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与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 (单选题)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强调的是()。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经营权【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选A。
2. (单选题)甲为根雕爱好者,经常在自己家乡的一条河流流域寻找天然的树根,某日在河里发现了一个非常精美的天然虎啸树根,不料乙林场、丙镇政府都说此树根是属于自己的。
该树根应属()所有。
A. 甲B. 乙C. 丙D. 国家【答案】A【解析】无主物(没有主人的物品)的所有权,谁先发现,无主物归谁。
故本题答案选A。
3. (多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他物权的有()。
A. 所有权B. 土地使用权C. 抵押权D. 质权【答案】BCD【解析】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A项所有权即自物权,不选。
故本题答案选BCD。
4. (单选题)下列关于所有权说法错误的是()。
①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人享有②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房屋和宅基地享有所有权③王奶奶每天在路边捡矿泉水瓶,王奶奶享有对瓶子的所有权④小张把电脑借给小李,小李将电脑赠与女友,小张不能从小李女友那里要回电脑A. ③④B. ①②C. ①③D. ②④【答案】D【解析】①项正确,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第4章 房地产用益物权
教学案例2.ppt#3. 划拨土地的厂房能改 为商场吗?
§2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是指为了自已使用、经营房地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房 地产的一种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已房地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房 地产一方称为地役权人(也称需役地人),将自已的 房地产供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以二宗土地为前提,否则,地役权 无以成立,即供役地和需役地。
§2 地役权
不表现地役权是指因无外形标识不能自外部认识的, 如埋藏地下水管的取水权等。 四、地役权的取得和灭失 1、地役权的取得 主要有三种方式:约定取得,时效取得,法定取得。 2、地役权的灭失 期限届满 地役权的撤销 目的的事实不能
§2 地役权
征收、土地灭失 五、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是所有权 延伸和限制;地役权则主要依当事人间的合约产生,属 他物权的范畴。 2、相邻关系必须以相互毗邻的房地产为发生前提; 而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 3、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是有偿的。 4、相邻关系无需登记,而地役权需登记方可成立。
§2 地役权
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以地役权抵押、出租。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括:(1)地役权发生和 消灭上的不可分;(2)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 三、地役权的种类 1、根据行使内容,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需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也称不作为地役权。在积极地 役权中,供役地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例如通行权、排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地上权。 (4)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可取的。一 是基地一词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广泛用于其他领域,如空 军基地、农业基地、试验基地等,因此,使用基地使用权 难以与其他基地区别开来;二是基地使用权缺乏理论依据 我个人认为,应当区别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 用权的不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称为“土地使用权”。 而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利,在有效年期内,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4章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4章物权法律制度[单选题]1.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3个月B.6个月C(江南博哥).1年D.2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本题应选择选项C。
[单选题]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用于设立抵押权的是()。
A.土地所有权B.被法院查封的车辆C.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D.正在建造的船舶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抵押财产的范围。
动产、不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但要注意,下列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1)土地所有权(选项A不当选);(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相对人属于善意的,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选项C不当选);(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选项B不当选);(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应选择选项D。
[单选题]6.生产手机的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批手机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如数支付价款后取走该批手机。
后甲企业不能向乙银行履行到期债务,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抵押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抵押权已成立且可以对抗知情的丙公司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D.该抵押权已成立但不得对抗丙公司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浮动抵押。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物权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经济法黄金考点第四章
考点1:所有权1.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答案】AB【解析】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3年C.拾得人因故意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无须承担民事责任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无须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答案】A【解析】选项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选项C,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选项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添附的有()。
A.先占B.附合C.混合D.加工【答案】BCD【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4.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答案】正确【解析】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共有人对其份额的处分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多表现为权利份额分割、转让、抛弃或于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等。
5.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共有类型,即使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也视为按份共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收集、整理、保存、提供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公开性,并定期更新、归档登记信息。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不动产相关数据,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严禁泄露、篡改、买卖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登记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的登记申请,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办理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确保其随时享有自己的不动产权利的查阅权。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备案和归档,确保登记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分类体系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人的基本信息、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保护登记信息的安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4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4第四章登记类型第三十三条【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能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五条【转移登记】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能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六条【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第三十七条【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
课程名称:资产评估第 4 章不动产评估学习目标l 理解不动产各类产权权益的概念l 掌握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l 掌握市场法的应用l 掌握收益法的应用l 理解假设开发法的应用l 了解成本法的应用本章内容l 不动产评估概述l 市场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重点)l 收益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重点)l 成本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l 假设开发法在不动产评估中的应用第一节不动产评估概述(一)不动产的概念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定义描述了不动产的两层含义:l物理意义上的不动产(real estate),强调不动产的“物质”属性;l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real property),强调不动产的“物权”属性。
(二)不动产权益1、所有权权益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不动产的所有权也被称为完全产权权益或绝对所有权(fee simple interest),是指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权权益。
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等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我国评估实务中所指的不动产所有权并非“完全产权权益”,而是一种带有使用限制的产权权益。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租赁权益(lease interest)是由不动产的租赁行为而产生的权益,分为出租人权益(leased fee interest)和承租人权益(leasehold interest)。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出租人权益来源于承租人按照租约条款支付的租金,以及租约期满后重新获得不动产的完全产权权益。
表现在:出租人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销售不动产,也可以以市场租金出租不动产。
(二)不动产权益2、租赁权益承租人权益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租约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的不动产权益。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实务一》章节基础练习(第四章 不动产评估)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实务一》章节基础练习第四章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分类单项选择题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构筑物的是()。
A.烟囱B.水井C.道路D.公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选项D属于房屋。
单项选择题不动产评估的常用术语中,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指的是()。
A.容积率B.用地面积C.建筑面积D.建筑密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五通一平”中“五通”的是()。
A.通信B.通道路C.通电力D.通燃气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信、供水、排水及场地平整。
多项选择题下列对不动产评估常用术语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开间通常指房间长度B.进深通常指房间长度C.净高等于层高减去楼板厚度D.层高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E.绿地率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正确答案:BCDE答案解析:开间通常指房间宽度,进深通常指房间长度。
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
多项选择题根据不动产用途对不动产进行分类,下列属于特殊不动产的有()。
A.机场B.医院C.加油站D.停车场E.养殖场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特殊不动产是指用于特殊用途的物业,如学校、医院、寺院、墓地、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加油站、飞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
选项D属于商业不动产;选项E 属于农业不动产。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不动产的自然特性的有()。
A.数量有限性B.耐久性C.用途多样性D.涉及广泛性E.不可移动性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不动产的自然特性包括不可移动性、耐久性和数量有限性,经济特性包括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资产组合性等。
不动产实施细则全文
折旧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综合法
02 评估方法
现场实地评估、档案研究法、案例比较法、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
03 评估技术
遥感技术、数字地图技术、GIS技术、CAD技术、 虚拟现实技术
不动产评估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制度
不动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 不动产评估师的资格管理 不动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监 督
感想和致谢
在学习不动产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实施细则 对于不动产市场和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也认识到 了不动产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推进 改革和完善。在此,我想向相关人员和机构表示由衷的感谢, 感谢他们对于不动产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所做出的贡献。 此外,通过学习不动产实施细则,我也获得了很多启发和收 获。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这些经验和启示也将 对我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支持。
不得伪造资料、弄虚作假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 不得虚构交易或者采用不正当 手段从事不动产交易
不得误导消费者
不得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不得违规收取或者强制推销保 险、贷款等服务 不得夸大房屋、土地、产品等 宣传宣传,并应当公示切实有 效的信息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 益
不得通过虚设附属物或虚设建 筑设计的方式损害他人权益 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抵押、 赠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侵占、 毁损他人不动产权益等
管理部门权益
加强对不动产市场 的监管和管理,保 障管理部门的权益
和职责
中介机构权益
通过加强对中介机 构的管理和监管, 可以保障中介机构 在市场中的公正和
合法地位
推动不动产市场发展
01 促进市场活跃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促进市场的活跃和稳 定,激发市场的发展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3)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5)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8)第四条【登记原则】 (11)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14)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1)第七条【登记管辖】 (25)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0)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0)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38)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39)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0)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44)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46)第三章登记程序 (48)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48)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0)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51)第十七条【受理】 (53)第十八条【查验】 (56)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58)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61)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63)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65)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7)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8)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0)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2)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73)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75)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83)第五章法律责任 (84)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85)第三十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91)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法律责任】 (95)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97)第六章附则 (102)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103)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105)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106)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而分为如下两大类
买卖
互易
基于法律行为
赠与
所
遗赠
有
权
的
取
时效取得
得
善意取得
非基于法律行为
添附 继承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
其他
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分为原始取 得与继受取得
----按照侵权之诉的规则处理,乙无权再要求饲养费、 酬 金。
例4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古玩商乙误以为无主物捡 回家,在古玩城自己经营的摊位上以5000元卖与丙。不久后甲发 现,向丙追索。可否?
----可以,但要支付丙付出的5000元,就该5000元甲可以向乙追 索。请求权基础可以选择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
所
继受取得
有
权
的
取
得
原始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 遗赠 继承
先占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 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 其他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取得的概念
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 国家强制 无主财产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人体变异物
遗失物;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114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
---否 ---《物权法》第107条
事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原告李珉拾得被告朱晋华、李绍华遗失的公文包(包 内可以找到失主的联系方式)后予以保管,既未通知 失主,也未转交公安机关。丢包五天后,朱晋华、李 绍华先后在有关媒体刊登寻包启事,称“一周内有知 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李珉看到寻包启事后即送还 公文包,但两被告以寻包启事系被迫、非真实意思表 示为由,拒绝按约支付1.5万元。
新制度经济学第四章产权的基本理论
第四章产权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产权的含义、构成与类型第二节产权的属性与功能第三节产权的起源与保护第四节产权安排的多样性及其效率第一节产权的含义、构成与类型一、产权的含义二、产权的构成三、产权的类型回目录一、产权的含义(一)产权的含义(二)产权的客体——财产(三)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一)产权内涵的界定对产权的本质特征,新制度经济学家做出过不少的界定。
大体上可以将这些界定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从人与财产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另一类是以财产为基础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
(一)产权内涵的界定一个被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上同意的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二)产权的客体——财产 1.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与主体相分离或相对分离、能够被人们拥有、对人们有用的、稀缺的对象,是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基础。
2.作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人或人的群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
②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并被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对象。
③必须对人具有使用价值。
④必须具有稀缺性。
3.财产的不同分类按形态来划分,财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
按使用方式来划分,财产可以分为生产性财产和非生产性财产。
按可变动性来划分,财产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按对象形成的方式来说,财产可分为自然形成的财产和劳动创造的财产。
按照物品本身的消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财产(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俱乐部物品等。
(三)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产权的本质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
人们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关系总是离不开产权制度的维系,有产权关系必然存在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制度,不过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
不动产登记办事要件(2024版)-
编号:__________不动产登记办事要件(2024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动产登记办事要件(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制定目的1.2 制定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概述2.1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2.2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2.3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与客体2.4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与流程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3.1 申请人资格与条件3.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3 申请人的代理与授权第四章:不动产登记事项4.1 登记事项的类型4.2 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4.3 登记事项的变更与更正第五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5.1 提交资料的要求与标准5.2 提交资料的形式与份数5.3 提交资料的时效与保管第六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与权限6.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与职责6.2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范与操作流程6.3 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不动产登记簿与证书7.1 登记簿的编制与保管7.2 登记证书的发放与补发7.3 登记簿与证书的查询与更正第八章:不动产登记费用8.1 登记费用的收费标准8.2 登记费用的减免与退还8.3 登记费用的支付与收取第九章:不动产登记的异议与争议处理9.1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9.2 争议的处理方式与途径9.3 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第十章: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与信息公示10.1 登记信息的查询与使用10.2 登记信息的公示与公告10.3 登记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第十一章: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与信息化11.1 电子化登记的实施与规范11.2 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与标准11.3 电子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不动产登记的跨境合作与交流12.1 跨境登记的合作机制与程序12.2 跨境登记的证明材料与标准12.3 跨境登记的法律适用与效力第十三章:不动产登记的监管与法律责任13.1 登记机构的监管与检查13.2 登记工作人员的职责与纪律13.3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章: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2 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14.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合同编号00001第一章:前言1.1 制定目的: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干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全⽂发布(2018年3⽉2⽇国⼟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16⽇⾃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然资源部关于废⽌和修改的第⼀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互联⽹技术、设置⾃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等⽅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章⼀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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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
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 还原物。而任何人对此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 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负有返还的义务。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 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 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善意、无过失的,则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
(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
法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 集体共同使用 集体所有 农户承包经营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明确
规定 :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行政性强制性规定
【案例4】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给乙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该土地上已有一 建筑物为某酒楼,系甲公司建造,已报批并已取得双 登收据,但尚未取得房产证(后经查明此酒楼是甲公 司与丙公司合资建设,此前就权属争议起诉到法院, 但已撤销)。后乙银行要求对土地及建筑物行使抵押 权,甲公司则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违反 《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如何处理?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1 概说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标的
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用益物权仅对标的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仅对标的物交换价值进行支配。
2.2 土地所有权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
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 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 廉一世,在原址上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 原告人150德国马克。
二、物权法的作用
一是明确物的归属;
二是物尽其用;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与债权区别:
【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效力
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产权证都交给易某
后,易某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
权转移的后果。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 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案例2】
(四)物权公信原则 第一,物权推定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 法律上可以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他不是 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认为他是权利人,除非有 相反证明。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任何人因 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 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 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业合作社使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高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 把私人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 社集体所有。”该规定标志着我国土地由私有向集体所有 转变,土地所有制的变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
第4章 不动产权属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财产权
一、“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 把500万人口和64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 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一座行 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 拆除,但磨坊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购买,磨坊主死活不卖。 愤怒的国王强令拆除,被磨坊主诉至法院。
(三)要因原则
要因原则pK无因原则(德国、台湾等) 要因原则:物权变动原因(合同)无效导致物 权变动结果(登记)也无效。
【案例3】
2010年1月,A与甲签订了购房合同,将A公司位
于某小区的楼房一套出售给甲,随后,甲实际入住
该套房屋。2011年1月, A公司又将该套楼房出售
给乙,乙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
卖方于某与买方董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系划拨 土地使用权,且于某可以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后将房屋转让, 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了由于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 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手续的约定。但在双方的房屋 买卖合同签订之时,于某尚未取得划拨土地使用证,后于 某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证(在一审上诉之前)。双方因一 些原因失去联系,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 能按照约定办理。两年后,于某以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 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是划拨用地不得转让且产权还 未办理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其主要情形有: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
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数卖:甲与乙约 定将某项动产出卖给乙,乙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动产的债
权,以后甲又将该标的物出卖给丙,并已交付给丙并做登记。
丙虽为后买受人,但丙已取得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他优先 于乙的债权,因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客体上:物;给付行为
效力范围上:对世权;对人权 效力上: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
实现方式上:绝对权;相对权
设定上:采取法定主义;采用意定主义 义务主体:不特定;特定
救济方法: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
四、物权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 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相关当事人不能任意的 创立。与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意思自
四、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 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称为 物上请求权,也叫作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 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 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 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 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 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 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及时 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合同效力的认定 1.如何理解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
39条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2.如何理解《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3.未经行政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订立的
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1)我国历史上的土地所有制。 (2)新中国土地公有制的确立。
城市土地: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土地是直接宣布为国家
所有的。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农业用地,一律归
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农民私人所有
集体所有
从1953年初级农业社为开始,到1956年推行的高级农
问:房屋应该归谁?
【分析】 甲需举证:1.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乙存在恶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善意第三人
A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B的房子。这里,登记
就是公示。C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B成交房屋
买卖,如果C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
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C的利益得到
了保护,C为善意第三人。
【案例5】善意第三人案例
甲、乙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处房产,登记在
甲的名下,乙为共有人。甲乙离婚后,甲搬出该
思考:
(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产权变更登记的
关系,此例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2)在于某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下,
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Hale Waihona Puke 析】房地产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的 权属就此发生了转移。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 因,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不会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原 因和结果并不必然联系。 本案中,于某和董某签订的合同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有效,虽然未进行产权的转移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不进行登记则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是 指买卖合同本身无效。虽然在合同签订时未办理土地的出让 手续,但于某可以补办,合同也依然有效。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