历史方位的正确把握,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正确把握,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需要法治来保障,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把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法律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侦查(对部分案件的侦查和补充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在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突出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刑事犯罪高发,同时,随着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我国也正处于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 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授权下,为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做了一些工作.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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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强化人大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

2019年强化人大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

强化人大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基于对党的执政规律深刻把握而提出的重要观点,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

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地方人大要通过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稳定。

一、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推进法制政府建立依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明确监督目标,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加强监督力度。

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稳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形成既和谐又持续发展局面的一种手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要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底线。

为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司法部门认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督促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机制、加强预防犯罪事前监督制度,完善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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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引言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向人大联系汇报,接受人大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很少用尽人大监督权。

民事行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

当前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不明显。

如何确保人大的核心地位?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笔者认为,在现今条件下,人大应与民行检察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描述,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其独特的监督促进作用,为共和国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指针之后,人大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的地位和意义也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一、人大的历史作用和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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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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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大常委会不但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更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积极主动地、全方位地把人大工作摆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应有职能作用。

人大常委会要在加快经济发展上有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建成,关键取决于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建不成和谐社会。

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都要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首先要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相关视察、调查,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以对政府的经济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政府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始终用先进科学的理念指挥经济发展工作。

其次要努力推动经济发展。

在整个生产力构成中,人是最积极、最具决定性的要素。

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从人大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言机关的实际出发,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作出决议决定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树立和营造这样一种观念和氛围:不【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凡是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要通过发出倡议和号召的形式,鼓励人们干事业、干成事业,形成让一切知识、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局面,全面调动起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上下一心、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第三要切实保障经济发展。

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进程。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法制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就难以实现和谐的社会生活。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法制的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法制保障的首要任务。

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等。

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法律需求,还需要不断出台、完善新的法规和制度。

例如,新修订的民法典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给国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条件。

为了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和审判公开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和透明,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尽可能在基层解决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安全,需要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完善举报机制、申诉机制和投诉机制,让社会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此外,还需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培育,确保执法行为稳妥、公正和严谨。

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涉及到公民道德、社会秩序、法制文化等方方面面。

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同时也要营造守法文化的氛围,让法律成为每个人自觉遵守的生活准则。

此外,还应当推进法治与文化建设的融合,让法律和道德、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构建共同维护的和谐社会。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司法公正,加强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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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摘要] 目前,我国还存在许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是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人大进行司法监督。

然而,我国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完善人大司法监督一、和谐社会的涵义和特征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范畴,其本质内涵是文明、公平、公正、共富、共享、安定、有序和团结,最基本的表现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是一种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核心是社会公平与公正。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因素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

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解决和排除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同时,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走向法制轨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甘益加强;同时,司法程序内的监督纠错能力受到质疑。

这就使社会各方把获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对人大监督两院及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司法监督受到重视。

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人大司法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在主观上,对监督司法工作认识不足,存在思想障碍,表现为:一是不愿监督。

有些同志从党政部门或重要岗位上转岗过来,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心态,认为监督是种刺,宁愿栽花,不愿得罪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能推则推,能拖则拖。

二是不敢监督。

对司法监督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司法监督干预了司法机关司法独立权,对已进人监督程序的案件不敢过问,不敢一抓到底。

有的同志转岗前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人,有些问题就是自己在任时认可的,现在监督司法工作不敢理直气壮。

[1]2.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专业能力问题。

一些司法监督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思想素质不高,缺乏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不能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地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这些从根本上扭曲法律原则、滥用法律权力和法律资源的行为,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缺乏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去真正维护公平与正义;缺乏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缺乏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以至于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与一些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同流合污。

二是知识素质不足,知识面过窄,缺乏基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知识,以致不能真正地精通法律和法学,不能很好地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一些上了一定年纪的司法监督人员缺乏工具性知识,特别是外语和计算机知识,以致不能利用网络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社交知识,影响了司法监督人员的沟通能力,以致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是身体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年龄偏大,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平时缺乏锻炼,不适应司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良好身体素质的要求。

四是心理素质差,缺乏正当的司法监督的动机和兴趣,不能果断地办理司法监督业务。

五是法律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不足,无法适应人大司法监督法律性较强的要求。

3.监督的重点难点不突出。

抓具体案件较多,眉毛胡子一把抓,案件不典型,重点不突出。

4.监督的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缺乏创新。

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对司法结果监督的多,对司法过程监督的少。

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

纠错型监督的多,防错型监督的少。

监督的渠道比较狭窄。

5.司法监督权行使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有权搁置不用和权力行使流于形式。

6.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实效不明显,监督的力度不够,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

五、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措施1.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把认识内化为行动。

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的途径:一是对人大司法监督人员进教育,让其认识到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明确司法监督人员的职责,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分工,把工作落实到人。

三是对司法监督人员监督的结果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懈怠工作的人员给予惩处。

2.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具体途径:一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主要是法律、法学、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接受教育的形式可以是在职自学、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和脱产进修等。

二是举办读书会、报告会、演讲会、培训班等,让司法监督人员有更多的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会。

三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监督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通过与兄弟单位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学习兄弟单位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四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多做业务,在实践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五是优化司法监督人员的年龄结构,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坚持和加强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

六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要求手写读书笔记,提高其政治素养;要求监督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律素养。

3.注重调研。

在进行调研之前,必须做好调研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调研的指导原则、调研的目的、调研的对象和调研的方式和方法等,给予调研经费保障。

进行调研时必须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依靠群众,保证调研具有深度和广度。

通过调研,找准监督重点和难点。

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行为上、执行工作问题上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司法议题上。

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都和具体的案件直接相关。

因此,只有通过调研,问询群众,才能把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化,在处理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使重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要把调研成果真正转化为工作目标和措施,不要喊在嘴里,而要落到实处。

这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规范和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

一是建章立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监督工作有制可依。

二是定期组织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参加庭审、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各项活动,并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实现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与发动群众监督相结合。

三是做到“请进来、走出去”。

充分运用与“一府两院”召开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先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深入基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基层、代表和群众的要求,再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反馈,达到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同步。

抓好社会监督与专门监督的结合,不但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而且也使司法权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对推进公正司法起到积极的作用。

[2]四是开展执法评议。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问题,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遵纪守法的情况。

评议的重点:一审案件和二审改判的案件;不批捕、不立案、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行使抗诉权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两院”捕判不当和冤错案件;公安机关和“两院”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情况。

评议分为准备、评议、整改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是选准问题、制定评议方案、发出通知、确定参评代表名单、组织培训,重点组织代表搞好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干部、群众、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等,广泛收集对被评议机关办案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评议阶段由人大常委会明确会议宗旨及要求,被评议机关向代表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评议发言,被评议机关负责人表态发言,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

整改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性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带倾向性的典型案件或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于违法违纪干警,由所在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有关代表反馈。

[3]5.提高监督实效。

监督的关键在于落实,为保证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应该制定落实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规定和执法检查、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司法监督的落实工作。

对于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等,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或交办,对于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存在的重点问题,应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后,县人大常委会适时进行了跟踪督查,了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否进行认真整改,是否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内部监督、考核、管理等机制,干警素质、案件办理质量、机关工作效率是否有明显提高。

人大常委会应该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多次组织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排查,严格落实责任。

通过检查“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了误判、错判案件,并追究了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参考文献:[1]高福明.人大司法监督重在增强实效. 江淮法治[j].2005(2):10-12[2]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人民政坛[j].2010(3):48[3]柳建志,张才华,杨志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民与法治[j].2008(12):16-18[4]聂泽灿.“五招”并举见实效——萧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江淮法治[j].200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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